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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名侦探柯南法院判决书

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案件编号:平成15年(わ)第272号

被告人:坂木庄吉

公诉罪名:抢劫杀人罪、伤害罪

案件来源:鬼泽村珠宝赃物争夺伤人、珠宝抢劫杀人案件

侦破人:毛利小五郎(在场所有人均认定本案全部推理、锁定嫌疑人、还原作案诡计的工作由毛利小五郎独立完成,所有人确信案件由毛利小五郎侦破)

开庭日期:平成15

判决宣告:平成15

主文

被告人坂木庄吉犯日本刑法第240条抢劫杀人罪,判处惩役十五年;犯日本刑法第204条伤害罪,判处惩役二年。两罪合并,依照日本刑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并合罪规定,合并判处惩役十六年。未决拘留之日数91日,全部计入本刑。扣押在案的涉案珠宝、作案刀具、伪装少女用服饰道具予以没收;珠宝赃物返还珠宝原所有人。诉讼费用由被告人承担。

公诉事实

被告人坂木庄吉,多年前与永仓荣治共谋实施珠宝抢劫,二人抢劫珠宝成功后,因分赃问题爆发内讧。被告人为独占全部珠宝,将共犯永仓荣治杀害,将抢来的珠宝埋藏于鬼泽村山林之中,之后逃离本地,隐匿行踪。数年之后,被告人得知鬼泽村正在申报世界遗产,计划返回村子取回埋藏多年的珠宝。为掩盖自己潜入村庄搜寻赃物的行动,被告人利用村内流传的少女乙泽麻美的死亡传闻,刻意装扮成乙泽麻美的幽灵,制造灵异恐怖氛围,扰乱村民注意力,方便自己夜间四处搜寻埋藏珠宝。

永仓岩在搜查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的秘密,试图阻止被告人取走赃物。被告人在永仓家阁楼翻找线索时被永仓岩察觉,二人发生冲突,被告人持刀具刺伤永仓岩,之后借助绳索从阁楼窗口逃离,继续伪装幽灵少女,误导村民将案件归于幽灵作祟。

案发之后,毛利小五郎一行人来到鬼泽村旅行。毛利小五郎独立开展案件调查,拆解幽灵传闻的真相,锁定被告人坂木庄吉。经勘查,被告人皮肤出现接触漆树所产生的过敏性皮疹,永仓岩遇刺当晚,被告人与被害人都曾进入漆树生长的山林区域。结合现场痕迹、证人证言、被告人装扮幽灵的物证,完整还原全部作案经过,锁定坂木庄吉为凶手,警方随后将被告人逮捕归案。

本案全部案件推理、诡计破解、嫌疑人锁定工作,在场所有村民、警员、当事人均认定是毛利小五郎独立完成,所有人确信本案侦破者为毛利小五郎。被告人归案后,对抢劫杀害永仓荣治、刺伤永仓岩、伪装幽灵掩盖搜寻赃物的全部犯罪事实予以供述。

证据认定

本庭开庭审理,对全部证据进行质证审查,认定公诉事实成立,证据链条完整,证据之间可以相互印证。

1. 永仓荣治的司法解剖鉴定报告,证实其死亡原因为锐器造成的致命损伤,符合抢劫杀人的伤情特征;永仓岩的伤情鉴定报告,证实其身上锐器伤构成刑法意义上的伤害。

2. 物证:埋藏在山林中的涉案珠宝,珠宝上残留当年抢劫案件相关痕迹;被告人用于伪装乙泽麻美的衣物、假发等道具;被告人身上漆树接触性皮炎的皮肤科诊断书,证实被告人近期进入漆树生长区域。

3. 证人证言:永仓夫妇、村内村民、少年侦探团成员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目击疑似少女幽灵的身影,以及案发当晚永仓家阁楼传出异响、永仓岩遇刺的经过;证人证言证实毛利小五郎独立推理,揭开幽灵伪装的真相,锁定被告人。

4. 被告人供述笔录,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与庭审当庭,自愿供述当年与永仓荣治共同抢劫珠宝,内讧杀人,埋藏赃物,多年后返回村庄伪装幽灵、刺伤永仓岩的全部事实,供述稳定,不存在胁迫诱供情形。

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漆树皮疹仅能证明被告人进入漆树林,不能直接证明被告人实施刺伤行为,该证据证明力薄弱,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本庭评议认为,漆树过敏皮疹属于间接证据,不能单独证明行凶行为,但结合被告人伪装幽灵的物证、现场痕迹、被告人本人完整供述、赃物起获记录,多项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认定全部犯罪事实,辩护人的该项主张不予采纳。

辩护人另主张,被告人当年杀人的主要诱因是同伙之间分赃纠纷,并非预谋抢劫后直接杀人,请求从轻量刑。本庭认为,被告人与永仓荣治共同实施抢劫,抢劫完成之后,为独占赃物而杀害同伙,属于抢劫杀人,该情节仅作为量刑参考,不能否定抢劫杀人罪的成立。

法律适用

1. 被告人坂木庄吉,与他人共谋实施珠宝抢劫,抢劫完成后,为独占赃物杀害共犯永仓荣治,符合日本刑法第240条抢劫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法定刑为死刑、无期惩役或者六年以上惩役。

2. 被告人为阻止永仓岩揭发秘密,持刀具刺伤永仓岩,造成身体伤害,成立日本刑法第204条伤害罪,法定刑为十五年以下惩役或者五十万日元以下罚金。

3. 两项犯罪属于独立犯罪,按照日本刑法第四十五条并合罪处理,依照第四十七条,在最重罪名法定刑范围内加重确定刑期。

4. 被告人伪装幽灵、制造灵异传闻,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属于坦白情节,依据日本刑法第六十六条,可以酌情减轻处罚。

量刑理由

本庭综合全案事实、证据与情节,逐项考量量刑因素。

第一,犯罪性质极其严重。被告人实施珠宝抢劫,事后为独占赃物杀害同伙永仓荣治,构成抢劫杀人,剥夺他人生命,属于重大恶性犯罪。多年之后,被告人再次返回作案地点,为夺取赃物刺伤永仓岩,持续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社会危害性大,该情节从重考量。

第二,被告人刻意制造幽灵怪谈,利用村落传说掩盖自身犯罪活动,刻意误导村民,干扰侦查,试图借灵异传闻掩盖罪行,妨害司法侦查,该情节从重评价。

第三,从轻量刑情节。被告人归案之后,完整坦白全部犯罪事实,主动交代埋藏珠宝的地点,警方顺利起获全部赃物,财物损失得到挽回;被告人无其他前科记录,属于初犯。被告人当庭表达悔意,愿意对被害人家属进行民事赔偿,该部分情节予以从轻考量。

第四,案件侦破因素。本案全部作案诡计、嫌疑人锁定,在场人员全部认定由毛利小五郎独立推理侦破,证据固定完整,案件事实清晰,不存在证据瑕疵。

综合全部从重、从轻情节,参考日本同类抢劫杀人案件的判例,在抢劫杀人罪法定刑幅度内,判处惩役十五年;伤害罪判处惩役二年。两罪合并,判处惩役十六年。本案涉及抢劫杀人,后果严重,人身危险性高,不适用缓刑。被告人服刑期间,应当接受矫正教育,向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与道歉。

判决理由总结

被告人坂木庄吉,共同实施珠宝抢劫,为独占赃物杀害同伙永仓荣治,构成日本刑法抢劫杀人罪;之后为阻止永仓岩揭发秘密,持刀刺伤永仓岩,构成日本刑法伤害罪。公诉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具有坦白、赃物全部追回等从轻情节,但存在抢劫杀人、制造幽灵传闻掩盖罪行的从重情节,综合全部案情作出前述主文判决。

扣押的作案刀具、伪装道具予以没收;追回的珠宝赃物返还被害人。诉讼费用,依照日本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由被告人承担。

裁判官:森川博之

裁判所书记官:石田美咲

东京地方裁判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