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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名侦探柯南法院判决书

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令和八年(わ)第1392号

公诉机关

东京地方检察厅刑事部 检察官 北岛健吾

本案由警视厅米花警察署侦查终结,移送东京地方检察厅审查起诉。

被告人

被告人:荻野(全名:荻野真一),男,38岁,日本国籍,无刑事前科,令和八年2月19日逮捕,现羁押东京拘置所。

指定辩护人:三浦悠太(东京法律援助中心)

案件相关证人

江户川柯南、毛利兰、毛利小五郎、小川雅行、小川勇太、小川夫人、幼儿园教职人员;侦查负责人:警视厅目暮十三警部。

案件侦破主导人员:私家侦探毛利小五郎。江户川柯南以未成年证人身份提供关键线索,不属于侦查主体,全部侦查卷宗予以记载确认。

东京地方裁判所由裁判长:远藤康、审判员:山本晴香、审判员:冢本和树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荻野真一涉嫌胁迫罪、加害目的诱拐罪、杀人未遂一案。检察官北岛健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与庭审,全部证据完成法庭质证,合议庭评议完毕,当庭宣判。

公诉指控

公诉机关指控事实:

三年前,被告人荻野真一五岁的儿子荻野智也因急性阑尾炎,由外科医生小川雅行主刀手术后死亡。被告人无法接受丧子悲痛,内心认定小川雅行存在医疗过失,决意实施报复。

此后两年时间,被告人持续以虚假姓名、虚假地址,每月向小川雅行寄送包裹,包裹内装有其子遗物玩具、死亡保险金现金,累计寄送金额2500万日元;每年智也忌日额外寄送祭奠牵牛花。令和八年2月19日,被告人寄出的包裹附带恐吓信件,写明“2500万日元已经付清,相对的,我要来拿走我想要的东西”,以文书方式对小川雅行进行胁迫。

被告人完整计划:冒充亲属前往幼儿园,诱骗带走小川雅行五岁幼子小川勇太,杀害勇太,以此剥夺小川雅行的孩子,让对方体会自身丧子之痛。当日,被告人成功将小川勇太从幼儿园诱拐至附近公园,着手准备实施杀人行为。

江户川柯南通过包裹内游戏机存档线索查明案件背景,锁定被告人身份与行凶地点。众人赶到公园之际,被告人即将实施杀害行为。危急时刻,江户川柯南使用脚力增强鞋踢出足球击中被告人,阻止杀人行为。随后警方抵达现场,当场抓获被告人,被害人小川勇太未遭受人身伤害。

公诉法律主张:

1. 被告人长期寄送物品,寄出带有威胁内容的恐吓信函,足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构成《日本刑法》第222条胁迫罪;

2. 被告人以伤害生命为目的,欺骗幼儿园工作人员,诱拐未成年人小川勇太,构成《日本刑法》第225条加害目的诱拐罪;

3. 被告人携带凶器,着手实施杀害小川勇太的行为,因江户川柯南介入而未能既遂,构成《日本刑法》第199条杀人未遂罪。

三罪数罪并罚。被告人经过长达两年的筹划,针对无辜孩童实施报复杀人计划,主观恶性极大。请求判处惩役9年。

被告人与辩护人答辩意见

被告人供述

荻野真一承认全部客观行为,承认诱拐小川勇太,想要杀害对方报复小川雅行。被告人陈述,长久沉浸于丧子痛苦,无法排解内心怨恨,情绪失控才走上极端道路;同时主张,无法确认当年手术是否存在医疗事故,长期投诉无门,内心绝望。

辩护人辩护观点

1. 被告人犯罪根源为痛失幼子,长期精神痛苦,属于激情报复,事前并未形成精细实施方案,区别于预谋无差别犯罪;

2. 杀人行为未遂,孩童没有受到任何身体伤害,没有产生实害结果;

3. 被告人无任何犯罪前科,归案之后全程坦白,深刻反省自身行为;

4. 被告人寄送的钱款均为自身儿子死亡保险金,并未侵占他人财物,胁迫行为没有索取财物的目的;

5. 请求法庭考量案件背后的悲剧背景,酌情从轻量刑。

本院审理查明事实

结合邮递记录、恐吓信件原件、游戏机物证、幼儿园监控录像、公园现场勘验笔录、全体证人询问笔录、毛利小五郎侦查报告书、被告人讯问录音与书面供述,本院确认全部案件事实:

一、案件起因与长期胁迫事实

被告人荻野真一之子荻野智也三年前手术后离世。被告人将孩子死亡全部归责于主刀医师小川雅行。在无法通过民事途径获得满意结果之后,被告人逐步滋生报复念头。

此后两年,被告人持续匿名寄送包裹,将儿子遗留玩具、保险金按月寄送给小川雅行,持续对医生施加心理压力。令和八年2月19日寄出的包裹附带恐吓文书,文字内容清晰传递将要夺取对方珍视之人的威胁,足以使普通人产生强烈恐惧,胁迫行为成立。

二、诱拐孩童以及杀人未遂完整经过

被告人制定报复方案:夺走小川雅行的幼子小川勇太并将其杀害。当日,被告人虚构亲属身份欺骗幼儿园工作人员,成功将五岁的小川勇太带离幼儿园,转移至周边公园。

江户川柯南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游戏机存档名称“荻野智也”,前往医院查阅旧病历,梳理清楚全部恩怨。柯南立刻告知毛利小五郎,众人推理锁定公园为行凶地点。

一行人抵达公园时,被告人已经准备动手加害小川勇太。江户川柯南利用脚力增强鞋踢出足球击中被告人,行凶被迫中断。警方随即赶到现场,当场逮捕被告人,小川勇太平安无恙,没有遭受外伤。

三、案件侦破主体认定

整合全部线索、联络警方、锁定行凶地点的主导者为私家侦探毛利小五郎。江户川柯南提供关键推理线索,以未成年人证人身份参与案件调查,不作为侦查人员。全部卷宗记录该事实。

四、采信证据清单

1. 两年以来全部邮递单据、包裹物证;

2. 恐吓信件原件,笔迹鉴定确认出自被告人;

3. 游戏机物证、存档记录勘验报告;

4. 医院留存的荻野智也病历资料;

5. 幼儿园监控录像,记录被告人诱接小川勇太全过程;

6. 公园现场照片、痕迹勘验材料;

7. 小川雅行、小川夫人、幼儿园教职工、江户川柯南、毛利兰等人证人笔录;

8. 私家侦探毛利小五郎提交的侦查报告书;

9. 被告人讯问录音、书面供述材料。

适用法律条文

1. 《日本刑法第199条》杀人罪:杀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五年以上惩役。

2. 《日本刑法第43条》未遂犯:着手实行犯罪未能既遂,可以减轻刑罚。

3. 《日本刑法第222条》胁迫罪:以加害生命、身体相威胁恐吓他人,处二年以下拘禁刑或者三十万日元以下罚金。

4. 《日本刑法第225条》加害目的诱拐罪:以对他人生命、身体实施加害为目的,诱拐他人,处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惩役。

5. 《日本刑法第45条、47条》数罪并罚:数罪合并处罚,在最重刑罚基础上最长增加二分之一刑期。

本院判决理由

一、罪名逐项认定

1. 胁迫罪成立

被告人持续两年寄送物品施加心理压迫,最终寄出带有明确威胁内容的信件,主观意图令小川雅行陷入恐惧,客观上完成恐吓文书送达,胁迫罪构成。

2. 加害目的诱拐罪成立

被告人以杀害小川勇太为目标,使用欺骗手段将未成年人带离幼儿园监护范围,脱离监护人保护,符合加害目的诱拐构成要件。诱拐行为一经完成,本罪既遂。

3. 杀人未遂罪成立

被告人将孩童带至公园,已经着手实施杀人行为,因江户川柯南及时介入阻碍,未能造成被害人死亡,属于杀人未遂。

需要说明:本案病历材料无法直接认定当年手术存在医疗过错。即便被告人内心自认遭受不公,也无权以剥夺无辜孩童生命的方式私力报复,该理由不能作为违法性阻却事由。

二、量刑情节综合评判

从重处罚情节

① 犯罪目标为五岁无任何过错的幼儿,孩童不应当成为成年人恩怨的牺牲品;

② 经过长达两年持续谋划,逐步推进报复计划,预谋时间长;

③ 先实施长期心理胁迫,继而诱拐孩童、计划杀人,法益侵害程度高;

④ 行为严重冲击民众对于幼儿人身安全、幼儿园监护秩序的信赖。

从轻处罚情节

① 被告人此前无任何刑事犯罪记录;

② 杀人未遂,被害人没有遭受人身伤害,未发生死亡结果;

③ 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动机、作案计划,成立坦白;

④ 案件起源于丧子带来的巨大精神创伤,具备值得同情的背景,量刑酌情考量。

三、辩护意见评判

辩护人请求大幅减轻刑罚的意见部分采纳。本院认可被告人承受巨大丧亲痛苦,但是成年人矛盾迁怒无辜幼儿,性质恶劣,不能适用缓刑,仅能基于未遂、坦白、案件特殊背景适度下调刑期。

判决主文

被告人荻野真一

1. 犯杀人未遂罪,判处惩役7年;

2. 犯加害目的诱拐罪,判处惩役3年;

3. 犯胁迫罪,判处惩役10个月;

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惩役9年。

涉案恐吓信件、相关物证予以扣押留存归档。

被告人羁押于东京拘置所期间,已羁押18日,全部计入刑期。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人承担。

权利告知

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次日起10日内,通过东京地方裁判所向东京高等裁判所提起上诉;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令和八年4月11日

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第四部

裁判长:远藤康

审判员:山本晴香

审判员:冢本和树

法庭书记官:野村美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