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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科技 土司制度 下

中国历史古代篇章(前传)

元朝还任用土酋担任行中书省的官职,有的土酋被任用担任行中书省的参知政事、左丞、右丞、平章等官职。如信苴日“释为云南诸路行中书省参知政事”,后其子“阿庆袭爵”。播州杨邦宪“赠推忠效顺功臣、平章政事”。中书省的官职为加衔的虚职,多不参与行中书省的管理,且不少为“遥授”,如“云南宣慰使土官举宗、禄余并遥授云南行省参知政事”“以安南国王陈益稷遥授湖广等处行中书省平章政事”。

第三,规定了土司的义务。元朝对所任用的土司都规定必须向中央王朝尽一定的义务,贡赋包括朝贡和纳赋两项内容:

朝贡。按元朝对土司的要求,土司从归附之时起就必须按规定时间朝贡,有一年一次、两年一次或三年四年一次。“命播州每岁亲贡方物”是一年一次。洞蛮进方物“率二岁以上”,邦牙等处宣慰司都元帅府其地在云南极边,“令三年一贡方物”。这是二年、三年一贡之例。除定期朝贡外,还有特殊事件的加贡,如至元三十一年(1294年)成宗即位,“云南部长边习四川散毛洞单顺等贡方物”。至大四年(1311年)仁宗即位,“金齿诸路献驯象”。“大德二年九月圣诞节,金齿国贡方物”。对朝贡的人数,元朝则加以限制,每次限定数人,最多也只数十人。至大四年,“思州军民宣抚使司招谕官唐铨以洞蛮杨正思等五人来朝”。至元二十九年(1292年),“斡罗思招附桑生猫、罗甸国古州等峒酋长三十一……诣阙贡献”。泰定二年(1325年),“平伐苗酋的娘率其户十万来降,土官三百六十人请朝。湖广行省请汰其众还部,令的娘等四十六人入觐”。元朝对土司贡物的品种、数量亦有定额,金、银、丹砂、雄黄、象、马、虎、豹、毡、刀等,土司须按规定数额交纳,并令不许超过限额,“乌蒙宣抚司进马逾岁献额”,即令减少按献额进献。对于土司的朝贡,元朝照例都给予优厚的赐予,赐物种类很多,数量可观。

纳赋。是土司对元朝中央所尽义务的重要内容。在元初设立土官之时,土司地区立赋法,征租赋。早在忽必烈进入云南之初,大理王段兴智降,“兴智与其季父信苴福入觐,诏赐金符,使归国。丙辰,献地图,诸番平诸部,并条奏治民立赋之法”。后元将爱鲁于至元六年(1269年)征服金齿诸部后,“定其租赋”。至元十六年(1279年)另一元将纳速剌丁“以军抵金齿、蒲骠、曲蜡、缅国,招安夷寨三百,籍户十二万二百,定租赋”。纳赋有常赋和增赋两种,云南景东甸土官在常赋外岁增输金五千两、银七百两。纳赋多以金银、粮、布为主。土司是不能拒绝的,否则元朝会采取强征,甚至发兵征讨。因为这是一种隶属关系的表现,它象征着土司对中央王朝的臣服,意味着土司地区归属中央王朝的版图。

第四,规定了土官的信物、承袭、升迁、惩罚的制度。元朝对土司的管理,从土司的任命、承袭、升迁到对土司的惩罚等都有明确的规定。

按规定凡土酋被任命为土司后,必须要赐予土司各种信物,以视该土酋已成为元朝的官吏,而土司则凭借这些信物与中央王朝、地方其他官员发生联系,并以此信物作为统治当地各民族人民的凭证。信物包括诰敕、印章、虎符、驿传玺书、金或银字圆符等。至元十五年(1278年)都掌蛮内附以后,元朝便以其长子阿永为西南诸番蛮安抚使,得兰纽为都掌蛮安抚使,赐虎符,余授宣敕、金银符有差。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赐师壁洞安抚司、师壁镇所、师壁千户所印。至元三十年(1293年),光州蛮人光龙等一十二人及邦崖王文显等二十八人、金竹府马麟等一十六人、大龙番秃卢忽等五十四人、永顺路彭世彊等九十人、安化州吴再荣等一十三人、师壁散毛洞勾答什王等四人,各授蛮夷官,赐以玺书遣归。至顺三年(1332年),云南土官原赐玺书、金字圆符因乱散失,请求补给,元文宗便“敕更赐玺书三十二,圆符四,仍究诘所失者”。

元朝土官一经授职皆为世袭,即土官子孙世代承袭,形成“世袭土官籍”。为了防止世袭中的冒袭、错袭,元朝规定了承袭顺序是先子后侄、兄弟,无子侄兄弟者则妻亦可承袭,但必须是土人。如延祐六年(1318年),中书省臣言“云南土官病故,子侄兄弟袭之,无则妻承职。远方蛮夷,顽犷难制,必任土人,可以集事,今或阙员,宜从本俗,权职以行。制曰‘可’”。

元朝对所授土司,有功者可以升迁,有罪者予以惩罚。“诸土官有能爱抚军民,境内宁谧者,三年一次,保勘升官。其有勋劳,及应升赏承袭”。但土官有罪者也要受到处罚,“土官有罪,罚而不废。诸左右两江所部土官,辄兴兵相仇杀者,坐以叛逆之罪。其有妄相告言者,以其罪罪之”。对犯罪土官绳之以法,但“罚而不废”者则知处罚从轻。

综观元朝在南方民族地区土司的设立,土官的任用,土司对中央王朝的义务以及元朝对土司朝贡、赋税、承袭、升迁、惩罚等一系列规定,反映出元朝的土司制度已经基本确立,只不过处在土司制度的初期阶段而已。

明代

明朝是土司制度完善的时期。明袭元制,并大为恢拓,将土司制度发展成为一种完整的制度。“迨有明踵元故事,大为恢拓,分别司、郡、州、县,额以赋役,听我驱调,而法始备矣”。又在南方民族地区“皆因其俗,使之附辑诸蛮,谨守疆土,修职贡,供征调,无相携贰。有相仇者,疏上,听命于天子”。它反映出明朝土司制度无论在土司的设立、土官的任用、管理等各方面都日趋完善。

明之所以实行元朝开创的土司制度,原因在于南方各民族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各民族封建农奴制分散割据的特殊情况,加之各民族豪酋的长期统治,采取“以夷制夷”为特点的土司制度更为有利。“然其道在于羁縻,彼大姓相擅,世积威约,而必假我爵禄,宠之名号,乃易为统摄,故奔走惟命”。由于各民族豪酋势力根深蒂固,一时难以制御,只有采取赐予爵禄、名号的办法对其加以笼络,通过各地区的各民族实行间接统治。

明朝从一开始就不断录用元朝归附的土官,“洪武初,西南夷来归者,即用原官授之”“国朝兵平六诏,诸夷纳土,乃各国因其酋长,立为宣慰、安抚等官”。此后,明朝便在南方民族地区普遍建立土司区,遍设土官以统之。“田州岑氏、龙州赵氏、播州杨氏、贵州安氏,其杂两广、川、云诸大姓,畏威怀德,以次服属。有明三百年,抚有西南诸土司”。土司制度已成为明朝统治南方诸民族的主要制度。其内容是:

土司地区的分布

据《明史·职官志五》记载,明初“为宣慰司者十一,为招讨司者一,为宣抚司者十,为安抚司者十九,为长官司者百七十有三”。计217个土司区。“又有蛮夷指挥使司三,卫指挥使司三百八十五,宣慰司三,招讨司六,万户府四,千户所四十一,站七,地面七,寨一,并以附寨蛮夷官其地。”[35]这类土司区计451个。两者合计共668个土司区。明朝土司前后废置、新设的变化较大,据《明史·土司传》的记载统计,共有土司区233个,分布是:湖广有宣慰司2,宣抚司3,安抚司8,长官司6,共19个;四川有宣慰司1,宣抚司3,安抚司3,招讨司1,长官司(蛮夷长官司)26,府5,卫7,共46个;云南省宣慰司7,宣抚司4,安抚司1,长官司(御夷、蛮夷长官司)15,府26,州4,共57个;贵州有宣慰司1,安抚司3,长官司53,府5,州2,卫1,共65个;广西有安抚司2,长官司4,府9,州41,共56个。每个土司区都设有各民族的土官。明朝设武职土司宣慰、宣抚、招讨、安抚、长官司等官员(宣慰司以下诸土司)共223人,其中湖广41人,四川49人,云南52人,贵州77人,广西4人。文职土司(府、州、县)官员(土知府以下诸官员)共393人,其中四川25人,云南151人,贵州15人,广西197人,湖广5人。从所设武职、文职土司的分布来看,贵州、云南武职土司较多,广西、云南的文职土司较多,云南土司的职别较高。从隶属关系来说,明朝武职土司隶兵部武选司,文职土司隶吏部验封司,则与元朝不同。

土司的官衔

明朝对土司土官的官衔设置也分为武职、文职两种。

武职土官官衔——宣慰使司:设宣慰使一人,从三品;同知一人,正四品;副使一人,从四品;佥事一人,正五品;经历司经历一人,从七品;都事一人,正八品。宣抚司:设宣抚使一人,从四品;同知一人,正五品;副使一人,从五品;佥事一人,正六品;经历司经历一人,从八品;知事一人,正九品;照磨一人,从九品。安抚司:设安抚使一人,从五品;同知一人,正六品;副使一人,从六品;佥事一人,正七品;其属吏目一人,从九品。招讨司:设招讨使一人,从五品;副招计使一人,正六品;其属吏目一人,从九品。长官司:设长官一人,正六品;副长官一人,从七品;其属吏目一人,未入流。蛮夷长官司:设长官、副长官各一人,品级同长官司。又设有蛮夷官、苗民官、千户长、副千户长等土官。长官司与蛮夷长官司的区别在于管辖户籍的多寡而定,四百户以上才设长官司,四百户以下者设蛮夷长官司,皆属于县一级的武职土官。

文职土官官衔——指土府、土州、土县的土官,“军民府(土府)、土州、土县,设官如府州县”“本(明)朝设土司,除知府、知州、知县具文职,其品秩一如流官”“土官以文职居任,与流官同称者,自知府以下俱有之”。可见明朝土府、土州、土县的文职土官其设置与官衔和流官相同,在官衔前均冠以“土”字,以区别于流官。土府:设土知府,正四品;土同知,正五品;土通判,正六品;土推官,正七品;土经历,正八品;土知事,正九品。土州:设土知州,从五品;土同知,从六品;土通判,从七品;土吏目,从九品。土县:土知县,正七品;土县丞,正八品;土主簿,正九品;土典吏,不入流。此外还设有把事、巡检、驿丞等土官,如四川马湖府设把事1人,信宁等地设巡检8人,溪龙等地设驿丞7人。明朝所设土司官衔,品秩皆低于元朝,如元朝宣慰使为从二品,明朝则为从三品;元朝长官司为从五品,明朝则为正六品。

土司信物与俸禄

明朝在土司信物方面也沿袭于元朝,土司土官一经授职,即赐予印章、诰敕、冠带等信物,作为朝廷命官的凭证。明朝赐予土司土官的印章、诰敕、冠带一如流官。按明制正三品以上官员赐银印,从三品以下为铜印,明朝土司土官最高级别为从三品(宣慰使),所以印章皆为铜印。至于诰敕,按规定一品至五品,皆授予诰命,六品至九品,皆授予敕命。土司土官中的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招讨使、土知府、土府同知、土知州皆授诰命,余者皆授敕命。冠带也按土官的不同品级授予不同规格的冠带。按洪武初赐武定府土官商胜诰命,并赉朝服及织金罗衣、纱帽、金带。明朝在赐予诰敕时,如该民族有文字的,皆附录有土司本民族的文字,澜沧卫西番人卜撒升任土知府时,明成祖即命“写与他知府的诰命,就将西番字译在诰命里面”。这是明朝对各民族的一种尊重。信物中还有一种特别的信符牌,此牌是土司与中央王朝来往的一种凭证。其制作和使用都有严格的规定,1404年(永乐二年),明成祖朱棣下令“制信符、金字细牌给云南诸蛮”。这种信符牌和流官使用的信符牌作用一样,只是制作、使用规定更详细:“其制铜铸信符五面,内阴文者一面,上有文行忠信四字,与四面合编某字一号至一百号批文、勘合、底簿……阴文信符、勘合俱付土官,底簿付云南布政司,其阳文信符四面及批文一百道,藏之内府。凡朝廷遣使,则赍阳文信符及批文各一,至布政司比同底簿,方遣人送使者以往,土官比同阴文信符及勘合,即如命奉行……又置红牌镂金安,敕书谕之。凡有调发,及当办诸事,须得信符乃行。如越次及比字号不同,或有信符而无批文,有批文而无信符者,即是诈伪,许擒之赴京,治以死罪。”[41]此等信符用处较大,而其制作、使用规定比之元朝的金、银字圆符要严密得多,说明明朝对边远地区土司的控制加强了。

土司之俸禄,不如流官有俸银,皆以流官相同等级支给米,每月各支米俸如下:月二十六石者宣慰同知;月二十一石者:宣慰副使,宣抚司宣抚使;月一十六石者:宣慰佥事,宣抚副使,招讨使,安抚使,副千户;月一十石者,宣抚同知,长官司长官,宣抚佥事,副招讨;月八石者:副长官,安抚副使。明朝对土官虽有此规定,但实际上土官之俸米是取之于民,朝廷并不颁给,土官仍为无俸之官,只是在土官受罚俸处分时,则按月支米数受罚。

朝贡与差发

明朝将土司的朝贡与差发作为土司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一方面是因为可以从各民族地区掠夺一定的财物,另一方面又是在政治上考察土司土官是否忠于朝廷的标志。

朝贡,明朝对土司土官的贡期、贡物、朝贡人数、回赐等都有详细规定。

贡期,按规定,“凡诸番国及四夷土官人等,或三年一朝”。又“永顺宣慰彭添保遣其弟义保等贡马及方物,赐衣币有差。自是每三年一入贡”。还有“令三年一朝如故事”。可见明朝土司的贡期多为三年一次,也有一年或二年一次的,“长河西等处军民安抚司每年一贡,洮岷等处番族每二年一贡。

贡物,明朝规定的贡物范围很广,有马、象、犀角、孔雀尾、象牙、象钩、象鞍、象脚盘、蚺蛇胆、金银器皿、青红宝石、玉石、围帐、金绒索、各色绒绵、各色布手巾、花藤席、降香、黄蜡、槟榔、铜佛、画佛、舍利子、酥油、青盐、足力麻、氆氇、右髻、毛缨、青木香、明器、明甲、腰刀等。前者为南方诸蛮族土司的贡物,后者为诸番族土司的贡物。贡物品种无所不包,皆为各地珍宝、土特产品。还规定了贡物的数目,并对某地某土司贡某种器物都有规定。

朝贡人数,根据各土司的不同情况,规定了不同的入贡人数。在湖广地区例为“湖广土官袭授宣慰、宣抚、安抚职事者,差人庆贺,每司不许过三人。其三年朝觐,每司止许二人,大约各司共不过百人,起送到京者不过二十人,余俱存留本布政司听赏”。对番族土司则规定:“大族起送,为首者四五人,小族起送一二人,存留听赏者,大族不过十五人,小族不过七八人”。如有超过者朝廷即令减少,按规定人数进京,“嘉靖七年(1528年)容美宣抚司、龙潭安抚司每朝贡率领千人,所过扰害,凤阳巡抚唐龙以闻。礼部按旧制,进贡不过百人,赴京不过二十人,命所司申饬……兵部议,土司违例入贡,且所过横索,恐有他虞,宜严禁谕”。

回赐,即赏赐,凡朝贡必有赏赐,赐物数量多少不一,如永乐二年(1404年)规定:“给赏差来到京土官第男头目人等,各照衙门品级高下为差:三品四品钞一百锭,彩缎三表里;五品钞八十锭,彩缎三表里;六品七品钞六十锭,彩缎二表里,八品九品钞五十锭,彩缎一表里;杂职衙门并头目人等自进马匹方和钞四十锭,彩缎一表里。”如未按时进京朝贡或超过规定朝贡期到京者,赏赐要适量减少,凡到京过期者减半给赏,后或全赏,弘治三年(1490年)以后,正月内到(按规定应在当年12月内到)者亦全赏,二月半到者减半。总之,朝贡赏赐都较丰富,目的在于招徕各民族的来朝。

差发,明朝将土司所纳赋税称为差发,“认纳粮差”或“岁各出差发银”。明初,土官纳赋“听自输纳”,后才逐渐规定定额,自今定其数以为常。明朝对土司所征差发银一般来说是较轻的,“多不过二千五百两,少者四十或五十两”,并且还有因灾害或土司有功等原因而蠲免。朝廷征取差发,目的不在经济上的所得,而是注重在政治上的影响。

承袭。明朝对土官的承袭规定甚严,前后变化较大,所有的明文法令皆在防冒袭及因承袭不明引起族人的争端。承袭的经过大概是:土司应将承袭之人依次呈报,在呈请袭职时,要取上司印结、本人宗支图及邻境保结方能承袭。根据《大明会典》记载,明代各朝对土司承袭的规定是:1436年(正统元年)奏准:土官在任,先具应袭子侄姓名开报合于上司,候亡故,照名起送承袭。1441年(正统六年)奏准:预取应袭儿男姓名造册四本,都、布、按三司各存一本,一本年终类送本部,以凭查考。以后每三年一次造缴。1458年(天顺二年)奏准:土官病故,该管衙门委堂上官体勘应袭之人,取具结状宗图,连人保送赴部,奏请定夺。同时对可袭人的顺序、年岁亦有明确的规定:“洪武二十七年(1394年)令土官无子,许弟承袭。三十年(1397年)令土官无子弟而婿为夷民信服者,令婿袭,或许其妻袭……正统二年(1437年)奏准:土官应袭者,预为勘定造册在官,依次承袭……弘治二年(1489年)令土官应袭子孙,年五岁以上者,勘定立案。告袭之日,年十五岁以上者,即令袭职。如年未及,暂令协同流官管事。”承袭顺序是:土官有子则长子继承,无子则按孙、婿、妻、舍人(土司家族)、女及外亲。妻、女承袭时有发生,如云南楚雄府同知高政死后,因“政卒无子,妻袭,又卒,其女奏乞袭知府。帝曰:‘皇考有成命,令袭同知。’”故此明朝有许多女土司,如水西奢香、建昌师克、武定商胜、东川滕古、乌撒卜实等皆是女土司。明朝对原来没有开设世袭字样的土司是不准世袭的,如云南昆阳州易门县县丞,“查得祖来不曾开有世袭字样,奉圣旨是,王臣著做县丞,不世袭”。

升迁与惩罚

明朝对土司有考察制度,对土司实行升迁和惩罚。凡土司善民者又忠于职守或立有军功者得以升迁,如云南蒙化州判官左禾为土官20余年,颇使“夷民信服”又“不犯法度,好生志成”,因此在1405年(永乐三年)升为知府。因军功升迁者更多,如贵州安顺州判官阿窝之侄“因军功升授”,袭职升州同知。此外有的土司也有因其他原因升迁的,如纳米升迁,云南陆凉州知州资曹“景泰六年(1455年)遇例纳粟升宣慰司副使”。又有因进献论赏而升迁者,湖广永顺土司于1563年(嘉靖四十二年)“以献大木功再论赏”,升宣慰彭明辅为都指挥使,升其子彭翼南为右政使。升迁所授官职有的是在土官的序列上往上升级,有的授予流官职衔或授予散阶和勋级虚衔。较之元朝土官升迁制度更趋完善。

明朝土司若有犯罪者皆给予惩处,惩处之法亦比元朝要更加严厉。违制犯罪行为包括违抗朝命、争袭夺印、互相仇杀等。违抗朝命者多发配他地充军;争袭者除不准袭职外,还要发配远地;互相仇杀者除本人处死外,家人还被迁往他地,如四川马湖知府安鳌,1495年(弘治八年)“为事问拟凌迟处死,家口迁徙”。目的在于加强对土司地区的控制。一般说对土司的处理较轻,“不可尽绳以法”,因此在处理土司犯罪时采用宽寡或赎罪的形式较多。如1509年(正德四年)容美土司进京朝贡因沿途需索过多本应处置,但“都臣以闻,帝以远蛮宥之”。赎罪处理者如嘉靖年间水西土司安国亨、安信相仇杀,遣官议罪,安国亨“对簿,伏杀信状当死”,“于是以三万五千金自赎”,又用六千金赎其他主谋之罪。土司还可以用马、牛、粟等赎罪。

对土兵的征调

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长官司等武职土司“西南边服有各土司兵”。土司武装——士兵数目不一,有俍(良)兵、土兵、蛮兵、夷兵等。其先是土司自己掌握的借以保护、征服邻土和镇压本民族人民反抗的武装。明朝中期以后,由于明朝军队战斗力的减弱,而土司武装——土兵则很富有战斗力,因此明朝便决定征调土兵到各个战场参战,并规定了征调土兵的制度,所谓“听我驱调”就是中央王朝有权征调各土司所属的土兵参与各种战事。在《明史》及官私史料中都有许多关于征调土兵的记载。1496年(弘治九年)两广总督邓廷瓒奏言:“广西瑶僮数多,土民数少,兼各卫军士十亡八九,凡有征调,全倚土兵。”[55]贵州亦有“贵州武备单弱,征剿必赖水西(土兵)”。四川也是“川兵弱,每征讨只调土司(兵)”

明朝所征调的土兵主要用于以下两方面:一是用于边疆或当地的保境安民,如1496年(弘治九年)委任广西平乐府照平堡土官巡检龙彪“带领土兵,乘坐哨船专一巡哨”;二是参与明朝的戍守、征讨或镇压他地的反抗。戍守如“万历二年(1574年)题准,镇安府湖润寨共一年,思恩各土司一年,田州一年,江州并上映下雷二洞共一年,每年出兵三千名,四年一次,轮戍省城”。征讨如调广西俍兵、永顺、保靖土兵前往东南沿海参加抗倭斗争,“嘉靖三十三年(1554年)冬,调永顺土兵协剿倭贼于苏、松……时保靖兵败贼于石塘湾。永顺兵邀击,贼奔王江泾,大溃。保靖兵最,永顺次之”。俍兵、土兵在抗倭斗争中战功卓著,后世给予高度赞誉。明朝还征调土兵参与对辽作战,以四川、湖广土兵为多。1618年(万历四十六年)征调四川酉阳宣抚冉龙及子冉天胤、冉文光等率土兵4000援辽。1622年(天启二年)永宁土司奢崇明“请调马步兵二万援辽,从之”。1619年(万历四十七年)征调湖广保靖宣慰彭象乾及子侄率土兵5000援辽。援辽土兵在战争中付出了重大的牺牲。

明朝征调土兵镇压他地人民起义的事例最多,湖广、四川、云南、广西等地的土兵都不断被征调前往各地镇压人民起义。如1470年(成化六年)李原率百万流民在南漳、房、南乡、渭南等县反抗明朝统治,明朝总督军务项忠“乃调永顺、保靖土兵”与明军共同镇压了李原领导的流民起义。至于土兵镇压各民族反抗的事例就更多,这是明朝“以夷制夷”、“以蛮攻蛮”的惯用政策。1439年(正统四年)南丹州土官莫祯奏请在南丹地区“三十五里设一堡,使土兵守备,凡有寇乱,即率众剿杀”,“帝览其奏,即敕总兵官柳薄曰:‘以蛮攻蛮,古有成说。今莫祯所奏,意甚可嘉。彼果能效力,省我边费,朝廷岂惜一官?’”又如正德年间贵州“清平苗阿旁、阿阶、阿革称王,巡抚曹祥调永顺、保靖土兵讨之”。明朝所征调的土兵,粮饷皆自备,戍兵是且耕且戍,征调远方“饷士之费,未尝仰给公家”。对土兵的征调在明一代的各土司区皆为常见。

清代

清朝是土司制度走向衰微的时期。清朝对南方民族地区的统治措施,“清初因明制,属平西、定南诸藩镇抚之”。因此,清朝政府决定凡土司来降者,皆授原职世袭,开始了有清一代的土司制度。土司官职、承袭、朝贡、赋税、升迁、惩罚、限制等方面也制定有一套制度。其内容与明朝又有所区别。特别在清朝大规模改土归流以后,对残存土司的统治有了很大的变化,土司的势力大为减弱,只在形式上为土司统治,实际上是在清朝所设的各种流官机构的管辖之下。

清初,凡土司归附者,皆授予原官职,并令世袭,其时土司的数字和分布与明末时基本相同。后经雍正、乾隆年间的大规模改土归流后有了很大的变化:一是原有大土司和接近内地的土司都改设流官,变为流官统治地区;二是原来土司较多的湖广地区几乎没有土司了;三是增加了更多的小土司,即土目、土百户、土千总等小土司。因此从统计数字看,改流后的土司数比改流前并未减少,相反还有所增加,但土司区的大小都发生了很大变化。改流后土司区的分布也发生了变化,四川土司数有明显的增加,而湖广、云南却有减少,尤以湖广减少最多,与明朝的土司制度已经有了显著的变化。诸如土司管辖区的缩小,土司势力的减弱,贡赋制度的严密,征调的频繁,奖惩的严厉,对土司的各种控制等都与明朝不同,特别是经过雍正、乾隆两朝的大力改土归流后,土官与流官的区别仅仅在于是否世袭,而一切管理办法都如流官地区,说明清朝土司制度已经大大衰落,在南方民族地区推行了几百年之久的土司制度基本结束。

制度影响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三代对南方民族施行的一种统治制度,也是元、明、清三代在南方民族地区采取的一种封建民族政策,因此土司制度对南方民族产生过很大的影响,自元、明、清以来南方各民族历史无不与土司制度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整个南方民族的封建社会都是随着土司制度的出现、发展、衰落而起着微妙的变化。

土司制度作为一种政治统治制度,它又是时代和历史的产物,因此它的影响又具有两重性,即初期、中期的积极作用和后期的消极作用这样两方面的影响。

积极影响

土司制度产生的初期,它作为一种新兴的政治统治制度,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无疑是一种进步,因为土司制度适应了当时南方各民族的社会经济基础和生产关系,就必然对南方各民族社会产生一些积极的影响,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

第一,暂时维护了地方的稳定和巩固了祖国的统一。元、明、清三朝建立和推行土司制度的意图,主要不是为了经济上的剥削,而是为暂时安定情况十分复杂的南方民族地区,特别是边疆民族地区,以求得暂时的相安无事。因为元、明、清各朝,在开国之初,百废待兴,统治阶级面临的主要问题尚未完全解决,社会秩序急需稳定,还没有力量去解决边远地区的民族问题,“安边”就成为要务之一。李京《云南志略序》说得好,元朝在云南众设土官,其意图在“顺其性俗,利而导之,底于安定”。明朝张《云南机务钞黄》记载明太祖朱元璋的话说:“蛮夷土官不改其旧,所以顺俗施化,因人授政,欲其上下相安也。”事实亦如此,在土司制度开创的初期,确实起到了安定地方的作用。南方各民族首领被封为土司土官后,在一段时期内与中央王朝保持了相对和平友好的关系,而地方上也出现了相对安定的局面。“夷汉相安”的环境就有利于南方各民族社会的发展。另外土司制度的建立,实现中央王朝对南方民族地区的间接统治,加强了对边疆地区的控制,并将南方大量的土司土官置于各地行省的管辖之下,土司土官成为朝廷的命官,土司土官也成了中央王朝官员系统中的一部分,这是祖国统一的一种具体表现。清人毛奇龄在《蛮司合志》中说:“云南自汉迄元,但以兵力羁縻之。入明南征,竟版籍其地,辟箐落而加以径面,创云南、楚雄、临安、大理诸府为内地。而更以元江、永昌之外麓川、车里诸地为西南夷,一如旧时成都之视滇池。”说明通过土司制度的推行将中央王朝管辖的地区向边疆地区扩展推进,中央王朝对边疆地区的统一更加牢固了。

第二,促进了南方各民族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土司制度建立的初期,地方得以相对安定,“夷汉相安”的社会环境为南方各民族社会生产的发展提供了条件。加之伴随土司制度而来的是大规模的移民屯垦,大批汉族士兵和汉族人民进入南方民族地区,带来了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生产工具,先进生产技术和生产工具为各民族人民所接受,因而促进了各民族社会经济的发展。元初张立道在云南民族地区大力推广内地的先进生产技术,使云南爨人、僰人的社会生产得到很大发展,“求泉源所自出,役丁夫二千人治之,池其水,得壤地万余顷,皆为农田”。治理了滇池,扩大了耕地面积。又教各民族养蚕植桑之法,使其收入“十倍于旧”,不少人“由是益富庶,罗罗诸山蛮慕之,相率来降,收其地悉为郡县”。明、清以来,南方民族地区在军、民屯田的影响下,封建地主经济因素深入到各民族社会中,使各民族原有的奴隶制、农奴制经济开始瓦解,不断地向地主经济过渡,特别是在靠近内地的地区,如湖北、湖南以及广西、四川、云南、贵州的部分民族地区,由于中央王朝一系列政治、经济措施的贯彻执行,封建地主经济逐渐发展,并在许多民族地区占了主导地位,为改土归流创造了条件。

第三,沟通了边疆与内地的联系。土司制度的建立,土司土官成为朝廷命官,土司又按规定要定期朝贡,有的土司还须“赴阙受职”,使南方各民族贵族与中央王朝的联系加强了。同时土司和中央王朝为了相互往来的方便,彼此都开辟交通,设驿站,修道路。元朝曾在南方民族地区普遍设立驿站、邮传和修路。据统计,元朝仅在云南就设了“马站七十四处,马二千三百四十五匹,牛三十支;水站四处,船二十四支(只)”。从土司方面,云南建昌路女土司沙智因修路立功而受奖。又有“谕乌蒙路总管阿牟,置立站驿,修治道路”。道路的修建,驿站和邮传的设置为南方民族地区与内地联系的加强提供了方便,有利于南方各民族与内地的来往和经济文化的交流。

第四,促进了各民族文化的发展。从元朝土司制度创立之始到明、清时的土司制度确立的全过程中,各朝都注意到土司地区文化的发展。元朝在南方民族中提倡儒学、设立学校,赛典赤在云南“创建孔子庙,明伦堂,购经史,授学田,由是文风稍兴”。明朝注意土司地区的文化教育,土司子弟可以优待进入国子监就学,1382年(洪武十五年)普定府知府者额来朝,“帝命谕其部众,有子弟皆入国学”。同时还在土司地区设立儒学,强制土司应袭子弟入学,并对土人入学给以奖励。1503年(弘治十年)规定:“以后土官应袭子弟,悉令入学……如不入学者,不准承袭。”《蛮司合志》记载:“贵州程番知府邓廷瓒奏,本府学校中有土人子弟在学者,宜分别处置,以示奖励”。并在兴办学校的基础上开科取士,还规定了在各地民族中开科取士的名额。清朝也在土司地区采取“文教为先”的政策,广建义学、社学,提倡甚至强制土司子弟入学习礼,开科举之门,“准土司由生员出身者一体应试”。上述措施都提高了土司地区各民族的文化水平,特别是在土司及其子弟中提高较快,有些土司尤为显著,“云南诸土官,知诗书,好礼守义,以丽江木氏为首”。土司文化素质的提高必然促进南方各民族文化的发展。

第五,在保卫祖国领土完整的斗争中起了一定的作用。由于土司多处在边疆地区,又负有守土之责,所以土司在保卫祖国领土完整的斗争中有过特殊的贡献。无论中央王朝内部发生过多么严重的分裂、混战甚至改朝换代,还是边疆地区遭受外敌入侵蹂躏的时候,边疆地区的土司都是站在国家的统一立场来保卫边疆领土、维护祖国领土完整的。明朝万历初年,缅甸国王莽瑞体率兵侵入云南德宏地区,明朝陇川傣族土司多士宁就不惜以全家性命来保卫边土,拒不降缅。明朝永乐年间,木邦宣慰使罕宾发多次拒绝缅甸那罗塔的诱叛,并向明朝廷表示效忠,愿意共同抗击那罗塔,从而得到明王朝的嘉奖。1834年(道光十四年)缅甸贡榜王朝蛮横地强迫车里宣慰使刀正综侍奉缅王,刀正综以身为清朝宣慰使,予以坚决拒绝。还有明朝嘉靖年间,曾征调广西俍兵、湖南永顺和保靖宣慰司土兵前往浙江沿海参加抗倭斗争,广西田州土司妻瓦氏夫人“请于督府,愿身往”。率兵前往,在王江泾之战中取得了重大胜利。上述土司在维护祖国统一和保卫边疆领土的斗争中作过特殊的贡献。

消极影响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中央王朝对南方民族采取的一种过渡性统治措施,就其本身来说不如内地的政治制度先进,有着许多不可避免的弊端,因而对南方各民族产生了很多消极的影响,特别是随着历史的向前发展,消极影响就更加明显。

第一,造成土司之间、民族之间的隔阂。元、明、清中央王朝在建立土司制度的时候,就将“以夷制夷”、“分而治之”的企图贯彻其中,往往利用甲地土司去对付乙地土司,或者将大土司化分为小土司,让各土司互相对抗,互相仇杀,从而达到统治的目的。“国家以夷治夷,不尽统以汉官,授之冠带,列之等级,然又严承袭之规,示大一统之义,所以制之甚详”。又有“大抵夷狄仇杀,中国之利”“中国之形,惟以夷攻夷,是为上算”“中国有四夷之患,势在以夷攻夷,使之自毙”之说。这种“以夷制夷”、“以夷攻夷”之策在土司之间造成严重的对抗和隔阂,彼此征战、仇杀,破坏了土司地区的安定,特别是土司制度的后期,土司之间争战不息,给各民族人民带来了严重的灾难。

第二,土司制度在后期阻碍了各民族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司制度的建立是以保留原来的奴隶制、农奴制生产方式为出发点的,土司世代世其土世其民,对土民形成一种人身占有关系,“主仆之分,百世不移”。土民被束缚在土司的土地之上,人身处于不自由的地位,因而生产积极性不高。特别是当封建地主经济因素传入土司地区后,土司为了维护原有的生产方式,就千方百计限制和抵制地主经济因素的成长和发展,这就阻碍了土司地区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另外土司对土民的私占横征、肆意苛索,“土司贪纵淫虐者,百姓至死不敢贰”。弄得土民贫困不堪,更无发展生产的兴趣。

第三,由于土司制度固有的分散性、封闭性、保守性,造成各土司各自为政,致使土司地区原有的落后社会残余长期存在,形成各土司之间的闭关锁国,与外界缺乏应有的联系,先进的政治、经济、文化的传入受到了限制,使土民长期认识不到土司统治剥削的实质,从而使适应土司制度的奴隶制和农奴制长期延续,阻碍了社会的发展。

土司制度所产生的弊端,使土司制度固有的落后性更加突出,因此废除土司制度就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王朝在少数民族地区设立的地方政权组织形式和制度。“土司”又称“土官”,是由中国古代中央王朝任命和分封的地方官,“世官、世土、世民”是其重要特点,即世袭的政治统治权,辖区土地的世袭所有权及对附着在土地上的农民的世袭统治权。

土司制度渊源很久,元朝以前,各封建王朝已采用“以土官治土民”的办法。唐、宋时在西南、华南等少数民族地区设置过羁縻府、州,任命当地土著首领为世袭的刺史、知州。元朝后,以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招讨使、千户、百户等官职封赠各族首领,土官的职类、承袭、贡赋和征发等遂形成一定制度。明代,土司制度发展到鼎盛期,后渐趋衰落,至清代,已不占统治地位了。直到20世纪50年代初,云南、四川等民族地区还有极少数土司的残余。经过解放后的土地改革才彻底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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