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个例子,我们会因有的人因为酗酒的问题导致了人身损害,但我们不能够因为说酒是很容易买到,就认定这个接触可能性就直接导致了这个责任的发生

对方的这个逻辑,我方也是认为不能成立的

那以上是我方第一轮的辩论意见,谢谢


肯定的眼神

被告有一点补充,就这个因果关系,被告想再做一点补充。原告一直在强调说要把这个因果关系、时间线拉长,但是被告想强调的是,因果关系应该是被框定在一个合理范围内的,它不应该是被无限拉长的

比较直接的说法就是,比如说我们说的所谓的蝴蝶效应,那就是巴西的一个蝴蝶,它振动翅膀会导致德克萨斯州的一场飓风,那难道说在遭受飓风受到损失的人,就能去巴西找巴西饲养蝴蝶的人来追求赔偿吗,那当然是不能的

遭到有力反击

所以这个道理其实也同样适用在本案当中,谢谢合议庭

原告要不要发表第二轮辩论意见
目光投向原告,最好应战准备


有辩论意见

第二轮开始了



第一,被告方你用酒的方式来论证说,这是人之常情,但是事实上烟和酒,这样有一丢丢危险性的东西,他们也标示出禁止十八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购买,(借力打力)而况且自行车对于一个特殊的十二周岁以下群体来说,他上路就意味着要用血肉之躯去碰撞钢铁巨兽的风险,所以对方是在淡化和轻视自己的义务

你方强调,因果关系链条不能拉这么长,但实际上也意味着,你方还是认为在开锁和最后的不幸之间存在着因果,只是你方用蝴蝶效应的方式淡化这样的因果。但请注意十二岁的小朋友,他们的判断和心智不如一个大人,需要受到全世界的保护,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已经承认了这一点,就并不是巴西的蝴蝶,而就是在身边的一个岌岌可危的鸡蛋

真强!真的强!

浩源的反驳是有激情的,估计也得到了很多旁听席听众的共鸣

首先是我方为何不认可,该份责任事故认定书的一个关联性,是因为交警在认定事故时,他事实上只考虑到了当时车祸的双方,并没有涉及到之前主体的一个认定

最后对于一个因果关系延伸这个问题,但是我方需要说明的是,这个共享单车的所有人及被告公司都要承担责任,在本案中是具有其特殊性的,是因为被告所投放的这个自行车本身这个锁就有问题,而且它没有任何警示的措施,我们的受害人张泉才骑上了这个自行车。因此,我方认为这个因果关系并不像被告方所说的那么长,我方认为是合理范围之内

得意

瞧瞧,金律脸上的这个得意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