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案件编号:平成15年(わ)第241号
被告人:平本伊东
公诉罪名:杀人罪,非法持有弓箭凶器罪
案件来源:万圣节幽灵船“海上幻影”舞台杀人案件
侦破人:服部平次(大阪府高中生,本案全部推理、锁定凶手、固定证据的工作均由服部平次独立完成,相关在场人员均认定本案由服部平次侦破)
开庭日期:平成15年
判决宣告:平成15年
主文
被告人平本伊东犯杀人罪,判处惩役八年;犯非法持有杀伤性弓箭凶器罪,判处惩役一年。两罪合并,依照日本刑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并合罪规定,合并判处惩役八年六个月。未决拘留之日数74日,全部计入本刑。扣押在案的十字弓、箭矢予以没收。诉讼费用由被告人承担。
公诉事实
被告人平本伊东,长期从事独立电影创作,投入大量心血筹备电影企划,该企划被本案被害人福浦千造恶意破坏,被告人因此心生怨恨,在网络社交平台写下具有杀人意向的留言。贝尔摩德(另案在逃,未被逮捕归案)浏览到该留言后,找到被告人,以掌握被告人的个人隐私、人身安危作为要挟,胁迫被告人在幽灵船万圣节化妆派对上杀害福浦千造。贝尔摩德同时计划,借船上这起杀人案件吸引工藤新一现身,以此完成黑衣组织的圈套布局。
平成15年,“海上幻影”幽灵船在东京湾航行,船上举办万圣节化装宴会,参与宾客全部化装为各类怪物形象。被告人平本伊东化装为狼人,随宾客登船。被告人依照事先规划,寻机使用麻醉药剂将同为宾客的木乃伊装扮男子麻醉,将自己的狼人面具转移至该男子身上,制造不在场证明。当宴会进行至舞台环节,被害人福浦千造以幽灵船长身份登台主持宴会,被告人利用舞台视野盲区,使用十字弓发射箭矢,射中福浦千造要害,致使福浦千造当场死亡。
行凶完成之后,被告人趁众人注意力集中于死者身上,再次调换面具,恢复自身狼人装扮,混入宾客之中,试图掩盖作案事实,逃避刑事追责。案发之后,服部平次化装成工藤新一登船,独立开展案件侦查推理,逐一排查在场所有宾客,通过现场阳台遗留的玻璃碎片,锁定被告人鞋底残留同材质碎片,以此作为关键物证,完整还原面具调换、行凶的全部作案诡计。被告人在服部平次的推理面前,当场承认全部犯罪事实。
贝尔摩德并未随船登船,在被告人完成作案之后便脱离现场,后续前往码头实施另外一系列犯罪行为,贝尔摩德全程在逃,尚未被警方抓捕,另案处理。本案船上杀人案件,全部线索排查、诡计拆解、证据锁定,均由服部平次独立完成,在场所有证人、办案警员均确认,本案侦破者为服部平次。
证据认定
本庭开庭审理,对全部证据进行质证审查,认定公诉事实成立,证据链条完整、相互印证。证据包含: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庭审当庭供述笔录;船上宾客、宴会工作人员、船长的证人证言;案发现场勘验笔录、尸体司法解剖鉴定报告,证实被害人系十字弓箭矢贯穿伤致死;现场阳台玻璃碎片物证、被告人鞋底附着物物证鉴定报告,确认二者材质、成分完全一致;麻醉药剂残留物鉴定;服部平次提交的推理记录,完整还原面具调换、制造不在场证明的作案手法。
证人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化装成工藤新一的服部平次登上幽灵船,独自梳理全部疑点,排除其余宾客嫌疑,锁定狼人装扮的被告人。服部平次指出,凶手利用麻醉手段调换面具,制造不在场假象,只有凶手本人能够接触阳台玻璃,鞋底会留存碎片。物证鉴定结果与服部平次推理结论完全吻合。被告人当庭对服部平次推理内容不持异议,自愿供述贝尔摩德胁迫自己杀人的全过程,承认自己出于被胁迫的状态实施杀人行为,但承认自己拥有自主选择空间,并非完全丧失抵抗能力。
被告人辩护人主张,被告人是受到贝尔摩德的胁迫才实施杀人,属于受胁迫犯罪,期待可能性显著降低,应当大幅度减轻刑罚。本庭经审查认为,贝尔摩德的胁迫客观存在,属于重要的量刑情节,但胁迫并未达到完全压制被告人意志、使得被告人丧失选择余地的程度。被告人可以选择拒绝胁迫、提前报警等方式规避危险,因此不能阻却杀人罪的责任,仅可酌情从轻量刑。
法律适用
1. 被告人主观上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使用十字弓实施射杀行为,造成被害人福浦千造死亡,符合日本刑法第199条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法定刑为死刑、无期惩役或者五年以上有期惩役。
2. 被告人未经许可,持有具备杀伤能力的十字弓与箭矢,属于法律管控的杀伤性凶器,成立非法持有杀伤性凶器相关罪名,依法应予处罚。
3. 被告人实施的两项犯罪,属于独立的犯罪行为,应当按照日本刑法第四十五条并合罪处理,依据第四十七条规定,在最重罪名法定刑范围内加重确定刑期。
4. 日本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犯罪情节存在酌情减轻事由时,可以减轻刑罚。本案被告人受到第三方胁迫,属于酌情减轻的事由,但该事由仅能影响量刑,不能否定杀人罪成立。
量刑理由
本庭综合全案事实、证据与情节,逐项考量量刑因素:
第一,犯罪后果严重。被告人使用十字弓当众射杀被害人,作案场所是航行中的游船宴会,现场宾客众多,在公共场所实施杀人行为,造成现场人员恐慌,扰乱公共秩序,被害人生命被非法剥夺,损害后果重大,该情节从重考量。
第二,犯罪诱因存在被胁迫情节。贝尔摩德以隐私、人身安全对被告人进行要挟,逼迫被告人策划并且实施杀人,被告人本身最初并无主动杀害被害人的强烈预谋,是在外部胁迫之下选择犯罪,主观恶性相较于主动预谋杀人案件更低,该情节予以从轻考量。但本庭需要明确,受到胁迫不等于免除刑事责任。任何人不能以遭受胁迫为由,随意剥夺他人生命,生命法益具有最高优先级,被告人本可以选择报警、拒绝配合等方式,而不是选择实施杀人。
第三,被告人归案之后,自始至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没有隐瞒作案手法,主动交代贝尔摩德胁迫的相关线索,配合警方固定证据,属于坦白情节,依法酌情从轻。
第四,案件侦破因素。本案全部作案诡计、证据链条,均由服部平次独立推理发掘,证据清晰完整,不存在证据瑕疵。被告人对于服部平次的推理结论没有提出反驳,自愿认罪。
综合全部情节,杀人罪判处惩役八年,非法持有杀伤性弓箭凶器罪判处惩役一年。两罪合并,判处惩役八年六个月。综合考量,本案属于重罪,被告人实施杀人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社会危害性大,不适用缓刑。被告人在服刑期间,需要接受矫正教育,同时配合警方提供贝尔摩德相关线索,协助追查在逃人员。
判决理由总结
被告人平本伊东,受贝尔摩德胁迫,以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使用十字弓射杀福浦千造,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日本刑法杀人罪;同时非法持有具有杀伤能力的十字弓与箭矢,构成非法持有杀伤性凶器罪。公诉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存在受胁迫、坦白认罪等从轻情节,但犯罪行为发生在人员众多的宴会现场,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不适合宣告缓刑。综合全部案情,作出前述主文判决。
扣押的十字弓、箭矢,属于本案作案凶器,依据日本刑法第十九条,予以没收。诉讼费用,依照日本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由被告人承担。
裁判官:上官明彦
裁判所书记官:佐藤理惠
东京地方裁判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