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令和九年(わ)第0247号
公诉机关
东京地方检察厅刑事部 检察官 永井裕树
本案由警视厅米花警察署侦查终结,移送东京地方检察厅审查起诉。
被告人
山内正弘,男,58岁,堀田家别墅管家,日本国籍,无刑事前科。令和九年1月14日于山间别墅现场逮捕,现羁押于东京拘置所。
国选辩护人:三浦健司(东京法律援助中心)
案件相关证人
毛利小五郎、毛利兰、江户川柯南、目暮十三警部、堀田浩一、堀田良二、堀田文子。
案件经过:被告人山内正弘之子山内健太郎本为钢琴演奏者,与堀家长女堀田文子相恋,向堀田耕作请求准许二人结婚,遭到堀田耕作激烈反对,双手被堀田耕作踩伤,彻底断送钢琴演奏生涯,山内健太郎绝望驾车坠崖自杀。被告人悲痛万分,隐姓埋名应聘成为堀田家别墅管家,潜伏五年伺机复仇。被告人误将悲剧部分责任归罪于堀田文子,认为文子抛弃自己儿子,计划将堀田耕作、堀田文子二人全部杀害。
在堀田耕作生日宴会期间,被告人利用园艺工作能够接触硫磺、化肥、摩擦火柴的便利,自制摩擦触发式爆炸装置,趁次子堀田良二放置威士忌礼盒之机,将炸弹安置于礼盒木盒夹层。同时下药将堀田良二迷晕,关押于别墅仓库,制造良二作案后畏罪潜逃的假象,嫁祸堀田良二。堀田耕作回到卧室滑动开启礼盒,触发炸弹发生剧烈爆炸,堀田耕作当场被炸死亡。
之后被告人对堀田文子的私家车进行改装,改动刹车与气囊结构,意图令文子驾车时气囊异常弹出,车辆失控坠崖,完成第二起杀人。江户川柯南识破全部诡计,提前告知堀田文子不要驾驶该车辆,阻止杀人既遂。警方在被告人房间搜出制作爆炸物剩余原材料、其子山内健太郎的照片等物证。柯南使用手表麻醉枪使毛利小五郎昏睡,借沉睡小五郎完成全部推理。真相揭开,被告人得知堀田文子始终深爱其子,从未背叛,精神崩溃,如实供述全部罪行,被警方逮捕归案,全部人证物证归入侦查卷宗。
东京地方裁判所由裁判长:三上隆、审判员:吉冈纱月、审判员:长谷川达雄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山内正弘杀人罪、杀人未遂罪、非法制造爆炸物罪、逮捕监禁罪一案。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国选辩护人到庭参加庭审,全部证据完成法庭质证,合议庭评议完毕,当庭宣判。
公诉指控事实
被告人山内正弘因儿子山内健太郎遭受堀田耕作伤害、继而自杀身亡,内心积怨,决意复仇。被告人误认为堀田文子背弃其子,遂将堀田耕作、堀田文子均列为杀害目标。
被告人利用管家身份,获取硫磺、园艺化肥、摩擦火柴等原料,自行组装摩擦触发式自制爆炸装置。在堀田耕作生日宴会当晚,趁次子堀田良二将威士忌礼盒放置客厅,拆开礼盒,将爆炸装置安置于礼盒木盒夹层。同时投放药物将堀田良二迷晕,锁闭于别墅仓库之内,刻意制造堀田良二作案之后畏罪逃跑的假象,意图使司法机关错误将堀田良二认定为本案凶手。
堀田耕作返回卧室,滑动开启威士忌礼盒盒盖,摩擦触发爆炸物,卧室发生剧烈爆炸,堀田耕作当场被炸身亡。
完成第一起杀人之后,被告人暗中对堀田文子的汽车实施改装,改动刹车与气囊机构,期待堀田文子驾驶车辆时气囊非正常弹出,造成车辆坠崖死亡结果,着手实施针对堀田文子的杀人行为。因江户川柯南及时发现车辆陷阱,阻止堀田文子驾驶该车,该杀人行为未能造成死亡结果。
侦查人员在被告人居住房间查获制造爆炸物剩余原材料、其子山内健太郎的照片等物证。柯南以沉睡小五郎形式完整还原全部作案手法。被告人得知堀田文子一直深爱其子,不存在抛弃背叛行为,重大误会被揭开之后,精神崩溃,对全部犯罪事实予以供述。到案之后,被告人对犯罪事实大体承认,对自身复仇行为抱有悔恨。
公诉法律主张
1. 被告人以杀人故意,自制爆炸装置,安置于礼盒之中,诱发爆炸致使堀田耕作当场死亡,发生死亡结果,成立《日本刑法199条》杀人罪既遂。被告人自行组装具备杀伤能力爆炸装置,同时触犯爆炸物取缔罚则,该行为属于杀人的手段行为,结合判例,主要法益侵害为人的生命,以杀人罪作为主罪名评价,非法制造爆炸物作为从重量刑情节考量 。
2. 针对堀田文子,改装汽车制造致命陷阱,着手实施剥夺生命行为,因外部介入未能实现死亡结果,成立《日本刑法199、203条》杀人未遂罪。
3. 使用药物迷晕堀田良二,关押于仓库,剥夺人身自由,成立《日本刑法281条》逮捕监禁罪。将堀田良二囚禁,目的是嫁祸其为爆炸杀人案凶手,该动机作为量刑从重情节。本案被告人并未向侦查机关提交虚假控告,不满足虚假告诉罪构成要件,不成立诬告罪。
4. 从重情节:①被告人长期潜伏五年,完整策划复仇犯罪,犯罪计划性极强;②使用自制爆炸物实施杀人,爆炸同时具备损毁建筑、波及别墅内其余人员的公共危险性;③将无辜的堀田良二迷晕关押,刻意嫁祸,使其面临重大刑事嫌疑;④意图连续杀害两名被害人;⑤爆炸造成卧室建筑严重损毁,财产损害巨大。
5. 从轻情节:①被告人无刑事前科;②犯罪缘起于儿子遭受伤害后自杀的家庭悲剧;③案件存在事实误会,被告人误判堀田文子的人物立场;④真相大白之后被告人如实供述,流露悔罪态度。
结合日本复仇动机、自制爆炸物杀人的同类判例,检方求刑:惩役18年 。
被告人与辩护人答辩意见
被告人山内正弘供述
承认全部公诉事实。供述儿子的悲剧让自己痛不欲生,潜伏五年只为复仇。自己一直以为堀田文子抛弃了健太郎,所以将她一并视作仇人。直到得知文子一直留存二人定情吊坠,始终深爱健太郎,才明白自己犯下巨大错误。对于夺走堀田耕作生命,牵连无辜的堀田良二,内心充满悔恨,愿意接受法庭处罚。
辩护人辩护意见
1. 本案根源是堀田耕作暴力伤害钢琴家山内健太郎双手,毁掉其人生,直接诱发后续自杀悲剧,是全部犯罪的源头,期待可能性显著降低,恳请法庭量刑充分考量该背景。
2. 针对堀田文子的杀人未遂,仅完成车辆改装,尚未出现实际危险,法益侵害程度有限。
3. 监禁堀田良二,只是为完成复仇的手段,没有伤害良二身体的意图,人身侵害程度较轻。
4. 被告人无前科劣迹,真相揭开之后彻底悔悟,再犯危险性低,请求在检方求刑基础上予以从轻。
本院审理查明事实
结合山间别墅现场勘验笔录、爆炸现场物证鉴定报告、法医尸检报告、扣押爆炸物原材料、被改装车辆物证、堀田文子定情吊坠、山内健太郎照片、全部证人询问笔录、被告人讯问录音录像、亲笔供述,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
一、杀人既遂事实
被告人具备完整复仇计划,利用管家身份获取材料,自制摩擦触发爆炸装置,安置于威士忌礼盒夹层,利用礼盒开启动作触发爆炸,直接造成堀田耕作爆炸死亡。爆炸装置威力足以致人死亡,同时对别墅建筑、周边在场人员附带危险。爆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因果关系完整,杀人罪既遂成立。
堀田耕作早年暴力伤害山内健太郎双手,客观上酿成悲剧源头,伦理层面值得谴责。但是,私人无权以爆炸杀人的私刑方式报复,该事由仅作为量刑酌定情节,不能阻却违法性。
二、杀人未遂事实
被告人主观上确信堀田文子背弃其子,产生杀人故意,对文子的汽车刹车、气囊进行破坏性改装,制造足以造成坠崖死亡的危险陷阱,已经着手实行杀人行为。因为柯南及时发现陷阱,提醒堀田文子不要驾驶该车辆,属于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发生死亡结果,杀人未遂成立。尚未实际发生人身伤害后果,量刑予以斟酌。后续查明被告人对堀田文子存在重大事实误会,该主观上的认知错误,不影响杀人故意的成立,仅作为量刑背景考量。
三、逮捕监禁罪事实
被告人使用药物将堀田良二迷晕,锁入仓库,完全剥夺其行动自由,意图将爆炸杀人嫌疑转嫁至堀田良二身上。客观上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成立逮捕监禁罪。被告人没有对堀田良二实施暴力伤害,该情节量刑予以考量。被告人只是制造客观嫁祸状态,并未向警察提交虚假控告,不构成虚假告诉罪。
采信证据清单
1. 别墅爆炸现场勘验笔录,卧室损毁状况、礼盒爆炸残留物记录;
2. 法医尸检鉴定报告,确认堀田耕作死于爆炸冲击;
3. 物证:硫磺、化肥、火柴等爆炸物制作原材料,遭到改装的涉案汽车;
4. 物证:山内健太郎照片、堀田文子所持定情吊坠;
5. 堀田良二被囚禁的仓库现场相关记录;
6. 毛利小五郎、毛利兰、江户川柯南、目暮十三、堀家三名子女证人询问笔录;
7. 被告人全部讯问录音录像、亲笔自白书。
适用法律条文
1. 《日本刑法第199条》杀人罪:杀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五年以上惩役。
2. 《日本刑法第203条》杀人未遂的处罚。
3. 《日本刑法第281条》逮捕监禁罪:非法逮捕或者监禁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惩役。
4. 《爆炸物取缔罚则第一条》以伤害人身为目的使用爆炸物相关处罚规定 。
5. 《日本刑法第45条、47条》数罪俱发,合并裁量刑罚。
本院判决理由
一、罪名认定
被告人山内正弘,杀人罪既遂、杀人未遂罪、逮捕监禁罪全部成立。
生命法益拥有最高保护地位,即便被害人存在过往重大过错,法律不允许个人实施私刑复仇。被告人经过五年潜伏,周密策划,自制爆炸装置,以礼盒为载体实施爆炸杀人,造成堀田耕作死亡,爆炸同时具备危及别墅内其他人员的危险性。又改装汽车制造致命陷阱意图杀害堀田文子,构成杀人未遂;为嫁祸无辜者,迷晕关押堀田良二,剥夺人身自由,成立逮捕监禁罪。三罪按照数罪俱发规则合并量刑。自制爆炸物的行为,作为杀人的手段行为,在量刑当中予以从重评价,不单独定罪。
二、量刑情节综合评判
从轻情节
① 被告人无刑事前科;
② 犯罪缘起于其子遭受伤害继而自杀的家庭悲剧,案件具备特殊诱因;
③ 对堀田文子存在重大事实认知误会;
④ 归案之后得知全部真相,如实供述,存在悔罪表现;
⑤ 杀人未遂没有造成实际人身伤害;监禁堀田良二过程没有施加暴力虐待。
从重情节
① 长期潜伏,预谋周密,犯罪计划经过长时间准备,主观恶性深重;
② 使用自制爆炸物作案,爆炸手段本身具备危害周边人员与建筑的公共危险性;
③ 将无辜的堀田良二囚禁,刻意制造嫁祸局面,使其蒙受重大犯罪嫌疑;
④ 意图接连杀害两名对象,犯罪目标复数;
⑤ 爆炸造成建筑物严重损毁,带来较大财产损害。
三、辩护意见评判
辩护人提出的案件背景,本院在量刑予以充分斟酌。但堀田耕作过去的恶行,不能正当化爆炸杀人这一极端私力报复行为。杀人未遂尚未发生实害、监禁没有施加暴力的情节,本院已经纳入量刑考量。检方求刑基本符合同类复仇爆炸杀人判例尺度,结合本案特殊悲剧背景适度下调刑期。
判决主文
被告人山内正弘,犯杀人罪,惩役15年;犯杀人未遂罪,惩役4年;犯逮捕监禁罪,惩役2年。
依据刑法45条、47条数罪俱发,合并执行惩役17年。
被告人自逮捕之日起未决羁押的21日,计入本刑刑期。
本案扣押爆炸物原材料予以销毁;涉案改装汽车交还堀田家;山内健太郎照片发还给被告人近亲属。
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人山内正弘负担。
权利告知
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以内,通过本院向东京高等裁判所提起上诉;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令和九年1月21日
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第一部
裁判长:三上隆
审判员:吉冈纱月
审判员:长谷川达雄
法庭书记官:松本彩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