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令和八年(わ)第3811号
公诉机关
东京地方检察厅刑事部 检察官 石井健太
本案由警视厅米花警察署侦查终结,移送东京地方检察厅审查起诉。
被告人
寺原麻理,女,24岁,乐队经纪人,日本国籍,无刑事前科。令和八年12月17日卡拉OK案发现场逮捕,现羁押于东京拘置所。
国选辩护人:浅仓真纪(东京法律援助中心)
案件相关证人
铃木园子、毛利兰、江户川柯南、目暮十三警部、乐队成员山田克己、芝崎美江子。
案件经过:被告人寺原麻理与被害人木村达也曾经为恋人关系。被告人为匹配被害人的外貌,自费接受整容手术改变容貌。被害人木村达也内心喜爱被告人原本的样貌,无法直接表达心意,长期使用刻薄言语当众羞辱被告人,意图迫使被告人主动放弃这段感情。该扭曲的沟通方式,使被告人产生重大认知误会,误以为被害人发自内心厌恶自己,内心滋生杀人犯意。
在REX乐队卡拉OK聚会场合,被告人预先获取氰化钾毒物,将毒药涂抹在木村达也演出外套左手手肘内侧,调换外套,利用被害人演唱《血红的维纳斯》固定表演动作,右手触碰手肘沾染毒物,再抓取饭团进食,以此完成投毒杀人。作案期间,被告人借口外出拨打电话制造不在场证明。被害人吃下饭团之后,氰化钾发作,当场中毒死亡。
江户川柯南勘察现场,识别外套上的毒物残留痕迹,躲在楼梯间,使用领结型变声器,以工藤新一的声音向目暮十三完整推演全部作案诡计。警方查获被告人随身属于被害人的打火机,同时调取被害人办公室遗物,发现背面写有情歌歌词的旧照片,完整揭露二人之间的情感误会。被告人得知真相之后精神崩溃,当场承认全部罪行,被警方逮捕归案,全部物证、人证归入侦查卷宗。
东京地方裁判所由裁判长:北条诚、审判员:藤井奈绪、审判员:森下和树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寺原麻理杀人罪一案。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国选辩护人到庭参加庭审,全部证据完成法庭质证,合议庭评议完毕,当庭宣判。
公诉指控事实
被告人寺原麻理与被害人木村达也早年相恋。被告人出于爱慕,实施整容手术改变自身容貌。被害人木村达也内心中意被告人原本的样貌,不愿被告人为自己改变容貌,却不选择坦诚沟通,反而在公开场合多次使用侮辱性言语对待被告人,当众称呼其丑八怪,刻意令其陷入难堪境地。被告人长期承受言语伤害,产生重大误解,认定被害人发自内心嫌弃、憎恶自己,由此萌生杀害被害人的确定杀人故意。
被告人获取剧毒氰化钾,利用被害人固定的舞台表演习惯设计投毒诡计。在卡拉OK包厢乐队聚会之时,将涂抹氰化钾的外套调换给被害人。被害人演唱代表曲目《血红的维纳斯》,按照常年表演习惯,右手触碰左手手肘位置,手掌沾附氰化钾毒物。之后被害人使用沾毒右手抓取饭团食用,毒物经口腔进入体内,当场中毒死亡。
作案过程中,被告人故意借外出打电话制造不在场证明,试图摆脱自身嫌疑。
案件侦查阶段,江户川柯南发现外套手肘部位毒物残留,以工藤新一的声音完成案件推理。侦查机关查获被害人遗留旧照片,照片背面留存被害人专门写给被告人的情歌文字,证实被害人刻薄言行背后是别扭的爱慕,完整还原双方巨大的情感误会。被告人知晓全部真相之后,精神遭受巨大冲击,如实供述全部作案经过。到案之后,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自己的行为深感悔恨。
公诉法律主张
1. 被告人主观具备确定杀人故意,使用氰化钾剧毒物质,依托被害人表演习惯设计精密投毒诡计,致使木村达也中毒身亡,发生死亡结果,成立《日本刑法第199条》杀人罪既遂。
2. 从重情节:①使用氰化物剧毒作案,毒物致死速度快,死亡结果几乎不可逆转;②事前准备毒物,设计依托被害人行为习惯的杀人诡计,属于预谋犯罪;③利用聚会公共场所实施毒杀,对在场其他人员也存在附带危险。
3. 从轻情节:①被告人无任何刑事前科;②本案犯罪根源来自恋人之间重大沟通误会,被害人长期当众言语羞辱被告人,是诱发犯意的重要背景事由;③案件真相败露之后,被告人充分知晓误会全貌,深刻忏悔罪行,归案之后全程坦白供述;④被告人没有图财、报复无关第三人等卑劣动机。
结合日本因男女情感纠葛引发的毒杀案件同类判例,检方求刑:惩役13年。
被告人与辩护人答辩意见
被告人寺原麻理供述
全部承认公诉事实。供述自己深爱木村达也,为了配得上对方选择整容。长期遭受当众羞辱,内心认定对方满心厌恶自己,满心怨恨才策划毒杀。直到看到那张旧照片背面的歌词,才明白对方真实心意,一切悲剧都源于无法说出口的感情。对于夺走被害人生命无比悔恨,愿意接受法庭的一切处罚。
辩护人辩护意见
1. 本案犯罪发生的全部源头,是被害人扭曲的情感表达方式。被害人明明心存爱慕,却选择公开场合持续言语羞辱,给被告人造成严重精神伤害,诱发被告人产生杀人决意。虽然不能阻却违法性,但属于量刑上应当重点考量的诱因。
2. 被告人并非天生具有暴力倾向,无前科劣迹,作案之后得知误会真相,陷入巨大精神痛苦,悔罪态度真切,再犯危险性很低。
3. 本案不存在谋财、报复社会等卑劣动机,属于感情误会催生的悲剧案件,恳请法庭在检方求刑基础上进一步从轻裁量。
本院审理查明事实
结合卡拉OK包厢现场勘验笔录、法医尸体鉴定报告、毒物检验报告、扣押涉案外套、打火机、旧照片物证、铃木园子、毛利兰、江户川柯南、目暮十三、山田克己、芝崎美江子证人询问笔录、被告人讯问录音录像、亲笔自白书,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
一、杀人罪客观事实
被告人获取氰化钾,将毒药涂抹在外套手肘内侧,调换给被害人。利用被害人固定演唱动作,使被害人手部沾染毒物,再抓取饭团进食中毒死亡。整套投毒计划完整,因果关系链条完整,被害人死亡结果由被告人的投毒行为直接造成,杀人既遂成立。
被告人外出打电话的行为,属于为规避嫌疑而制造不在场证明,进一步印证事前预谋的属性。氰化钾属于高致死性剧毒物质,一旦接触入口,死亡结果几乎无法挽回,犯罪手段危险性极高。
二、案件动机与背景事实
证据证实,被害人木村达也确实对被告人寺原麻理抱有恋爱感情,无法坦诚表达,转而以当众挖苦羞辱的方式对待被告人。该行为给被告人造成巨大精神打击,使被告人产生根本性认知错误,误以为遭受彻底的嫌弃,进而滋生杀人念头。
该情感误会以及被害人持续性言语羞辱,属于本案发生的重要背景事由,量刑应当予以斟酌。但即便被害人存在言语上的不当行为,刑法不允许个人以毒杀方式进行私力报复,不能以此否定被告人行为的违法性,不构成刑法意义上被害人重大过错,仅作为量刑酌定从轻情节考量。
三、被告人主观与事后态度
被告人作案之时辨认、控制能力完整,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案件真相揭开之后,被告人知晓全部误会,内心产生真切悔意,归案之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无证据证明被告人存在报复其他在场人员的主观意图。
采信证据清单
1. 卡拉OK包厢现场勘验笔录,包厢内痕迹、被害人倒地位置记录;
2. 法医尸检报告、毒物鉴定报告,确认死因为氰化钾中毒;
3. 物证:沾染毒物痕迹的演出外套、被告人随身携带的被害人打火机、背面写有情歌的旧照片;
4. 铃木园子、毛利兰、江户川柯南、目暮十三、山田克己、芝崎美江子证人询问笔录;
5. 被告人全部讯问录音录像、亲笔自白书。
适用法律条文
1. 《日本刑法第199条》杀人罪:杀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五年以上惩役。
2. 《日本刑法第48条》刑罚的量定:裁判应当参考犯罪动机、目的、手段、结果、社会影响、犯行之后的态度等全部情状,裁量刑罚。
本院判决理由
一、罪名认定
被告人寺原麻理,杀人罪成立。
人的生命法益具备最高位阶,不受个人感情纠葛左右。被告人事前准备剧毒氰化钾,精心设计依托被害人表演习惯的投毒诡计,在多人聚集的卡拉OK场所实施毒杀行为,直接造成木村达也中毒死亡的结果,杀人既遂成立。
虽然案件源于恋人之间无法消解的巨大误会,被害人存在言语羞辱的不当行为,但该事由不能成为剥夺他人生命的正当理由。私力复仇不为刑法所容许。
二、量刑情节综合评判
从轻情节
① 被告人无刑事前科;
② 案件发生源于恋人之间严重沟通误会,被害人长期当众言语羞辱,是诱发犯罪的重要背景;
③ 案发得知全部真相之后,被告人深刻悔罪,全程坦白供述;
④ 不存在谋财、报复无关第三人等卑劣犯罪动机。
从重情节
① 使用氰化钾剧毒实施预谋毒杀,致死风险极高,犯罪手段危险性大;
② 事前完整设计投毒诡计,刻意制造不在场证明,属于有计划的犯罪;
③ 在人员聚集的公共娱乐场所作案,对在场其余人员附带造成潜在危险。
三、辩护意见评判
辩护人提出的案件背景,本院在量刑予以充分斟酌。但被害人言语上的不当,不能抵消被告人毒杀行为的重大违法性,不足以大幅度降格刑罚。检方求刑结合同类情感纠纷杀人案件的判例尺度,整体具备合理性,本院结合本案特殊悲剧背景适度下调刑期。
判决主文
被告人寺原麻理,犯杀人罪,惩役11年。
被告人自逮捕之日起未决羁押的18日,计入本刑刑期。
本案扣押沾染毒物的外套予以销毁;打火机、旧照片等遗物发还给被害人家属。
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人寺原麻理负担。
权利告知
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以内,通过本院向东京高等裁判所提起上诉;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令和八年12月23日
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第一部
裁判长:北条诚
审判员:藤井奈绪
审判员:森下和树
法庭书记官:长谷川美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