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鸟取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名侦探柯南法院判决书

鸟取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案件编号:平成11年刑第481号

案件名称:被告人罗伯特·泰勒(Robert Taylor)杀人、杀人未遂被告案件

开庭审理期间:平成11年12月30日—平成12年2月3日

判决宣告日期:平成12年2月3日

审理法院:鸟取地方裁判所刑事第三部

审判长裁判官:吉冈宗明

裁判官:小野贤治、森川由纪

检察官:鸟取地方检察厅 松本洋一

国选辩护人:被告人辩护人 佐藤健介(配备英语口译人员参与全部庭审程序)

本案案发地点位于鸟取县傀儡岭武田家蜘蛛公馆(人偶仓库)。

主文

1. 被告人罗伯特·泰勒,依据刑法第199条杀人罪,判处惩役18年;依据刑法第203条杀人未遂罪,判处惩役7年;依据刑法第47条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惩役20年。未决羁押日数合计81日全部算入刑期。

2. 扣押物证:作案钓鱼丝线、弹弓与BB弹物证、美沙遗留写有“SHINE”的字条、现场密室痕迹勘验照片予以没收。

3. 被告人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次日起14日内向广岛高等裁判所提起上诉。

理由

一、公诉事实概要

被告人罗伯特·泰勒为美国籍摄影师,数年前于鸟取县傀儡岭武田家寄宿,与武田家女儿武田美沙相恋。被告人归国之际,在纸条写下英文单词“SHINE”,本意称赞武田美沙如光芒一般,该字条被武田家双胞胎少女误解读为日语“死ね(去死吧)”。武田美沙无法读懂英文,误解恋人对自己发出诅咒,陷入巨大精神绝望,于人偶仓库上吊自杀;数日之后,其母亲武田绢代亦于同一仓库上吊自杀,该二人均属于自主选择自杀,被告人对此并不知情,该死亡结果与被告人无刑法因果关系。

被告人时隔三年再度回到日本鸟取县,方才得知武田美沙自杀的全部经过,得知生意伙伴根岸明雄当众嘲讽、侮辱已经死去的武田美沙,被告人内心滋生复仇杀意。同时被告人认定武田家众人漠视美沙的痛苦,间接促成悲剧,决意实施报复杀人。武田家当家武田信一与根岸明雄二人,利用家中人偶暗藏毒品,从事毒品走私牟利活动,根岸明雄长期以此敲诈武田家,武田信一委托毛利小五郎秘密调查此事。

平成11年秋季,被告人在鸟取县武田家蜘蛛公馆,先后实施如下犯罪行为:

1. 被告人首先将根岸明雄诱至人偶仓库,使用绳索将其绞杀,之后伪造上吊自杀的现场,借助当地蜘蛛仙(络新妇)民间传说,掩盖他杀事实,使外界误认为根岸明雄受传说诅咒身亡。

2. 之后被告人以曝光人偶藏毒走私的秘密为要挟,将武田信一诱至人偶仓库。事先已经利用弹弓将大量钓鱼丝线布设仓库房梁、窗户,构建丝线滑轮密室机关。被告人将武田信一绞杀致死,利用丝线机关将尸体拉升悬挂于仓库二楼房梁,四处铺开大量钓鱼丝线,伪装成被蜘蛛蛛网捕获的模样;作案结束后,借助丝线从外部扣上仓库门栓,制造内部锁闭的密室假象,嫁祸蜘蛛仙作祟。作案完毕后,被告人搭乘卡车外出,刻意制造外出观星的不在场证明,中途借故短暂下车,完成整套杀人与现场布置工作。

3. 作案之后,远山和叶在庭院之中捡到被告人作案掉落的BB弹,被告人担心物证被识破,伺机袭击远山和叶,用绳索套住其脖颈,意图将其绞杀,复制仓库上吊杀人模式。就在即将造成死亡结果的危急时刻,服部平次及时赶到,将远山和叶救下,杀人行为未能既遂。

案件经服部平次推理,破解密室丝线诡计,锁定被告人。卡车司机证言证实被告人中途下车,不在场证明瓦解;现场遗留BB弹与被告人弹弓弹药一致;美沙遗留字条解开语言误会的悲剧根源。被告人归案之初,以不在场证明、民间传说作为辩解,在完整物证、证人证言面前,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由人偶仓库现场勘验笔录、两名死者司法解剖报告(机械性窒息绞杀致死)、毒物物证鉴定、弹弓与BB弹物证、钓鱼丝线机关物证、美沙遗留字条、卡车司机证言、远山和叶等被害人询问笔录、武田家相关人员证言、搜查扣押记录、被告人侦查阶段供述、庭审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武田家毒品走私相关人员另案移送检察厅处理。

二、检方公诉要旨

检察官指控:

1. 被告人罗伯特·泰勒,主观具备确定杀人故意,先后杀害根岸明雄、武田信一二人,触犯刑法第199条杀人罪,属于连环故意杀人。被告人精心设计丝线密室诡计,利用当地民间传说掩盖罪行,并且刻意制造不在场证明,犯罪经过周密策划。

2. 被告人对远山和叶实施绞杀行为,具备杀人故意,因外部介入未能造成死亡结果,触犯刑法第203条杀人未遂罪。

本案悲剧缘起语言误会,被告人的复仇动机存在值得同情的背景,但私人复仇不能成为剥夺他人生命的合法理由。被告人连续剥夺两条生命,又针对第三人实施杀人行为,法益侵害后果极其严重。利用民俗传说制造恐怖密室,刻意混淆侦查方向,犯罪手段复杂,反侦查意识强。武田美沙、武田绢代属于自杀,不能归责于被告人。

检方量刑意见:综合连环杀人、杀人未遂,犯罪计划周密,手段诡谲,请求法庭合并判处惩役22年。

三、辩护人辩护意见

辩护人佐藤健介提出辩护意见:

1. 全部犯罪根源来自跨语言的重大误解,被告人原本与武田美沙感情真挚,得知恋人因误会绝望自杀之后,精神遭受巨大冲击,属于在强烈精神刺激之下实施报复犯罪,主观恶性相较预谋无差别杀人有所降低。

2. 被告人并没有提前计划来到日本实施杀人,是回国之后才了解悲剧真相,犯意属于事后触发,并非长期蓄谋。

3. 被告人归案之后完整供述全部事实,对悲剧的发生表达悔恨,不存在顽固抗拒。请求法庭酌情从轻,判处惩役15年。

四、证据评判与法律争点

证据采信评价

1. 司法解剖报告:根岸明雄、武田信一二人死因均为颈部绳索绞扼造成机械性窒息死亡,排除自杀,确认为他杀。尸体悬挂状态、颈部勒痕,与丝线滑轮机关作案手法能够对应。

2. 物证鉴定:现场扣押BB弹,与被告人相机包中弹弓所使用弹药为同一规格;袭击远山和叶现场掉落的BB弹,与仓库现场物证一致;仓库提取大量钓鱼丝线,痕迹可以还原密室机关构建过程。

3. 卡车司机证言,证实被告人乘车途中中途短暂下车,存在返回公馆作案的时间窗口,被告人的不在场证明被推翻。

4. 武田美沙遗留字条,经翻译鉴定,英文“SHINE”词义为光芒,证实语言误解的悲剧背景,该事实仅作为动机层面的量刑参考,不构成违法阻却事由。

5. 被害人远山和叶的伤情笔录、现场痕迹,证实脖颈绳索勒痕,被告人已经着手实施杀人行为,因服部平次及时介入,未能达成死亡结果,杀人未遂成立。

6. 被告人庭审当中,承认杀害根岸明雄、武田信一,袭击远山和叶,丝线密室诡计、制造不在场证明等全部事实,供述细节与物证、证人证言相互印证。

全部间接证据链条完整,排除其他合理怀疑,达到日本刑事诉讼排除合理怀疑的心证标准,公诉事实全部认定。

争点一:武田美沙、武田绢代自杀,被告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武田美沙系因语言误解自主选择自杀,该误解来自武田家双胞胎少女的错误解读,被告人主观上完全没有希望美沙死亡的意图,自杀行为属于被害人自主决定。美沙之死虽为被告人犯罪的动机来源,但自杀结果与被告人行为之间不具备刑法上相当因果关系,被告人不对此承担杀人或者教唆自杀罪责,仅作为量刑背景考量。

争点二:复杂丝线密室诡计,对犯罪认定的影响

密室机关的复杂程度,不影响杀人罪本身成立。被告人利用钓鱼线、弹弓构建滑轮系统,伪造密室、借用蜘蛛仙传说干扰侦查,属于犯罪实行阶段的反侦查行为,是量刑从重情节。

争点三:复仇动机是否可以减轻罪责

日本刑法不认可“复仇”作为违法阻却事由。即便被害人存在道德层面过错,公民个人没有权利剥夺他人生命。根岸明雄侮辱逝者属于道德劣迹,但不能成为剥夺其生命的正当化理由。该动机仅属于酌定情节,不能免除或者大幅减轻刑事责任。

综上法庭认定:被告人成立两起杀人既遂罪、一起杀人未遂罪。

五、量刑理由

综合全部从重、从轻情节,参考日本同类刑事判例评判。

从重情节:

1. 被告人造成两名被害人死亡,法益侵害后果极其严重,两条生命被剥夺。

2. 犯罪策划周密,设计复杂丝线密室,借用当地民间怪谈掩盖罪行,刻意制造不在场证明,反侦查手段完备。

3. 在已经完成两起杀人之后,为消灭物证,又针对第三人远山和叶实施杀人,犯罪危险性持续升高。

4. 作案现场刻意布置大量丝线,营造恐怖的“蜘蛛捕获”视觉效果,增加社会恐慌。

从轻情节:

1. 案件根源来自跨语言误会的悲剧,被告人犯罪源于恋人意外自杀带来的巨大精神冲击,犯罪动机具备值得同情的背景,并非出于贪婪、暴虐等卑劣动因。

2. 被告人并非预先奔赴日本有计划杀人,是回国之后了解全部悲剧事实才萌生犯意。

3. 归案之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对悲剧结果表达悔意。

4. 杀人未遂案件中,被害人被及时救下,没有造成死亡后果。

依据刑法47条数罪并罚规则,杀人罪判处惩役18年,杀人未遂罪判处惩役7年,合并执行惩役20年。未决羁押81日全部算入刑期。作案钓鱼丝线、弹弓BB弹物证、美沙字条、勘验照片等供犯罪所用之物予以没收。

六、法律条文适用

1. 《日本刑法》第199条:杀人者,处死刑、无期或者五年以上惩役。

2. 《日本刑法》第203条:杀人罪的未遂予以处罚。

3. 《日本刑法》第47条:数罪并罚,宣告刑不得重于最重罪名的刑期上限。

4. 《日本刑法》第19条:供犯罪所用之物,予以没收。

5. 《日本刑事诉讼法》第51条:未决羁押日数,算入宣告刑期。

6. 《日本刑法》第1条:在日本国内犯罪,无论国籍,适用日本刑法。

平成12年2月3日

鸟取地方裁判所刑事第三部

审判长裁判官:吉冈宗明(盖章)

裁判官:小野贤治(盖章)

裁判官:森川由纪(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