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标签: 动漫同人 

山口地方法院刑事判决书

名侦探柯南法院判决书

山口地方法院刑事判决书

(平成14年(わ)第104号)

被告人一:野岛荣子,女,33岁,无固定职业,无前科

被告人二:秋田谷彻,男,33岁,公司经营者,无前科

被告人三:大平贵之,男,33岁,企业职员,无前科

被告人四:井坂茜,女,33岁,自由职业者,无前科

本案侦破人:毛利小五郎。本案全部现场勘查、疑点排查、作案诡计拆解、多层伤害事实厘清、证据链锁定,均由毛利小五郎独立完成。

主文

被告人秋田谷彻,犯日本刑法第199条杀人罪,判处惩役13年。

被告人野岛荣子,犯日本刑法第204条伤害罪,判处惩役3年。

被告人大平贵之、井坂茜,共同犯日本刑法第103条藏匿犯人罪、日本刑法第104条隐灭证据罪,各处惩役1年6个月。

四名被告人未决羁押期间分别为74日、68日、63日、63日,全部计入各自刑期。

扣押物证:作案石块两块、尸体解剖鉴定书、现场血迹样本、四人手机通话记录、不在场证明串供笔录、现场勘验照片,全部留存归档,作为本案证物。

一、公诉事实

四名被告人野岛荣子、秋田谷彻、大平贵之、井坂茜,为高中同班同学。13年前,被害人针尾诚司恶意陷害好友本堂和行,致使本堂手部受伤,无法继续绘画梦想,最终绝望自杀。多年以来,四人始终无法释怀好友的悲剧,对针尾诚司心怀怨恨。针尾诚司成年之后事业得志,性格蛮横,再次胁迫秋田谷彻,逼迫其交出经营的公司,激化矛盾。

平成14年11月,四人相约前往山口县下关市关门海峡,纪念本堂和行去世十三周年。聚餐之时,针尾诚司当众羞辱秋田谷彻,强硬索要公司控制权,激化野岛荣子的愤怒。野岛荣子私下约针尾诚司前往关门桥桥下,二人发生激烈争执。野岛荣子情绪失控,捡起石块重击针尾诚司头部,造成被害人陷入重度昏迷。野岛荣子误认为针尾诚司已经死亡,内心恐慌,随即离开现场。

野岛荣子离开之后,秋田谷彻独自前往桥下,发现针尾诚司仅仅昏迷,并未死亡。秋田谷彻出于为好友复仇的强烈动机,拿起同一块石块,对昏迷的针尾诚司头部施加第二次重击,造成致命颅脑损伤,直接导致针尾诚司当场死亡。二人实施暴力行为之前,没有预先共谋杀人,野岛荣子仅具有伤害的故意,并无剥夺生命的意图;秋田谷彻单独形成杀人故意,实施最终致死的行为。

秋田谷彻完成作案之后,联系野岛荣子,告知被害人已经死亡。四人商议之后,决定互相包庇,共同伪造全套不在场证明,掩盖犯罪事实。大平贵之、井坂茜二人知晓野岛荣子、秋田谷彻的犯罪行为,利用野岛荣子高度近视、不戴眼镜无法清晰识别人脸的特点,策划人物伪装、时间错位、电话佐证等诡计,制造四人在案发时段均不在现场的假象,意图误导警方侦查,帮助野岛荣子、秋田谷彻逃避刑事追责。四人分工配合,互相提供虚假证言,编造不在场的佐证,属于藏匿犯人、伪造证据的行为。

案件发生后,山口县警方赶赴关门海峡现场勘验,初步侦查发现四名嫌疑人全部拥有看似完整的不在场证明,案件陷入僵局。野岛荣子为保护秋田谷彻,主动向警方自首,谎称是自己单独杀害针尾诚司,试图独自承担全部杀人罪责。

毛利小五郎接受委托,前往案发现场独立开展调查。毛利小五郎观察到野岛荣子高度近视这一关键细节,结合法医尸检报告,发现死者头部存在两处性质不同的击打伤痕,两处伤痕形成时间、出血形态存在明显差异,证实存在两次独立的暴力攻击。毛利小五郎进一步核对石块上的指纹、四人之间的通话记录,戳破四人联手制造的不在场证明诡计,完整还原案件双重反转的真相:野岛荣子仅造成非致命伤害,秋田谷彻后续实施致命一击,其余两名同学为守护友情,串供伪造不在场证据,包庇犯罪。

在完整证据链面前,四名被告人陆续供述全部事实。野岛荣子承认自己击打被害人致其昏迷,但否认杀人;秋田谷彻承认后续到场,实施致命击打;大平贵之、井坂茜承认参与策划伪装不在场证明、提供虚假证言,包庇两名作案者。

二、证据认定

1. 被告人供述:四名被告人归案之后,供述内容稳定,不存在刑讯逼供情形。野岛荣子如实供述与被害人争吵、用石块击打对方,以为对方已经死亡后离开现场,主观上仅有伤害意图。秋田谷彻承认后续抵达现场,发现被害人昏迷,主动实施第二次重击,追求被害人死亡结果。大平贵之、井坂茜承认知晓犯罪事实,共同策划伪装诡计、串供,帮助掩盖罪行。四人供述可以相互印证,与物证、法医鉴定、现场勘验记录吻合,具备证据效力。

2. 法医尸体解剖鉴定报告:被害人头部存在两处钝器打击创口。第一处损伤由野岛荣子造成,仅造成重度昏迷,不足以直接致死;第二处打击为秋田谷彻实施,造成颅脑粉碎性损伤,是死亡的直接原因。两处损伤形成时间存在间隔,证实先后两次独立暴力行为。

3. 物证石块:作案石块表面检出野岛荣子、秋田谷彻二人的指纹,同时附着被害人血迹,证明两人先后接触该石块实施击打行为。

4. 通讯记录:四名被告人手机通话记录显示,案发前后四人频繁通话,沟通串供、布置不在场证明细节,印证四人合谋包庇的事实。

5. 现场勘验笔录:山口县警方刑事技术人员勘验关门桥桥下现场,记录现场环境、石块位置、血迹分布,印证毛利小五郎关于两次击打、先后作案的推理。同时侦查实验证实,利用高度近视的特点进行人物伪装,在特定条件下能够制造视觉假象,印证不在场诡计的原理。

6. 证人证言:周边游客、旅馆工作人员证言,佐证四名被告人案发前后的行动轨迹,证明四人刻意制造虚假目击证词。

7. 毛利小五郎侦查推理报告书:毛利小五郎独立发现近视疑点、两处伤痕的矛盾,层层拆解不在场诡计,厘清两层犯罪事实,锁定全部被告人。

三、法律适用

1. 被告人秋田谷彻,在被害人已经昏迷的情况下,出于复仇目的,主动实施第二次重击,主观具备杀人故意,行为直接造成被害人死亡,符合日本刑法第199条杀人罪构成要件。杀人罪法定刑为死刑、无期惩役或者五年以上惩役。

2. 被告人野岛荣子,争执过程中使用石块击打被害人,造成被害人重伤昏迷,主观上仅有伤害故意,并未追求死亡结果,对于后续秋田谷彻的杀人行为不知情,不构成杀人罪,成立日本刑法第204条伤害罪。伤害罪法定刑为十五年以下惩役。

3. 被告人大平贵之、井坂茜,明知他人实施重罪,为帮助犯人逃避追责,策划伪装不在场证明、编造虚假证言,符合日本刑法第103条藏匿犯人罪;同时伪造、变造案件证据,干扰侦查,成立日本刑法第104条隐灭证据罪。两罪数罪并罚。

4. 四名被告人之间,事前没有共同杀人的共谋。野岛荣子与秋田谷彻属于先后独立实施暴力,不属于杀人共同正犯。大平贵之、井坂茜仅参与事后包庇,不对杀人、伤害行为承担正犯责任,仅承担藏匿犯人、隐灭证据的刑事责任。

5. 各被告人触犯数项罪名,依据日本刑法第45条、第47条,实行数罪并罚。

四、量刑理由

(一)被告人秋田谷彻量刑考量

从重情节:

第一,秋田谷彻在被害人已经丧失反抗能力、昏迷倒地的情形下,继续施加致命暴力,属于趁被害人无力抵抗实施杀人,主观恶性深重。

第二,案件发生在公共游览区域,关门海峡桥下存在往来游客,作案存在被路人当场目击的风险,妨害公共安全。

第三,作案之后,与其余三人合谋,制造虚假不在场证明,试图掩盖杀人罪行,逃避刑事追责,干扰侦查活动。

从轻酌定情节:

其一,案件起因存在重大背景。被害人针尾诚司多年前陷害本堂和行,造成好友自杀,案发当日再次胁迫秋田谷彻交出公司,被害人存在重大不法侵害,诱发本案,法庭酌情考量该背景。但法律明确,私人复仇不能作为剥夺他人生命的正当理由。

其二,被告人属于初犯,此前无任何刑事处罚记录。

其三,归案之后,能够完整坦白全部作案经过,配合司法机关取证,没有继续毁灭证据。

综合全部情节,杀人行为性质恶劣,应予从重处罚;结合案件诱因、坦白、初犯等从轻因素,判处惩役13年。

(二)被告人野岛荣子量刑考量

从重情节:野岛荣子使用石块击打被害人头部,暴力程度较高,直接造成被害人重伤昏迷,为后续杀人行为创造条件,行为危险性较高。案发之后,主动向警方虚假自首,意图包揽杀人重罪,干扰侦查。

从轻酌定情节:

第一,野岛荣子主观上没有杀人意图,击打之后误认为被害人已经死亡,随即离开现场,对于秋田谷彻后续补刀杀人的行为事前不知情,不对死亡结果承担责任。

第二,犯罪源于多年好友被害带来的巨大精神创伤,案发时情绪失控,属于激情犯罪。

第三,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伤害的行为,认罪态度良好。

综合考量,伤害罪判处惩役3年。

(三)被告人大平贵之、井坂茜量刑考量

从重情节:二人明知发生重大刑事案件,主动参与策划整套不在场证明诡计,利用视力缺陷设计伪装方案,互相串供,多人协同妨害侦查,严重扰乱刑事司法秩序。

从轻酌定情节:

其一,二人并未直接参与伤害、杀人的实行行为,包庇动机源于多年友情,并非为谋取私利。

其二,均为初犯,归案之后如实供述串供、伪造证据的全部事实,主动配合调查。

其三,未主动毁灭实物物证,仅伪造证言,犯罪情节相对有限。

综合考量,藏匿犯人罪、隐灭证据罪,数罪并罚,各处惩役1年6个月。

五、裁判评述

私人之间的恩怨,无论埋藏多少年,都不能依靠暴力私刑解决。即便被害人过往存在严重过错,任何人无权自行使用暴力伤害乃至剥夺他人生命。所谓友情,更不能成为包庇犯罪、伪造证据、妨碍司法侦查的理由。四名昔日好友,试图依靠串供掩盖罪行,守护彼此情谊,最终全部触犯刑法,多年的友情彻底崩塌,造成无法挽回的悲剧。

本案侦查初期,四人精心设计的不在场证明,一度让案件陷入停滞。野岛荣子主动自首,更是误导侦查方向。毛利小五郎独立勘察现场,敏锐发现近视带来的伪装破绽,结合法医鉴定区分两次击打伤痕,逐层撕开多层谎言,先后厘清伤害、杀人、事后包庇三组独立犯罪事实,锁定全部四名被告人。山口县警方、四名被告人以及所有在场人员,均认可毛利小五郎的推理成果。所有人都不知道柯南的真实身份,不知道麻醉针与变声蝴蝶结的存在,本案对外认定为毛利小五郎独立侦破的案件。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被告人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4日内向山口高等法院提起上诉。

平成14年12月24日

山口地方法院

裁判官:藤田健太郎

书记官:松本奈绪1

段评

(*≧ω≦) 这章好戳人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