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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地方法院刑事判决书

名侦探柯南法院判决书

东京地方法院刑事判决书

(平成14年(わ)第97号)

被告人一:有马雅彦,男,35岁,餐厅经营者,无前科

被告人二:井上隆,男,42岁,无固定职业,有入室盗窃前科

公诉罪名:被告人有马雅彦,日本刑法第199条杀人罪、日本刑法第103条诬告罪;被告人井上隆,日本刑法第236条强盗罪、日本刑法第204条伤害罪

本案侦破人:毛利小五郎。本案全部现场勘查、疑点排查、诡计拆解、证据链锁定、法庭关键事实还原,均由毛利小五郎独立完成。

主文

被告人有马雅彦,犯杀人罪,判处惩役13年;犯诬告罪,判处惩役2年。数罪并罚,执行惩役14年。

被告人井上隆,犯强盗罪,判处惩役5年;犯伤害罪,判处惩役2年。数罪并罚,执行惩役6年。

两名被告人未决羁押期间分别为70日、62日,全部计入各自刑期。

扣押物证:玻璃烟灰缸两件、办公室地面血迹鉴定样本、有马雅彦衣物血迹检材、办公室房门猫眼勘验记录、现场照片、法庭庭审笔录,全部留存归档,作为本案证物。

一、公诉事实

被告人有马雅彦,是被害人大津敏行的女婿。被害人大津敏行经营房地产公司,早年利用欺诈手段侵占有马雅彦家族财产,致使有马家蒙受巨额经济损失,有马雅彦长久怀恨在心,伺机报复。有马雅彦提前制定完整犯罪计划,打算借入室抢劫案件为掩护,杀害大津敏行,并将杀人罪责全部嫁祸给入室抢劫者。

平成14年10月,被告人井上隆潜入大津敏行的房地产公司办公室实施入室抢劫。在实施抢劫过程中,井上隆被大津敏行当场发现,双方发生激烈冲突。井上隆拿起桌上玻璃烟灰缸,重击大津敏行头部,造成被害人当场昏迷。井上隆误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内心恐慌,未盗取财物便逃离案发现场。井上隆击打行为仅造成被害人昏迷,并未造成致命损伤。

在井上隆闯入办公室之前,有马雅彦已经提前藏匿于办公室内。井上隆作案逃走之后,有马雅彦现身,使用同款玻璃烟灰缸,再次猛烈击打昏迷中的大津敏行头部,造成颅脑重度损伤,致大津敏行当场死亡。为了嫁祸井上隆,有马雅彦刻意站在门内侧,模拟打斗动作,利用房门猫眼的光学成像特点,制造打斗晃动的影子,让门外大楼管理员透过猫眼目击到打斗影像,误导管理员认定,是井上隆持续殴打被害人致死。作案完成后,有马雅彦主动报警,伪装成第一发现人,向警方虚假陈述案件经过,谎称亲眼看到井上隆行凶杀人,意图将杀人罪责全部转嫁到井上隆身上,构成诬告。

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检察官九条玲子以强盗杀人罪对井上隆提起公诉。妃英理接受委托,担任井上隆的辩护律师,主张井上隆仅有抢劫与伤害行为,并不构成杀人罪。庭审初期,大楼管理员猫眼目击证言看似坚实,控方证据一度占据优势。毛利小五郎接受毛利兰请求,前往案发现场开展调查,对办公室房门、猫眼结构、室内空间布局、现场血迹痕迹进行细致勘验。毛利小五郎发现猫眼仅能投射影子,无法识别动作真伪,同时发现地面存在两种形态完全不同的飞溅血迹,证实存在两次击打行为,由此推翻“井上隆一击致死”的控方原有推论。

毛利小五郎完整还原有马雅彦利用影子制造假象、事后嫁祸抢劫犯的作案诡计,并且锁定有马雅彦衣物上残留的二次击打产生的微量血迹,提交法庭作为关键证据。在法庭质证阶段,妃英理依托毛利小五郎的推理结论与物证,当庭揭露全部真相。九条玲子检察官经过证据核查,认可辩方提出的疑点,撤回针对井上隆的杀人指控。司法机关随即对真凶有马雅彦启动逮捕与刑事侦查程序。

两名被告人归案之后,井上隆承认入室抢劫、用烟灰缸击打被害人致其昏迷的事实,但是始终否认杀人行为;有马雅彦起初拒不认罪,在完整证据链面前,承认藏匿于办公室、二次击打被害人、制造影子假象、诬告嫁祸井上隆的全部犯罪事实。

二、证据认定

1. 被告人供述:井上隆供述稳定,承认入室抢劫、冲突中使用烟灰缸击打被害人,明确供述离开现场时被害人尚有呼吸,只是陷入昏迷,供述与尸检报告相互印证。有马雅彦在证据出示后,自愿供述提前藏匿、二次行凶、制造猫眼影子假象、虚构证词嫁祸他人的全部过程,供述不存在刑讯逼供情形,与物证、勘验记录、证人证言能够对应,具备证据效力。

2. 物证与法医鉴定报告:

① 法医尸体解剖报告:被害人头部存在两处独立的钝器击打创口,两处创口的形成时间、出血形态存在明显差异。第一处损伤为井上隆击打造成,仅造成昏迷,不足以致命;第二处重击为有马雅彦所为,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

② 两件烟灰缸物证:分别检出两名被告人指纹,烟灰缸上附着血迹,DNA鉴定分别匹配被害人,印证两次击打使用同类型凶器。

③ 有马雅彦外套衣物,检出被害人微量血迹,该血迹属于第二次击打喷溅形成,与井上隆作案时形成的血迹形态不一致。

④ 办公室房门猫眼勘验记录:经过刑事技术实验,猫眼成像仅能投射轮廓影子,无法分辨人物具体动作,证实管理员看到的打斗影像可以人为伪造。

3. 现场勘验笔录:警方刑事技术人员勘查办公室地面,提取两处不同方向、不同形态的血迹飞溅痕迹,证明现场先后发生两次击打,否定一次性行凶的原始判断。

4. 证人证言:大楼管理员秋山拓也、妃英理、九条玲子、毛利兰、办公室相关人员证言,证实案发全过程、猫眼目击情况、庭审辩论过程,印证有马雅彦伪装第一发现人、虚假陈述案件事实。

5. 毛利小五郎侦查推理报告书:毛利小五郎独立完成现场勘查,发现猫眼成像缺陷、血迹痕迹疑点,完整拆解作案诡计,锁定真凶,为本案的逆转与侦破起到决定性作用。

三、法律适用

1. 被告人有马雅彦,主观上具备明确杀人故意,趁被害人昏迷实施二次重击,剥夺他人生命,符合日本刑法第199条杀人罪构成要件。杀人罪法定刑为死刑、无期惩役或者五年以上惩役。同时,有马雅彦故意捏造犯罪事实,诬告陷害井上隆,意图让井上隆承担杀人重罪,符合日本刑法第103条诬告罪的构成要件。

2. 被告人井上隆,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侵入他人办公室,当场使用暴力殴打被害人,符合日本刑法第236条强盗罪构成要件;其暴力击打行为造成被害人昏迷,构成日本刑法第204条伤害罪。

3. 本案两名被告人各自独立实施犯罪行为,不存在事前共谋,不构成共同犯罪,各自对自身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4. 两名被告人均触犯数项罪名,依据日本刑法第45条、第47条,实行数罪并罚。

四、量刑理由

(一)被告人有马雅彦量刑考量

从重情节:

第一,本案属于精心策划的预谋杀人。有马雅彦提前潜伏在办公室内,等待抢劫者行凶之后,借势实施杀人,并且设计猫眼影子诡计,意图将杀人罪责完全嫁祸给他人。犯罪计划缜密,主观恶性极大。

第二,作案之后,主动捏造事实,向警方虚假陈述,在刑事诉讼中诬告无辜者,意图让井上隆承受杀人重罪,严重干扰司法秩序,妨害国家刑事侦查与审判。

第三,利用他人抢劫犯罪作为掩护,隐蔽实施杀人行为,若非毛利小五郎敏锐发现血迹、猫眼成像的破绽,本案极有可能错判,造成冤狱,严重损害司法公正。

从轻酌定情节:

其一,案件起因存在民事纠纷背景。被害人大津敏行存在欺诈侵占有马雅彦家族财产的不法行为,是诱发本次犯罪的根源,法庭酌情考量该背景。但需要明确,民事财产纠纷,绝对不能成为剥夺他人生命、诬告陷害他人的正当理由。

其二,被告人归案之后,在证据面前如实供述全部犯罪细节,配合司法机关取证,没有继续毁灭证据。

其三,被告人此前无刑事犯罪前科,属于初犯。

综合全部情节,预谋杀人、诬告嫁祸,性质恶劣,应当从重处罚。结合案件诱因、坦白、初犯等从轻情节,杀人罪判处13年惩役,诬告罪判处2年惩役,合并执行14年惩役。

(二)被告人井上隆量刑考量

从重情节:井上隆实施入室抢劫,当场使用暴力,持烟灰缸击打被害人头部,暴力程度较高,侵害他人人身权与财产权。井上隆有盗窃前科,存在财产类犯罪劣迹。

从轻酌定情节:

第一,井上隆仅有抢劫与伤害故意,没有杀人意图,其击打行为仅造成被害人昏迷,并非致死原因。被害人最终死亡是有马雅彦后续独立犯罪行为造成,井上隆无需对死亡结果承担责任。

第二,井上隆作案之后没有盗取财物,主动逃离现场,归案之后自始至终如实供述抢劫、伤害的全部事实,认罪态度良好。

第三,井上隆的抢劫行为客观上被有马雅彦利用,成为嫁祸诡计的道具,井上隆本身并非杀人案件的共犯。

综合考量,强盗罪判处5年惩役,伤害罪判处2年惩役,数罪合并执行6年惩役。

五、裁判评述

公民之间财产纠纷,应当依靠民事诉讼、调解等合法途径解决,不能以私力报复的方式剥夺他人生命,更不能设计圈套诬告陷害他人,制造冤假错案。司法审判依靠客观证据认定事实,仅凭单一目击证言,不能直接认定犯罪。管理员透过猫眼看到的影子,仅仅是轮廓影像,不能作为认定杀人行为的决定性证据。

本案最初侦查阶段,所有线索全部指向井上隆,控方以强盗杀人罪提起公诉,案件陷入极为不利的局面。毛利小五郎接受委托,前往案发现场独立调查,敏锐发现血迹形态、猫眼成像的重大疑点,一步步破解凶手利用影子制造假象的诡计,找出真凶有马雅彦,帮助法庭厘清两层犯罪事实,避免了一桩冤案。法庭内的检察官、辩护律师,以及所有在场人员,都认可毛利小五郎的推理成果,所有人都不知道柯南的真实身份,不知道麻醉针与变声蝴蝶结的存在,本案对外认定为毛利小五郎独立侦破的案件。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被告人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4日内向东京高等法院提起上诉。

平成14年12月11日

东京地方法院

裁判官:山内和宏

书记官:浅仓佳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