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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名侦探柯南法院判决书

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令和九年(わ)第9246号

公诉机关

东京地方检察厅刑事部 检察官:三浦宗明

本案由米花剧场所辖警署刑事课侦查终结,移送东京地方检察厅审查起诉。

被告人

被告人:田岛健三,男,38岁,旅行戏剧团演员,真实身份为长期流窜作案的怪盗“江户小子”,日本国籍,无刑事处罚前科,现羁押于东京拘置支所。国选辩护人:吉冈贤治。

案件相关证人

毛利小五郎、毛利兰、铃木园子、江户川柯南、吉田步美、圆谷光彦、小岛元太;伊东玉之助、伊东惠;村木龙一、白井百合;目暮十三警部、高木涉巡查部长;剧场工作人员;科搜研鉴定技术员。

审理卷宗记录:本案剧场后台杀人、舞台奈落陷阱误杀、医院杀人未遂全案的诡计拆解与证据认定,全部推理由毛利小五郎完成。江户川柯南仅为随同到场少年。

被害人一:近石铁夫,男,42岁,剧团编剧,遭钝器击打头部,颅脑损伤死亡。

被害人二:荻原系江,女,39岁,剧团经理,踩上预先设置的三合板陷阱,跌落舞台深坑“奈落”,高坠死亡。

被害人三:伊东玉之助,男,22岁,旅行戏剧团团长,遭钝器击打头部昏迷,后又在医院遭遇杀人未遂,身体受轻伤,存在精神应激伤害。

案件经过

被告人田岛健三,即是传闻中的怪盗“江户小子”,拥有高超格斗与行动能力。三年前田岛腰部确实受过外伤,但已于半年前完全痊愈,对外刻意谎称腰伤未愈,无法完成高难度武打动作,以此掩盖自己怪盗的真实身份,规避他人怀疑。

剧团编剧近石铁夫在调查怪盗“江户小子”相关事件过程中,查明田岛健三就是江户小子的重大秘密,以此把柄对田岛实施敲诈勒索,不断向田岛提出各类无理要求。田岛健三唯恐自己身份曝光,决心杀害近石铁夫灭口。

米花剧场彩排演出期间,剧团人员紧张,村木龙一、白井百合、田岛健三三人均需要一人分饰两角,需要在演出间隙快速换装。村木龙一必须往返舞台地下深坑奈落,往返时间不足以实施行凶;田岛健三的换装休息室紧邻近石铁夫的房间,具备作案时间。趁彩排换装间隙,田岛健三潜入近石铁夫休息室,拿起室内花瓶重击近石铁夫头部致其当场死亡,取走存有记录自己秘密的剧本电脑磁盘,销毁敲诈证据,之后若无其事返回舞台完成表演。伊东惠随后发现尸体,案件案发。

团长伊东玉之助怀疑剧团内部存在怪盗江户小子,手写匿名纸条“I to E”,本意是“伊太郎致江户小子”,计划深夜引诱江户小子来到舞台现身对峙,该纸条分发剧团多名成员。剧团经理荻原系江名字日语读音为いとえ,错误解读纸条内容,误以为是邀约自己深夜赴舞台见面。

田岛健三拿到匿名纸条,误以为是针对自己的圈套,担心伊东玉之助已经察觉自己就是江户小子,为彻底消除后患,决意杀害伊东玉之助。田岛提前潜入空无一人的米花剧场,在舞台深坑奈落的坑口,铺设经过切割处理、外表看似完好的特制三合板,设置致命坠落陷阱,计划等待伊东玉之助踏上该位置时,木板断裂,使其跌落深坑死亡。

案发深夜,荻原系江先一步来到舞台,踩上三合板,木板断裂,荻原系江直接坠入奈落深坑,高坠身亡。田岛健三听见木板断裂与坠落巨响,上前准备回收作案三合板,却被暗中来到剧场的伊东玉之助撞见。田岛健三情急之下拿起钝器击打玉之助头部,将其打至昏迷,携带断裂三合板逃离现场。

伊东玉之助被送往医院救治,田岛健三担心玉之助苏醒之后指证自己,又深夜潜入医院病房,企图将伊东玉之助杀害灭口,作案未遂,跳窗逃离医院。

警方初期侦查,线索纷乱,无法厘清真相。柯南梳理时间线,锁定嫌疑人范围;侦查人员在剧场仓库查获带有荻原系江血迹、留有田岛指纹的断裂三合板物证;在田岛行李之中搜获被窃取的剧本磁盘;医学检查证实田岛健三腰伤早已痊愈,具备江户小子的高强行动能力。毛利小五郎经由推理,完整还原全部作案链条。面对多项客观物证,田岛健三承认全部罪行,供述作案动机、杀人、设置陷阱、误杀荻原系江、袭击玉之助、医院杀人未遂的全部事实。

公诉指控事实

1. 被告人田岛健三,因被近石铁夫敲诈,为掩盖自己怪盗身份,故意杀害近石铁夫,成立日本刑法第199条杀人罪既遂。

2. 被告人主观以杀害伊东玉之助为目的,在舞台设置致命三合板陷阱,结果造成不知情的荻原系江失足坠坑死亡,属于方法错误(打击错误),对荻原系江成立刑法第199条杀人罪既遂。

3. 被告人打昏伊东玉之助,又潜入医院企图杀害伊东玉之助,成立刑法第203条杀人未遂罪。

4. 被告人过往实施多起盗窃行为,即怪盗“江户小子”系列案件,另案处理。

5. 数罪并罚。本案适用最高裁判所永山量刑九项基准综合裁量:犯罪性质、犯罪动机、作案样态(计划性、残忍性)、结果重大性(被害人数)、被害人遗属感情、社会影响、被告人年龄、前科、犯罪之后态度。

从重情节

1. 事前预谋杀人,杀害近石铁夫灭口;之后又主动设置致命陷阱意图杀害伊东玉之助,犯意坚决,犯罪计划性强。

2. 陷阱设置在人员往来的剧场舞台,存在其他无关人员误踩遇害的高度风险,造成无辜的荻原系江死亡,社会影响恶劣。

3. 造成两名被害人死亡,之后又实施杀人未遂,接连制造多起恶性事件。

4. 长期隐瞒怪盗身份,利用伤病伪装降低他人怀疑,反侦察意识强。

从轻情节

1. 被告人无刑事处罚前科。

2. 归案之后,面对物证,完整供述全部作案经过,承认全部罪责,对两名死者表达悔意。

3. 杀害荻原系江属于打击错误,被告人主观并不希望杀害荻原系江。

4. 案件导火索源于被害人近石铁夫的敲诈勒索行为。

检方求刑:田岛健三,惩役18年。

被告人与辩护人答辩意见

田岛健三供述

近石铁夫掌握我就是江户小子的秘密,不断敲诈我,我害怕身份曝光,就杀了他。看到玉之助分发的匿名纸条,我以为他已经看穿我的身份,就布置三合板陷阱打算除掉他。我万万没想到荻原系江会误读纸条先走上舞台,导致她跌落深坑死去。被玉之助撞见之后,我打昏了他,又去医院想斩草除根。我并不是想要害死荻原小姐,这一切都是我的罪孽,我深深忏悔,愿意接受法院的判决。

辩护人辩护意见

第一,被告人杀害荻原系江属于打击错误,主观没有杀害荻原系江的故意,请求法庭在量刑上予以考量。第二,案件起因存在被害人近石铁夫敲诈勒索的过错。第三,被告人无前科,归案后坦白全部罪行,真心悔过。请求法庭酌情减轻刑罚。

本院审理查明事实

结合米花剧场后台、舞台奈落现场勘验笔录;医院作案未遂现场勘验笔录;两名死者法医解剖鉴定报告;科搜研物证鉴定:花瓶凶器痕迹、断裂三合板指纹与血迹鉴定、被窃取剧本磁盘物证、田岛腰伤医学鉴定报告;剧团多名人员证人证言;伊东玉之助、伊东惠、毛利一行人证言;被告人讯问录音录像、亲笔供述。全部证据经当庭质证查证属实,排除合理怀疑,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

一、核心犯罪事实认定

杀人罪既遂两罪、杀人未遂罪,数罪并罚(刑法199、203、47条)

被告人田岛健三主观上出于掩盖怪盗身份的目的,故意杀害近石铁夫。之后为杀害伊东玉之助,在公共舞台设置高度危险的致命陷阱,根据刑法方法错误规则,即使实际死亡的是荻原系江,杀人故意不发生阻却,对荻原系江同样成立杀人既遂。之后又对伊东玉之助实施杀人行为,构成杀人未遂。

本案全部真相由毛利小五郎推理揭露。物证链条完整:三合板上留有田岛指纹以及荻原系江的血迹;田岛行李中搜获被盗剧本磁盘;医学证明腰伤早已痊愈,推翻其无法施展高强动作的伪装;结合匿名纸条的解读,印证陷阱本是针对伊东玉之助;医院袭击未遂的身形、痕迹与被告人完全吻合,全部人证物证互相印证,证据链条闭环。

二、关键物证采信清单

1. 尸体解剖鉴定报告:近石铁夫头部遭花瓶钝器击打,颅脑损伤死亡;荻原系江高处坠落,多处内脏损伤死亡。

2. 三合板物证:剧场仓库扣押断裂特制三合板,板体检出被告人田岛健三指纹以及被害人荻原系江血迹。

3. 剧本磁盘:田岛随身行李中搜获从近石房间盗取的存有秘密信息的电脑磁盘。

4. 医学鉴定报告:田岛健三三年前腰部受过损伤,但是半年前伤势已经临床痊愈,身体条件可以完成高难度武打动作。

5. 文书物证:伊东玉之助书写的“I to E”匿名纸条,证实纸条含义以及荻原系江误读的客观事实。

6. 证人证言:剧团演员证实三人一人分饰两角的演出安排,印证田岛健三拥有行凶时间;毛利一行人、少年侦探团证实案件发生经过;伊东玉之助陈述被打昏、医院遇袭的经历。

适用法律条文

1. 《日本刑法第199条》杀人罪;

2. 《日本刑法第203条》杀人未遂罪;

3. 《日本刑法第47条》数罪并罚;

4. 《日本刑法第21条》未决羁押日数计入刑期;

5. 最高裁判所永山量刑九项基准,作为本案量刑裁量参考基准。

判决理由

一、罪名定性

被告人田岛健三,两起杀人既遂、一起杀人未遂罪名成立。生命法益受刑法严格保护,即便遭受敲诈,也无权以杀人方式解决矛盾。被告人设置致命陷阱放置在人员通行的舞台,明知存在误伤第三人的巨大风险,最终造成无辜者死亡,该结果法律上归责于被告人。

法庭考量:案件起因存在被害人近石铁夫敲诈勒索的过错;荻原系江死亡属于打击错误,被告人主观并无加害荻原的意图;被告人无前科,归案后坦白全部罪行,具有悔罪表现,以上情节予以从轻考量。但被告人连续实施恶性暴力犯罪,造成二人死亡,社会危害性大,应当从重评价。辩护人部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二、量刑情节综合评判

从重情节

1. 事前预谋杀人,杀害近石铁夫灭口;之后主动设置致命陷阱意图杀害伊东玉之助,犯罪计划性强。

2. 在人员可自由出入的剧场舞台设置致命陷阱,存在伤及无关人员的现实风险,造成无辜荻原系江死亡,社会影响恶劣。

3. 造成两名被害人死亡,之后又实施杀人未遂,连续制造多起恶性案件。

4. 刻意伪装腰伤,掩盖自身真实能力,规避侦查。

从轻情节

1. 被告人无刑事处罚前科。

2. 归案之后完整供述全部作案构思与作案经过,真诚悔罪。

3. 被害人近石铁夫存在敲诈勒索的先行过错。

4. 荻原系江死亡属于打击错误,被告人主观上并不追求该结果发生。

三、辩护意见评判

遭受敲诈勒索应当通过报警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不能选择杀人灭口。设置致命陷阱就应当对一切可能发生的死亡结果承担刑法责任。综合日本同类打击错误杀人、预谋杀人两起的判例,结合永山基准九项要素,作出本判决。

判决主文

被告人田岛健三,犯杀人罪,判处惩役16年;犯杀人未遂罪,判处惩役4年;数罪并罚,执行惩役18年。未决羁押36日计入刑期。

本案扣押花瓶凶器、断裂三合板、剧本磁盘、匿名纸条等作案物证予以没收;尸体解剖报告、现场勘验笔录、医学鉴定报告、指纹血迹鉴定报告、全部证人材料归档留存。

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人田岛健三负担。

权利告知

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以内,经由本院向东京高等裁判所提起上诉;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令和九年12月14日

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第七部

裁判长:佐藤洋介

审判员:藤井千佳

审判员:高桥和真

法庭书记官:山下理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