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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浜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名侦探柯南法院判决书

横浜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案件编号:平成11年刑第462号

案件名称:被告人(连环纵火犯姓名不详)现住建造物放火、建造物侵入、逮捕监禁罪被告案件

开庭审理期间:平成11年12月28日—平成12年1月18日

判决宣告日期:平成12年1月18日

审理法院:横浜地方裁判所刑事第六部

审判长裁判官:北村隆博

裁判官:山崎达也、藤井千晴

检察官:横浜地方检察厅 中岛健司

国选辩护人:被告人辩护人 川本浩司

本案案发现场位于神奈川县雾之丘高原山间民宿。现场勘验、人质解救、嫌疑人逮捕由神奈川县警察本部刑事部执行。

主文

1. 被告人犯刑法第177条现住建造物放火罪,判处惩役11年;犯刑法第130条建造物侵入罪,判处惩役1年4个月;犯刑法第220条逮捕监禁罪,判处惩役5年;依据刑法第47条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惩役13年。未决羁押日数合计72日全部算入刑期。

2. 扣押物证:涉案指偶一批、民宿夹层现场勘验物证照片、被告人随身物品予以没收。

3. 被告人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次日起14日内向东京高等裁判所提起上诉。

理由

一、公诉事实概要

被告人系连环纵火作案人员,此前多次对有人居住的建筑物实施放火行为,引发公共危险,造成财物损毁。作案之后为躲避警方大范围搜捕,逃亡至神奈川县雾之丘高原一带,潜入山间民宿藏匿。该民宿当时正在举办儿童人偶剧合宿活动,少年侦探团以及多名孩童、人偶剧指导海部肇在此留宿排练,排练剧本改编自阿加莎·克里斯蒂《无人生还》,剧本情节为人物接连消失,配套指偶同步消失。

平成11年秋季夜间,山间被浓雾笼罩,外部视野受限,被告人利用该环境实施犯罪行为:

1. 被告人无正当权限非法侵入正在供人住宿使用的民宿建筑物。察觉民宿内有大量儿童及成年人,担心自身逃亡身份被揭发,决意将在场人员全部控制,伺机寻找机会逃离山区。

2. 被告人趁大雾掩护,逐个制服海部肇以及参加合宿的多名孩童,将全部人员强行转移关押进民宿墙体内部的隐蔽夹层储物空间,剥夺被害人的行动自由,成立监禁状态。

3. 为拖延被外界发现的时间、制造心理恐慌,被告人刻意拿走每一名被害人对应的人偶指偶,模仿人偶剧剧本“人物消失,人偶同步消失”的情节,制造如同戏剧故事现实上演的假象,干扰外界判断,掩盖人质被囚禁夹层的真相。

4. 元太、步美相继被掳走囚禁,之后柯南也遭到被告人抓捕拘禁,现场仅剩光彦一人。柯南被劫持过程中,暗中留下线索;光彦克服恐惧,冷静观察现场异常,推理出墙体夹层藏匿人质的秘密。被告人之后意图挟持光彦作为人质,准备借助露营车辆逃离民宿。柯南抓住时机,使用脚力增强鞋击倒被告人,警方赶到现场,全部人质平安解救,被告人当场逮捕。

侦查机关开展现场勘验,确认民宿墙体夹层空间可以容纳多名成年人与孩童;扣押被被告人带走的全套指偶;证人证言证实大雾环境下外部很难观察民宿内部状况。所有被害人身体没有形成重大外伤,仅部分人存在轻微精神惊吓。被告人归案初期试图辩解,称自己只是临时避难,拘禁行为属于情急之下的自保,在完整物证、多名被害人陈述面前,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由民宿现场勘验笔录、被害人全部询问笔录、指偶物证、现场照片、神奈川县警方搜查扣押记录、被告人侦查阶段供述、庭审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另外,结合既往多起火灾案件物证比对,确认被告人多起现住建筑物放火犯罪事实。

二、检方公诉要旨

检察官指控:

1. 被告人多次实施现住建造物放火行为,触犯刑法177条现住建造物放火罪。放火犯罪严重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身体安全,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重大犯罪,社会危害性极高。

2. 被告人未经许可侵入正在供合宿人员居住使用的民宿,成立刑法130条建造物侵入罪。

3. 被告人将海部肇以及多名未成年人关押于建筑夹层,剥夺众人行动自由,成立刑法220条逮捕监禁罪。被害人当中绝大多数是低龄儿童,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监禁,属于量刑从重情节。

被告人主观上没有杀人故意,拘禁目的是掩盖逃亡身份,准备挟持人质伺机逃跑,本案没有发生死亡伤害结果。但将多名孩童长期封闭在隐蔽夹层,客观上存在窒息、恐慌诱发身体损害的高度风险。被告人利用戏剧剧本制造诡异消失假象,刻意制造心理恐怖,加重被害人精神压力。

检方量刑意见:综合连环放火、侵入住宿民宿、监禁多名未成年人的情节,请求法庭合并判处惩役14年。

三、辩护人辩护意见

辩护人川本浩司提出辩护意见:

1. 被告人放火犯罪系过去实施,逃亡期间没有再实施放火;逃亡是出于害怕抓捕的恐慌心理,并非事前预谋来到该民宿实施拘禁犯罪,属于机会性犯罪,并非预先策划。

2. 拘禁过程没有对被害人施加暴力伤害,没有造成身体受伤,没有杀人伤人意图,所有被害人均完整获救。民宿浓雾环境客观上放大恐慌,剧本式的人偶消失属于情急之下的临时举动,并非蓄意折磨被害人精神。

3. 被告人归案之后坦白全部事实,对自身行为表示悔悟,请求法庭酌情从轻,判处惩役10年。

四、证据评判与法律争点

证据采信评价

1. 民宿现场勘验笔录,证实墙体夹层属于建筑固有隐蔽空间,空间足以容纳多名成年人与孩童;夹层出入口隐蔽,平时不易被发现,印证人质藏匿地点。

2. 物证扣押,全部被害人对应的指偶均在被告人附近查获,证实为人为刻意取走,对应剧本情节制造假象。

3. 全部被害人陈述,海部肇与多名孩童证言互相印证,证实被强行控制、关押夹层,行动自由被完全剥夺,证实逮捕监禁行为成立。多名未成年人虽年幼,但证言内容稳定,与现场物证吻合,具备证据效力。

4. 火灾案件物证、鉴定比对,确认被告人实施多起现住建筑物放火,放火罪事实成立。

5. 被告人庭审当中,承认侵入民宿、拘禁众人、拿取人偶制造假象、打算挟持人质逃跑等全部事实,供述细节与物证、证人证言可以对应。

全部间接证据互相印证,排除合理怀疑,达到日本刑事诉讼排除合理怀疑的心证标准,公诉事实予以认定。

争点一:没有使用手铐绳索,关押夹层是否成立逮捕监禁罪

日本判例中,逮捕监禁罪不要求必须绳索捆绑手脚,只要通过物理环境,使被害人事实上无法脱离特定场所,剥夺行动自由即可以成立监禁罪。本案被害人被关入封闭夹层,无法自行离开,完全丧失行动自由,符合刑法220条逮捕监禁罪构成要件。

争点二:来到民宿属于逃亡避难,拘禁是否属于预谋犯罪

被告人是逃亡途中偶然躲入民宿,并非预先计划到此劫持儿童。但侵入民宿之后,主动逐个制服在场人员,将多人囚禁夹层,属于侵入之后新的独立犯罪决意。犯罪机会虽偶然出现,但实行行为本身完全出于被告人自主选择,罪名不受影响,仅作为量刑情节考量。

争点三:拿取人偶模仿剧本制造恐怖效果的法律评价

拿取人偶属于监禁犯罪过程中的伴随行为,不单独构成新罪名。该行为刻意利用儿童熟悉的戏剧剧本制造心理恐惧,加重被害人精神压迫,属于量刑从重情节。

综上法庭认定:被告人成立现住建造物放火罪、建造物侵入罪、逮捕监禁罪。

五、量刑理由

综合全部从重、从轻情节,参考日本同类刑事判例评判。

从重情节:

1. 被告人犯下多起现住建筑物放火罪,放火罪危及不特定多数民众生命安全,属于性质极其严重的公共危险犯罪。

2. 监禁对象多数为低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身心脆弱,被囚禁于封闭夹层,承受巨大精神恐惧,法益侵害程度较重。

3. 侵入的是正在使用的合宿民宿,属于现住建筑物;作案利用山间大雾环境,刻意模仿恐怖剧本制造心理恐慌,加重被害人精神损害。

4. 作案之后还准备挟持人质逃跑,进一步提升现场危险程度。

从轻情节:

1. 拘禁过程没有施加暴力伤害,全部人质最终平安获救,没有造成人员死伤的危害后果。

2. 被告人来到民宿属于逃亡避难,拘禁行为属于临场形成,并非事前专程前来预谋劫持合宿人员。

3. 归案之后坦白全部犯罪事实,对自身行为表达悔意。

按照刑法47条数罪并罚规则,现住建造物放火罪惩役11年,建造物侵入罪惩役1年4个月,逮捕监禁罪惩役5年,合并执行惩役13年。未决羁押72日全部算入刑期。涉案指偶、勘验物证照片等供犯罪关联物证予以没收。

六、法律条文适用

1. 《日本刑法》第177条:放火烧毁现有人在内的建筑物的,处无期或者五年以上惩役。

2. 《日本刑法》第130条:无正当理由侵入他人看守的建筑物,处三年以下惩役或者十万日元以下罚金。

3. 《日本刑法》第220条:逮捕或者监禁他人的,处三个月以上十年以下惩役。

4. 《日本刑法》第47条:数罪并罚,宣告刑不得重于最重罪名的刑期上限。

5. 《日本刑法》第19条:供犯罪所用之物,予以没收。

6. 《日本刑事诉讼法》第51条:未决羁押的日数,算入宣告的刑期。

平成12年1月18日

横浜地方裁判所刑事第六部

审判长裁判官:北村隆博(盖章)

裁判官:山崎达也(盖章)

裁判官:藤井千晴(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