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令和九年(わ)第1426号
公诉机关
东京地方检察厅刑事部 检察官 吉冈达也
本案由警视厅米花警察署侦查终结,移送东京地方检察厅审查起诉。
被告人
竹下裕信,男,29岁,满天堂电玩公司游戏设计师,日本国籍,无既往刑事前科。令和九年4月14日米花酒店爆炸案件现场逮捕,现羁押于东京拘置所。
国选辩护人:森田浩司(东京法律援助中心)
相关关系人
中岛英明,本案关联人员,因向不明地下组织出卖大量顶尖计算机程序员名单另案处理。
被害人:龙舌兰(身份不明,黑衣组织成员,爆炸当场死亡)。
案件相关证人
江户川柯南、毛利小五郎、毛利兰、目暮十三、上田光司、中岛英明。
案件经过:被告人竹下裕信,其前女友良美曾与同事中岛英明交往,遭受中岛英明情感玩弄之后遭到抛弃,良美精神绝望选择自杀。竹下裕信内心对中岛英明怀有深重怨恨,决意制造爆炸将其杀害复仇。
被告人自行制作爆炸装置,将炸弹安置于自己的参会公文包内部。米花酒店满天堂电玩新作发布会现场,被告人借游玩拳击游戏制造现场混乱,调换参会人员的身份号码牌,意图让装有炸弹的公文包流转至中岛英明手中,计划在中岛英明持有该公文包之时引爆炸弹致其死亡。作案之前,被告人还预先寄出恐吓信,伪装成恐怖分子威胁发布会,意图扰乱警方侦查方向。
案发发生意料之外的变数:中岛英明身负巨额债务,秘密与黑衣组织成员龙舌兰进行地下交易,以交换同款外观公文包的方式,出卖大批全球顶尖程序员名单换取报酬。装有炸弹的公文包经由交换,意外落入龙舌兰手中。龙舌兰拿到公文包之后进入酒店男厕所,炸弹发生剧烈爆炸,龙舌兰当场被炸身亡。被告人原本目标杀害的中岛英明安然无恙。
爆炸发生之后,毛利小五郎、江户川柯南、毛利兰正在发布会现场。柯南本打算使用手表麻醉枪麻醉毛利小五郎进行推理,麻醉针意外射中小兰随身钥匙扣;柯南无意触碰小兰身体,小兰回旋踢,将本就昏沉的毛利小五郎撞击梁柱造成头部撞击昏迷。柯南使用领结式变声器,借昏迷的毛利小五郎展开推理。
侦查机关收集到关键证据:竹下裕信所持有的钥匙可以打开发生爆炸、原本分配给中岛英明的公文包;号码牌存在人为调换痕迹;预先寄出的恐吓信物证。面对完整证据链,竹下裕信如实供述自己制作炸弹、调换号码牌意图杀害中岛英明,却意外造成龙舌兰死亡的全部事实。
另案查明:中岛英明,为获取金钱报酬,向身份不明的地下组织出卖大量计算机程序员个人名单,该行为另案移送检察厅处理。黑衣组织事后为清除线索,将原本预定和龙舌兰接头的大黑大厦酒吧引爆销毁,相关组织人员未能抓获。全部人证物证归入侦查卷宗。
东京地方裁判所由裁判长:小野贤治、审判员:久保沙织、审判员:山本健吾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竹下裕信杀人罪、爆炸物取缔罚则违反罪一案。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国选辩护人到庭参加庭审,全部证据完成法庭质证,合议庭评议完毕,当庭宣判。
公诉指控事实
被告人竹下裕信,因前女友良美被中岛英明情感伤害后自杀,对中岛英明产生确定杀人故意。自行制作爆炸装置,利用发布会同款公文包、调换参会号码牌,计划使中岛英明持有炸弹公文包并将其炸死。
因无法预见的第三人秘密交易,装有炸弹的公文包流转至龙舌兰手中,爆炸造成龙舌兰当场死亡。依据日本判例所采纳的法定符合说,行为人具有杀人的故意,实际发生他人死亡结果,同一构成要件之内的客体错误不阻却杀人既遂的故意成立。被告人对龙舌兰成立杀人既遂,对原本目标中岛英明成立杀人未遂,一行为触犯数罪名,属于观念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被告人自行制作用于杀人目的爆炸物,同时触犯爆炸物取缔罚则,该行为服务于杀人目的,同样作为观念竞合,以杀人罪处断。
从重情节:①事前周密预谋,自行制作杀伤性爆炸装置,在人员密集的酒店发布会场所实施犯罪,存在危及现场大量无关参会人员生命身体的公共危险;②事前寄送恐吓信,伪装恐怖袭击,意图干扰侦查;③爆炸造成一人实际死亡的严重后果。
从轻情节:①被告人无刑事前科;②犯罪动机源于前女友遭受情感伤害后自杀,存在值得斟酌的诱因;③被告人并未追求龙舌兰死亡,该死亡结果属于计划之外的打击错误;④归案之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结合日本爆炸手段杀人、方法错误的同类判例,检方求刑:惩役16年。
被告人与辩护人答辩意见
被告人竹下裕信供述
承认公诉书上指控的全部事实。供述自己的目标自始至终只有中岛英明一人,想要为死去的良美复仇,从来没有想要杀害龙舌兰,完全不知道现场存在黑衣组织的秘密交易。自己制作炸弹、调换号码牌,寄出恐吓信全部是针对中岛英明。爆炸之后得知死去的是陌生男子,内心十分震惊。明白制造爆炸本身会牵连周围无辜人员,犯下不可挽回的大错,对于死者家属深感愧疚,愿意接受法庭判决。
辩护人辩护意见
1. 被告人主观杀人对象仅限于中岛英明,龙舌兰死亡是完全超出被告人预见范围的偶然结果,属于典型方法错误,请求法庭量刑时充分考量该客观事实,不应将杀害计划之外第三人的责任做过重评价。
2. 案件诱因来源于前女友良美遭受情感伤害后自杀,该悲剧对被告人精神造成巨大冲击,是诱发犯罪的重要背景。被告人原本无暴力犯罪前科。
3. 被告人归案之后全程坦白,没有隐瞒,当庭悔罪,再犯危险性较低。作案虽处在人员密集会场,但主观上极力希望爆炸只针对目标人物,并非放任无差别伤害,恳请法庭在检方求刑基础予以从轻裁量。
本院审理查明事实
结合米花酒店爆炸现场勘验笔录、法医尸体鉴定报告;物证:发生爆炸的公文包残骸、号码牌物证、恐吓信原件、钥匙比对材料;江户川柯南、毛利小五郎、毛利兰、目暮十三、上田光司、中岛英明询问笔录;被告人讯问录音录像、亲笔供述,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
一、犯罪客观事实
被告人竹下裕信,因前女友良美受中岛英明情感伤害自杀,对中岛英明产生杀人故意。自制爆炸装置,利用发布会同款公文包,调换参会号码牌,意图使中岛英明持有炸弹公文包并将其杀害,同时寄出恐吓信伪装恐怖袭击干扰侦查。
因中岛英明与龙舌兰实施不为被告人所知的秘密公文包交换交易,装有炸弹的公文包转移至龙舌兰手中,爆炸发生,龙舌兰当场死亡,中岛英明未遭受伤害。
日本判例采法定符合说,行为人具有“杀人”的故意,发生他人死亡结果,即便实际被害者并非行为人原本锁定对象,同一构成要件内的事实错误,不否定杀人既遂故意成立。被告人一行为同时造成对中岛英明杀人未遂、对龙舌兰杀人既遂,属于观念竞合,从一重罪即杀人既遂处罚。
被告人以杀人目的自制爆炸物,同时触犯爆炸物取缔罚则,该行为作为实现杀人的手段行为,同样属于观念竞合,不数罪并罚,以杀人罪论处。
被害人龙舌兰本身属于地下犯罪组织成员,该身份不影响生命法益受刑法保护;中岛英明出卖情报的行为另案处理,不能成为被告人私力复仇的正当理由。即便存在情感悲剧的背景,法律禁止公民自行使用爆炸手段剥夺他人生命,该背景仅作为量刑酌定从轻情节考量。
作案地点为人员密集的酒店发布会,爆炸装置本身具备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高度公共危险性,属于量刑从重事由。
采信证据清单
1. 米花酒店案发现场勘验笔录,爆炸位置、公文包残骸、号码牌物证位置记录;
2. 法医鉴定报告,确认龙舌兰死于炸弹爆炸冲击;
3. 物证:爆炸公文包残骸、调换过的参会号码牌、恐吓信原件、钥匙比对材料;
4. 江户川柯南、毛利小五郎、毛利兰、目暮十三、上田光司、中岛英明证人询问笔录;
5. 被告人全部讯问录音录像、亲笔自白书。
适用法律条文
1. 《日本刑法第199条》杀人罪:杀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五年以上惩役。
2. 《日本刑法第54条第1项》观念竞合,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之时,按照最重之罪的刑罚处断。
3. 《日本刑法第48条》刑罚量定,裁判应当综合考量犯罪动机、手段、起因、犯后态度全部情状裁量刑罚。
4. 《爆炸物取缔罚则第一条》以伤害他人身体为目的使用爆炸物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七年以上惩役。
本院判决理由
一、罪名认定
被告人竹下裕信,杀人罪成立。
人的生命法益受到刑法最高层级保护。被告人出于复仇动机,自行制作杀伤性爆炸装置,在人员密集的酒店会场策划杀人犯罪,行为本身具备危及大量无关人员的重大公共危险,造成一名第三人实际死亡,犯罪危害性重大。
本案属于刑法上典型的方法(打击)错误,被告人本意杀害中岛英明,因无法预见的第三方秘密交易,导致龙舌兰死亡。依据日本最高裁判所判例采用的法定符合说,不阻却杀人既遂的故意成立。但该死亡结果超出被告人的计划预想,量刑阶段应当予以斟酌。
同时本案存在酌定从轻背景:被告人无前科,犯意的产生与前女友的悲剧存在密切关联;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罪行,当庭悔罪。
二、量刑情节综合评判
从轻情节
① 被告人无任何刑事前科;
② 犯意诱发与前女友良美遭受情感伤害后自杀的悲剧存在密切关联;
③ 龙舌兰死亡属于行为人计划之外的偶然结果,被告人自始没有针对龙舌兰的杀害动机;
④ 归案之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当庭真诚悔罪。
从重情节
① 属于事前周密预谋的犯罪,自行制作杀伤性爆炸装置;
② 作案地点为人员密集的酒店发布会,爆炸行为客观上具备危及不特定多数参会人员生命身体的高度公共危险;
③ 事前寄送恐吓信,伪装恐怖袭击,意图误导侦查机关;
④ 爆炸实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三、辩护意见评判
辩护人所提关于打击错误、案件背景、坦白悔罪的辩护事由本院予以采纳。但私力复仇不能被法律容许,结合同类爆炸杀人判例,对宣告刑期予以适度下调。
判决主文
被告人竹下裕信,犯杀人罪,惩役14年。
被告人自逮捕之日起未决羁押的24日,计入本刑刑期。
本案扣押公文包残骸、号码牌、恐吓信等物证留存归档,其余遗物发还给被害人家属。
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人竹下裕信负担。
权利告知
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以内,通过本院向东京高等裁判所提起上诉;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令和九年4月21日
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第一部
裁判长:小野贤治
审判员:久保沙织
审判员:山本健吾
法庭书记官:高桥和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