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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名侦探柯南法院判决书

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令和九年(わ)第2273号

公诉机关

东京地方检察厅刑事部 检察官 加藤恭司

本案由警视厅大宝电影制片厂辖区警署侦查终结,移送东京地方检察厅审查起诉。

被告人

第一被告人:松井秀豪,男,29岁,特摄皮套演员,日本国籍,无既往刑事前科。令和九年6月16日电影制片厂现场逮捕,现羁押于东京拘置所。

第二被告人:坂口友美,女,26岁,电影女演员,日本国籍,无刑事前科。本案传唤到案。

第三被告人:安达僚太,男,31岁,电影副导演,日本国籍,无刑事前科。本案传唤到案。

国选辩护人:对第一被告人指派国选辩护人 河野健太;第二、第三被告人委托辩护律师 森川理惠(东京法律援助中心)

案件相关证人

阿笠博士、江户川柯南、吉田步美、圆谷光彦、小岛元太、目暮十三、制片厂多名工作人员。被害人:龟井修,电影制片人,遭匕首刺击死亡。

案件经过:大宝电影制片厂正在拍摄人气怪兽特摄《大怪兽哥美拉》完结篇。制片人龟井修为炒作票房,对外散布谣言,谎称皮套演员松井秀豪希望退出,强行将本片定为系列完结作。松井秀豪对哥美拉角色怀有极深感情,无法接受作品就此落幕,内心滋生对龟井修的强烈怨恨,决意杀害对方。

松井秀豪策划完整脱罪诡计,实行苦肉计,意图制造自己遭受袭击负伤、不在场的假象。作案之前,他在道具仓库利用剧组假血浆伪造被刺伤的受伤状态,说服同为哥美拉爱好者的女演员坂口友美、副导演安达僚太,二人出于对作品的感情,明知松井的杀人计划,仍然同意配合谎言,为其提供不在场证明。

其后松井秀豪穿上哥美拉皮套进入摄影棚,当众持匕首刺杀制片人龟井修。行凶之后向外逃跑,使用油漆预先在地面印制怪兽脚掌脚印,刻意不留下尾巴拖拽痕迹,误导众人以为凶手向天台逃窜。到达楼梯转角,松井就地脱下整套怪兽皮套,浇上燃料,从窗口抛下并且点火焚烧,伪造凶手穿着皮套跳楼自杀的假象。完成上述操作,他返回道具仓库,为让苦肉计不露破绽,持真实匕首刺伤自己大腿,造成真实伤害,同时更换汗衫,掩盖此前步美泼洒果汁留下的污渍,将作案匕首藏匿进道具箱内。坂口友美、安达僚太继续对外供述虚假证言,隐瞒松井的全部作案行为,包庇凶手,妨碍侦查。

案件初期,现场表象指向怪兽行凶、凶手跳楼自尽。阿笠博士在少年侦探团的在场参与之下,发现多处疑点:脚印缺少尾巴拖曳痕迹;松井身上汗衫没有果汁污渍;烧毁的皮套内部无人体残骸;道具箱内查获作案匕首。阿笠博士当众完成整套推理,揭露全部作案手法。侦查机关固定全部物证之后,松井秀豪心理防线崩溃,如实供述杀人、自残伪造伤情、焚烧皮套伪造自杀现场的全部事实;坂口友美、安达僚太亦坦白包庇行为。全部人证物证归入侦查卷宗。

东京地方裁判所由裁判长:杉本隆司、审判员:小野纱织、审判员:平野健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第一被告人松井秀豪杀人罪、放火罪;第二被告人坂口友美、第三被告人安达僚太犯人隠避罪(包庇罪)一案。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三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庭审,全部证据完成法庭质证,合议庭评议完毕,当庭宣判。

公诉指控事实

第一被告人松井秀豪,因制片人龟井修炒作谣言,强行终止哥美拉系列作品,心生怨恨,持匕首刺杀龟井修,致被害人当场死亡,成立杀人既遂罪。

杀人之后,为掩盖罪行、逃脱刑事追究,故意点燃哥美拉皮套,制造凶手跳楼焚毁的假象;该放火行为发生在电影制片厂厂区之内,存在引燃周边建筑、道具,引发公共危险,成立放火罪。被告人自残造成自身大腿伤害,属于自我伤害,依照日本刑法不构成伤害罪;伪造脚印、伪造遇袭受伤的苦肉计,属于本人犯罪之后的自保行为,依照判例,本人毁灭、伪造自身案件证据,不单独成立证据毁灭罪,仅作为量刑从重情节考量。

第二被告人坂口友美、第三被告人安达僚太,事前知晓松井秀豪的杀人计划,事后又提供虚假证言,隐瞒犯罪事实,协助凶手逃避侦查追诉,成立犯人隠避罪(刑法第103条)。

本案中,松井秀豪的杀人行为,虽事出被害人炒作谣言的刺激,但属于激情预谋犯罪,事前已经构思完整脱罪诡计。

从重情节:①被告人为掩盖罪行,精心设计苦肉计、伪造脚印、焚烧皮套,整套犯罪后规避追责的谋划周密;②放火地点处于电影制片厂厂区,周边存有大量道具、布景,具备引发重大火灾的公共危险;③利用他人对于特摄作品的情感,拉拢共犯为自己作伪证包庇;④行凶发生在片场多人目睹的公开场合,社会影响恶劣。

从轻情节:①松井秀豪属于初犯,无刑事前科;②案件起因存在被害人不当炒作、伤害被告人情感的诱因;③归案之后如实供述全部作案细节,认罪悔罪;④被害人死亡结果为刺杀直接造成,放火行为并未造成人员死伤,厂区未发生火势蔓延。

第二、第三被告人,无犯罪前科,包庇动机出于对特摄作品的执念,并未收受利益,归案后坦白,认罪悔罪。

结合日本激情杀人、事后伪造现场、厂区放火、包庇犯罪的同类判例,检方求刑:松井秀豪惩役14年;坂口友美惩役2年;安达僚太惩役2年。

被告人与辩护人答辩意见

第一被告人松井秀豪供述

承认公诉书上指控全部犯罪事实。龟井修散布谣言,强行终结哥美拉,我无法接受陪伴自己多年的角色就此落幕,一时冲动犯下杀人的罪行。我策划了整套诡计,穿上皮套行凶,印制脚印,焚烧皮套伪装跳楼。为了让大家相信我遭到袭击,我用匕首刺伤自己大腿。坂口友美与安达僚太热爱哥美拉,我说服他们帮我隐瞒真相,我不该把他们卷入罪行之中。我明白自己犯下无法挽回的过错,对被害人家属深感愧疚,愿意接受法庭的判决。

第一被告人辩护人辩护意见

1. 本案不属于长久蓄谋杀人,是受到被害人持续不当刺激之后,情绪爆发的激情犯罪,请求量刑予以斟酌。

2. 放火行为对象是已经脱下的戏服,主观目的为伪造自杀假象,并非刻意想要烧毁制片厂建筑,客观上火势没有蔓延,公共危险程度有限。

3. 自残苦肉计属于犯罪人自保,期待可能性低下。被告人归案之后彻底坦白,深刻悔罪,请求法庭在检方求刑基础从轻裁量。

第二、第三被告人辩护人辩护意见

1. 两名被告人事前并未参与杀人的共谋,没有参与实施杀人行为,仅仅是事后包庇,没有获取任何财物报酬。

2. 包庇动机源于对特摄作品的情感,法律认知浅薄,主观恶性较低,归案之后坦白全部事实,真诚悔过。恳请法庭酌情从轻,考虑缓刑适用可能性。

本院审理查明事实

结合大宝电影制片厂摄影棚、道具仓库两处勘验笔录;龟井修尸体法医鉴定报告,确认系匕首刺击造成失血死亡;松井秀豪大腿刺伤伤情鉴定;物证:作案匕首、哥美拉烧毁皮套残骸、现场遗留油漆脚印痕迹;步美关于果汁泼洒汗衫的证言;阿笠博士、少年侦探团、制片厂工作人员的证人询问笔录;三名被告人讯问录音录像、亲笔供述,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

一、犯罪客观事实

第一被告人松井秀豪,因被害人龟井修的不当炒作行为内心积怨,持匕首刺杀被害人,致其死亡,杀人既遂成立。

作案之后,为制造凶手跳楼自杀的假象,将哥美拉皮套点燃丢弃,案发地点处于电影制片厂厂区,周边堆放布景、道具,该行为产生公共危险,该当放火罪构成要件 。被告人刺伤自己大腿属于自伤行为,刑法不予以处罚;伪造脚印、苦肉计伪造遇袭伤情,属于本人为逃避追责实施,按照日本刑法通说,行为人毁灭伪造自己刑事案件证据,不成立证据毁灭罪,仅作为量刑从重情节评价。

第二被告人坂口友美、第三被告人安达僚太,明知松井秀豪实施杀人犯罪,仍然提供虚假证言,隐瞒案件真相,协助凶手逃避刑事追究,成立犯人隠避罪。二人没有参与杀人的共谋,没有参与杀人实行行为,仅成立事后包庇罪名。

被害人龟井修散布谣言、强行终结作品的行为,在情理上具有可责性,但不能成为剥夺他人生命的正当理由,仅可作为量刑斟酌要素。放火并未造成建筑物烧毁、人员伤亡的实害后果。两名包庇者出于对特摄作品的情感,没有收受利益,主观恶性相比普通包庇案件较轻。

采信证据清单

1. 大宝电影制片厂摄影棚、道具仓库现场勘验笔录;

2. 法医鉴定报告:龟井修系匕首刺击失血死亡;松井秀豪大腿刺伤伤情记录;

3. 物证:作案匕首、哥美拉烧毁皮套残骸、现场油漆脚印痕迹;

4. 阿笠博士、江户川柯南、吉田步美、圆谷光彦、小岛元太、制片厂工作人员证人询问笔录;

5. 松井秀豪、坂口友美、安达僚太全部讯问录音录像、亲笔自白书。

适用法律条文

1. 《日本刑法第199条》杀人罪:杀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五年以上惩役。

2. 《日本刑法第110条》放火罪:放火烧毁前两条以外之物,因而发生公共危险的,处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惩役。

3. 《日本刑法第103条》犯人隠避罪:藏匿犯人或者脱逃的囚犯,或者使其隐避的,处二年以下惩役或者二十万日元以下罚金。

4. 《日本刑法第45条、47条》合并罪,数罪并罚,有期惩役加重上限为重罪长期刑期加二分之一,不得超过各罪总和。

5. 《日本刑法第21条》未决羁押日数算入刑期。

6. 《日本刑法第25条》缓刑:被判处三年以下惩役或者禁锢,具备悔改情节,可以宣告缓刑。

判决理由

一、罪名认定

第一被告人松井秀豪,杀人罪、放火罪成立。

第二被告人坂口友美,犯人隠避罪成立。

第三被告人安达僚太,犯人隠避罪成立。

生命法益受刑法最高程度保护。即便被害人存在刺激被告人的不当言行,也不能允许以私力剥夺生命。松井秀豪虽属于激情行凶,但杀人完成之后,精心设计整套脱罪诡计:伪造脚印、自残制造苦肉计、放火焚烧皮套伪造跳楼自杀,意图完全误导侦查,主观恶性大。放火行为发生在制片厂厂区,周边存有大量易燃道具,具备现实公共危险,虽然未发生实害结果,依然应当予以处罚。

辩护人提出,激情犯罪、放火没有造成实害、被告人坦白悔罪,属于量刑可以酌情从轻的事由,本院予以接纳。

第二、第三被告人,并未参与杀人共谋,仅事后包庇。二人出于对特摄作品的执念,并非为金钱利益,归案后坦白悔过,综合情节,具备宣告缓刑的条件。

二、量刑情节综合评判

松井秀豪 从轻情节

① 无刑事前科,初犯;

② 杀人实行行为属于情绪激化后的激情犯罪,并非长期蓄谋谋杀;

③ 案件起因存在被害人不当炒作的诱因;

④ 归案后完整供述全部事实,当庭认罪悔罪;

⑤ 放火行为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厂房大面积烧毁的实害后果。

松井秀豪 从重情节

① 行凶发生在制片厂多人在场的公开场景,社会影响恶劣;

② 杀人之后周密策划多重伪装诡计,自残苦肉计、伪造现场、放火毁灭物证,积极追求逃脱刑事制裁;

③ 利用他人情感,引诱第三人帮助自己包庇罪行,将无关人员卷入刑事案件。

坂口友美、安达僚太

从轻:无前科;没有参与杀人共谋,无获利动机;包庇出于情感执念;归案如实供述,深刻悔罪。

从重:明知重大杀人案件,仍然提供虚假证言,严重妨害刑事侦查。

三、辩护意见评判

被害人的不当行为,仅能够作为量刑斟酌要素,不能正当化杀人行为。放火虽以伪造现场为目的,但厂区内客观存在公共危险,罪名成立。两名包庇者主观恶性较低,没有再犯危险性,符合缓刑要件。综合日本同类激情杀人、事后伪造现场判例,在检方求刑基础适度下调刑期。

判决主文

第一被告人松井秀豪,犯杀人罪,惩役12年;犯放火罪,惩役3年。依据合并罪规则,合并执行惩役13年。被告人未决羁押26日,计入本刑刑期。

第二被告人坂口友美,犯犯人隠避罪,惩役1年6个月。宣告缓刑3年。

第三被告人安达僚太,犯犯人隠避罪,惩役1年6个月。宣告缓刑3年。

本案扣押作案匕首、烧毁皮套残骸等物证留存归档;被害人物证遗物发还给被害人家属。

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第一被告人松井秀豪负担;第二、第三被告人诉讼费用予以免除。

权利告知

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以内,通过本院向东京高等裁判所提起上诉;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令和九年6月23日

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第一部

裁判长:杉本隆司

审判员:小野纱织

审判员:平野健

法庭书记官:田中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