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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课题3

令人心动的offer:星辰大海

作者我来了

作者

张麓星小何写了好多

张麓星你写多少字了

何运晨我写了一千三

何运晨就是你写的越多,心里越踏实

何运晨在字数上压倒你们

张麓星放马过来吧

张麓星看我以招拆招

张麓星(独自进入会议室)

张麓星写了一些板书

蓝盈莹(李浩源)开始发力

何炅这没有倍速哦,朋友们

何炅这是他自己的手速

王剑峰吃饭吧

王剑峰身体重要,一边工作一边吃饭,好吧

张麓星谢谢王律师

王剑峰你们自己分

何运晨好香

李浩源你们先帮我拿过去,留份盒饭给我就行

薛俊杰

李浩源好,你先去,我把

薛俊杰别写了

李浩源把这些东西写完

李浩源再不写我写不完了

薛俊杰互相放过吧

李浩源好了,你快去等我就行了

李浩源朋友妻不可欺

薛俊杰什么东西

郭旭他真的

郭旭不知道他在写什么

郭旭那么快

李浩源(暴风吸入)

何炅他没有嚼!

蓝盈莹他可能想赶紧回去继续写

李浩源我吃完了

张麓星?

何运晨过分,我也

李浩源(小跑回到位置上)

何炅他来不及坐

岳屾山思路到了,不能被打断

薛俊杰你看这个工作狂魔

何运晨我也吃完了

李晨我也吃完了

薛俊杰那我也吃完了

郭旭再吃两口吧

郭旭好香哦

何炅社会我旭姐

何炅吃得可踏实了

郭旭那我也不吃了

郭旭烦死了

张麓星是人吗,你们几个

何运晨被浩源逼得

薛俊杰你问浩源

何运晨浩源说我吃好了

薛俊杰怪物型的人

李浩源(打了几个响指,将工作牌甩到脑后)

郭京飞帅死了

岳屾山真的比律政剧好看

柴晓峰加油

张麓星加油!

王剑峰谁是辩方,往里走

李浩源同室操戈的时候又来了

徐灵菱今天晚上我们进行的是,刑事案件辩论

徐灵菱我来强调一下是个人战

徐灵菱只是你们恰巧坐在了同侧

徐灵菱我再重申一下,主要辩论规制

徐灵菱我们会根据八位选手,现场举手情况,选择首次发言的选手

徐灵菱首次发言提出主张,对方发言是根据,先前提供主张进行驳斥

徐灵菱每次发言时间一分半,发言后,每位律师都会进行投票,得分是红笔,扣分是蓝笔

徐灵菱在提出主张这一轮,采纳记一分,不采纳不得分

徐灵菱那我们正式开始了

徐灵菱我们将进行第一轮的立论及驳斥环节

徐灵菱愿意提供主张的请举手

徐灵菱郭旭

郭旭我主张刘强不构成危害行为,属于被害人自陷风险

郭旭首先在刘强追赶张霖的过程中,刘强手中并没有持有凶器,并且张霖的身高是一米七二刘强身高一七五

郭旭那么两个身材差不多的青壮年,即使发生了肢体冲突,正常情况下也不会说马上就对生命产生严重的威胁。在岸边,赵某也提醒了张某说你别掉下去,并且公园门口提示牌上面有说不让游人到冰面上。这个地方是张霖约的,所以说张霖对此地是有一定了解的,应该能到

徐灵菱时间到,不好意思

徐灵菱我再次提醒一下大家,发言观点只有一分半钟,所以集中你的观点,集中你引据的理由,这样才可能在一分半当中,予以充分的阐述

徐灵菱那么针对刚才郭旭的主张,四位评委

徐灵菱四位律师请评议

三位律师采纳观点,得一分

金勋简短一点,要不然你会不利的

徐灵菱反方请予以驳斥

王剑峰张麓星

张麓星我反驳她的观点,根据材料们可以看到,刘强他是在距离张霖一百米左右,就开始加速跑向张霖,而且他喊了一个站住别跑这样的一个话语,刘强追上了张霖,张霖当时倒地了,而刘强踢了他几脚,所以我们判断两个人的体力的一个悬殊不能够通过身高来看,要根据事实情况

张麓星事实情况就是,刘强他的体力是要比张霖更好的,并且我们还可以看到赵乐他是在木桥的另一侧堵住这个被害人逃跑的一个出口。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张霖是有非常紧迫的现实危险的,然后这一点驳斥他的观点

徐灵菱四位评委是否支持

全票通过

徐灵菱好我们进入第二轮

徐灵菱请八位选手举手

徐灵菱浩源

李浩源违法性层面上,刘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法益对生命法益的保护指引,所以说在违法性层面上该当。而在要点上第一,他并没有为弄伤案的作为,而是一走了之,为不作为之行为而造成了张霖致死的实害,从因果上来说,一般的因果关系上其危险实害化、结果避免可能性和规范该当性三个层面,危险已经实害,结果可以避免,而且其规范事实不在评价范围之内,而介入因素在张霖精神极其紧张的情况下,该介入因素不异常。就责任上而言,其责年龄年满16就相应的责任能力,而其不具有对致死行为的认识和放任,因此是一种过于自信下,注意义务违反的过失行为,我方认为这是一种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因此我方主张以刑法233条已经刑法17条之规定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刘强二年以上三年下有期徒刑。意见发表完毕

徐灵菱四位律师请发表意见

无人采纳,不得分

周震南评委都听蒙了

岳屾山这个有点太理论化了

岳屾山而且语速太快

张麓星太快了,没听懂

徐灵菱反方可以驳斥

无人驳斥

徐灵菱那就继续吧

徐灵菱第三轮

徐灵菱八位实习生请举手

徐灵菱俊杰

薛俊杰关于鉴定意见书的这么一个陈述,根据我们现场勘验笔录,发现尸体时,尸体是俯身位,面部朝下的这么一个状态,溺死者这个尸斑的形成是具有时间晚、颜色浅、程度弱、部位不稳定的特点。但是我们在尸体的检验报告中可以看到,尸斑位于尸体背侧未受压的部位,同时是呈暗红色,重压不褪色这么一个情况,这一点首先可以说明,在死亡后的长时间内,尸体应该是处于仰卧位这么一个状态。其次是,发现尸体的时间,是在次日的十四时,这个时候尸斑已经从扩散期进入到浸润期,所以它会有重要不褪色的这种情况产生,这种姿势的改变是很难造成这种尸斑的位置变化,所以张霖这个死亡时间和死亡方式存在一些疑点的,您方如果不能排除这个证明是与我方的这个追赶行为,存在因果关系,那么你不能认定,我方刘强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

徐灵菱请四位律师评议

三票通过

徐灵菱请控方进行驳斥

王剑峰先举的,张麓星

徐灵菱麓星

张麓星我们通过这个鉴定意见书可以看到,它的一个检验时期在2015年的3月14日,可是我们这个案情是发生在2月24日,中间间隔有大概接近一个月的时间,所以身上可能会在搬动尸体的过程当中,存在一些挫伤或者是损伤,会有新的尸斑呈现出来,我觉得是非常正常的一个情况

徐灵菱请四位律师评议

两票未通过,扣一分

徐灵菱辩论进行第四轮

徐灵菱八位选手请举手

王剑峰梅桢

梅桢从各方的这个证据中可以显示,当时刘强追着张霖一直到了房子前,然后这个赵乐也是到了房子前,而且他让赵乐在房子和桥的这个地方等。所以在这个被害人,他当时能看到的只有这个冰面,这一个方向,房子挡住了他往后面停车场和草地上走的可能性,因此它这个过失和死亡的这个因果关系更加成立,发表完毕

徐灵菱四位评委请举手

徐灵菱得一分

徐灵菱反方予以驳斥,请举手

徐灵菱李晨

李晨首先我们可以根据这份他的逃跑示意图,看到房子旁边就是柏油路,所以说我认为控方所说的,因为房子阻碍了他的视线,以至于他不能他往这边逃跑,这点是不成立的。其次,还有根据赵乐的笔记来说,双方并不认识的,那么所以说,作为一个陌生人,他看到一个陌生人在那边,他没有理由不向那边跑,如果仅仅是因为一个陌生人站在那,他选择不向木桥跑,那么我认为这一点是说不通的

徐灵菱四位律师请表态

徐灵菱加一分

徐灵菱请八位实习生举手

王剑峰张麓星

张麓星我主张就是,刘强他没有履行自己的作为义务,刘强追赶张霖上湖的时候,他只喊了一句再跑我就淹死,没有提醒张霖,前面是有危险

蔡昆廷赵乐说张霖可能已经掉到水里面去了,他并没有采取任何必要的救人措施,已经构成过失致人死亡

郭旭张霖具体是在什么时间落的水,刘强当时是在岸边还是已经离开,都没有直接的证据能够证明,所以说不能证明刘强过失致人死亡是对的

目前

梅桢1分

李浩源0分

张麓星1分

蔡昆廷1分

郭旭2分

何运晨0分

薛俊杰1分

李晨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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