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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名侦探柯南法院判决书

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案件编号:平成11年刑第341号

案件名称:被告人大岳渡 杀人、尸体遗弃、爆炸物取缔罚则违反案件

开庭审理期间:平成11年7月5日—平成11年8月12日

判决宣告日期:平成11年8月12日

审理法院: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第四部

审判长裁判官:远藤浩介

裁判官:浅野健太、森川奈绪

检察官:东京地方检察厅 石井健吾

国选辩护人:长谷川聪

本案全部线索挖掘、诡计拆解、证据固定、案件事实还原均由毛利小五郎完成

主文

被告人大岳渡,犯杀人罪,判处惩役17年;犯尸体遗弃罪,判处惩役4年;犯爆炸物取缔罚则第二条爆炸物使用罪,判处惩役7年。依据日本刑法第45条、第47条并合罪规定,合并判处惩役22年。

未决羁押日数合计104日,全部算入本判决刑期。

本案扣押物证:小型火药装置与遥控引爆器、备用假面Yaiba全套戏服、小型水下氧气瓶、戏服头套予以没收。

被告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次日起14日之内,向东京高等裁判所提起上诉。

理由

一、应当构成犯罪的事实

被告人大岳渡,系日卖游乐园剧团道具特效工作人员。剧团主演细野裕太长期在职场当中实施霸凌、骚扰行为,被告人的恋人同为剧团工作人员,长期遭受细野裕太的侵害,最终不堪忍受选择自杀。被告人由此对细野裕太产生强烈报复杀意,策划一套极具迷惑性的犯罪计划,利用游乐园公开假面Yaiba蹦极表演实施犯罪,伪造舞台意外事故,以此掩盖杀人罪行,逃避刑事追责 。

1. 平成11年6月21日案发当日,在游乐园正式表演开始之前,被告人大岳渡进入演员更衣室,使用扼颈手段,将细野裕太窒息杀害。杀人完成之后,为死者穿戴全套假面Yaiba演出戏服,将尸体搬运丢弃至游乐园内部水道,依靠水流,使尸体顺着河道向下游漂流,完成尸体遗弃行为。

2. 被告人取出剧团备用的同款假面Yaiba全套戏服,自己穿戴完毕,顶替已经死亡的细野裕太登台,作为替身完成蹦极表演。在登台检查蹦极装备的过程当中,被告人借调试设备的机会,将自制小型火药爆炸装置安置在蹦极橡胶绳脚踝固定位置。该爆炸装置搭载遥控引爆器,能够依靠火药爆破直接切断蹦极绳索,属于爆炸物取缔罚则意义上的爆炸物。

3. 公开表演进行,被告人从高台纵身跃下,在空中操作遥控器引爆炸药,爆炸直接将蹦极橡胶绳炸断。爆炸行为发生在游乐园观众聚集的公开演出场地,现场存在大量游客、孩童,爆炸具备伤及周边无关第三人的现实危险性。引爆之后,被告人自身落入游乐园河道水道当中。被告人提前在戏服内侧藏匿小型水下氧气瓶,依靠该设备在水下潜行,游至后台泵房区域,从水道上岸,脱下假面超人戏服,换回自身日常服装,将戏服、氧气瓶遗弃在泵房隐蔽角落,之后若无其事回到现场人群之中。

4. 下游河道之中,被被告人丢弃的细野裕太尸体,经过二十分钟漂流之后被工作人员打捞上岸。凭借蹦极绳索爆炸断裂、表演者落水的现场表象,被告人意图让全部人员形成错误认知,认为细野裕太系表演过程绳索意外断裂落水溺水死亡,制造意外事故的假象,掩盖更衣室行凶杀人的真相。

后续,毛利小五郎针对现场矛盾疑点展开推理,蹦极绳索焦黑灼烧痕迹、被告人脚踝爆炸灼伤伤痕、后台泵房遗弃戏服氧气瓶、尸检报告等证据链条逐步完整,被告人大岳渡被逮捕归案。

上述全部事实,由现场勘验笔录、物证鉴定报告、尸体解剖报告、多名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笔录予以证实。

二、检方公诉要旨

检察官宣读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大岳渡触犯三项罪名:

1. 依据刑法第199条杀人罪。被告人出于报复目的,在更衣室扼压颈部,故意剥夺细野裕太生命,杀人既遂。本案属于事前周密筹备的预谋杀人案件。

2. 依据刑法第190条尸体遗弃罪。杀人完成之后,给尸体穿戴演出戏服,将尸体丢弃游乐园水道,任由尸体随水流漂流,构成尸体遗弃既遂。

3. 依据爆炸物取缔罚则第二条,使用爆炸物罪。被告人自制火药爆炸装置,在游客大量聚集的游乐园公开表演现场实施引爆行为,危害公共安全。

检方提出量刑意见:

第一,本案属于计划极为缜密的预谋犯罪。被告人完整设计替身登台、爆炸装置制造事故、水下脱身、抛尸河道整套犯罪流程,利用面向公众的商业演出作为犯罪掩护,主观逃避处罚的意图十分强烈。

第二,犯罪地点为对外开放的游乐园,现场聚集大量普通游客,引爆爆炸物的行为,对在场不特定多数群众的人身安全带来重大威胁,社会影响恶劣。被告人刻意制造舞台意外,欺骗现场工作人员、大量观众,扰乱公共娱乐场所秩序。

第三,案件起因来源于被害人细野裕太职场霸凌、骚扰他人,致使被告人恋人自杀,该背景可以作为量刑酌情参考。但是,日本刑法不认可私力复仇,即便自身亲友遭受不法侵害,公民不得自行剥夺他人生命,应当寻求司法机关救济,不能以此免除被告人刑事责任。

检方参照永山基准全部量刑要素,请求法庭对杀人罪判处惩役19年,尸体遗弃罪判处惩役5年,爆炸物使用罪判处惩役8年;数罪并罚合并宣告惩役24年;全部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三、辩护人辩护意见

国选辩护人长谷川聪提出辩护意见:

1. 犯罪动机存在值得同情的背景。被告人的恋人长期遭受被害人细野裕太职场霸凌与骚扰,最终走向自杀,该悲剧是诱发本次犯罪的根源,被害人细野裕太自身存在重大伦理过错,请求法庭大幅度从轻考量。

2. 爆炸装置的设计目的仅仅是切断蹦极绳索,被告人并不希望爆炸伤害现场游客,对于公共危险仅属于间接的结果,主观恶性相较于以伤害群众为目的的爆炸犯罪存在区别。

3. 被告人归案之后,对于全部犯罪事实坦白供述,深刻反省自身行为,向被害人家属表达歉意,具备悔罪态度。被告人此前没有犯罪前科,属于初犯。

4. 尸体遗弃行为,是杀人行为完成之后,为完成犯罪计划而实施的附随行为,请求法庭就该罪予以从轻。辩护人不否认三项罪名成立,请求法庭杀人罪判处惩役14年,尸体遗弃罪惩役2年,爆炸物使用罪惩役4年,合并宣告刑期16年。

四、证据采信与事实认定

本庭结合全部卷宗、法庭调查,对各项证据逐一评价:

1. 物证勘验鉴定证据:案发现场扣押断裂蹦极橡胶绳,绳体断裂位置存在明确火药灼烧焦黑痕迹,证实绳索系人为爆炸破坏,并非拉力过载自然断裂。后台泵房搜查,扣押被遗弃的备用假面Yaiba戏服、小型水下氧气瓶;戏服之上检出被告人DNA成分。被告人脚踝部位检出爆炸灼伤伤痕,伤痕形态、残留物成分,与现场火药装置爆炸的物证鉴定相互印证。

2. 尸体解剖报告:死者细野裕太死因是颈部遭外力扼压,机械性窒息死亡;肺部没有溺水特征,证实被害人在落水之前已经死亡,排除落水溺亡的意外结论。死亡时间与游乐园表演开场之前的时间节点完全吻合。

3. 证人证言集合:游乐园工作人员、舞台剧演员、现场观演的孩童等多名目击者证言,证实蹦极跳下的假面Yaiba动作姿态和平时主演细野裕太存在明显差异,印证登台者为替身。毛利小五郎的侦查推理报告书、目暮十三警部以及侦查警员的证言,完整还原案件侦破过程。剧团相关人员证言证实细野裕太职场霸凌、骚扰被告人恋人,该名女性自杀身亡的过往事实。

4. 被告人本人供述笔录与庭审供述。被告人承认报复动机,更衣室扼杀被害人、为尸体穿戴戏服丢弃水道、自己顶替登台、安放爆炸装置、引爆之后水下潜行上岸遗弃道具的全部事实。供述细节与物证、现场勘验、证人证言能够互相印证,供述可信度予以确认。

综合全部证据链条,检方起诉的杀人罪、尸体遗弃罪、爆炸物取缔罚则违反罪全部成立。被害人细野裕太存在职场霸凌骚扰,造成他人自杀的事实,法庭予以确认,该情节仅作为量刑酌情考量,不能阻却杀人行为的违法性,公民不允许私力报复剥夺他人生命。

辩护人提出,爆炸装置无意伤害游客的意见,本庭予以部分采纳,但被告人明知在人员密集的游乐园现场引爆炸药,存在伤及无关人员的高度风险仍然实施,该情节依然属于从重评价对象。尸体遗弃虽属于杀人之后的计划附随行为,但该行为毁灭、伪装犯罪现场,侵害死者人格尊严,依然应当独立评价。

五、量刑理由(参照日本最高裁判所永山基准,结合同类判例)

永山基准量刑需要综合考量犯罪性质、犯罪动机、作案手段的执拗与残忍程度、被害结果重大性、被害人家属情感、社会影响、行为人年龄、有无前科、犯罪之后的悔罪表现等全部要素。

从重处罚情节

1. 本案属于完整预谋犯罪。被告人提前规划杀人、抛尸、替身登台、爆炸制造事故、水下脱身全套复杂方案,犯罪计划周密,不属于激情突发犯罪。犯罪手段设计巧妙,刻意伪装成公开演出意外,意图欺骗大量人员,彻底逃脱法律制裁,规避追责的主观意愿强烈。

2. 犯罪发生在人员大量聚集的游乐园,面向普通游客的公开表演舞台,使用爆炸装置,对现场不特定多数游客的人身安全制造现实危险,社会危害性大,社会影响恶劣。

3. 虽然被害人细野裕太存在重大人格伦理过错,但该过错应当交由民事、行政途径处理,刑法并不允许以剥夺生命的方式进行私力复仇。

从轻处罚情节

1. 案件根源来自被害人细野裕太长期职场霸凌、骚扰,致使被告人恋人自杀,该动机背景,存在值得斟酌的事由,区别于出于贪婪、取乐等卑劣动机的杀人案件。

2. 被告人属于初犯,无任何前科记录。被逮捕归案之后,完整坦白全部犯罪事实,对被害人家属表达歉意,具有悔罪态度。

3. 爆炸装置的直接目标是切断蹦极绳索,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积极追求现场游客伤亡,实际也没有造成其他第三人死伤结果。尸体遗弃属于为完成整套犯罪计划的附随行为。

结合日本司法实践判例:预谋报复杀人致一人死亡,初犯坦白,同时合并尸体遗弃、爆炸物使用危害公共安全,杀人罪量刑区间大多处于15‑19年惩役;尸体遗弃一般2‑5年;游乐园公开场所爆炸物使用,未造成他人死伤,一般5‑8年惩役区间 。

本庭对杀人罪判处惩役17年;尸体遗弃罪判处惩役4年;爆炸物取缔罚则第二条爆炸物使用罪判处惩役7年。

依据刑法第45条、第47条,未经确定判决的数罪构成并合罪;两个以上有期惩役并合罪,应当在最重刑期之上,总和刑期二分之一以下确定宣告刑。三罪总和刑期28年,二分之一为14年,最重单罪刑期17年,最终合并宣告惩役22年,罪责刑相适应。

六、法律条文适用

1. 《日本刑法》第199条:杀人的,处死刑、无期或者五年以上惩役。

2. 《日本刑法》第190条:遗弃尸体者,处六个月以上七年以下惩役。

3. 《爆炸物取缔罚则》第二条:以危害人的身体或者财物为目的,使用爆炸物者,处七年以上惩役。

4. 《日本刑法》第45条:未经确定判决的数罪,为并合罪。

5. 《日本刑法》第47条:两个以上有期惩役的并合罪,应当在最重的刑期之上,总和刑期二分之一以下宣告刑罚。

6. 《日本刑法》第19条:供犯罪所使用的物件予以没收。

7. 《刑事诉讼法》第51条:未决羁押日数算入宣告刑期。

平成11年8月12日

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第四部

审判长裁判官:远藤浩介(盖章)

裁判官:浅野健太(盖章)

裁判官:森川奈绪(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