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阪地方裁判所 刑事判决书
平成14年(わ)第127号、平成14年(わ)第128号 杀人被告事件(合并审理)
被告人甲:小手川峻,男,22岁,大学生,剑道部成员,大阪府大阪市居住,无犯罪前科
被告人乙:脇坂重彦,男,31岁,大阪城旅游导游,大阪府大阪市居住,无犯罪前科
检察厅:大阪地方检察厅
检察官:久保田宗明
国选辩护人:小手川峻辩护人 山崎修;脇坂重彦辩护人 森下晴香
审理法庭:大阪地方裁判所刑事第9部
宣判日期:平成14年2月18日
本案两起独立刑事案件全部线索研判、诡计拆解、事实还原均由高中生侦探服部平次完成。大阪府警察本部、大泷悟郎警部带领侦查人员,依据服部平次的推理开展现场勘验、物证采集、嫌疑人讯问与证据固定。
主文
一、被告人小手川峻,犯杀人罪,判处惩役十二年。
二、被告人脇坂重彦,犯杀人罪,判处惩役十五年。
三、被告人小手川峻未决羁押107日,被告人脇坂重彦未决羁押122日,全部计入各自本刑刑期。
四、扣押物证:剑道案:日本刀凶器、人偶道具、跳箱、更衣室血迹勘验样本、绘画颜料残留物证;太阁之城案:自爆手电筒(已拆解)、火药残留物证、钝器凶器、13年前寻宝事件相关资料。上述作案工具全部予以没收;属于被害人家属的私人物品予以返还。
五、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名被告人分别承担。
理由
第一部分 构成犯罪事实
本案系两件相互独立、发生于大阪地区的杀人案件,由大阪地方裁判所合并审理。第一案为浪花剑士剑道大会杀人案,被告人小手川峻为掩盖剑道部训练意外死亡丑闻杀害同部社员垂见笃史;第二案为太阁之城大阪城连环杀人案,被告人脇坂重彦为祖父复仇,利用自制自爆手电筒实施连环杀人,杀害加藤祐司、片桐真帆两名导游。两案被告人相互之间无共谋、无关联。
案件一:浪花剑士(剑道大会杀人案)
1. 犯罪背景与事前谋划
被害人垂见笃史,21岁,剑道部大学生社员。该剑道部曾经发生新入部员训练意外死亡事故,社团内部一直将该事故作为丑闻予以隐瞒。垂见笃史在大赛前夕饮酒宿醉,无法参加近畿剑道大赛,与社团其他成员爆发激烈争吵,扬言要将训练意外死亡的内部丑闻对外公开,一旦丑闻曝光,整个剑道部将遭受毁灭性打击。
被告人小手川峻,同为剑道部成员,知晓该丑闻的存在,害怕社团名誉彻底崩塌,萌生杀害垂见笃史的决意。被告人事前策划完整的不在场证明诡计,计划将杀人现场伪装于体育仓库,自己留在比赛会场,制造不在场证明,逃避侦查。
2. 杀人实行行为(平成14年1月7日,浪花中央体育馆)
被告人小手川峻以商谈社团事务为由,将被害人垂见笃史诱骗至体育馆更衣室。在更衣室之内,被告人使用日本刀刺杀垂见笃史,造成被害人失血死亡。
行凶完毕之后,被告人实施伪装诡计:使用热水冲洗被害人尸体,一方面试图混淆法医死亡推定时间,另一方面冲洗掉自身身上沾染的绘画颜料。随后将人偶道具搬运至体育仓库,在跳箱表面涂抹被害人血迹,伪造“体育仓库就是第一杀人现场”的假象。完成伪装之后,被告人返回剑道大赛比赛会场,正常参与赛事,构建不在场证明。
案发之后,被告人察觉到伪装的人偶道具存在暴露风险,打算偷偷返回体育仓库销毁人偶物证,被服部平次当场撞破。
3. 案件侦查经过
尸体在体育仓库被发现,初期侦查机关受现场伪装误导,初步认定杀人现场为仓库。服部平次发现多处矛盾:更衣室地面检出微量被害人血迹;尸体存在热水冲洗痕迹;跳箱上血迹形态不符合真实搏斗痕迹;被告人衣物缝隙内残留绘画颜料,该颜料仅小手川峻近期接触过。
大阪府警察依据服部平次的推理开展物证勘验,提取更衣室血迹、颜料残留,复原整套伪造现场诡计。面对完整物证,小手川峻如实供述为掩盖社团丑闻杀害垂见笃史、伪造不在场证明的全部犯罪事实。
案件过程中,被告人小手川峻行凶之后持武士刀袭击服部平次,服部平次的母亲服部静华使用折扇挡下武士刀,制止行凶,该事实记入侦查卷宗。
案件二:太阁之城(大阪城连环杀人案)
1. 犯罪背景与事前谋划
大阪城流传丰臣秀吉埋藏宝藏的民间传说。13年前,有一组寻宝爱好者前往大阪城探寻传说中的宝藏,其中包含脇坂重彦的祖父。寻宝团队内部发生背叛,脇坂重彦的祖父被同伴陷害,在护城河遇难死亡。当年参与寻宝的幸存者,日后全部成为大阪城战国武将主题导游,分别扮演丰臣秀吉、宁宁、德川家康、织田信长等历史人物。
脇坂重彦继承祖父的导游工作,一直背负对当年幸存者的复仇恨意。被告人知悉丰臣秀吉宝藏本身完全属于虚无传说,其祖父当年早已知晓真相,只是不忍心打击满怀期待的同伴,才将真相保守下来。但被告人依旧将祖父死亡归罪于当年的幸存者,决意将全部幸存者杀害复仇。
被告人自行改造手电筒,在手电筒内部装填火药,制作成打开开关就会发生爆炸起火的特殊危险装置。被告人刻意利用大阪城战国武将、丰臣秀吉宝藏传说,在杀人现场留下相关线索,伪造“宝藏诅咒杀人”的假象,误导侦查方向。
本案侦查阶段,服部平次开展独立调查,但其父亲服部平藏早已洞悉全部案情,刻意放任服部平次调查,将平次作为诱饵,引诱凶手暴露真实行动,完成抓捕布局,该情况记录于侦查卷宗。
2. 杀害加藤祐司的实行行为(平成14年1月7日夜间,大阪城周边)
被告人脇坂重彦哄骗扮演丰臣秀吉的导游加藤祐司,将改造完成的自爆手电筒交给对方,欺骗其在雨夜环境下使用。加藤祐司打开手电筒开关,装置内部火药发生爆炸起火,火焰引燃其衣物。被害人陷入恐慌,从高处坠落,当场死亡。
行凶之后,被告人在现场留下丰臣秀吉宝藏相关线索,营造诅咒作祟的假象。
3. 杀害片桐真帆的实行行为(平成14年1月8日,大阪城周边)
被告人继续实施复仇计划,找到扮演宁宁的导游片桐真帆,使用钝器重击被害人头部,致其颅脑损伤死亡。同样在现场遗留宝藏传说相关物证,延续诅咒杀人的伪装。
4. 案件侦查经过
两起命案接连发生,现场大量丰臣秀吉宝藏相关线索,一度使侦查人员怀疑为传说诅咒引发的连环死亡。服部平次发现疑点:被害人手上存在火药灼伤痕迹;现场遗留的线索存在人为布置痕迹;作案人必须熟悉导游内部人员关系,熟悉大阪城地理环境。
大阪府警察依据服部平次推理开展物证勘验,在被告人脇坂重彦手上检出火药灼伤痕迹,搜出尚未使用的同款自爆手电筒,检出装置内部火药成分。面对物证,脇坂重彦供述为祖父复仇,杀害两名寻宝事件幸存者,利用自制爆炸装置、伪造诅咒现场的全部犯罪事实。
第二部分 证据列举
案件一 浪花剑士杀人案证据
1. 物证类
① 垂见笃史司法解剖鉴定书:死亡原因为日本刀锐器刺击造成失血性死亡;尸体表面检出热水冲洗残留痕迹;
② 体育馆更衣室勘验笔录,地面检出被害人血迹DNA;体育仓库跳箱血迹鉴定,确认血迹为人为涂抹伪造;
③ 作案凶器日本刀,刀刃检出被害人DNA;
④ 被告人小手川峻衣物缝隙提取绘画颜料物证,鉴定确认颜料与社团绘画道具成分完全一致;
⑤ 人偶道具物证,仓库现场勘验照片,记录伪造现场的全部布置。
2. 人证供述
① 面谷峰男、胴口规之、袴田正通等剑道部社员询问笔录,证实垂见笃史扬言曝光社团训练意外死亡丑闻,以及社团内部矛盾;
② 服部平次案件推理报告书,作为侦查机关核心参考线索;
③ 被告人小手川峻侦查讯问笔录、公审当庭供述,完整承认杀人、伪造现场、制造不在场证明的全部事实;
④ 服部静华询问笔录,记录案发当时制止凶手持刀袭击的经过。
案件二 太阁之城连环杀人案证据
1. 物证类
① 加藤祐司司法解剖鉴定书:死亡原因为火灾烧伤合并高处坠落造成的复合损伤;片桐真帆司法解剖鉴定书:死亡原因为钝器重击头部造成颅脑损伤死亡;
② 扣押自爆手电筒物证,拆解鉴定报告,证实内部装填火药,打开开关即可发生爆炸起火;
③ 被告人脇坂重彦手部皮肤鉴定报告,检出火药灼伤残留痕迹;
④ 现场遗留丰臣秀吉宝藏相关物证,勘验笔录,确认系人为布置;
⑤ 13年前寻宝事件档案资料、旧新闻记录,证实脇坂重彦祖父遇难的历史背景。
2. 人证供述
① 糟屋有弘、福岛俊彰等导游的询问笔录,证实13年前寻宝事件的经过,以及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的旧怨;
② 服部平次案件推理报告书,为侦查机关锁定真相的核心参考线索;
③ 大阪府警察大泷悟郎警部侦查报告书,记录服部平藏的侦查布局;
④ 被告人脇坂重彦侦查讯问笔录、公审当庭供述,承认连环杀人、自制爆炸装置、伪造诅咒现场的全部事实。
3. 间接情况证据
大阪城当地乡土文献,丰臣秀吉宝藏传说的记载,印证被告人借用传说伪装犯罪的主观意图;气象记录证实案发当夜降雨,满足自爆手电筒使用的环境条件。
第三部分 法律适用
1. 案件一 小手川峻
被告人小手川峻主观具备确定杀人故意,使用日本刀刺杀被害人垂见笃史,剥夺他人生命,成立日本刑法第199条杀人罪,法定刑死刑、无期惩役或者五年以上惩役。
被告人杀人之后伪造犯罪现场、伪造不在场证明,属于犯罪既遂之后毁灭、隐匿罪证行为,作为量刑从重情节,不单独定罪。
依据日本刑法第21条,未决羁押107日计入本刑刑期。
扣押作案凶器、伪造现场道具,依据日本刑法第19条没收规定予以没收。
2. 案件二 脇坂重彦
被告人脇坂重彦主观具备确定杀人故意,先后杀害加藤祐司、片桐真帆二人,成立日本刑法第199条杀人罪,连续杀害二人,属于量刑加重评价情节,不分别定罪,法定刑死刑、无期惩役或者五年以上惩役。
被告人自制火药爆炸装置实施杀人,同时伪造诅咒现场,隐匿罪证,作为量刑从重情节。
依据日本刑法第21条,未决羁押122日计入本刑刑期。
扣押自爆手电筒、钝器凶器等作案工具,依据日本刑法第19条没收规定予以没收。
3. 两起案件属于不同被告人的独立犯罪,相互无共犯关系,依据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合并审理,分别定罪量刑。
第四部分 量刑理由
(一)被告人小手川峻(剑道案)
从重量刑情节
1. 本案属于预谋杀人。被告人为保全社团名誉,为掩盖训练意外死亡丑闻,蓄意策划杀人,事前设计完整的不在场证明、伪造现场诡计,犯罪计划周密,主观恶性较重。
2. 杀害同社团同伴,破坏社团内部信任;杀人之后精心伪造现场,企图误导侦查机关,逃避刑事责任。
3. 行凶之后持武士刀袭击侦查人员,暴力反抗,情节恶劣。
从轻量刑情节
1. 被害人垂见笃史扬言曝光社团内部重大丑闻,该行为是诱发被告人犯罪决意的客观背景,量刑可以酌情考量。
2. 被告人系初犯,无刑事前科。
3. 到案之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法庭当庭反省悔罪,愿意承担民事损害赔偿。
4. 本案不存在虐杀、折磨被害人的残忍行为,行凶手段为一次性刺杀。
综合全部案情,被告人小手川峻犯杀人罪,判处惩役十二年;未决羁押107日计入刑期。
(二)被告人脇坂重彦(大阪城连环杀人案)
从重量刑情节
1. 本案为经过长期谋划的连环预谋杀人。被告人为替祖父复仇,长期潜伏在导游群体之中,自行改造危险爆炸装置,连续剥夺两条生命,法益侵害后果极其严重。
2. 利用民间传说伪造诅咒杀人假象,刻意误导侦查机关,犯罪后隐匿罪证,主观恶性深重。
3. 案件发生在大阪城旅游景区,大量游客往来,爆炸装置具备危害公共安全的现实风险,对社会公众安全感造成冲击,一般预防应当从重评价。
4. 被害人当年的寻宝事件,即便存在过往矛盾,也不能成为连环杀人的正当理由。
从轻量刑情节
1. 犯罪动机源于13年前祖父被害的历史悲剧,该背景可以作为量刑酌情考量。
2. 被告人系初犯,无任何前科劣迹。
3. 到案之后完整供述全部作案细节,公审法庭表达悔罪,愿意对被害人家属承担民事赔偿。
4. 被告人知晓丰臣秀吉宝藏本身是虚无传说,并非因为迷信传说而犯罪,复仇动机来源于家族恩怨。
综合全部案情,被告人脇坂重彦犯杀人罪,判处惩役十五年;未决羁押122日计入刑期。
作案工具全部没收;被害人家属私人物品返还遗属。
第五部分 附记(裁判官意见)
本案合并审理两起发生于大阪的杀人案件,两案虽然案情迥异,但都体现出:无论出于何种理由,私力复仇、为掩盖丑闻剥夺他人生命,都不能得到法律的宽恕。
剑道杀人案中,剑道部发生训练意外死亡,本应当通过正当的民事、行政途径处理,但是被告人选择杀人来掩盖丑闻,用一条生命去掩盖另一起悲剧,造成双重悲剧。社团的名誉,不能建立在剥夺他人生命的基础之上。被告人事后伪造现场,妄图逃脱罪责,但是物证不会说谎,更衣室残留血迹、衣物缝隙颜料,最终揭露全部真相。
大阪城连环杀人案,源于一段尘封的旧怨。被告人祖父在寻宝事件中遇难,值得同情。但是祖父本人早就明白宝藏只是传说,并不希望后人以复仇的方式延续悲剧。被告人却被仇恨驱动,制造爆炸装置,连续杀害两名无辜的幸存者。丰臣秀吉宝藏只是虚无的传说,可仇恨却实实在在夺走两条人命。被告人借用古老传说包装犯罪,试图把杀人伪装成超自然诅咒,但人为犯罪必然留下痕迹,火药灼伤、未使用的自爆手电筒,击碎全部伪装。
本案真相得以揭开,依靠高中生侦探服部平次的推理。侦查机关在其推理指引下开展勘验、鉴定、讯问,厘清两起案件的全部诡计,区分不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法律不认可私刑,无论个人遭遇多大的委屈,都不允许以剥夺他人生命的方式解决矛盾。当现实发生不幸,应当依靠国家司法制度寻求救济,而不是自己充当复仇的执行者。
裁判官:大野智明
裁判官助理:池田由纪
书记官:藤本达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