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令和九年(わ)第3457号
公诉机关
东京地方检察厅刑事部 检察官 松本隆史
本案由东京米花警署侦查终结,移送东京地方检察厅审查起诉。
被告人
吉野里美,女,27岁,演艺经纪人,日本国籍,无既往刑事前科。令和九年9月1日案发现场逮捕,现羁押于东京拘置所。
国选辩护人:三浦智和(东京法律援助中心)
案件相关证人
毛利小五郎、毛利兰、江户川柯南、目暮十三、登米鉴识官、大野忠雄、南条美雪、电视台相关工作人员。被害人:南条隼人,男,34岁,电影演员,头部中弹,枪弹造成颅脑损伤死亡。
案件经过:三年前,演员北野广之本为恐怖片《死神阵内》主演,南条隼人出于嫉妒心理,故意拆除特技车辆关键螺栓,致使北野广之拍摄特技戏份时发生车祸身亡。事后南条隼人醉酒时,将该起杀人事实向自己的经纪人吉野里美坦白。北野广之为吉野里美的恋人,吉野里美内心埋下复仇的念头。
之后南条隼人为骗取保险金,自行炮制“死神阵内”死亡恐吓信,计划上演被人杀害的假象,以此给家属留下保险赔偿金,该秘密被吉野里美知悉。吉野里美决意利用被害人这套预设好的伪装计划,完成自己的复仇杀人。
案发当日,吉野里美使用消音手枪,在7楼办公室射杀南条隼人。随后布置整套机械诡计:以黑色绝缘胶带在玻璃窗内侧粘贴人形轮廓;钓鱼线一端固定电梯上方缝隙,牵拉至7楼室内,缠绕电灯开关,末端绑定绝缘胶带纸芯;预先在磁带录音机录好枪声,磁带开头预留十余分钟空白。完成布置后,经安全楼梯前往6楼,开启录音设备。
利用磁带空白的间隔,吉野里美换上死神阵内黑袍面具戏服,到公园现身,故意吸引毛利小五郎等人追逐,将一众人员引诱回到大楼楼下。一楼众人按下电梯呼叫按键,电梯向下移动拉动钓鱼线,依次触发室内电灯亮起,楼下观察者透过窗户看见胶带形成的人形黑影;电梯继续下拉,将玻璃窗上的黑色胶带整体撕落,楼下视角形成人影凭空消失的视觉假象,胶带纸芯卡在电梯门缝,鱼线被扯断。与此同时磁带走到预定位置播放录制枪声,伪造凶手于此时在室内行凶、随即跳窗逃走的假象,制造自身不在场证明。
完成机关操作后,吉野里美脱去戏服混入人群。为进一步洗脱嫌疑,其又在6楼制造被袭击的虚假枪击现场,伪装自己也是案件受害者,干扰侦查方向。
警方侦查阶段,在电梯门框提取钓鱼线摩擦痕迹,现场扣押绝缘胶带纸芯;6楼放映设备处查获播放枪声的录音机磁带;死神阵内戏服检出吉野里美的纤维物证;结合只有经纪人身份才能够获知南条隼人保险伪装计划这一关键事实,形成完整证据链条。毛利小五郎结合全部物证,完整拆解胶带‑钓鱼线‑电梯‑录音联动的整套诡计,揭露吉野里美凶手身份。到案之后,吉野里美如实供述为恋人复仇杀害南条隼人的全部事实,南条隼人当年加害北野广之的旧案也随之曝光。全部人证物证归入侦查卷宗。
东京地方裁判所由裁判长:岩田健一、审判员:佐藤千晴、审判员:长谷川洋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吉野里美杀人罪一案。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国选辩护人到庭参加庭审,全部证据完成法庭质证,合议庭评议完毕,当庭宣判。
公诉指控事实
被告人吉野里美,得知恋人北野广之被南条隼人蓄意制造车祸害死之后,心怀复仇之念,知悉被害人南条隼人原本打算伪造被害骗取保险金的计划之后,加以利用,事前周密布置钓鱼线、绝缘胶带、录音磁带等一整套机关,枪杀南条隼人,再通过机械诡计制造凶手室内消失的假象,伪造不在场证明;事后又伪造自身遭受袭击的受害现场,妨害侦查,成立日本刑法第199条杀人罪既遂。
从重情节:①本案属于事前周密策划的预谋杀人,完整设计机械诡计,利用被害人本人的犯罪计划掩盖自身罪行,犯罪计划性极强;②作案之后伪造现场,制造虚假不在场证明,还伪装自己为受害人,刻意扰乱侦查,妨害刑事司法;③以手枪作为杀人工具,属于杀伤力极强的凶器;④被害人南条隼人本身确有三年前杀害北野广之的重大犯罪前科,但该不法侵害在案发当时已经终结,不存在现时紧迫侵害,不成立正当防卫,私力复仇不为法律认可。
从轻情节:①被告人属于初犯,无任何刑事处罚前科;②犯罪动机源于恋人被杀害的重大伤痛,存在值得同情的背景;③归案之后自始至终如实供述全部作案事实,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恨。
结合永山量刑九项基准,综合日本出于复仇动机的预谋杀人同类判例,检方求刑:惩役14年。
被告人与辩护人答辩意见
被告人吉野里美供述
承认公诉书上指控全部犯罪事实。北野是我的恋人,他本该是电影的主演,却被南条隼人蓄意破坏车子,在拍摄当中死去。南条犯下那样的罪孽,却没有受到任何惩罚,依旧光鲜的做演员。我偶然得知他打算伪造遇害骗取保险金,就决定借用他的计划完成复仇。我准备全套机关,开枪杀死了他,又设计诡计让自己摆脱嫌疑,还伪造遇袭的假象。我清楚私刑杀人是法律不允许的,我夺走他人生命,犯下重罪,我愿意接受法庭的判决。
辩护人三浦智和辩护意见
1. 本案被害人南条隼人本身是三年前故意杀害北野广之的真凶,该犯罪行为没有被司法机关揭发,被告人目睹恋人被害却看不到正义实现,是诱发本案犯罪不可忽视的背景,请求法庭量刑予以充分斟酌。
2. 被告人无前科,归案之后坦白全部作案细节,深刻悔罪,没有顽固抗拒。被告人过往性格品行良好,本次犯罪是重大精神刺激之下走向极端。恳请法庭综合全部案情,在检方求刑基础予以从轻裁量。
本院审理查明事实
结合7楼办公室案发现场勘验笔录;南条隼人法医鉴定报告,确认枪弹造成颅脑损伤死亡;电梯钓鱼线摩擦痕迹、绝缘胶带纸芯物证;录音机磁带物证;死神阵内戏服纤维鉴定;南条隼人当年加害北野广之相关调查材料;毛利小五郎、毛利兰、目暮十三、登米鉴识官、其他相关人员证人询问笔录;被告人讯问录音录像、亲笔供述,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
一、犯罪客观事实
被告人吉野里美,因为恋人北野广之被南条隼人蓄意杀害,在司法尚未追究南条罪责的背景下,决意私力复仇。事前准备手枪、胶带、钓鱼线、录音磁带,布置复杂机械诡计,枪杀南条隼人;利用机关制造凶手凭空消失的假象,伪造不在场证明,事后又伪造自己被袭击的现场,干扰侦查,杀人既遂成立。
被害人南条隼人确实存在三年前杀害北野广之的重大犯罪事实,但该侵害行为在案发多年前已经结束,不存在现实紧迫的不法侵害,不满足正当防卫成立要件,不能免除或者减轻杀人罪的刑事责任,仅可作为量刑上酌情考量的背景。被告人伪造被害、布设不在场证明的一系列行为,属于杀人犯罪之后的隐灭罪证、妨害侦查行为,被杀人罪所吸收,不再单独定罪。
采信证据清单
1. 7楼办公室案发现场勘验笔录;
2. 法医鉴定报告:南条隼人枪弹致颅脑损伤死亡;
3. 物证:电梯钓鱼线摩擦痕迹、绝缘胶带纸芯、录音机磁带、死神阵内戏服纤维鉴定;南条隼人涉嫌三年前杀人的相关调查材料;
4. 毛利小五郎、毛利兰、目暮十三、登米鉴识官、相关人员证人询问笔录;
5. 吉野里美全部讯问录音录像、亲笔自白书。
适用法律条文
1. 《日本刑法第199条》杀人罪:杀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五年以上惩役。
2. 《日本刑法第21条》未决羁押日数算入刑期。
判决理由
一、罪名认定
被告人吉野里美,杀人罪成立。
生命法益受到刑法最高保护。即便被害人本身身负重大旧罪,个人也无权越过司法,动用私刑剥夺他人生命。被告人经过周密筹备,设计复杂机械诡计,以手枪实施杀人,作案之后又刻意伪造现场、制造不在场证明,试图逃避刑事追究,犯罪计划性高。
依据永山量刑基准综合全部要素,本案仅一名被害人,行凶手段不属于特别残虐,不选择死刑、无期徒刑。辩护人提出的恋人被害、正义未能及时实现的悲剧背景、初犯、归案悔罪,属于可以从轻的酌定情节,本院予以接纳,但不足以抵消杀人犯罪的重大刑事责任。
二、量刑情节综合评判
从轻情节
① 初犯,无任何刑事处罚前科;
② 犯罪背景为恋人被被害人蓄意杀害,旧罪未被揭发,存在值得同情的情理背景;
③ 归案之后完整供述全部作案事实,当庭表达悔罪。
从重情节
① 属于经过周密策划的预谋杀人,设计整套机械诡计,利用被害人自身的计划掩盖罪行,计划性强;
② 使用手枪作为杀人凶器,凶器危险性高;
③ 作案后布设不在场证明,伪造自身遇袭现场,刻意干扰刑事侦查,妨害司法秩序;
④ 旧案的不法侵害早已终结,属于私力复仇,不具备防卫性质。
三、辩护意见评判
被害人南条隼人旧罪,情理上令人愤慨,但现代法治之下,惩罚犯罪应当交由司法程序,个人不能自行执行私刑。结合日本复仇动机预谋杀人的司法判例,在检方求刑基础适度下调刑期。
判决主文
被告人吉野里美,犯杀人罪,惩役12年。
被告人未决羁押24日,计入本刑刑期。
本案扣押手枪、磁带、戏服、胶带等物证归档留存;被害人遗物交还被害人家属。
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人吉野里美负担。
权利告知
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以内,通过本院向东京高等裁判所提起上诉;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令和九年9月8日
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第一部
裁判长:岩田健一
审判员:佐藤千晴
审判员:长谷川洋
法庭书记官:浅野真由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