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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花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名侦探柯南法院判决书

米花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令和九年(わ)第8211号

公诉机关

米花地方检察厅刑事部 检察官:浅仓达哉

本案由米花警察署刑事课侦查终结,移送米花地方检察厅审查起诉。

被告人

被告人:本田修,男,24岁,假面超人粉丝俱乐部成员,日本国籍,无刑事前科,现羁押于米花拘置支所。国选辩护人:村上健一。

案件相关证人

毛利小五郎、毛利兰、江户川柯南、少年侦探团(吉田步美、圆谷光彦、小岛元太);堤康之、早乙女窗华;米花神社聚会现场多名粉丝目击者;法医;科搜研鉴定技术员;目暮十三警部及米花署侦查警员。

被害人:三岛胜二,男,23岁,假面超人粉丝俱乐部成员,头部遭实弹枪击,颅脑损伤当场死亡。

案件经过

被告人本田修与被害人三岛胜二同为特摄《假面超人》粉丝俱乐部成员。三岛胜二长期在网络平台散布捏造信息,恶意造谣诋毁本田修,严重损毁本田修的社会名誉,本田修内心累积强烈怨恨,萌生杀害三岛胜二的犯罪故意。

本田修得知被害人热衷于粉丝聚会搞趣味表演,便主动向三岛胜二提议,在米花神社举办的粉丝化装派对上演一出恶作剧戏剧:由三岛胜二持枪械向扮演突击警察的本田修开枪,随后再对着自己头部扣动扳机,使用空包弹制造枪击、自杀的震撼演出效果,以此惊吓在场宾客。为强化表演的真实感,二人还在众人面前刻意发生争吵,制造现实矛盾的假象。

为完成犯罪计划,被告人私自将两把外观完全一致的模型枪进行非法改造,使其具备发射实弹的杀伤能力,分别准备空包弹与致命实弹两组弹药。最初,本田修将装填空包弹的改造枪支交付三岛胜二。派对正式开始之前,二人在米花神社碰面,本田修以检查枪械安全为借口,暗中完成两把枪支调包,将装填致命实弹的枪支交到三岛胜二手中,自己收回装有空包弹的枪支。同时被告人提前穿戴防弹背心,承受实弹的冲击。

粉丝聚会现场,按照预先编排的剧本,三岛胜二手持被调包的实弹枪支,向本田修扣动扳机,子弹击中本田修身上防弹背心。三岛胜二主观上依旧认为使用的是空包弹,继续按照表演流程,举枪朝向自己头部扣动扳机,枪支发射真实子弹,造成本人颅脑损伤当场死亡。现场众多目击者亲眼目睹全过程,初步形成“三岛胜二行凶之后畏罪自杀”的表象。

警方到场初步勘验,倾向认定激情犯罪后自杀。柯南发现多处疑点:死者头部没有枪口贴近射击产生的烧灼痕迹;元太此前触碰过本田修口袋内的手枪,死者手中行凶枪支留有元太指纹,证实枪支原本属于本田修;本田修制服内侧检出防弹衣纤维残留物。完整还原调包枪支、借被害人之手杀人的全部诡计。

侦查机关开展物证搜查:从被告人随身物品内搜获那把装填空包弹的改造模型枪;死者手中扣押发射致命子弹的改造手枪;弹道比对证实致命子弹出自该枪;防弹衣纤维、枪支指纹、神社现场环境痕迹全部形成印证。面对完整证据链条,本田修对蓄意策划杀人的全部犯罪事实予以供述。

公诉指控事实

1. 被告人本田修,出于名誉被损毁的怨恨,事前周密策划,非法改造两把模型枪,利用被害人对恶作剧表演的信任,通过调包枪支,借被害人本人扣动扳机的行为,造成三岛胜二中弹死亡,成立日本刑法第199条杀人罪(间接正犯)既遂。

2. 被告人未经许可改造模型枪,使其具备发射实弹的杀伤性能,违反《枪炮刀剑类所持等取缔法》,构成非法改造火器罪,应当数罪并罚 。

结合最高裁判所永山量刑九项基准,梳理本案从重、从轻量刑情节。

从重情节

1. 犯罪计划周密完整,私自改造两把模型枪,准备不同弹药,设计调包诡计,利用公开聚会的表演伪装犯罪,欺骗在场全部目击者,刻意将案件伪装成被害人激情杀人后自杀,意图逃脱刑事追责,主观恶性大。

2. 在人员众多的粉丝聚会公开场所实施犯罪,现场存在其他人员被流弹波及的高度危险,社会危险性突出。

3. 非法改造玩具模型枪,使之成为具备致命杀伤力的火器,违反枪支管理相关法律,本身属于高度危险的违法行为 。

4. 犯罪发生在多名未成年人(少年侦探团)在场的公开环境,造成不良社会观感。

从轻情节

1. 归案之后,面对物证,完整供述全部作案动机、诡计细节,供述内容稳定。

2. 被告人无刑事处罚前科。

3. 案件起因源于被害人长期网络造谣、损毁被告人名誉,存在可酌情考量的诱因背景。

检方求刑:本田修,惩役11年。

被告人与辩护人答辩意见

本田修供述

三岛胜二一直在网上到处编造谣言诋毁我,我的名声被彻底毁掉,我内心充满怨恨。我知道他想要在派对上演枪击恶作剧,就想出这个计划。我改造两把一模一样的模型枪,分别装上实弹和空包弹,在米花神社借着检查枪械的机会把枪调换。我穿上防弹背心承受枪击,三岛以为依旧是空包弹,按照表演剧本朝自己头部开枪,就这样被实弹射杀。我想要让所有人都以为是他情绪失控杀人之后自杀。我明白自己犯下重罪,愿意接受法院的判决。

辩护人辩护意见

本案被害人长期网络造谣损毁被告人名誉,是诱发犯罪的重要背景;被告人无前科,归案后坦白全部罪行,真诚悔罪;本案并未造成其他第三方人员受伤,请求法庭在检方求刑基础上予以酌情减轻处罚。

本院审理查明事实

结合米花神社、粉丝聚会现场勘验笔录;尸体解剖、枪弹法医学鉴定报告;科搜研物证鉴定(两把改造模型枪物证、指纹鉴定、弹道比对、防弹衣纤维物证、枪口烧灼痕迹鉴定);小岛元太、其余聚会目击者证言;被告人讯问录音录像、亲笔供述。全部证据经当庭质证查证属实,排除合理怀疑,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

一、核心犯罪事实认定

1. 杀人罪既遂(刑法第199条,间接正犯);非法改造火器罪(枪炮刀剑类所持等取缔法)

被告人本田修主观具有确定杀人故意,利用被害人误以为是空包弹表演的错误认知,通过调包枪支,把致命实弹交到被害人手中,诱导被害人自行扣动扳机击中自己头部,将被害人本人作为犯罪工具,实现剥夺他人生命的结果,构成杀人罪既遂。虽然扣动扳机的物理动作由被害人完成,但整个流程、道具、调包全部由被告人操纵支配,被告人应当承担杀人正犯责任。

被告人私自改造两把模型枪,使其可以发射实弹致人死亡,该改造物品法律上认定为火器,成立非法改造火器罪,两罪作为并合罪处理。

本案整套案件由毛利小五郎推理侦破。死者手中枪支检出元太指纹,印证该枪原本由本田修持有;尸体鉴定确认不存在枪口贴近射击的烧灼痕迹,排除自杀;被告人衣物内侧检出防弹衣纤维;两把改造枪支弹药、弹道鉴定完全印证调包诡计;各项物证互相印证,证据链条完整闭环。

二、关键物证采信清单

1. 尸体解剖与枪弹鉴定报告:被害人三岛胜二死亡原因为头部枪弹造成颅脑损伤当场死亡;创口周围无枪口烧灼残留物,证明射击时枪口与头部存在距离,排除贴近头部自杀。

2. 两把改造模型枪物证:一把扣押于被害人手中,发射致命子弹;另一把从被告人处扣押,装填空包弹;两把枪支经鉴定,均由玩具模型枪非法改造,具备发射实弹杀伤能力,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火器。

3. 指纹鉴定:致命实弹枪支枪身检出小岛元太指纹,证实该枪此前由本田修携带,元太曾经触碰。

4. 纤维物证:被告人所穿突击警察制服内侧检出防弹背心纤维残留物,证实案发当时穿戴防弹背心。

5. 弹道鉴定:从被害人头部提取的弹头,与死者手中改造模型枪弹道痕迹完全同一。

6. 多名现场目击者证言:证实聚会现场上演枪击表演,事前本田修与三岛胜二当众争吵。

适用法律条文

1. 《日本刑法第199条》杀人罪;

2. 《枪炮刀剑类所持等取缔法》非法改造火器相关处罚条款;

3. 《日本刑法第45条、46条》并合罪;

4. 《日本刑法第21条》未决羁押日数计入刑期;

5. 最高裁判所永山量刑九项基准,作为本案量刑裁量参考基准。

判决理由

一、罪名定性

被告人本田修杀人罪既遂、非法改造火器罪成立。生命法益受刑法最高保护,即便被害人存在网络造谣损毁名誉的过错,也绝对不能成为以私刑剥夺他人生命的正当理由。

被告人精心布局,利用粉丝聚会的公开表演,欺骗被害人,借被害人之手完成谋杀,伪造自杀假象,试图蒙骗侦查机关,主观恶性深重。同时非法改造玩具枪支,制造致命凶器,在人员混杂的公开场合实施,附带危及无关第三人的现实危险,应当从重评价。

法庭同时考量,被告人无前科,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被害人网络造谣损害被告人名誉,是诱发矛盾的背景,该情节予以酌情从轻考量,但不足以大幅度减轻刑罚。辩护人相关意见部分予以采纳。

二、量刑情节综合评判

从重情节

1. 事前周密策划,改造凶器,调包枪支,设计伪装自杀的完整诡计,意图规避刑事追责。

2. 在人员众多的公开聚会场所作案,存在误伤无关人员的现实危险。

3. 非法改造模型枪,制造具备致命杀伤力的火器,违反枪支管制法律。

4. 案件发生在未成年人在场的公开场合,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从轻情节

1. 无刑事处罚前科。

2. 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作案构思与作案经过。

3. 案件起因存在被害人网络造谣损毁名誉的矛盾背景。

三、辩护意见评判

被害人名誉侵权行为,应当通过民事、行政法律途径解决,不能成为杀人行为的正当化事由。综合同类间接正犯杀人案件判例,在检方求刑基础上适度调整刑期。

判决主文

被告人本田修,犯杀人罪,惩役9年;犯非法改造火器罪,惩役2年。依照刑法第46条,合并执行惩役10年。未决羁押29日计入刑期。

本案扣押两把改造模型枪、防弹背心予以没收;尸体解剖报告、枪弹弹道鉴定报告、指纹物证报告、现场勘验笔录、全部证人材料归档留存。

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人本田修负担。

权利告知

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以内,经由本院向东京高等裁判所提起上诉;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令和九年10月14日

米花地方裁判所刑事第二部

裁判长:藤岛隆司

审判员:浅野友香

审判员:冈本健太

法庭书记官:北川理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