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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名侦探柯南法院判决书

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平成15年 地刑第813号)

被告人:北山吾郎,男,片冈家专属司机。

公诉案件:赎金目的绑架罪、杀人罪

公诉人:东京地方检察厅检察官

辩护人:指定辩护人 大岛健

审理方式:合议庭公开审理

案件来源:警视厅刑事部搜查三课移送。本案全部侦查、抓捕、取证工作由警视厅独立完成。

主文

被告人北山吾郎,犯日本刑法第225条之二赎金目的绑架罪,判处惩役7年;犯日本刑法第199条杀人罪,判处惩役13年。依照日本刑法第47条数罪并罚规定,合并执行惩役18年。

未决羁押期间69日,全部计入本刑刑期。

扣押物证:作案轿车、蜜蜂图案贴纸残片、替换车牌工具、勒颈绳索、剩余赃金一千二百万日元,予以没收。

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4日内,向东京高等裁判所提起上诉。

一、公诉事实

被告人北山吾郎受雇于片冈家担任司机,熟知雇主家庭情况与财务状况,与吉泽正(已死亡)事前共谋,实施绑架片冈家之子片冈纯、勒索三千万日元赎金的犯罪计划。被告人负责筹备作案车辆、设计隧道内车辆伪装消失的反侦察诡计:预先在车身粘贴蜜蜂图案贴纸,悬挂伪造车牌;得手后驶入隧道,快速撕除贴纸、换回原车牌,改变车辆外观特征,借此摆脱警方追踪。

平成15年5月,片冈纯因腿部骨折住院治疗。案发当日,少年侦探团成员江户川柯南留在病房假扮片冈纯,吉泽正潜入病房,误将柯南认作目标被害人,强行带离医院,拘禁于郊外废弃工厂地下室。吉泽正随后致电片冈家,勒索三千万日元赎金,指定由片冈茂的未婚妻江崎幸子单独前往公园交付。

江崎幸子按要求交付赎金,吉泽正取得现金后,驾驶贴有蜜蜂标记的车辆逃离现场。警方立即展开沿路追踪,车辆驶入隧道后,吉泽正按照事前约定,撕除车身蜜蜂贴纸、更换车牌,改变车辆整体外观,致使警方失去追踪目标,造成车辆“凭空消失”的假象。

得手后,二人按照约定前往停车场分赃。因赎金分配比例产生激烈争执,被告人北山吾郎恼羞成怒,使用绳索勒住吉泽正颈部,致其窒息死亡,独吞全部三千万日元赎金。被告人将尸体遗留于停车场内,驾驶车辆逃离现场。

另一方面,被拘禁于废弃工厂地下室的江户川柯南,凭借现场观察找到脱身机会,逃离后立即联系警视厅,提供拘禁场所、车辆特征等线索。警方接报后迅速展开全面侦查,在停车场发现吉泽正尸体,经法医鉴定为勒颈窒息死亡。警方勘验作案车辆,发现车身残留蜜蜂贴纸黏胶痕迹,车内检出被告人北山吾郎指纹;结合隧道出入口监控记录、车辆行驶轨迹比对,锁定北山吾郎为本案真凶。警方随后搜查被告人住处,起获部分剩余赎金,将被告人逮捕归案。被告人到案后,供述合谋绑架、设计隧道诡计、分赃冲突杀人的全部犯罪事实。

本案全部侦查、取证、抓捕工作均由警视厅独立完成。

二、证据认定

合议庭开庭审理,对全部证据进行质证、审查,认定以下证据具备证据能力,足以认定全部犯罪事实:

1. 法医鉴定书:被害人吉泽正,死因为绳索勒颈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死亡时间与被告人供述的分赃冲突时间吻合;颈部索沟形态与作案绳索匹配。

2. 车辆物证鉴定:作案轿车车身残留蜜蜂图案贴纸黏胶痕迹,证实车辆曾粘贴标识后人为撕除;车内方向盘、车门把手检出被告人北山吾郎指纹,证实被告人接触并使用该车辆;车内起获替换车牌工具,印证隧道换牌诡计。

3. 监控录像证据:隧道出入口监控记录显示,贴有蜜蜂贴纸的车辆驶入隧道,驶出时车辆无蜜蜂标识、车牌号码变更,印证车辆伪装消失的作案手法。

4. 赃物证物:被告人住处起获剩余赎金现金,现金冠字编号与交付赎金的银行记录吻合,证实被告人占有绑架所得赃款。

5. 证人证言:江崎幸子证言,证实交付赎金过程、绑匪车辆特征;片冈家相关人员证言,证实被告人北山吾郎熟悉片冈家情况、知晓片冈纯住院信息;废弃工厂周边居民证言,证实案发时段可疑车辆与人员活动。

6. 被告人供述:北山吾郎在侦查阶段、庭审阶段稳定供述,合谋绑架、设计隧道伪装诡计、分赃争执杀人、独吞赎金的全部事实,供述内容与物证、监控、证人证言相互印证,无根本性矛盾。

7. 警方侦查卷宗:完整记录现场勘查、物证提取、轨迹追踪、嫌疑人抓捕全过程,证实本案由警视厅独立完成侦查。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在绑架中仅负责准备车辆,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合议庭审查认为,被告人全程参与犯罪策划,设计核心的隧道逃脱诡计,事后杀人独吞全部赃款,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不认定为从犯,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三、法律适用

1. 被告人北山吾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与他人共谋绑架他人,利用被害人家属的担忧索取赎金,符合日本刑法第225条之二赎金目的绑架罪构成要件,犯罪既遂。该罪法定刑为无期惩役或者三年以上惩役。

2. 被告人因分赃纠纷,故意使用绳索勒死同案犯吉泽正,主观具备杀人故意,客观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符合日本刑法第199条杀人罪构成要件,犯罪既遂。该罪法定刑为死刑、无期惩役或者五年以上惩役。

两罪系不同犯意支配下的独立犯罪行为,依照日本刑法第45条、第47条数罪并罚规定,合并计算刑期。

量刑考量

从重情节:

第一,绑架犯罪事前周密策划,设计车辆伪装反侦察诡计,刻意逃避警方追捕,反侦察意识强,社会危害性大。

第二,为独吞赎金杀害同案犯,动机卑劣,人身危险性高,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第三,绑架对象为未成年人,虽误绑江户川柯南,但同样侵害未成年人人身自由与安全。

从轻情节:

其一,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尚可,配合警方追缴部分赃款。

其二,绑架未造成被拘禁人伤亡,柯南自行逃脱未受重伤,未产生加重伤害后果。

综合全部情节,对赎金目的绑架罪判处7年惩役,对杀人罪判处13年惩役,数罪合并执行18年惩役。

四、判决理由

本院认为,赎金目的绑架罪是严重侵害他人人身自由与财产权的重罪。被告人为谋取非法利益,策划实施绑架,设计精巧的反侦察诡计,严重危害社会安全。其后为独吞赃款杀害同伙,剥夺他人生命,性质恶劣,应当依法惩处。

被告人辩称绑架由吉泽正主导,自己仅为协助。但在案证据显示,被告人利用司机身份掌握被害人家庭信息,设计核心的隧道车辆消失诡计,事后杀人独吞全部赎金,在共同犯罪中占据主导地位,应当对全部绑架、杀人行为承担责任。

本案中,警方通过现场勘查、物证鉴定、监控追踪,独立完成全部侦查工作,及时锁定被告人,挽回部分赃款损失。被误绑的未成年人提供的线索,为案件侦破提供了协助,但案件整体侦查、取证、抓捕均由警方独立完成。

综上,认定被告人北山吾郎赎金目的绑架罪、杀人罪成立,依照日本刑法第225条之二、第199条、第45条、第47条之规定,作出前述主文判决。

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合议庭

裁判长:黑泽健

裁判官:长岛明、渡部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