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冈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平成15年 地刑第892号)
被告人:梅谷四郎,男,酷龙健康器械公司社长。
公诉案件:杀人罪、器物损坏罪、虚假告诉罪。
公诉人:静冈地方检察厅检察官
辩护人:指定辩护人 田中宏
审理方式:合议庭公开审理
案件来源:静冈县警刑事部移送,本案由毛利小五郎完成全部案件推理
主文
被告人梅谷四郎,犯日本刑法第199条杀人罪,判处惩役14年;犯日本刑法第261条器物损坏罪,判处惩役1年6个月;犯日本刑法第172条虚假告诉罪,判处惩役1年。合并执行惩役15年。
扣押物证:特制雪茄盒、刀具、刹车油管零件、弯道反光镜调整工具、现场监控录像光盘,予以没收。
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14日内向静冈高等裁判所提起上诉。
一、公诉事实
被告人梅谷四郎,系酷龙健康器械公司社长。被害人平松正树,为该公司副社长。平松正树长期不满梅谷四郎挥霍公款、压榨员工,提前策划杀害梅谷四郎,并准备伪造遗书,将谋杀伪装成梅谷四郎自杀。梅谷四郎偶然发现平松的杀人计划,决意抢先设下圈套,借平松之手制造行凶假象,再通过预先布置的山路机关,致使平松正树驾车坠崖身亡,以此彻底消除威胁,同时将全部罪责嫁祸给平松正树。
被告人提前完成全套犯罪准备。其购入容量不符合自身日常吸烟需求的雪茄盒,将雪茄盒藏于胸前,用作抵挡刺击的防护道具;提前前往山间公共道路,改动弯道反光镜的倾斜角度;破坏平松正树所驾驶车辆的刹车油路,放掉刹车油致使刹车完全失效;同时扎破研发中心内其余所有车辆轮胎,断绝众人追击平松的可能性。
案发当日,山间出现浓雾,梅谷四郎邀请平松正树在研发中心产品测试室,佩戴公司新款全身按摩头盔进行产品测试。按摩头盔遮挡视线,便于实施计划。梅谷四郎故意言语刺激平松,引诱平松持刀刺向自己胸口。平松情绪失控,持刀先后刺中梅谷肩部与胸口,胸口的刺击被梅谷提前藏好的雪茄盒阻挡,没有造成致命伤害,仅形成浅表伤痕。梅谷四郎自导自演遇袭,制造平松行凶杀人未遂的现场。
平松正树误以为自己刺伤梅谷,内心极度恐慌,当即驾车逃离研发中心。因刹车系统早已被梅谷破坏,车辆刹车完全失灵。行至山间弯道,被被告人调整过角度的反光镜反射自身车辆大灯,在浓雾环境下,平松误认为对面有来车,情急之下猛打方向盘,车辆冲出道路坠入山谷,当场死亡。
警方抵达现场后,初步判断案件为平松正树行凶未遂、畏罪逃亡引发车祸。毛利小五郎恰好因车辆故障,与小兰、柯南滞留在研发中心,参与案件调查。毛利小五郎仔细勘验现场,发现多处疑点:现场除平松车辆外其余车辆轮胎全部被扎破;弯道反光镜角度异常;平松车辆底盘残留刹车油渗漏痕迹;梅谷随身雪茄盒容量与他日常吸烟习惯不符。毛利小五郎结合监控录像、现场痕迹推理,认定本案并非单纯的行凶未遂与意外车祸,而是梅谷四郎预先策划的圈套。
后续警方开展物证鉴定,证实车辆刹车系人为破坏、反光镜人为调整,雪茄盒存在抵挡刀刃的痕迹。梅谷四郎面对证据,如实供述全部犯罪计划。
二、证据认定
合议庭开庭审理,对全部证据进行质证、审查,认定以下证据具备证据能力,足以认定全部犯罪事实:
1. 研发中心室内监控录像:完整记录平松持刀刺击梅谷四郎的全过程,录像内容经鉴识部门校验,不存在剪辑篡改。录像可以证实,梅谷四郎言语刺激、主动引诱平松刺向自己胸口的行为。
2. 法医鉴定报告:被害人平松正树,死因系车辆坠崖造成的重度颅脑损伤、内脏破裂死亡;死亡时间与车祸发生时间吻合。梅谷四郎身体损伤鉴定,证实其胸口创口仅为浅表伤,胸口雪茄盒可以阻挡刀具刺击。
3. 车辆技术鉴定书:平松正树的车辆刹车油管被人为破坏,刹车油人为排空,属于事前故意改造;停车场地面检出刹车油渗漏痕迹,其余车辆轮胎存在人为扎破痕迹。
4. 道路设施勘验记录:事故弯道的道路反光镜角度被人为改动,并非道路维护部门的正常调整,反光镜支架留有工具拧动痕迹。
5. 物证鉴定报告:梅谷随身携带的雪茄盒,盒体存在刀具撞击留下的划痕;该雪茄盒容积较小,无法容纳梅谷日常使用的雪茄数量,证明购买目的并非用于存放雪茄,而是作为防护道具。
6. 毛利小五郎的案件推理笔录:毛利小五郎针对反光镜诡计、刹车破坏、雪茄盒疑点的推理,与现场勘验、物证鉴定结果完全吻合。
7. 证人证言:公司员工中野治夫、笠原英伍证言,证实公司内部矛盾,平松正树曾多次表达对梅谷四郎的不满,梅谷四郎事前知晓平松存在加害自己的想法;道路维护人员证言,证实事发前一日,该弯道反光镜角度仍处于正常位置。
8. 被告人梅谷四郎本人供述: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庭审阶段,对预先改动反光镜、破坏刹车、扎破轮胎、准备雪茄盒、引诱平松行凶等全部事实供述稳定,供述内容与物证、录像、证人证言相互印证,不存在矛盾。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属于正当防卫,是为避免自身被平松杀害才采取行动。合议庭审查认为,正当防卫要求侵害正在进行,而本案中平松的加害行为尚未着手实施。梅谷四郎主动设局、制造机会,引诱对方实施伤害,再通过机关设计剥夺对方生命,属于预先策划的犯罪,不成立正当防卫,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三、法律适用
1. 被告人梅谷四郎,主观上具有确定的杀人故意,预先设置多重机关,利用环境与被害人心理,致使平松正树坠崖死亡,符合日本刑法第199条杀人罪构成要件,犯罪既遂。日本刑法199条规定,杀人者,处死刑、无期或者五年以上惩役。
2. 被告人故意破坏他人车辆刹车、扎破轮胎,私自改动属于公共道路设施的反光镜,损坏他人财物与公共器物,符合日本刑法第261条器物损坏罪,处三年以下惩役或者三十万日元以下罚金。
3. 被告人制造虚假行凶现场,向侦查机关谎称自己遭到平松正树刺杀,意图使平松受到刑事追究,符合日本刑法第172条虚假告诉罪,处以三个月以上十年以下惩役。
三罪独立,依照日本刑法数罪并罚规则,合并计算刑期。
量刑考量因素:
从重情节:被告人精心设计多层诡计,利用浓雾、道路反光镜、车辆机械故障,借被害人自身恐慌心理制造死亡结果,犯罪计划周密;私自损毁公共道路设施,破坏多台车辆,妨害公共道路安全;制造虚假犯罪现场,向警方虚假告发,干扰刑事侦查秩序。
从轻情节:本案起因源于被害人平松正树预先策划杀害被告人,存在先行加害计划;被告人庭审中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自愿坦白,认罪态度良好。综合全部情节,对杀人罪判处14年惩役,器物损坏罪判处1年6个月惩役,虚假告诉罪判处1年惩役,合并执行15年惩役。
四、判决理由
本院认为,生命权是日本刑法保护的最高法益。即便被害人预先存在加害被告人的犯罪计划,被告人也不得自行设计圈套剥夺他人生命,应当选择报警等合法途径保护自身安全。被告人梅谷四郎,没有寻求公权力保护,反而主动布局,引诱平松实施袭击,再通过预先布置的机械与光学陷阱,造成平松坠崖身亡的结果,其行为完全符合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被告人通过破坏刹车、改动反光镜、扎破多台车辆轮胎,损毁公共设施与私人财物,构成器物损坏罪;同时伪造遇袭现场,向警方虚假陈述,意图让平松正树承担杀人未遂的刑事责任,构成虚假告诉罪,应当单独评价。
本案能够成功侦破,得益于毛利小五郎细致的现场推理,发现反光镜、刹车痕迹、雪茄盒的多处反常疑点,为锁定真凶提供核心思路,警方后续物证鉴定进一步印证推理结论,完整还原案件真相。
综上,认定被告人梅谷四郎杀人罪、器物损坏罪、虚假告诉罪成立,依照日本刑法199条、261条、172条、数罪并罚相关规定,作出前述主文判决。
静冈地方裁判所刑事合议庭
裁判长:森川健
裁判官:石井优、高桥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