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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职者:SIX

告白:湊佳苗

大家对于年龄限制是怎么看的呢?

比如说,几岁以上可以抽烟喝酒呢,西尾同学?对了,是二十岁。你们只要知道这个年龄限制就可以了。二十岁就是成人了。我们在电视上看到一年一度的成人仪式,都是新成人拼命喝酒的报道,你们想过没有,为什么那些人非得在这个时候大肆喝酒呢?不排除媒体造势是原因之一,但要是没有“满二十岁才可饮酒”的年龄限制的话,年轻人还会那么大喝特喝吗?但法律只是允许满二十岁饮酒,并非提倡满二十岁就要喝酒。尽管如此,年轻人觉得到了这个年龄,即便不想喝酒也要喝,仿佛不喝就吃了亏似的,可见年龄限制不正是起到了助长这种心理的作用吗?话虽如此,若没有限制,没准真的会有学生醉醺醺地来上学的。当然肯定也有完全无视限制,在叔叔伯伯等亲戚的劝诱之下喝了酒的学生。因为要人们都自觉地遵循伦理约束自己的行为,毕竟只是美好的愿望吧。

你们不知道我到底想说什么?

比起这个来,看大家的样子好像更想知道犯人是谁。这无疑说明了大家对于咱们班上有人犯罪的好奇心多于恐怖感。好像有人猜到了,也有人脸上露出知情的神色。就我来说,对于能若无其事地坐在位子上听我讲述这件事的犯人,我感到无比惊讶。惊讶吗?其实也不怎么惊讶。因为其中一个犯人是希望自己的名字被公之于世的。和他相反,另一个人刚才的脸色就非常不好。好像是觉得我违反了之前的约定,心里忐忑不安似的。你不用担心。我不打算在这里公布你们两个人的名字。

你们知道《少年法》吗?

由于少年身心未发育成熟,由国家代替家长制定的最有益于他们改过自新之法。在我十几岁的时候,有个未满十六岁的少年杀了人,但只要家庭法院同意,就连少年院都不用进。说什么小孩子是纯真的,这是什么时代的神话了?由于钻《少年法》的空子,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十四五岁孩子的恶性犯罪频发。你们只有两三岁的时候发生的“K市连环杀害儿童案”,有很多人都知道吧?我说出犯人在恐吓信里用的名字的话,或许有人会想起来:“啊,是那个案件啊。”随着这种事件的频发,社会对于修改《少年法》的呼声高涨起来。因此,政府于二〇〇一年四月对《少年法》进行了修改,包括将刑事责任年龄从十六岁降低到十四岁等。

你们现在是十三岁吧。那么,年龄到底意味着什么呢?

去年八月发生的“T市一家五口灭门案”,我想大家应该还记忆犹新吧。犯人在暑假期间,每天将从推理小说里学到的毒药少量地掺入家人的晚饭里,并将每个家人的症状记录在每天的博客上。但是症状没有犯人想象的那么严重,她感到不满意,终于把氰化钾加入晚餐的咖喱中,害死了双亲、祖父母和小学四年级的弟弟。犯人当时是十三岁的初一学生,是这家的长女。她在博客上发的最后一句话是:“不管怎么说,还是氰化钾最有效!”对这个案子,电视、报纸一连多日都在大肆报道。“露娜希(Lunacy)事件?”正如曾根同学所说,大家好像都知道这个名字。露娜(Luna)即罗马神话中的月亮,或是月亮女神的意思,相当于希腊神话里的塞勒涅。“这个不知道?”无所谓啦。Lunacy这个词的意思是精神异常、丧失心智,或愚蠢的行为。由于少女杀人犯用这个词语作为自己博客的名字,所以媒体就把这个案子叫作“露娜希事件”,说什么“老实乖巧的女孩变身为疯狂的月亮女神露娜”等,还出现了双重人格说,乐此不疲地大加渲染。至于这个少女受到了什么惩罚,你们之中又有几个人知道呢?这个耸人听闻的案件,由于犯人未成年,照片和姓名都没有公布。媒体只是在残忍的作案方式,以及凭推测得出的少女内心阴暗上大做文章,关键的真相却不明不白地被人渐渐淡忘了。这样的新闻报道是正确的吗?该案的此类报道只不过是在某些孩子心中的阴暗处植入了这种变态的没有一点儿人味的猎奇的犯罪者,只不过是在煽动可悲的孩子们崇拜愚蠢的罪犯而已,难道不是吗?我认为,倘若因为罪犯未成年而不公开其姓名和照片的话,那么也不必报道罪犯自鸣得意的网名了。即便该罪犯在博客上自称“露娜希”,真名则用少年A或少女B来代替,那么也应该在“露娜希”处打上马赛克,给她取个“蠢货”“干屎橛”之类的丑陋称呼啊。K市的连环杀害儿童案既然公开了罪犯的那个签名,那么媒体就应该予以嘲笑啊。诸如“不过是个很普通的名字,却故弄玄虚地借用同音汉字,大概是想炫耀自己会写复杂的汉字吧”。大家都曾经想象过自称露娜希的少女长什么样子吧?请大家冷静地思考一下。美少女会自称露娜希吗?既然不公开照片,哪怕搞些用粗笔丑化其人的夸张的漫画像也行啊。只要极力表现她是个庸俗凡人即可。越是刻意描述,就越是众说纷纭,那些少男少女罪犯也越是自我陶醉。长此以往,憧憬罪犯的愚蠢孩子不就增多了吗?如果一开始就知道犯人未成年的话,尽可能低调地报道案件,教导自我陶醉的孩子不要愚蠢地去模仿,不正是成年人应起的作用吗?那个少女犯只要在某个儿童自立辅导机构或什么地方写写作文,几年之后,就可以若无其事地回归社会。但是,大家知不知道这个案件里,有人受到的责难比杀人犯更多?

那就是少女犯学校里的理科老师。考虑到当事人的隐私,姑且称呼他T老师。T老师对教学非常热心,尤其重视安全,连稍有危险性的实验都不太让学生做。他对于近年来理科的教学方式持有异议,积极地投入实验、实习的安全措施的研究。“你认识他吗?”其实就在出事前几天,在“全国中学生科技展”的会场上,我还和他交谈过。少女在暑假前对T老师说:“笔记本忘在化学实验室了,我想去拿一下。”身为班主任的T老师由于几分钟后要和家长见面,就毫不怀疑地把一串实验室钥匙给了平日老实本分的女学生。案发之后发现,罪犯用来做实验的药品几乎都是在自家附近药房或者是网上买的,只有氰化钾是从学校拿出来的。于是T老师被舆论严厉追究疏于管理的责任。更有甚者,竟然还传出了“说不定是T老师教唆女学生干的呢”等莫须有之说,最终导致T老师落到被迫辞去教职的地步。T老师被剥夺的不只是工作。连续多日的诽谤中伤给T老师的太太造成极大的精神压力,直到世人早已淡忘了这个案子的现在,他仍旧在住院疗养呢。他的小学三年级的儿子被送到很远的外婆家,改用母姓上学。

我跟T老师有一面之缘的事另当别论,同为教育者,案发之后我也收到了教育委员会下发的严格管理危险物品通知书。虽说中学的理科教学用不着氰化钾,但T老师说不定有别的用处。不但存有这种东西,还随便把钥匙给学生,或许确实有管理失职之嫌。然而本校虽然没有氰化钾,但能杀人的药品也不少。尽管化学药品柜子的钥匙放在学生拿不到的地方,但是只要用金属棒之类的打破玻璃,就可以拿到手。这么推论的话,家政教室里的菜刀呢?连体育器械库房的跳绳也能杀死人。我们这些老师明明知道学生制服口袋里装着刀,也不能没收。即使那个学生带刀是打算伤人的,可只要他说是上下学途中防身用,我们也不能把他怎样。向上面报告的话,也只是被告知:“严加告诫一下吧。”只有学生用那把刀惹出事端,才能没收。当然,到那时没收已经太迟了。于是教师又会受到指责:“明明知道学生带着刀,为什么不能够防患于未然?”试问,真正不对的是谁呢?是没能严厉告诫学生的老师吗?

我到底该怎么做才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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