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学所研之对象者何?
谈及逻辑学,不可不提及亚里士多德。此古希腊之伟大学者,亦为世界历史上屈指可数之巨擘,毕生倾心学术钻研,于修辞学、物理学、生物学、教育学、心理学、政治学、经济学、美学诸领域,皆著述颇丰。且其为形式逻辑之实际奠基人与开创者,其所立逻辑学之基本架构,沿用至今。亚里士多德以为,逻辑学乃研治诸般学科之工具。其亦始终致力于将思维形式与客观存在相联系,依循客观存在以阐释逻辑学之范畴。其更发现且确切阐述逻辑学之基本规律,此于后世研究影响至钜。经弗朗西斯·培根、穆勒、莱布尼兹、康德、黑格尔等诸哲学家之钻研、拓展,西方已然构建起颇为成熟完备之逻辑学研究体系。
我国亦为逻辑学发源地之一,对逻辑学之探究,先秦之时已然肇始。然此类研究,皆零散见于各派学者之著作,未形成完整体系,亦未获进一步之发展。故而,一般以为,逻辑学乃西方人所创立。
简而言之,逻辑学即研治思维之学,涵盖思维之形式、内容、规律与方法等诸多方面。有研究者尝如此界定逻辑学:“逻辑学者,研治纯粹理念之学也,所谓纯粹理念,即思维之最抽象要素所成之理念。”抽象者,乃自众多事物之中抽绎出共同、本质之特征,而舍弃其非本质之特征。譬如梅花、荷花、水仙、菊花之属,其共同特性为“花”,得出“花”此一概念之过程,即抽象之过程。然欲最终得出“花”之概念,便需对诸般花作比较,若无比较,则难寻其共同、本质之特征。是以,有人以为逻辑学最难研习,因其所研者乃纯然抽象之物,需一种特殊之抽象思维能力。实则逻辑学并非如想象之难,盖因无论何等抽象,归根结底,其研治者仍为吾人之思维,即吾人之思维形式、思维方法与思维规律。
简而言之,思维者,乃人脑对客观存在间接、概括之反映。既为人脑对客观存在之反映,则关乎反映之形式与内容。申言之,思维活动含括思维形式与思维内容两端。思维内容者,乃反映于思维中之诸般客观存在;思维形式者,则为思维内容之具体组织结构及联系方式。以语言为例,瑞士语言学家索绪尔以为,凡语言符号,皆由“能指”与“所指”构成,“能指”指语言之声音形象,“所指”指语言所反映事物之概念。譬如“house”一词,其发音即为“能指”,“房子”之概念即为“所指”。由此观之,思维形式犹语言之“能指”,思维内容犹语言之“所指”。思维形式与思维内容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恰似硬币之两面,共存于同一思维活动之中。古人云:“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若以思维内容为“皮”,则思维形式为“毛”,二者共成“皮毛”。故内容与形式不可对立视之,若无内容,则无所谓形式;若无形式,内容亦无从表达。之所以详述思维内容与思维形式之关系,旨在说明逻辑学实则乃对自思维内容中抽离而出之思维形式展开研治。思维形式主要指概念、判断、推理,亦有研究者以为假说与论证亦属思维形式。例如:
(一)所有之商品皆为劳动产品。
(二)所有之花草树木皆为植物。
(三)所有之意识皆为客观世界之反映。
此为三则简单之判断,即对“商品”“花草树木”“意识”此三种不同对象加以判断,分别将其归属于“劳动产品”“植物”与“客观世界之反映”。其反映之思维内容各异,然其前后两部分之组织结构,即形式相同,皆为“所有……皆为……”。若以S表示前一部分内容,以P表示后一部分内容,则可得一关于判断之逻辑结构公式:
所有S皆为P。
于逻辑学中,将上述最为常见之判断形式称作逻辑形式,逻辑学所研治者,即为此种具逻辑形式之逻辑结构。
对于推理,亦可用相同方法推导出一公式。例如:
(一)所有之商品皆为劳动产品,汽车为商品,故所有之汽车为劳动产品。
(二)所有之花草树木皆为植物,梧桐为树,故所有之梧桐为植物。
上述两例皆为简单之推理过程,(一)为“汽车”“商品”与“劳动产品”之推理过程,(二)为“梧桐”“树”与“植物”之推理过程。二者反映之推理内容不同,然皆包含三个概念,且皆由三个判断构成推理结构。若以S、P、M表示三个概念,则可得如下逻辑结构公式:
所有M皆为P
所有S皆为M
故,所有S皆为P
于逻辑学中,将此种常见之推理结构称作三段论推理之逻辑结构(或逻辑形式)。
于此,涉及逻辑常项与逻辑变项两个概念。逻辑常项指思维形式中不变之部分,如“所有……皆为……”此一结构;逻辑变项指思维形式中可变之部分,如“S”与“P”此两个概念。“S”与“P”可为任意相应之概念,然“所有……皆为……”此一结构则固定不变。
逻辑学研治之另外两个对象,指思维方法与思维规律。其中,思维方法者,乃依靠人脑对事物外部联系与综合材料加以加工整理,由表及里,渐次把握事物之本质与规律,从而形成概念、建构判断与进行推理之法。思维方法种类繁多,诸如观察、实验、分析与综合、为概念下定义,等等。对诸般思维方法展开研治,乃逻辑学之主要任务之一。
于人们运用诸般思维方法对诸般思维形式展开研治之过程中,即在人们对客观存在反映于人脑之思维形式进行研讨过程中,渐次总结出若干具规律性、行之有效的规则,即思维规律。思维规律乃人们据长期思维活动之经验总结而出,为人类智慧之结晶,亦为人们于思维活动中必须遵循、具普遍指导意义之规则。于逻辑学中,思维规律主要指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与充足理由律。其中,同一律可用公式“A是A”表示,其意谓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所用之概念与判断必须保持同一性或确定性;矛盾律可用公式“A非非A”表示,其意谓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对同一概念之两个相互矛盾之判断,至少应有一个为假;排中律指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对同一概念两个相互矛盾之肯定与否定判断中,必有一个为真,即“A或非A”;充足理由律指在思维过程中,任何一个真实之判断,皆必须有充足之理由。凡符合上述思维规律者,即为正确、合乎逻辑之思想,反之则为错误、不合逻辑之思想。
由此可见,思维形式、思维方法及思维规律构成逻辑学之主要研治内容,乃逻辑学之三大主要研治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