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令和九年(わ)第1187号
公诉机关
东京地方检察厅刑事部 检察官 池田贵史
本案由警视厅米花警察署侦查终结,移送东京地方检察厅审查起诉。
被告人
秀念,男,24岁,山泥寺修行僧人,日本国籍,无既往刑事前科。令和九年3月17日山泥寺案件现场逮捕,现羁押于东京拘置所。
国选辩护人:佐藤良和(东京法律援助中心)
案件相关证人
江户川柯南、毛利小五郎、毛利兰、目暮十三、宽念、屯念、木念。
案件经过:两年前,山泥寺住持天永和尚,因反对自己孙女菊乃与忠念相恋私奔,利用引水灌水的宏大手法,将忠念杀害,伪装成雾天狗传说作祟上吊自杀,掩盖杀人罪行,该案件当年被错误定性为自杀,司法机关未能发现真相。忠念系被告人秀念的亲兄长。
秀念在知晓兄长实为被天永杀害之后,内心埋下复仇的念头。为查明完整作案手法,秀念隐姓埋名,刻意进入山泥寺出家修行,潜伏长达半年时间,暗中调查、复原天永当年的整套犯罪诡计,决意使用完全相同的手法向天永复仇。
案发当夜,秀念将天永和尚勒扼致窒息死亡,把尸体搬运至高耸空旷的修行室,放置在充气橡皮艇之上,以塑料布隔绝水流,避免尸体被水浸湿。使用胶带密封修行室大门全部门缝,从小气窗爬出室外。将拼接密封完成的长木板架设,一端对接山间瀑布出水口,另一端搭在修行室天窗,引导大量山泉水灌入修行室内部。之后钻回室内,封闭气窗。
随着房间水位不断上涨,橡皮艇承载尸体一同漂浮升高。当水位到达十米房梁高度,秀念站在橡皮艇上,使用绳索将天永的尸体捆绑吊挂于房梁之上。完成吊挂尸体之后,由天窗离开修行室。来到建筑外侧,挥动斧头凿破修行室墙壁,室内积蓄的数十吨山泉水在巨大水压之下冲破墙体缺口,瞬间倾泻流出。水流退去之后,现场只留下高悬在十米横梁上的尸体,制造出不可能犯罪,附会雾天狗妖怪传说。作案结束后,被告人将橡皮艇、引水木板等作案工具销毁处理。
次日案发,现场房门内部锁闭,室内无登高工具,墙壁留有内部破开的大洞,尸体高悬,众人皆认为是雾天狗作祟。毛利小五郎、江户川柯南、毛利兰因汽车爆胎留宿寺庙,介入案件侦查。柯南发现木板缝隙裹挟的瀑布樱花花瓣、胶带指纹、秀念的言语破绽,破解整套灌水浮力诡计。毛利小五郎意外摔倒撞击头部陷入昏迷,柯南使用纽扣式扩音器,借小五郎的声音完成全部推理。面对完整证据链,秀念坦白杀害天永,以及兄长忠念两年前被天永谋害的全部事实。侦查机关根据秀念供述,重新核查两年前忠念死亡旧案,确认天永杀害忠念的犯罪事实,因天永已经死亡,依据刑事诉讼法,对天永所涉杀人案件予以公诉不受理处理。全部人证物证归入侦查卷宗。
东京地方裁判所由裁判长:白川浩、审判员:森川由纪、审判员:斋藤健一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秀念杀人罪一案。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国选辩护人到庭参加庭审,全部证据完成法庭质证,合议庭评议完毕,当庭宣判。
公诉指控事实
被告人秀念,得知亲兄长忠念两年前被山泥寺住持天永和尚蓄意杀害,案件被伪装自杀掩盖,无法通过当时司法途径得到正义,由此产生复仇杀人的确定故意。
被告人刻意潜伏寺庙半年,摸清被害人天永当年的作案手法,复刻灌水浮尸的诡计,夜晚勒杀天永,利用瀑布引水灌满修行室,依靠浮力将尸体抬升至十米横梁悬挂,之后破开墙壁泄水,销毁作案工具,借助当地雾天狗妖怪传说掩盖人为凶杀,杀人既遂。
本案属于经过长期预谋的复仇杀人,作案手法工程量巨大,刻意制造广义密室、超自然传说假象,迷惑侦查。引水木板缝隙留存的樱花花瓣、胶带上面被告人指纹、被告人供述、多名证人证言,形成完整证据链。被告人归案之后,如实供述全部作案事实,同时揭发两年前天永杀害忠念的被埋没旧案。
公诉法律主张
1. 被告人以杀人故意,以绳索勒扼方式剥夺天永生命,符合《日本刑法第199条》杀人罪既遂的构成要件。
2. 从重情节:①属于长期周密筹划的预谋杀人,潜伏寺庙半年,完整复刻被害人旧的犯罪手法,犯罪计划完备;②作案手法复杂,刻意制造不可能犯罪现场,利用民间妖怪传说干扰侦查。
3. 从轻情节:①被告人无刑事前科;②犯罪动机来源于亲兄长被被害人杀害,旧案当年被伪装自杀,正义未能实现,存在值得斟酌的重大诱因;③归案之后完整坦白全部罪行,揭发两年前被掩盖的杀人旧案,使得冤案得以昭雪;④当庭深刻悔罪。
4. 关于旧案处理:被害人天永已经死亡,按照《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39条》,犯罪嫌疑人死亡时,应当作出公诉不受理裁定,旧案不再对天永进行刑事审判。
结合日本亲属遭杀害后复仇杀人同类判例,检方求刑:惩役14年。
被告人与辩护人答辩意见
被告人秀念供述
承认公诉书上记载的全部事实。供述兄长忠念与菊乃相爱,却被天永用这套灌水的诡计杀害,伪装成雾天狗作祟的自杀。当年所有人都以为兄长是自杀,凶手逍遥法外,寺庙的名声被保全,兄长的冤屈无处诉说。自己潜伏寺庙,就是要以同样的手法,让天永体会兄长死亡的处境。自己知道应当寻求警察,但是当年没有任何人发现真相,内心被仇恨支配犯下罪行。如今明白私刑复仇不能代替国家司法,对于夺走他人生命深深忏悔,希望兄长的冤案能够得到世人知晓。愿意接受法庭作出的判决。
辩护人辩护意见
1. 本案发生根源,在于被害人天永先行实施杀人犯罪,将忠念杀害之后伪装自杀,使得亲人死亡的真相被掩埋,司法未能及时发现犯罪,是诱发被告人犯意的核心背景,请求法庭充分斟酌该酌定情节。
2. 被告人无任何前科,人格原本并无暴力倾向,是兄长蒙冤死去长期压抑,才走上犯罪道路。归案之后主动揭发两年前被彻底掩盖的杀人旧案,使得冤案得以重见天日,具备酌定从轻的价值。
3. 被告人当庭真诚悔罪,再犯危险性较低,恳请法庭在检方求刑基础之上予以从轻裁量。
本院审理查明事实
结合山泥寺修行室现场勘验笔录、法医尸体鉴定报告;物证:带有樱花花瓣残留的引水木板碎片、密封门缝胶带残件、绳索;江户川柯南、毛利小五郎、毛利兰、目暮十三、宽念、屯念、木念询问笔录;被告人讯问录音录像、亲笔供述,同时结合对两年前忠念死亡旧案的复核材料,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
一、杀人罪客观事实
被告人秀念,因亲兄长忠念被天永和尚杀害,案件被伪装自杀,无法获得正义,经过长达半年潜伏谋划,复刻灌水浮力诡计,夜间勒杀天永和尚,利用瀑布引水灌满高大修行室,依靠水体浮力将尸体抬升,悬挂于十米房梁,之后破开墙壁泄水,销毁工具,借助雾天狗传说制造不可能犯罪现场,杀人既遂。加害行为与天永死亡结果之间因果关系明确,杀人罪成立。
被害人天永先行犯下杀人重罪,并且成功掩盖罪行,在伦理层面存在重大过错。但是,日本近代刑法早已废除血亲复仇的正当性,公民个人不允许动用私刑剥夺他人生命,即便是亲属蒙受不法侵害,救济途径应当是向侦查机关报案,依靠国家刑事司法实现正义,私人复仇不能阻却杀人行为的违法性,该背景仅能够作为量刑阶段的酌定从轻情节予以考量。
二、旧案的法律评价
根据被告人供述与现场复核,确认两年前天永杀害忠念的事实客观存在,但是行为人天永已经死亡,依据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天永的公诉予以不受理处理,不在本案当中追究天永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揭发旧案,使得冤案真相大白,属于量刑上有利情节。
采信证据清单
1. 山泥寺修行室现场勘验笔录,墙体破口、天窗、胶带残件、引水木板碎片位置记录;
2. 法医鉴定报告,确认天永和尚死因系颈部绳索勒扼造成机械性窒息死亡;
3. 物证:引水木板碎片(裹挟瀑布上游樱花花瓣)、密封门缝胶带残件、作案绳索;
4. 江户川柯南、毛利小五郎、毛利兰、目暮十三、宽念、屯念、木念证人询问笔录;
5. 被告人全部讯问录音录像、亲笔自白书;
6. 两年前忠念死亡旧案复核材料。
适用法律条文
1. 《日本刑法第199条》杀人罪:杀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五年以上惩役。
2. 《日本刑法第48条》刑罚量定,裁判应当综合考量犯罪动机、手段、起因、犯后态度全部情状裁量刑罚。
3. 《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39条》,被告人死亡之时,应当作出公诉不受理的裁定。
本院判决理由
一、罪名认定
被告人秀念,杀人罪成立。
生命法益受到刑法最高层级保护。即便亲属遭受严重不法侵害,法律也不允许个人实施私力复仇剥夺他人生命。被告人经过半年潜伏筹划,完整复刻被害人的犯罪诡计,手法复杂,刻意利用妖怪传说制造不可能犯罪,干扰侦查,犯罪计划性很强。
但是,本案存在特殊的酌定从轻背景:被害人天永本身就是旧案的杀人凶手,当年成功掩盖罪行,导致亲人被害的真相长期埋没;被告人归案之后主动揭发该陈年冤案,使得被掩盖的杀人事实公之于众,并且被告人无前科,归案之后坦白全部事实,当庭悔罪,以上情节量刑应当予以充分斟酌。
二、量刑情节综合评判
从轻情节
① 被告人无任何刑事前科;
② 犯罪动机源于亲兄长被被害人杀害,旧案被伪装自杀,当年司法未能发现真相,存在值得同情的案件背景;
③ 归案之后如实供述全部罪行,主动揭发两年前被彻底掩盖的杀人旧案,促成冤案真相大白;
④ 当庭真诚悔罪。
从重情节
① 属于长期预谋的杀人案件,潜伏寺庙半年,完整设计复刻整套宏大犯罪诡计;
② 刻意制造广义密室,借助民间妖怪传说伪装超自然现象,意图迷惑侦查机关。
三、辩护意见评判
血亲蒙冤的痛苦值得同情,但是不能成为私刑杀人的正当理由。辩护人提出的从轻事由本院予以采纳,结合同类复仇杀人判例,对宣告刑期予以适度下调。
判决主文
被告人秀念,犯杀人罪,惩役12年。
被告人自逮捕之日起未决羁押的23日,计入本刑刑期。
本案扣押木板碎片、胶带残件、作案绳索作为证据留存归档,其余遗物发还给被害人家属。
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人秀念负担。
权利告知
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以内,通过本院向东京高等裁判所提起上诉;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令和九年3月24日
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第一部
裁判长:白川浩
审判员:森川由纪
审判员:斋藤健一
法庭书记官:井上拓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