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光新三年(229年)十月,把平望观改名为听讼观。威成帝常说:“审理公案,关系天下人的性命,不可不明察公断。”因此,每逢审断重大案件,他常亲自前往听讼观审。当初,魏文侯的老师李悝写了《法经》六篇,商鞅接受了这本书并在秦国担任宰相。萧何制定《汉律》,扩充为九篇,后来逐渐增加到六十篇。此外还有《令》三百多篇、《决事比》九百六卷,历代都有增减,内容杂乱无章。后来的人各自为这些法律条文作注解,马、郑等十多位儒家学者都参与其中,一直到魏国时期。这些法律条文中实际需要使用的有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总字数达七百七十三万以上,让人越来越难以查阅。于是,威成帝下诏只采用郑氏的注解。尚书卫觊上奏说:“九章的刑律,是古代就流传下来的,判断刑罚罪名,标准很细致。因此主管一方的官吏,应该都通晓刑律。刑罚律法,是国家最重要的制度,却在私下的议论中被轻视;断决判案的官吏,是百姓的性命寄托的,但选拔任用的人却是比较低微的官职。国家政治的弊端,不一定不是从这里开始。希望能设置刑律博士,让他们向有关的官员教授刑律方面的知识。”威成帝采纳了他的建议。威成帝又下诏让司空陈群、散骑常侍刘邵等人删减汉朝的法律,制定了《新律》十八篇,《州郡令》四十五篇,《尚书官令》和《军中令》共一百八十篇。与《正律》九篇相比,有所增加;与旁章科令相比,有所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