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案件编号:平成11年刑第521号
案件名称:被告人佐野泉杀人被告案件
开庭审理期间:平成12年3月5日—平成12年3月25日
判决宣告日期:平成12年3月25日
审理法院: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第七部
审判长裁判官:佐藤宗治
裁判官:井上裕太、浅仓知佳
检察官:东京地方检察厅 森川达哉
国选辩护人:被告人辩护人 吉本洋平
本案案发地点为多罗碧加(热带)乐园溜冰场女卫生间。现场勘验、物证扣押、嫌疑人逮捕由警视厅刑事部执行。
主文
1. 被告人佐野泉,犯刑法第199条杀人罪,判处惩役18年。未决羁押日数合计88日全部算入刑期。
2. 扣押物证:涉案霰弹猎枪、五日元作案硬币、被害人手机(留存KIX重拨记录)、冰刀鞋(检出被害人血迹)、伪造血字现场勘验照片、被告人丢弃的作案外套予以没收。
3. 被告人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次日起14日内向东京高等裁判所提起上诉。
理由
一、公诉事实概要
被告人佐野泉与被害人伊丹千寻、成田、织田国友等人同属飞碟射击爱好社团。成田与伊丹千寻交往期间,伊丹千寻玩弄感情,还虚构与织田国友存在暧昧关系,致使成田遭受巨大精神打击,最终持枪自杀,该死亡对外被伪装成枪支检查走火意外。成田自杀之前致电被告人佐野泉哭诉全部遭遇,被告人知悉全部内情,内心对伊丹千寻产生强烈复仇杀意。
平成11年冬季,社团一行人前往多罗碧加乐园滑冰,园区当晚预定燃放烟花。被告人认为作案时机成熟,实施杀人计划:
1. 被告人将社团共用的霰弹猎枪拆解带出并完成组装,以谈话为由约伊丹千寻进入女卫生间,挂上清扫提示牌隔绝无关人员进入。临近烟花燃放时刻,被告人使用五日元硬币置于唇边吹气,制造类似烟花爆鸣的声响,以此掩盖枪响,混淆外部人员的听觉判断。
2. 被告人近距离使用霰弹猎枪射击伊丹千寻胸部心脏位置,被害人受枪击之后瞬间丧失行动能力,当场死亡。
3. 为误导侦查方向,被告人利用被害人的手指蘸取流出的血液,在卫生间墙壁书写字母“S”,伪造死者临死留下的死亡讯息,意图嫁祸织田国友,利用侦查人员“凶手不会留下指向自己线索”的心理设置反心理陷阱。作案完毕,被告人将猎枪丢弃在现场,更换外套之后返回溜冰场人群之中。
4. 被告人并未留意被害人的手机,被害人中弹濒死瞬间身体按压手机重拨按键,留下重拨记录“KIX”。KIX为关西国际机场三字代码,机场所在地为泉佐野市,指向被告人佐野泉,该条记录成为本案真正的死亡讯息。
案件初期,侦查机关被墙壁伪造血字误导,一度将织田国友列为重点怀疑对象。结合法医学常识,心脏中弹即刻丧失行动能力,证实墙壁血字系犯人伪造;结合手机重拨记录、冰刀缝隙残留被害人血迹、卫生间地面冰刀血痕、被丢弃的外套物证,完整还原作案全过程。面对物证,被告人佐野泉供述全部复仇杀人事实。织田国友后续证实,其与伊丹千寻不存在暧昧关系,全部为被害人编造的谎言。
以上事实,由卫生间现场勘验笔录、司法解剖报告(霰弹枪子弹击穿心脏,即时死亡)、枪械物证鉴定、手机通信记录鉴定、冰刀血迹DNA鉴定、五日元硬币物证、被告人丢弃外套物证、织田国友、三沢康夫、永井达也、铃木园子、毛利兰、毛利小五郎等人的证人询问笔录、搜查扣押记录、被告人侦查阶段供述以及庭审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二、检方公诉要旨
检察官指控:
被告人佐野泉主观具备确定杀人故意,使用霰弹猎枪枪击被害人心脏致其当场死亡,触犯刑法第199条杀人既遂罪。
被告人犯罪经过预先策划,携带枪械进入人流密集的游乐园,利用五日元硬币模拟烟花声响掩盖枪声,伪造虚假死亡讯息嫁祸无辜第三人,反侦查手段完备,社会危险性较高。被害人编造谎言造成成田自杀,属于道德层面的过错,但私力复仇不能成为剥夺他人生命的正当理由。被害人濒死无意识触碰手机留下的重拨记录,成为锁定被告人的关键客观物证。
检方量刑意见:综合持枪杀人、公共场所作案、伪造证据嫁祸他人的情节,请求法庭判处惩役20年。
三、辩护人辩护意见
辩护人吉本洋平提出辩护意见:
1. 被告人犯罪根源来自挚友成田的悲剧自杀,成田因被害人的感情玩弄与谎言走向绝路,被告人承受巨大精神冲击,复仇动机具备值得同情的背景,不属于出于贪婪、暴虐的卑劣犯罪。
2. 被告人无犯罪前科,归案之后完整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对一连串悲剧表达深刻悔意。
3. 本案作案动机源于感情纠葛引发的悲剧,并非针对不特定公众的暴力犯罪,请求法庭酌情从轻,判处惩役15年。
四、证据评判与法律争点
证据采信评价
1. 司法解剖报告:被害人系霰弹枪弹丸击穿心脏,瞬间丧失行动能力,不具备书写墙壁血字的身体条件,直接证实墙壁“S”字母为被告人作案后伪造,排除死者本人留下留言的可能性。
2. 物证DNA鉴定:被告人冰刀鞋缝隙以及卫生间地面提取的血痕,DNA与被害人伊丹千寻完全匹配,证实被告人行凶时穿着冰鞋踩踏过血泊;被丢弃的外套为作案时所穿衣物。
3. 被害人手机物证:案发时重拨记录“KIX”客观留存,结合日本机场命名对应人物的背景,形成指向被告人的间接证据链条,该电子记录的证据能力符合日本刑事诉讼对于电子物证的采信标准。
4. 枪械物证:案发现场扣押的霰弹猎枪,属于社团共用枪械,被告人具备拆解、组装、使用该枪械的知识与能力;五日元硬币符合模拟烟花声响的作案道具特征。
5. 多名证人证言相互印证案发时间线,卫生间悬挂清扫标识,隔绝其他游客进入,佐证被告人创造封闭作案环境。织田国友证言证实暧昧关系全部为被害人编造,厘清悲剧的背景事实。
6. 被告人庭审当中,承认携带组装猎枪、用硬币模拟烟花声响掩盖枪声、枪击被害人、伪造血字嫁祸他人等全部事实,供述细节与物证、证人证言能够互相印证。
全部间接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条,排除合理怀疑,达到日本刑事诉讼排除合理怀疑的心证标准,公诉事实全部认定。
争点一:伪造死亡讯息嫁祸他人的法律评价
被告人使用死者手指蘸血书写虚假死亡讯息,意图误导侦查机关,使无辜织田国友遭受刑事怀疑。该行为属于杀人既遂之后的隐匿罪证、伪造证据行为,不单独构成独立罪名,属于量刑从重情节。
争点二:动机层面的悲剧背景是否可以阻却违法
日本刑法不认可私力复仇作为违法阻却事由。即便被害人存在道德上重大过错,造成他人自杀的悲剧,公民个人无权使用枪械剥夺他人生命。成田自杀的悲剧背景,仅作为量刑酌定从轻情节,不能免除或者大幅降低宣告刑。
争点三:公共场所作案的刑法评价
案发地点为游客众多的游乐园,被告人持枪进入人流密集场所行凶,客观上存在误伤无关游客的抽象危险,属于量刑从重考量要素。
综上法庭认定:被告人佐野泉杀人罪成立。
五、量刑理由
综合全部从重、从轻情节,参考平成时期持枪故意杀人的同类判例评判。
从重情节:
1. 使用霰弹猎枪实施杀人,武器杀伤力大,手段危险;在人员密集的游乐园作案,存在危及无关游客的抽象公共危险。
2. 犯罪经过预谋,携带、组装枪械,设计掩盖枪声的手段;伪造虚假死亡讯息嫁祸无辜第三人,意图使他人蒙受刑事嫌疑,反侦查行为恶劣。
3. 剥夺他人生命,法益侵害后果严重。
从轻情节:
1. 犯罪源于被害人玩弄感情、编造谎言,致使挚友成田自杀的悲剧,被告人在强烈精神刺激之下实施复仇,动机具备值得同情的背景,不属于图财、无差别施暴类犯罪。
2. 被告人无前科,属于初犯;归案之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对多方悲剧表达悔悟。
依据刑法第199条,综合全案情节,判处惩役18年。未决羁押88日全部算入刑期。霰弹猎枪、五日元硬币、被害人手机、冰刀鞋、勘验照片、作案外套等供犯罪所用之物予以没收。
六、法律条文适用
1. 《日本刑法》第199条:杀人者,处死刑、无期或者五年以上惩役。
2. 《日本刑法》第19条:供犯罪所用或者供犯罪预备之物,予以没收。
3. 《日本刑事诉讼法》第51条:未决羁押的日数,算入宣告刑期。
4. 《日本铳炮刀剑类所持等取缔法》:无许可持有、组装霰弹猎枪属于违法行为,该部分另案处理。
平成12年3月25日
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第七部
审判长裁判官:佐藤宗治(盖章)
裁判官:井上裕太(盖章)
裁判官:浅仓知佳(盖章)
备注:本判决基于动画原作剧情、日本刑法条文、刑事判例学说制作的虚构法律文书,不构成现实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