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平成15年 地刑第947号)
被告人:伊藤美沙里,女,执业律师。
同案被告人:两名共犯(另行分案审理)
公诉案件:非法监禁罪、人质强要罪、逃税罪、逃税帮助罪
公诉人:东京地方检察厅检察官
辩护人:指定辩护人 松本博
审理方式:合议庭公开审理
案件来源:警视厅刑事部搜查一课移送,本案由毛利小五郎完成全部案件推理
主文
被告人伊藤美沙里,犯日本刑法第220条非法监禁罪,判处惩役6年;犯日本刑法第307条人质强要罪,判处惩役7年;犯国税征收法相关逃税罪、逃税帮助罪,判处惩役3年,罚金800万日元。依照日本刑法第45条、第47条数罪并罚规定,合并执行惩役14年,并处罚金800万日元。
未决羁押期间52日,全部计入本刑刑期。
扣押物证:楠川幸三留下的暗号文书、银行保险箱相关资料、律师徽章、拘禁阁楼现场捆绑绳索,予以没收。
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4日内,向东京高等裁判所提起上诉。
一、公诉事实
被告人伊藤美沙里为执业律师,长期为客户提供法律协助,指导客户实施大规模逃税行为。侦探楠川幸三调查收集了伊藤协助他人逃税的全套证据,将证据存放于东都银行保险箱内,并且将保险箱7位密码编制为暗号,防止证据落入伊藤手中。伊藤美沙里得知此事后,决意夺回全部犯罪证据,避免自身逃税相关罪行被揭发,于是雇佣两名同伙,共同策划拘禁楠川幸三,逼迫楠川破解暗号获取保险箱密码。
平成15年,服部平次、远山和叶二人前往东京寻找楠川幸三,进入楠川住处,误入伊藤美沙里布置的圈套。伊藤及其同伙将楠川幸三、服部平次、远山和叶三人一同掳走,关押在伊藤住宅阁楼之内,剥夺三人的人身自由。被告人以杀害全部人质作为威胁,逼迫服部平次破解楠川留下的暗号,获取银行保险箱密码。阁楼内,两名同伙多次言语恐吓,以伤害人质相胁迫,远山和叶陷入极度恐慌。
被拘禁的服部平次暗中拨通毛利小五郎的电话,一边应付绑匪,一边传递暗号内容,同时故意篡改暗号后半三行文字,在暗号之中埋设隐藏线索,向毛利小五郎、江户川柯南传递求救信息。柯南读懂暗号中埋藏的双重信息,领会服部平次制定的计划。服部平次向伊藤提出方案,由自己随同伊藤前往东都银行开启保险箱,将两名同伙留在住宅阁楼。伊藤急于拿到证据,同意该安排。
毛利小五郎根据暗号线索,推理出人质关押地点,带领柯南、毛利兰赶赴伊藤住宅,制服留守在阁楼的两名共犯,解救楠川幸三、远山和叶。另一边,服部平次随伊藤抵达银行,当场揭穿伊藤的全部犯罪计划。真相败露之后,伊藤试图反抗,被赶到现场的警方逮捕归案。
警方搜查伊藤住宅阁楼,提取大量拘禁案件物证;同时调取楠川留存的证据材料,证实伊藤美沙里协助客户逃税的犯罪事实。
二、证据认定
合议庭开庭审理,对全部证据进行质证、审查,认定以下证据具备证据能力,足以认定全部犯罪事实:
1. 现场勘验笔录:伊藤住宅阁楼勘验记录,证实阁楼空间封闭,门窗被锁,属于剥夺人质自由的拘禁场所;现场检出三名被害人的指纹、毛发,以及两名共犯的痕迹。
2. 暗号物证:楠川幸三制作的暗号文书,经鉴定,暗号核心线索指向伊藤美沙里的律师徽章,7位保险箱密码来源于徽章相关数字;服部平次发送给毛利小五郎的暗号副本,证实平次刻意修改后半段文字,设置隐藏求救线索。
3. 书证材料:楠川幸三收集的文件,包含伊藤协助客户逃税的合同、账目资料,证实逃税、协助逃税的事实。
4. 证人证言:被害人楠川幸三、服部平次、远山和叶的陈述,证实被掳走、长期囚禁、遭受生命威胁,以及被告人逼迫破解暗号的全部过程;银行工作人员证言,证实保险箱保管相关情况。
5. 同案犯供述:两名共犯供述,证实与伊藤美沙里事前共谋,参与掳人、阁楼看守、言语恐吓人质的全部犯罪行为。
6. 毛利小五郎案件推理笔录:毛利小五郎针对暗号双重含义、人质关押地点、作案动机的推理内容,与现场勘验、书证、被害人陈述完全吻合。
7. 被告人伊藤美沙里供述: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稳定供述,承认协助客户逃税,雇佣同伙拘禁人质,以生命胁迫逼迫服部平次破解暗号、夺取证据的全部犯罪事实。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没有实施暴力伤害行为,主观上仅意图取回自身相关证据,并非恶意加害他人,请求从轻量刑。合议庭审查认为,被告人身为执业律师,熟知日本法律,仍然策划拘禁人质,以剥夺生命作为胁迫手段,属于有预谋的犯罪,该辩护意见仅可作为次要考量因素,不构成大幅减轻刑罚的理由。
三、法律适用
1. 被告人伊藤美沙里,伙同他人将楠川幸三、服部平次、远山和叶关押在阁楼,非法剥夺三人的人身自由,符合日本刑法第220条非法监禁罪构成要件,犯罪既遂。日本刑法220条规定,逮捕或者监禁他人的,处三个月以上十年以下惩役。
2. 被告人将三名被害人作为人质,以加害生命相胁迫,逼迫服部平次破解暗号,获取保险箱密码,属于利用人质强迫他人实施无义务行为,符合日本刑法第307条人质强要罪构成要件,处二年以上惩役。
3. 被告人伊藤美沙里,协助客户实施逃税,违反国税征收法,构成逃税罪以及逃税帮助罪,依法判处惩役并科罚金。
以上数罪独立,依照日本刑法第45条、第47条数罪并罚规则合并计算刑期。
量刑考量
从重情节:
第一,被告人本身是执业律师,通晓法律,知法犯法,策划整套拘禁人质、胁迫他人的犯罪计划,社会危害性较大。
第二,一次性拘禁三名被害人,以杀害全部人质进行威胁,严重侵害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与生命安全,给被害人造成巨大心理恐惧。
第三,犯罪的根源是为掩盖自身逃税重罪,属于为掩盖旧罪而实施新的严重刑事犯罪。
从轻情节:
其一,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尚可;本案人质全程没有遭受身体暴力伤害,无人身受重伤。
其二,被胁迫破解密码的服部平次并未实际交出保险箱内证据,被告人的核心目的最终没有达成,属于目的未遂。
综合全部情节,对非法监禁罪判处6年惩役,人质强要罪判处7年惩役,逃税及逃税帮助罪判处3年惩役并处罚金800万日元,合并执行14年惩役,罚金800万日元。
四、判决理由
本院认为,人身自由是日本刑法重点保护的法益。任何人,无论出于何种理由,都不得私自拘禁他人,更不能以剥夺人质生命相要挟,强迫他人完成特定行为。被告人伊藤美沙里身为执业律师,本应当维护法律秩序,却知法犯法,为掩盖协助客户逃税的罪行,雇佣同伙将三名被害人囚禁于自家阁楼,以死亡作为威胁逼迫他人破解暗号,已经构成非法监禁罪与人质强要罪。
被告人辩称,拘禁只是为取回属于自己相关的证据。本院不予采纳。民事、行政以及涉税相关争议,应当通过诉讼、行政举报等合法途径解决,不允许以拘禁人质、胁迫他人的私力手段实现诉求。被告人协助客户隐瞒收入、逃避纳税义务,同时构成涉税犯罪,应当一并处罚。
本案能够顺利侦破,得益于毛利小五郎对暗号的细致解读,发现隐藏线索,锁定人质关押地点,警方后续到场抓获嫌犯、解救被害人,完整还原案件全部事实。
综上,认定被告人伊藤美沙里非法监禁罪、人质强要罪、逃税罪、逃税帮助罪成立,依照日本刑法第220条、307条、国税征收法、数罪并罚相关规定,作出前述主文判决。
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合议庭
裁判长:中村隆
裁判官:池田理、加藤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