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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第一起案件)

名侦探柯南法院判决书

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案件编号:平成 7 年刑第287号

案件名称:被告人天野鸫杀人被告案件

开庭审理期间:平成 7 年10月12日—平成 8 年1月2日

判决宣告日期:平成 8 年 1 月 2 日

审理法院: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第一部

审判长裁判官:森川健一

裁判官:久保田理惠、佐藤恭平

检察官:东京地方检察厅 吉冈达彦

国选辩护人:被告人天野鸫辩护人 浅野隆司

本案发生于平成 7 年,日本籍民航客机跨太平洋飞行途中。案件现场勘验、物证采集、嫌疑人排查全部由同机的警视厅搜查一课目暮十三警部主导侦查。案件的关键事实推理、真相还原,由当时的高中生工藤新一完成。

主文

1. 被告人天野鸫,犯刑法第199条杀人罪,判处惩役17年。未决羁押日数合计74日全部算入刑期。

2. 扣押物证:打磨锋利的胸罩钢圈凶器、氯仿药剂残液、被调换的晕机药药袋、被剪碎的底片残片、作案剪刀予以没收。

3. 被告人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次日起14日内向东京高等裁判所提起上诉。

理由

一、公诉事实概要

被告人天野鸫为女性职业摄影师。三年前发生火灾事故,被告人之兄在火灾当中丧生。被害人大鹰和洋,同为摄影师,依靠该火灾现场拍摄的照片获得摄影大奖,一举成名。后被告人与大鹰和洋交往,偶然查明该火灾系大鹰和洋为拍摄震撼摄影作品故意纵火所造成,被告人兄长实为被害人刻意纵火行为的间接受害者。被告人内心滋生强烈复仇动机,决意杀害大鹰和洋。

平成 7 年,大鹰和洋持有美国政界议员的丑闻底片,计划对外出售牟利。被告人知悉该事实,决定利用跨太平洋民航航班飞行途中,在飞机密闭卫生间实施杀人,同时剪碎丑闻底片冲入马桶,伪造杀人动机是抢夺底片,以此掩盖复仇的真实目的,并且制造不在场证明,逃避刑事追责。

在日本注册的民航客机飞越公海空域航行途中,被告人天野鸫实施如下犯罪行为:

1. 被告人事先准备氯仿麻醉药剂,将鹭沼升的晕机药调包替换为安眠药,使鹭沼升服用之后陷入深度昏睡。

2. 被告人将被害人大鹰和洋约至飞机尾部密闭卫生间,使用浸染氯仿的手帕将被害人麻醉,使用自身胸罩拆下、端部打磨锋利的金属钢圈,刺击被害人颈髓部位,致被害人当场死亡。随后使用剪刀将被害人所持全部丑闻底片剪碎,投入卫生间马桶进行冲毁,伪装本案因争夺底片而发生。

3. 行凶完毕离开卫生间,返回客舱座位,利用帽子、眼罩、毛毯,将已经昏睡的鹭沼升伪装成大鹰和洋,以此欺骗路过的空乘人员,制造“被害人仍然坐在座位存活”的假象,混淆死亡推定时间,构建不在场条件。

4. 被告人假意身体不适呼叫空乘前来取药,趁空乘短暂离开客舱的间隙,撤去伪装,将鹭沼升恢复原本状态。待空乘返回之后,主动提议前去查看久未返回座位的大鹰和洋。作为凶器的胸罩钢圈留存于自身身上,避开飞机安检以及现场搜查,造成现场找不到凶器的局面。

空乘人员进入卫生间之后,发现大鹰和洋尸体,卫生间门锁处于内部锁闭状态,形成空中密室。同机的警视厅目暮十三警部随即开展机内侦查。当时的高中生工藤新一参与现场勘查,向侦查机关提供完整推理逻辑。飞机落地之后,警方开展物证检验:死者颈部刺伤痕迹与胸罩钢圈形态匹配;钢圈上检出被害人血迹;鹭沼升药袋检出安眠药成分;座位缝隙留存未被马桶冲净的底片碎片;空乘人员的目击证言印证伪装嫌疑人的作案环节。面对完整证据链,被告人最初予以否认,之后供述全部作案事实。

以上事实,由民航客机现场勘验笔录、司法解剖鉴定报告、毒物化学鉴定报告、凶器金属钢圈物证、安眠药药袋物证、底片残片物证、空乘人员以及多名同机乘客证言、搜查扣押记录、被告人侦查阶段供述、庭审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依据日本刑法第1条第2项,在公海上空日本籍航空器内发生的犯罪,适用日本刑法进行审判 。

二、检方公诉要旨

检察官指控,被告人天野鸫主观具备确定杀人故意,在飞行途中的日本籍民航客机之内,使用打磨的金属钢圈刺杀大鹰和洋致其死亡,成立日本刑法第199条杀人罪。

本案属于事前周密策划的预谋杀人。被告人预先准备麻醉药剂,调换药物,准备改造凶器,刻意伪造作案动机,制造不在场假象,利用航空器密闭环境实施犯罪;作案之后刻意藏匿凶器,试图规避侦查。航空器属于大量普通乘客共处的密闭公共空间,使用麻醉药剂实施犯罪,客观上存在危及其他乘客安全的抽象风险。

被害人故意纵火致人死亡,该行为在道义层面具备重大可责性。但是,即便存在如此重大的加害过往,私人无权自行实施复仇杀人。被告人可以选择向司法机关告发被害人纵火犯罪,通过国家刑事司法制度追究其罪责,不能以私力剥夺他人生命。

检方量刑意见:航空器内预谋杀人,诡计设计精巧,伪造犯罪动机,藏匿凶器,社会影响恶劣;案件起因源于被害人纵火害死被告人兄长,属于重大酌定从轻情节。请求法庭判处惩役19年。

三、辩护人辩护意见

辩护人浅野隆司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 被害人大鹰和洋为获取摄影作品,故意纵火,直接造成被告人兄长死亡,被害人本身属于严重的犯罪行为人。被告人长期承受亲人枉死却凶手名利双收的精神痛苦,复仇动机有值得同情之处,请求法庭充分斟酌该背景。

2. 本案作案手法存在现实层面的不确定性:胸罩钢圈要达到穿刺颈髓的杀伤力存在难度;机舱关灯环境下伪装他人极易被邻座识破;卫生间行凶过程随时存在外部敲门干扰;氯仿的麻醉效果存在不稳定因素。由此可见被告人并非完全冷静算计,是巨大精神创伤之下实施犯罪,主观恶性应当酌情减轻。

3. 被告人属于初犯,没有犯罪前科;归案之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对自身行为抱有悔罪心理,请求法庭从轻,判处14‑15年惩役。

四、证据评判与法律争点

证据采信评价

1. 司法解剖报告:被害人大鹰和洋系锐器刺入颈髓造成的即刻死亡;颈部伤口的形态、划痕特征,与扣押的经过打磨的胸罩金属钢圈完全吻合;钢圈金属表面检出被害人血迹DNA。

2. 毒物鉴定:鹭沼升服用的药袋检出安眠药成分,证实药物被人为调换;被害人身体检出氯仿麻醉药剂残留,印证作案过程当中的麻醉环节。

3. 座位缝隙提取底片残片,化学比对确认属于被害人持有的丑闻底片,证实被告人机内剪碎底片、伪造犯罪动机的事实。

4. 多名空乘人员证言,证实案发时段目击一名被帽子、眼罩、毛毯遮盖的人员坐在被害人座位,该人实际为昏睡的鹭沼升,印证被告人制造的伪装不在场诡计。

5. 同机人员证言、航空器运行记录,确认被告人具备全部作案时间窗口。

6. 被告人庭审当中,对准备麻醉药剂、调换晕机药、卫生间麻醉刺杀被害人、剪碎底片伪造动机、伪装鹭沼升制造不在场证明、凶器自行藏匿于身上等全部事实予以供述,供述细节与物证、现场勘验情况高度吻合。

综合全部间接证据,各项间接事实彼此印证,排除意外、第三人作案的合理怀疑,达到日本刑事诉讼排除合理怀疑的心证标准,可以认定被告人全部犯罪事实。

争点一:被害人纵火害死被告人兄长,是否能够阻却杀人行为的违法性

被害人故意纵火,造成被告人兄长死亡,该行为是已经完成的过去犯罪行为,并非审判当时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制度要求面对现实、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本案并不满足正当防卫要件。复仇杀人,无论被害人过往罪行多么严重,都不能成为私人剥夺他人生命的合法理由。被告人完全可以向警方告发被害人纵火罪行,交由国家司法机关追责。该被害人重大过错,仅作为量刑上酌定从轻事由。

争点二:作案手法的现实风险对于主观恶性的评价

辩护人提出整套作案诡计多处存在失败风险,主张被告人并非冷静谋划。

本庭评议:被告人事前准备氯仿、调换晕机药、打磨胸罩钢圈作为凶器,设计伪造犯罪动机、伪装他人制造不在场证明、将凶器留在自身身上规避搜查,整套流程属于完整的事前预谋。作案手段现实层面存在失败概率,仅属于犯罪工具、环境带来的客观局限,不能否定被告人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的确定杀人犯意,不构成大幅度从轻理由。

争点三:毁灭底片、藏匿凶器行为的法律评价

被告人剪碎底片、藏匿凶器,属于杀人既遂之后,为掩盖真相、误导侦查的事后行为。根据日本刑法104条毁灭证据罪的条文,行为人毁灭、隐匿自己犯罪的相关证据,不单独成立毁灭证据罪,该行为被杀人罪吸收,但属于量刑从重情节。

综上法庭认定:被告人天野鸫成立刑法199条杀人罪。

五、量刑理由

综合本案全部从重、从轻情节,参考日本同类预谋杀人案件的量刑判例予以评判。

从重情节:

1. 本案属于事前周密策划的预谋杀人,被告人准备麻醉药剂,改造凶器,调包药物,伪造犯罪动机,设计不在场诡计,作案之后藏匿凶器误导侦查,反侦查行为突出。

2. 犯罪发生在民航客机封闭公共空间,机上存在大量无关普通乘客,使用麻醉类药剂行凶,客观上存在危及其他乘客安全的抽象风险。

3. 以锐器刺击颈髓的暴力方式剥夺他人生命,生命法益侵害重大。

从轻情节:

1. 案件起因来源于被害人故意纵火,造成被告人兄长死亡,被害人本身存在重大犯罪过错,给被告人造成长期巨大精神创伤,属于量刑重要斟酌事由。

2. 被告人无前科,属于初犯。

3. 在完整物证出示之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认知自身罪责,存在悔罪表现。

4. 作案过程没有对被害人施加额外虐待折磨行为。

综合全部情节,参考同类判例,宣告惩役17年。未决羁押74日全部算入刑期。打磨锋利的胸罩钢圈凶器、氯仿药剂残液、被调换的晕机药药袋、被剪碎的底片残片、作案剪刀属于供犯罪使用之物,予以没收。

六、法律条文适用

1. 《日本刑法》第1条第2项:日本国外,日本航空器内所犯之罪,适用本法 。

2. 《日本刑法》第199条:杀人的,处死刑、无期或者五年以上惩役。

3. 《日本刑法》第19条:供犯罪所用或者供犯罪预备之物,予以没收。

4. 《日本刑事诉讼法》第2条第3项:国外日本航空器内犯罪,航空器犯罪后停靠地地方法院拥有管辖权 。

5. 《日本刑事诉讼法》第51条:未决羁押的日数,算入宣告的刑期。

平成 8 年1月2日

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第一部

审判长裁判官:森川健一(盖章)

裁判官:久保田理惠(盖章)

裁判官:佐藤恭平(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