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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名侦探柯南法院判决书

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令和九年(わ)第2146号

公诉机关

东京地方检察厅刑事部 检察官 森田健司

本案由警视厅米花警察署移交敷岛岛当地警署侦查终结,移送东京地方检察厅审查起诉。

被告人

上原康夫,男,38岁,原龙神号船员,日本国籍,无既往刑事前科。令和九年6月9日敷岛岛水军洞穴现场逮捕,现羁押于东京拘置所。

国选辩护人:佐伯浩介(东京法律援助中心)

案件相关证人

毛利小五郎、毛利兰、江户川柯南、三上武男(敷岛村村长)、三上铃、木下五郎、灯塔相关工作人员、岛上多名村民。被害人:龙神号船主以及多名船员,七年前海上遭加害死亡;滨田幸二(灯塔管理员,被武士刀刺杀身亡)。

案件经过:七年前台风之夜,载有巨额黄金的龙神号航行于近海海域,被告人上原康夫与滨田幸二二人共谋,意图夺取船上黄金。二人在海上对船主、其余船员实施暴力,将数名被害人推入海中杀害,之后故意凿沉龙神号船只,将劫掠得来的黄金搬运至敷岛岛被岛民忌讳的古代水军洞穴藏匿,二人约定待风波平息之后再来分配赃物。仅有船主的尸体被海浪冲到岸边,其余遇难者遗骸长期留存于水军洞穴之内,多年之后才被少年发现。

数年时间流逝,同案共犯滨田幸二产生独占全部黄金的想法,多次对被告人上原康夫进行威胁,扬言要将当年海上劫财杀人的旧案全部告发。上原康夫惧怕罪行曝光,决意杀害滨田幸二灭口,同时利用敷岛岛本地流传古代水军幽灵的民间传说,伪装成亡灵诅咒作案,以此掩盖自身罪行。

为扰乱侦查视线,被告人先后实施多起行为:在村长举办的演讲会场投掷火球,意图制造恐慌;深夜身着古代水军盔甲潜入旅馆,袭击毛利小五郎,制造鬼怪行凶的假象。之后引诱滨田幸二赴约,持武士刀将其刺杀致死。恰逢毛利小五郎追逐盔甲黑影,被告人自后方将毛利小五郎打晕,把滨田幸二的尸体放置在昏迷的毛利小五郎身旁,伪造现场,意图将杀人罪责嫁祸给外来的毛利小五郎,借村民之手将其认定为凶手,以此洗脱自己的嫌疑。

后续村长之女三上铃带领柯南进入水军洞穴,被告人尾随进入洞穴,企图将二人灭口。后续事态发展当中,被告人狗急跳墙挟持三上铃作为人质。柯南借助侦探徽章联络外部,同时依靠脚力增强鞋将被告人制服侦查机关在水军洞穴当中,发现龙神号遇害船员的白骨遗骸以及船员随身旧物;被告人手上留存搬运黄金、洞穴内行动造成的新鲜岩石划伤;现场查获作案使用的水军盔甲、火球相关道具;洞穴深处起获当年被劫掠的大批黄金金块。面对完整证据链,上原康夫对七年前海上强盗杀人、杀害滨田幸二、嫁祸毛利小五郎、挟持人质的全部罪行如实供述。全部人证物证归入侦查卷宗。

东京地方裁判所由裁判长:浅野隆、审判员:池田美咲、审判员:川岛彻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上原康夫强盗杀人罪(七年前海上案件)、杀人罪(杀害滨田幸二)、放火未遂罪、诬告陷害罪、人质胁迫罪一案。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国选辩护人到庭参加庭审,全部证据完成法庭质证,合议庭评议完毕,当庭宣判。

公诉指控事实

被告人上原康夫,七年前与滨田幸二共谋,在航行于海上的龙神号船舶之上,以非法占有船上巨额黄金为目的,对船主、多名船员实施暴力,将多名被害人推入海中致其溺亡,夺取船上黄金,故意凿沉船只,成立强盗杀人罪,多名被害人死亡,犯罪后果极其严重。

多年之后,因共犯滨田幸二意图独占赃物并且威胁告发旧案,被告人决意灭口,持武士刀刺杀滨田幸二致其死亡,成立杀人既遂罪。

为制造鬼怪作乱的假象,被告人在公开演讲会场投掷火球,着手实施放火行为,因客观原因没有引发重大火灾,成立放火未遂罪。

行凶完成之后,被告人打晕毛利小五郎,将尸体放置于其身旁,伪造罪案现场,意图让司法机关错误追究毛利小五郎的刑事责任,该行为成立诬告陷害罪。

案件败露之后,被告人在水军洞穴之内挟持三上铃作为人质,以此对抗抓捕,成立人质胁迫罪。

以上数项犯罪,属于未经判决确定的复数犯罪,依据刑法第45条合并罪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加重处罚。

从重情节:①七年前海上强盗杀人,一次性造成多名人员死亡,为夺取巨额财物剥夺多人生命,主观恶性极大;②事后多年,为掩盖旧罪又杀害昔日同谋,接连犯下命案;③利用地方民间鬼怪传说,刻意伪装亡灵作案,混淆侦查方向;④蓄意伪造现场,嫁祸无辜外来人员,意图让他人蒙受刑事追诉;⑤当众投掷火球,危害会场内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⑥案发败露之后挟持未成年人作为人质,抗拒抓捕;⑦巨额赃物长期藏匿,并无悔罪退赃的主动行为。

从轻情节:①被告人属于初犯,此前无刑事处罚记录;②归案之后,对全部犯罪事实完整供述,如实交代七年前海上旧案的全部细节;③赃物黄金已经被警方全部起获,没有造成财物的进一步流失。

结合日本海上强盗杀人、后续连环杀人、诬告陷害、挟持人质的同类判例,检方求刑:惩役22年。

被告人与辩护人答辩意见

被告人上原康夫供述

承认公诉书上指控全部犯罪事实。当年我和滨田幸二贪图船上的黄金,在台风夜里把船主还有船员全部推下海,凿沉龙神号,把黄金藏进水军洞穴。之后滨田幸二想要独吞黄金,还威胁要把过去的事情全部揭发,我只能选择杀掉他。为了不让怀疑落到自己身上,我就利用岛上水军幽灵的传说,扔火球、穿盔甲制造怪事。杀死滨田幸二之后,刚好毛利小五郎追过来,我就把他打晕,把尸体放在他身边,希望让他替我顶罪。后来柯南和三上铃进到洞穴,我想要灭口,走投无路之下挟持了三上铃。我知道自己罪孽深重,多条人命因我而死,愿意接受法庭作出的任何判决。

辩护人辩护意见

1. 七年前的海上强盗杀人案件,最初的犯罪共谋由滨田幸二主导,被告人属于共犯,并非犯意的发起者,请求法庭在量刑当中予以斟酌。

2. 杀害滨田幸二的行为,源于滨田幸二独占赃物并且持续威胁告发,被告人长期处于被胁迫的心理压力之下,属于受逼迫之下实施的犯罪。

3. 诬告陷害行为,只是伪造现场,并未向公职机关主动提交虚假告发材料,该行为的危害程度有限,请求适度评价该罪名。

4. 放火属于未遂,没有造成人员烧伤、建筑烧毁的实际损害后果;挟持人质行为持续时间较短,人质没有遭受实质性人身伤害。

5. 被告人归案之后全程坦白供述,黄金全部被追回,没有财产损失,恳请法庭在检方求刑基础上予以从轻裁量。

本院审理查明事实

结合敷岛岛演讲会场、旅馆、水军洞穴多处现场勘验笔录;洞穴内白骨遗骸的法医考古鉴定报告;滨田幸二尸体法医鉴定报告;物证:作案武士刀、水军盔甲、火球作案道具、洞穴内起获黄金金块、被告人手部岩石划伤身体检查记录;毛利小五郎、毛利兰、三上武男、三上铃、岛上村民等证人询问笔录;被告人讯问录音录像、亲笔供述,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

一、犯罪客观事实

被告人上原康夫,与滨田幸二共谋,以夺取船上黄金为目的,在海上龙神号船舶对船主、船员实施暴力,将多名被害人推入海中溺亡,夺取黄金,凿沉船只,该行为完全符合强盗杀人罪构成要件,多名被害人死亡,犯罪后果重大。

之后因同案犯滨田幸二威胁告发旧罪,被告人持武士刀刺杀滨田幸二,造成被害人当场死亡,杀人既遂成立。

被告人在公开会场投掷火球,着手实施放火行为,因客观条件没有酿成重大火灾,成立放火未遂罪。杀人完成之后,打晕毛利小五郎,移动尸体布置现场,意图使侦查机关错误将毛利小五郎认定为凶手,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成立诬告陷害罪。

案件败露,被告人挟持未成年人三上铃作为人质对抗抓捕,成立人质胁迫罪。

上述各项犯罪行为相互独立,属于合并罪,依据刑法45、47条实行数罪并罚,有期惩役加重上限为重罪长期刑期加二分之一,不得超过各罪总和。

滨田幸二后续的威胁行为,不能正当化被告人的杀人行为。即便遭受胁迫,法律仍然不允许以私力剥夺他人生命。七年前海上强盗杀人造成多人死亡,属于性质极其恶劣的财产类恶性杀人犯罪。辩护人提出滨田幸二主导共谋、后续威胁施压等情节,仅能够作为量刑斟酌要素,不能够免除或者大幅减轻被告人的罪责。本案黄金全部被起获,属于事后侦查追缴,并非被告人主动退赃。

采信证据清单

1. 敷岛岛演讲会场、旅馆、水军洞穴多处现场勘验笔录;

2. 洞穴白骨遗骸法医鉴定报告,确认系龙神号遇难船员;滨田幸二尸体法医鉴定报告,确认系武士刀刺击致死;

3. 物证:作案武士刀、水军盔甲、火球作案道具、洞穴扣押黄金金块;被告人手部岩石划伤身体检查记录;

4. 毛利小五郎、毛利兰、三上武男、三上铃、岛上多名村民证人询问笔录;

5. 被告人全部讯问录音录像、亲笔自白书。

适用法律条文

1. 《日本刑法第236条、240条》强盗杀人罪:强盗致人死亡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七年以上惩役。

2. 《日本刑法第199条》杀人罪:杀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五年以上惩役。

3. 《日本刑法第108条、112条》放火罪以及放火未遂的处罚规定。

4. 《日本刑法第172条》诬告陷害罪:以使他人受刑事或者惩戒处分为目的,作虚假告发的,处三个月以上十年以下惩役。

5. 《日本刑法第226条之二》人质胁迫罪,逮捕、监禁他人作为人质的,处二年以上惩役。

6. 《日本刑法第45条、47条》合并罪,数罪并罚,有期惩役加重上限为重罪长期刑期加二分之一,不得超过各罪总和。

7. 《日本刑法第21条》未决羁押日数算入刑期。

判决理由

一、罪名认定

被告人上原康夫,强盗杀人罪、杀人罪、放火未遂罪、诬告陷害罪、人质胁迫罪全部成立。

生命法益与财产法益均受刑法严格保护。被告人首先为抢夺黄金,在海上船舶实施强盗杀人,造成多名人员死亡,犯罪根源出于贪婪。多年之后,为掩盖早年犯下的滔天罪行,又杀害昔日同伙,继续制造犯罪。刻意利用民间鬼怪传说迷惑民众,伪造现场嫁祸无辜外来人员,意图让无辜者承受牢狱之灾;公开场合投掷火球危害公共安全;败露之后挟持未成年人作为人质抗拒抓捕,整体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极高。

辩护人提出,早期犯意由滨田幸二主导、后期遭受滨田幸二威胁、放火未遂、人质未造成实质伤害、归案坦白、赃物被追回等情节,属于量刑上可以酌情考量的从轻事由,本院予以接纳。但是上述情节不足以抵消本案多条人命被害的严重罪责。

二、量刑情节综合评判

从轻情节

① 被告人无刑事前科;

② 归案之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完整交代七年前海上旧案;

③ 被劫掠的黄金全部被侦查机关起获,没有造成财物继续流失;

④ 放火未遂,没有造成烧毁建筑、人员灼伤的实际损害;挟持人质过程中,人质没有遭受身体上的实质伤害。

从重情节

① 七年前海上强盗杀人,出于贪财,一次性杀害多名被害人,犯罪后果极其严重;

② 为掩盖旧罪,再次实施杀人行为,接连剥夺他人生命;

③ 利用民间鬼怪传说,刻意制造灵异假象,扰乱侦查;

④ 伪造罪案现场,蓄意嫁祸无辜第三者,意图使他人蒙受刑事追诉;

⑤ 在人员聚集的公开会场投掷火球,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

⑥ 犯罪败露之后挟持未成年人作为人质,抗拒司法抓捕。

三、辩护意见评判

共犯滨田幸二在案件当中的作用以及后续的威胁行为,可以在量刑当中予以斟酌,但不能成为被告人实施强盗杀人、后续杀人嫁祸的正当理由。诬告陷害虽没有主动向官方递交书面告发,但伪造现场嫁祸他人的行为已经着手,罪名成立。综合日本同类海上强盗杀人、后续连环犯罪的判例,在检方求刑基础适度下调刑期。

判决主文

被告人上原康夫,犯强盗杀人罪,惩役18年;犯杀人罪,惩役14年;犯放火未遂罪,惩役4年;犯诬告陷害罪,惩役3年;犯人质胁迫罪,惩役5年。依据合并罪规则,合并执行惩役20年。

被告人自逮捕之日起未决羁押的28日,计入本刑刑期。

本案扣押武士刀、水军盔甲、火球作案道具、黄金金块等物证留存归档;遇难者遗骸、遗物发还给被害人家属。

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人上原康夫负担。

权利告知

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以内,通过本院向东京高等裁判所提起上诉;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令和九年6月16日

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第一部

裁判长:浅野隆

审判员:池田美咲

审判员:川岛彻

法庭书记官:中野拓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