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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经济 承宣布政使司 一条鞭法 矿监税使 鱼鳞图册 下

中国历史古代篇章(前传)

清朝

明朝灭亡后,沿袭明制。

顺治三年(1646年),各省仍置左、右布政使,贵州省不设右布政使;废除南直隶部院侍郎,置江南省左右布政使。十八年(1661年)江南省分省,江南左布政使驻江宁、右布政使移驻苏州。

康熙二年(1663年)陕西省分省,陕西右布政使移驻巩昌治甘肃;七年湖广省分省,湖广右布政使移驻长沙治湖南。六年(1667年),改江南右布政使为江苏布政使、左布政使为安徽布政使;改陕西左布政使为西安布政使、右布政使为巩昌布政使;改湖广左布政使为湖北布政使、右布政使为湖南布政使;同时定制将每省两个布政使整合为一个布政使(山东、山西、河南、江苏、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不分左右,为从二品,陕西仍为两人,称为“守道”。八年(1669年),直隶省设口北道度支使兼山西布政使衔;改西安布政使为陕西布政使、巩昌布政使移驻兰州为甘肃布政使。

雍正二年(1724年)直隶守道改为直隶布政使。

乾隆十八年(1753年)停止各省守道兼布政使、参政、参议衔。二十五年(1760年)安徽布政使回驻安庆,江苏布政使分为江宁布政使、苏州布政使;二十六年(1761年)二月定制驻江宁者为江南江淮扬徐海通等处承宣布政使司,驻苏州者为江南苏松常镇太等处承宣布政使司。至清朝中叶共有十八布政使司,俗称“十八行省”或“内地十八省”。

光绪十年(1884年)新疆建省,增设甘肃新疆布政使,驻迪化府。十三年(1887年)台湾建省,增设福建台湾布政使,驻台北府。

宣统二年(1910年)各省布政使司改设为财政公所,主官仍称布政使,废止经历以下各官职。

相关机构

明朝

布政使司的主官为左右布政使,其下设有:

左右参政(员额不定),从三品;左右参议(员额不定),从四品。 参政、参议分司诸道:督粮道(一人,主要负责征收田赋)、督册道(人员不限,设立情况依据本布政司情况而定)、分守道(任意,主要负责向各府、直隶州传达、催办布政司的公事)。

经历司:经历一人,从六品;都事一人,从七品。

照磨所:照磨一人,从八品;检校一人,正九品。

理问所:理问一人,从六品;副理问一人,从七品;提控案牍一人。

司狱司:司狱一人,从九品。

库大使一人,从九品;副使一人。

仓大使一人,从九品;副使一人。

杂造局、军器局、宝泉局、织染局大使各一人,从九品;副使各一人。

清朝

布政使司的主官为左右布政使(康熙六年裁减一人),其下设有:

布政使司左右参政,从三品(非常置);左右参议,从三品(非常置)。

经历司:经历一人,正六品(江宁、苏州、湖南、甘肃不设);都事一人,从七品(福建、河南各一人)

照磨所:照磨一人,从八品(浙江、福建、四川、山西、甘肃各一人);检校一人,正九品(雍正二年裁)。

理问所:理问一人,从六品。副理问一人,从七品(康熙三十八年裁)。

库大使一人,正八品。

仓大使一人,从九品。

宝源局大使一人,正九品(康熙三十八年裁)。

明代布政使司

山东承宣布政使司

布政使司衙门驻济南府。

下辖六府、十五州、八十九县。

山西承宣布政使司

布政使司衙门驻太原府。

下辖六府、三直隶州、十六州、九十六县。

河南承宣布政使司

布政使司衙门驻开封府。

下辖八府、一直隶州、十一州、七十九县。

陕西承宣布政使司

布政使司衙门驻西安府。

下辖八府、二十一州、九十五县。

四川承宣布政使司

布政使司衙门驻成都府。

下辖十三府、六直隶州、十五州、一百十一县、一宣抚司、一安抚司、十六长官司。

江西承宣布政使司

布政使司衙门驻南昌府。

下辖十三府、一州、七十七县。

湖广承宣布政使司

布政使司衙门驻武昌府。

下辖十五府、二直隶州、十七州、一百零八县、二宣慰司、四宣抚司、五安抚司、二十一长官司、五蛮夷长官司。

浙江承宣布政使司

布政使司衙门驻杭州府。

下辖十一府、一州、七十五县。

福建承宣布政使司

布政使司衙门驻福州府。

下辖八府、一直隶州、五十七县。

广东承宣布政使司

布政使司衙门驻广州府。

下辖十府、一直隶州、七州、七十五县。

广西承宣布政使司

布政使司衙门驻桂林府。

下辖十一府、四十八州、五十县、四长官司。

云南承宣布政使司

布政使司衙门驻云南府。

下辖二十一府、四十三州、三十县、六宣慰司、三宣抚司。

贵州承宣布政使司

布政使司衙门驻贵阳府。

下辖十府、九州、十四县、一宣慰司、七十六长官司。

撤销的布政使司

平燕承宣布政使司 建文时燕王叛,北平承宣布政使司沦陷,惠帝于真定府另设平燕承宣布政使司,负责未受燕王控制之原北平承宣布政使司所属府、州、县之政务。

交趾承宣布政使司永乐五年(1407年)平定越南内乱而设,至宣德三年(1428年)因反复叛乱,放弃越南而裁撤。

清代布政使司

直隶承宣布政使司

布政使司衙门驻保定府。

顺天府以外,下辖十一府、七直隶州、三直隶厅、九州、一厅、一百零四县。

江南承宣布政使司

江宁承宣布政使司

布政使司衙门驻江宁府。

下辖四府、二直隶州。

江苏承宣布政使司

布政使司衙门驻江宁府。

下辖八府、三直隶州、五厅、三州、六十二县。

安徽承宣布政使司

布政使司衙门驻安庆府。

下辖八府、五直隶州、四州、五十一县。

山西承宣布政使司

布政使司衙门驻太原府。

下辖九府、十直隶州、六州、十二厅、八十五县。

山东承宣布政使司

布政使司衙门驻济南府。

下辖十府、三直隶州、八州、九十六县。

河南承宣布政使司

布政使司衙门驻开封府。

下辖九府、五直隶州、一直隶厅、五州、九十六县。

陕西承宣布政使司

布政使司衙门驻西安府。

下辖七府、五直隶州、五州、七厅、七十三县。

甘肃承宣布政使司

布政使司衙门驻兰州府。

新疆建省后,下辖八府、六直隶州、一直隶厅、六州、八厅、四十七县。

甘肃新疆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司衙门驻迪化府。

下辖六府、二直隶州、八直隶厅、一州、一厅、二十一县。

浙江承宣布政使司

布政使司衙门驻杭州府。

下辖十一府、一直隶厅、一州、一厅、七十五县。

江西承宣布政使司

布政使司衙门驻南昌府。

下辖十三府、一直隶州、一州、四厅、七十四县。

湖广承宣布政使司

湖北承宣布政使司

布政使司衙门驻武昌府。

下辖十府、一直隶州、一直隶厅、六十县。

湖南承宣布政使司

布政使司衙门驻长沙府。

下辖九府、四直隶州、五直隶厅、三州、六十四县。

四川承宣布政使司

布政使司衙门驻成都府。

下辖十五府、九直隶州、三直隶厅、十一州、十一厅、一百十八县、二十九土司。

福建承宣布政使司

布政使司衙门驻福州府。

台湾建省后,下辖九府、二直隶州、一厅、五十七县。

福建台湾承宣布政使司

布政使司衙门驻台北府。

下辖三府、一州、三厅、十一县。

清光绪21年(1895年),台湾被割让予日本后,福建台湾布政使司予以裁撤废除。

广东承宣布政使司

布政使司衙门驻广州府。

下辖九府、七直隶州、三直隶厅、四州、一厅、七十九县。

广西承宣布政使司

布政使司衙门驻桂林府。

下辖十一府、二直隶州、二直隶厅、十五州、八厅、四十九县、二十四土州、四土县、十三土司。

云南承宣布政使司

布政使司衙门驻云南府。

下辖十四府、三直隶州、六直隶厅、二十六州、十二厅、四十一县、一土府、三土州、十八土司。

贵州承宣布政使司

布政使司衙门驻贵阳府。

下辖十二府、一直隶州、三直隶厅、十三州、十一厅、三十四县、五十三土司。

承宣布政使司,为明清两朝的地方行政机关,前身为元朝的行中书省。意涵取自“朝廷有德泽、禁令、承流宣播,以下于有司”。

明朝时承宣布政使的辖区是国家一级行政区,简称“布政使司”“布政司”“藩司”,不称“行省”。在正式的文件中,避免使用元朝的“行省”一词,所以在地名下加“等处”。布政使司设左、右承宣布政使各一人,即一级行政区最高行政长官。而一省之刑名、军事则分别由提刑按察使司与都指挥使司管辖。布政司、按察司、都司合称为“三司”,皆为省级行政区最高机关;三司首长同秩同阶从二品。

清朝沿袭明制,保留各承宣布政使司,但布政使司辖区直接通称为“行省”,并在各省布政使之上设置固定制的总督、巡抚掌管全省军民事务。布政使成为巡抚属官,专管一省或数个府的民政、财政、田土、户籍、钱粮、官员考核、沟通督抚与各府县。

三、一条鞭法

历史背景

中国明代徭役原有里甲正役、均徭和杂泛差役。其中以里甲为主干,以户为基本单位,户又按丁粮多寡分为三等九则,作为编征差徭的依据。丁指十六至六十岁的合龄男丁,粮指田赋。粮之多寡取决于地亩,因而徭役之中也包含有一部分地亩税。这种徭役制的实行,以自耕农小土地所有制广泛存在及地权相对稳定为条件。但随着时间的变迁,尤其是到了明朝后期,明初所制定的徭役赋税制度已然被破坏殆尽。

首先,随着明代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土地日益资本化,土地兼并也逐渐加剧,地主豪强,勾结官府,强占农民的土地,并运用一切可行的手段来逃避相应的赋税。加上明朝中后期,宦官掌权,操纵朝政,卖官鬻爵和贪污腐败现象十分严重。为了迎合爱财的宦官,各地官员拼命搜刮民脂民膏。这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侵蚀了税基,造成了国家赋税急剧减少。

其次,朝廷开支逐步加大,财政十分困难。皇室、宗室奢侈腐化的巨额开支,国家机构中繁冗官员的俸禄,用于抵御浙江、福建倭寇和北方少数民族俺答侵扰的庞大军费支出等,使得当时的财政入不敷出。

再次,商品经济有了较大的发展。商品交易货币化程度的提高,使得古代中央集权体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力被削弱。不少农民弃农从商,促进了明朝手工业的发展,推动了商品经济向前迈进,而商品经济的繁荣带动了白银货币的流通。白银的广泛使用为“一条鞭法”实施折银征收提供了有利条件。

最后,明代万历之前,江南实行的征一法,江西的鼠尾册,东南出现的十段锦法,浙江、广东出现的均平银,福建出现的纲银法,都具有徭役折银向田亩转移的内容。这些改革虽然只在部分地区实行却为一条鞭法的提出积累了经验。

明政府为解脱日益严重的财政危机而改弦更张是一条鞭法产生的直接原因,而明代商品经济的日益活跃和封建徭役经济的衰落、解体则为其产生准备了基本的但也是决定性的物质条件。

主要内容

“一条鞭法”据《明史》记载:合并赋役,将田赋和各种名目的徭役合并一起征收,同时将部分丁役负担摊入田亩。将过去按户、丁出办徭役,改为据丁数和田粮摊派;赋役负担除政府需要征收米麦以外的,一律折收银两;农民及各种负担力役户可以出钱代役,力役由官府雇人承应;赋役征收由地方官吏直接办理,废除了原来通过粮长、里长办理征解赋役的“民收民解”制,改为“官收官解”制。

具体来讲就是:

(1)清丈土地,扩大征收面,使税赋相对均平。

针对当时存在的占地多者田增而税减的情况,只有从清丈土地入手,才能做到赋役均平。仅据部分清丈的结果,就增加了土地2.8亿亩,使不少地主隐瞒的土地缴了税。

(2)统一赋役,限制苛扰,使税赋趋于稳定。

实行一条鞭法以前是赋役分开。赋以田亩纳课,役以户丁征集,赋役之外还有名目繁多的方物、土贡之类的额外加派。实行一条鞭法以后,全部简并为一体。将赋归于地,计亩征收;把力役改为雇役,由政府雇人代役。由于赋役统一,各级官吏难以巧以名目。因此,丛弊为之一清,使税赋趋向稳定,农民得以稍安。

(3)计亩征银,官收官解,使征收办法更加完备。

我国古代田赋,唐以前基本上都是征实。唐代两税法虽以货币计算,但缴纳仍折实物。宋代征税,只是偶有折银。元代科差虽行色银,但积粮仍为谷粟实物。唯自明代一条鞭法实行以后,不仅差役全部改为银差,而且田赋除苏杭等少数地区仍征实物以供皇室食用之外,其余也均已一律改征折色,即折为色银。与此同时,赋役征课也不再由里长、粮长办理,改由地方官吏直接征收,解缴入库。从此,不按实物征课,省却了输送储存之费;不由保甲人员代办征解,免除了侵蚀分款之弊,使征收方法更臻完善。

实施过程

首次提出

嘉靖九年(1530),户部尚书梁材根据桂萼关于“编审徭役”的奏疏,提出革除赋役弊病的方案:“合将十甲丁粮总于一里,各里丁粮总于一州一县,各州县丁粮总于一府,各府丁粮总于一布政司。而布政司通将一省丁粮均派一省徭役,内量除优免之数,每粮一石编银若干,每丁审银若干,斟酌繁简,通融科派,造定册籍”。嘉靖十年(1531),御史傅汉臣把这种“通计一省丁粮,均派一省徭役”的方法称为“一条编法”,也即后来的“一条鞭法”。

开始试行

实行较早的首推赋役繁重的南直隶(约今江苏、安徽)和浙江省,其次为江西、福建、广东和广西,但这时也只限于某些府、州、县,并未普遍实行。由于赋役改革触及官绅地主的经济利益,阻力较大,在开始时期进展较慢,由嘉靖四十年至穆宗隆庆(1567~1572)的十多年间始逐渐推广。

推行全国

张居正在万历六年(1578)下令清丈全国土地,清查溢额脱漏,并限三年完成。结果国家掌握的田亩数达七百一万三千九百七十六顷,比弘治时征税田额增三百万顷。在这个基础上,于万历九年(1581)采用一条鞭法,作为全国通行的制度。

鞭外加派

一条鞭法推行全国不久,万历十年(1582年)张居正病死后,一条鞭法失去了最有力的支持者。更兼之后官场腐败更加严重,诸弊丛生。最严重的便是明朝末年的“三饷”加派。上行下效,“三饷”之外,鸭饷、牛饷、禾虫等饷也堂而皇之的出现。至此,一条鞭法破坏殆尽。

实施结果

据史料记载,自正德以来太仓银库的收入总数,在波动中呈上升趋势,正德初年149万两,嘉靖十一年(1532)243万两,嘉靖二十八年295. 7116万两,隆庆元年(1567)23万两,万历五年(1577)435. 94万两,天启时327万余两。

一条鞭法的实行,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缓解了经济危机,缓和了政治危机,减轻了人民的负担,也给处于走下坡路的明王朝一线曙光。

历史意义

积极意义

一条鞭法后,役银编审单位由里甲扩大为州县,对里别之间民户负担畸轻畸重的现象有一定调节作用,使由赋役问题产生的阶级矛盾暂时得到缓解,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

一条鞭法的实行,使长期以来因徭役制对农民所形成的人身奴役关系有所削弱,农民获得较多的自由。另外,相对明初赋役制而言,一条鞭法较能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对商品生产的发展具有一定促进作用。赋役的货币化,使较多的农村产品投入市场,促使自然经济进一步瓦解,为工商业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条件。

降低了课税成本,增加了朝廷赋税收入。实行一条鞭法以后,官府直接把赋役清单发给各户,各户直接把赋役交给官府,去除了里长和粮长的重役及痛苦和徇私舞弊、耗损公粮的弊端。由于以银纳税比以实物纳税运输轻便,使得赋役的缴纳、运输等也非常方便,节约了税收征纳成本,既提高了课税的行政效率,又提高了课税的经济效率。

一条鞭法在中国赋役制度史上是一件划时代的大事,它改变了历代“赋”与“役”平行的征收形式,统一了役法,简化了赋役制度,标志着赋税由实物为主向货币为主、征收种类由繁杂向简单的转变。

消极意义

一条鞭法虽有其进步意义,但它是封建社会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仍然是为封建社会的基础服务的。它的实行是为了整理封建政权的财政。一条鞭法是一种改良主义的政策,是含有专业主义政权和豪绅地主斗争的性质。但是这个“改良”和“斗争”也是极其微弱的,连对当时豪绅地主优免权也要“除外”。

南橘北枳

一条鞭法是江南地区百余年各种赋役制度改革的结果,其自身带有很强烈的江南地域色彩,将地域性色彩强烈的地方政策,一成不变地推行全国其他地区,必然因地域环境差别、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地方官员维护本地区及本阶层利益而进行阻挠等因素引发矛盾,而这种矛盾直接会导致农民利益受损。

额外增派

一条鞭法原以征银入官、取用于官,但一条鞭法施行后,并没有达到消除杂役之害的目的。一条鞭法的破坏,突出表现为额外增派,当地政府在一条鞭法之外另行增加徭役赋税,扰民非常厉害。大体上在万历末天启初,一条鞭法已不遵守。

火耗问题

一条鞭法施行还滋生了另一个以后影响非常久远的问题,即火耗问题,因税法规定纳银,而银两熔铸过程就产生了所谓“火耗”。熔铸碎银的实际火耗为平均每两一至二分,即百分之一二,但实际征收的火耗往往高得多,每两达二至三钱,有时甚至更多。火耗成为地方聚敛的一个巧妙的手段,也成为纳税人沉重的负担。

银贵谷贱

官方两税收的是白银。民间在交税的时候会将谷物等产出折算成银子,所以要在缴纳两税的时候集中向商人兑换,而商人借此将银价抬高,这是明清延续的一大弊政,又被称为残民一条鞭。

事件评价

明唐鹤征:条编主田为算,……江南地土沃饶,以田为富,故赋役一出于田,赋重而役轻,以轻丽重,且捐妄费,安得不利?齐鲁土瘠而少产,其富在末,故赋主田而役主户,赋轻而役重,以轻带重,田不足供。安得不困?[15]

明末清初思想家黄宗羲:有明两税丁口而外,有力差,有银差……一条鞭法,……是银力两差并入于两税也。未几,而里甲之值年者,仍复纷然,其后又安之。谓:‘条鞭,两税也,杂役,值年之差也。’岂知其为后出之差乎?使银差力差之名不去,何至是杂役耶!故条鞭之利于一时者少,而害于后世者大矣。

经济史学家、明清史学家梁方仲:阐述了一条鞭法在中国赋税制度史上的意义。他指出从古代的田赋制度到现代的田赋制度,是一种结构上的转变,而一条鞭法就是这个结构性转变之一大枢纽。

山东大学历史系教授黄冕堂:一条鞭法不仅仅是役法的改革,而是包括了除工商税以外的封建王朝的一切科派,如田赋、徭役、土贡方物乃至一切杂派在内的一种新税章。

余用心:一条鞭法的实行,大大加重了人民的负担。一条鞭法实行差役货币化以后,就为封建国家打开了一条任所欲为地‘加派'银两的道路,税款不断增加,因而给人民带来了更大的灾难。

《续文献通考》总结说:大抵历代立法各有因时制宜之深意,而奉行不善率以病民,吏胥纵其奸,而闾阎受其困,虽复处除之诏屡颁,其及于民者能几何矣?苟无治人,虽以三代之良法,不足以致治。(《续文献通考》卷15)

内容争议

关于“一条鞭法”的内容也有争议。有不少的人认为,“一条鞭法”是初步地实行了部分的“摊丁入亩”,或者说是实行了不完全的“摊丁入亩”,即将一部分丁役银(按人丁征的徭役,也称人头税)分摊到田亩里(土地税中)。如南开大学历史系编的《中国古代史》下册讲:“一条鞭法”实行后,“役银不再象过去按照户、丁来出,而按照丁数和田粮来出,即把丁役部分地摊到土地里征收。丁和粮各占多少比例,没有统一的规定,各地实行不一,有的地方以丁为主,以田为辅,采取丁六粮四的比例;有的地方以田粮为主,以丁力为辅,田粮多者役银多,丁居四分之一而粮居四分之三”。朱绍侯主编的高等院校文科教材《中国古代史》也援用了这一观点,认为“一条鞭法”是“将田赋和各种名目的徭役合在一起征收,并将部分丁役负担摊入田亩。过去按户丁出办的徭役,现改为据丁数和田粮摊派”。也有的人是把“一条鞭法”和“摊丁入亩”合为一体,当作同一制度来看待。如作为高等财经院校教材的《中国财政简史》称:明神宗时,朝廷通令全国实行了一项新税制—条鞭法,它的“主要内容就是:赋役合一,按亩计税,以银交纳,简化手续”。孙斓刚等编著的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教科书《中国财政史》也是这样阐述的。

对于一条鞭法研究最全面的梁方仲指出,因各地的具体情况不同,所以一条鞭法在各地的施行情况也不一样,但是大都具备了以下趋势:一、赋、役合并;二、里甲的十年一轮今改为每年编派一役;三、赋役征收解运事宜由人民自理改为官府办理;四、赋役各项普遍用银折纳。‘

一条鞭法”是明代嘉靖时期确立的赋税及徭役制度,由桂萼在嘉靖九年(1530)提出,之后张居正于万历九年(1581)推广到全国。新法规定:把各州县的田赋、徭役以及其他杂征总为一条,合并征收银两,按亩折算缴纳。这样大大简化了税制,方便征收税款。同时使地方官员难于作弊,进而增加财政收入。

“一条鞭法”上承唐代的两税法下启清代的摊丁入亩,是中国历史上具有深远历史影响的一次社会变革。既是明代社会矛盾激化的被动之举,也是中国古代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主动选择。

四、矿监税使

沿革

明万历二十四年(1596年)始置。均以宦官充任,往各地开矿征商。权力极大,可专摺奏事,节制地方官吏。其于各处横征暴敛,先后激起多起民变。三十三年罢矿监,税使仍置,直至明神宗死后始罢。

职责

往各地开矿征商。

五、鱼鳞图册

历史发展

宋时婺州等地即曾编造。明朝洪武年间命各州县分区编造。至民国、解放初年,仍然有具册之举。宋楼钥《宝谟阁待制赠通议大夫陈公神道碑》:“熙宁……自有保甲法,鱼鳞簿是也。”《明史·食货志一》:“洪武二十年,命国子生武淳等,分行州县,随粮定区。区设粮长四人,量度田亩方圆,次以字号,悉书主名及田之丈尺,编类为册,状如鱼鳞,号曰鱼鳞图册。”清黄宗羲《明夷待访录·田制三》:“鱼鳞册字号,一号以一亩准之,不得赘以奇零。如数亩而同一区者,不妨数号;一亩而分数区者,不妨一号。”《清史稿·食货志一》:“寻又丈放凤凰、岫巖、安东苇塘约十馀万亩,按地编号,具鱼鳞图册,事在光绪末年。”吴晗《朱元璋传》第三章三:“张士诚从起兵到败死,前后十四年,城破前他把征收赋税的鱼鳞图籍全部烧毁。”

鱼鳞图册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建立的科学的土地赋税管理办法,图册中详细登记了每块土地的编号、土地拥有者的姓名、土地亩数、四至、以及土地等级。还把每块土地形状绘制成图,每册前面又有土地的综图,仿佛鱼鳞一般,因此称“鱼鳞图册”。最早出现在宋朝农业经济较为发达的两浙、福建等地。元末朱元璋初入徽境,采纳休宁儒生朱升“高筑墙、广积粮、缓称王”的进谏,为鱼鳞图册的普及和完善奠定了牢固的基础。明洪武十四年(公元1381年),朱元璋发现因土地隐匿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的严重问题后,开始编造完整、详细的鱼鳞图册,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摸清了地权、清理了隐匿。这是地政管理史上的一个巨大进步。

鱼鳞图册就是土地登记册,因此在有些地方被称作地亩册、地亩坐落册、弓口册、丈量册、流水图、铁版簿等等。鱼鳞图册分为总图和分图两种,分图是以农村的基层组织——里甲为单位,每里制一图,把一里同一地段内位置相连接但所有者不同的各块土地,经过丈量呈报后,按照《千字文》的排字顺序编号,绘成分图,每份分图详细记载了地块名称、类别、面积等项,以及管业人籍贯、姓名、土地的形状,用钱条勾画出来。由于土地形状多半是不规则的,故其图状,似鱼鳞。再以若干里的分图汇总为以乡为单位的总图。总图置于该乡鱼鳞图册的扉页,其内容包括该乡的封界四至、乡都内的土地类别、数量、编号、业主以及道路、河流、山坑等。当时的记载称这种鱼鳞册总图是“乡有封界。又有大四至,内计为田若干,自一亩至万亩,自一里以至百里,各以邻界挨次以往,造成一图”。合各乡之图,而成一县之图,“则一县之田土、山乡、水乡、陆乡、洲时与沿河有水利常稔之田,其间道路之所占几何,皆按图可见”。县图汇总之后,逐级上报到户部,户部则汇总各地上报的土地数量,据此以征收田赋。

明代鱼鳞图册,就其所登记的项目而言,已是相当完备的土地登记册。它的编制,使赋役的征收具备了确实根据,多少防止了产去税存或有产无税的弊端,使政府税收有了保证,耕地及税额也有所增长。据洪武十四年统计,全国土地面积是三百六十六万七千七百多顷。到二十四年,增至三百八十七万四千七百多顷;赋税收入仅米麦一项,也由洪武十四年的两千六百一十万余石,增至二十四年的三千二百二十七万余石。鱼鳞图册的编制,对于巩固高度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的经济基础,曾发挥了较大的作用。

明初洪武十四年推行里甲制度。在此基础上,对全国人口按所从事职业,主要分为民、军、匠三类,进行造册登记。军户提供兵役、民户提供赋役,匠户的包涵名目繁多,有匠户(手工业)、灶户(煮盐业)、甚至乐户(娱乐业)等等。各种户籍世袭固定,严禁私自逃亡换籍。明朝法律还将贬斥户籍作为惩罚的手段。

明朝时,各种户籍居民都有固定的住所,没有“路引”,也即是基层政府开具的介绍信,任何人不得离开住所百里之外。对于占人口绝大多数的民户,“十户为保,百一十户为里”。设立保长、里长作为基层组织形态,负责贯彻政府的法令、征敛税赋。民户的一切情况变更都要登记在册。

保甲行政系统之外,朱元璋还特别重视道德教化,每个村子都设有“申明亭”、“旌善亭”,作为村民解决日常纠纷、表彰善行的地方。道德化的基层控制也是《大明律》刑法能够在有明一代能够达到国家长治久安的原因之一。

这种以户为单位,每户详列乡贯、姓名、年龄、丁口、田宅、资产等,逐一登记在册的“赋役黄册”,因封面用黄纸,故称“黄册”。明代的黄册10年一造,每册一式4份。分别上报中央户部及省、府、县有关机构。黄册与鱼鳞图册一起,是明代各级政府征税派役的基本依据。

明太祖朱元璋从建国初,即着手土地清丈、核定天下田赋,其数额列入《黄册》即户口册,详细登记各地居民的丁口和产业情况,每年审查一次。洪武二十年(公元1387年),在丈量土地的基础上编制《鱼鳞图册》,分鱼鳞分图及鱼鳞总图。鱼鳞分图以田块为单元编制,每张分图上绘有田块形状草图,旁注坐落、面积、四至、地形及土质(平原、山地、水边、下洼、开地、沃壤、瘠贫、沙荒、盐碱)等级,按照《千字文》顺序编号,详细登记每户土地亩数和方圆四至,并绘有田产地形图,以及所在都(相当于今乡镇)、图(相当于今行政村)。另外图上还设“分庄”一栏,用于土地买卖分割及父子兄弟分家时填写。鱼鳞总图由各分图田块组成,田块内注有田块编号、面积及水陆山川桥梁道路情况,总图上各田块栉比排列,看似鱼鳞,故称《鱼鳞图册》。各图的《鱼鳞图册》经过汇总,形成以乡为单位的总图,再“合各乡之图,而成一县之图”。县图汇总之后,逐级上报到户部,户部则以各地汇总上报之图,管理全国土地征收田赋。

到洪武二十六年(1393),全国共核查出土地8507623顷。到明代中叶,由于赋税苛重,人民纷纷逃亡,图册已紊乱失实。至弘治十五年(1502),全国登记在册的土地只有4228058顷,109年间竟减少了一半,而官府原掌握的大量国有官田,此时只占民田的七分之一。

明万历“无锡县鱼鳞图册”

明代中期以后社会生产力进一步发展,农业、手工业中,商品经济的因素日益增加。雇佣劳动开始向规模化、组织化发展。黄册制度被破坏,明初推行的鱼鳞图册与实际逐渐不相符合,流为具文。历朝官员开始探寻财政改革之路。

万历六年(1578),内阁首辅张居正为扭转明王朝经济危机,决心改革赋役,最终在全国推行了[1]“一条鞭法”。

这次改革是以丈田均赋开始。在奏请神宗批准后,明廷开展了继洪武清丈之后的第二次全国土地清丈。凡庄田、民田、职田、荡地、牧地全部清丈。万历八年(1580)内阁对清丈工作提出八项要求,清丈工作由布政使司及府、州、县负责;严查隐占之土地和漏税之田产,追缴欠税。各县清账事宜由知县主持。经过三年的努力,完成了土地的重新丈量和登记造册,全国土地恢复到7013976顷,比弘治年增加近300万顷,并于万历九年(1581)编制成新的《鱼鳞图册》。

这张万历九年江苏无锡县鱼鳞图册,见证着明代地籍发展史的进步。是中国历史上土地登记制度的重大改革与完善。体现 在登记办法严密,土地登记底册(鱼鳞图册)与赋税底册(户口册亦称黄册)分开。并以田为母,以人户为子自成独立系统。减少了隐漏,提高了土地统计质量。且形成了一整套的地籍管理制度。当年就为研究明代土地管理制度和地籍现代化的实现,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清朝建立后,鱼鳞图土地赋税管理法已名存实亡。但仍有徽州休宁一地编修较好。

清初,王公贵族的圈地、“三蕃”霸据及鼓励地方乡绅垦荒的政策,客观上造成了土地兼并。于是,清朝顺治四年(公元1647年)和康熙二年(公元1663年)再度重新编造、补造鱼鳞图册。现存“休宁鱼鳞图册”就是这一时期编修的,在以后的土地赋税管理中起了巨大的作用,被后人精心修补,妥善保存,一直使用到民国末期。

“休宁鱼鳞图册”,在县城4隅以天干编号,都图则采用“千字文”编号。开本大小不等,内容、格式亦有细微之异。图册载明了所有田亩方圆、四周界至、土地沃瘠、户主姓名,以及以后300多年的使用过程中业主变化、挂税转移记录。它在承认和保护封建土地所有权的基础上,要求业主按亩纳税。凡图册上登记的土地一旦买卖,都要向地方政府办理田赋过割手续。因而记录的内容相当详细。

“休宁鱼鳞图册”真实反映了徽州私有土地管理中的土地转让、租佃、买卖、课税等关系,是研究徽州当时农村经济状况、农业垦荒政策、水利灌溉、土地测绘,以及田地转移频率、节奏等课税依据,也是研究徽州商业和徽州农业之间关系的有力佐证。作为人类历史记忆的共同遗产,今 天受到了全世界越来越多的档案学家、史学家的青 睐。

制作流程

据文献记载,南宋绍熙元年(1190)漳州等地即开始编制这种图册,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行始于明洪武二年(1369),进入清代后渐废。洪武元年春,明太祖朱元璋针对两浙富民诡寄田产、逃避赋税之弊,派遣周铸等一百六十四人往浙西核实田亩。并在松江编制鱼鳞图册。二年,又派国子生武淳等分别巡行州县,全面清丈土地,查实田亩,编造土地清册,即鱼鳞图册。具体办法是:根据各县税粮多少,将一县分为若干区,每区又按土地的自然形态分为若干地段,由粮长率里长、甲首进行丈量,以田地为主,编排字号,详列土地面积地形、四至、土质优劣及上中下等税则。有的图册还有“分庄”一栏,以备土地买卖时粮差过户或父子兄弟析产之用。各州、县、都、里将所辖境内的田地图编在一起,栉比排列,制成鱼鳞总图册。各州县年终统一造册解府汇编成一府总册。图册一式四份,分存于县、府、布政使司、户部。

价值

鱼鳞图册史料价值,体现 在帮助专家开展了诸如土地制度等问题的研究,这方面的工作尚属初步。研究者利用十分有限的鱼鳞图册资料,已经取得了重要的成果。章有义利用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所藏的江苏长洲三册鱼鳞簿,结合各时期基本史料,对相关地区的土地占有关系进行了深入研究,得出一些重要的结论。如从长洲鱼鳞簿中所见地权分配情况,可推论其对于整个苏州地区所具有的一定的代表性。

专家认为:苏州“由康熙初年(5—15年)至1949年,二百七八十年间,地主(包括富农)同农民占地的比率几乎稳定在65:35。看来,人们设想的地主所有制支配下地权不断集中的必然性,在这里没有得到证实”;“在地权比较集中的苏州,小土地所有者的土地尚且占有不容忽视的比重,其他地区更可想而知。这就提醒我们,在研究中国封建土地关系时,不应无视小土地所有者即自耕农的问题。可以说小土地所有一直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乃是中国封建土地制度的一个特色。如果把地主和佃农的关系当作土地关系的全部,那就未免片面,过于简单化了。即使就租佃关系而言,也可能发生在小土地所有者和无地户之间,甚至小土地所有者之间。某些地区地权比较分散而租佃关系却比较发达,原因就在这里”。

研究

日本

日本学者中最先提出研究鱼鳞图册的,是著名明史专家清水泰次,1934年他强调,研究中国江南土地制度时应对鱼鳞图册加以考察,他还对鱼鳞图册的有关文献记载以及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所藏鱼鳞图册实物作了介绍,并就鱼鳞图册的由来、性质、作用等进行了探讨。1935年,仁井田升发表《中国土地帐籍鱼鳞图册的研究动向》,1936年又发表《中国土地帐籍鱼鳞图册史的研究》,他的文章对当时有关鱼鳞图册的研究作了评介,也对鱼鳞图册的由来、编造情况等提出独立的见解。1963年村松枯次发表《关于国立国会图书馆收藏的鱼鳞册》,对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收藏的各种鱼鳞图册作了介绍,还探讨了鱼鳞图册的性质、作用和利用价值等。鹤见尚弘则是日本学术界有关鱼鳞图册研究最有成就的一位学者,其对鱼鳞图册资料的重视程度,也是他人所无法比拟。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鹤见尚弘对鱼鳞图册进行了种种创造性的研究,已取得显著成果。他首先就鱼鳞图册作为史料的可靠性进行论证,其次还根据图册资料进行一系列统计和分析。当他再次把鱼鳞图册的研究和土地制度等研究结合起来,使图册的史料价值得到了真正发挥。

何炳棣

我们还需注意美籍华人学者何炳棣有关鱼鳞图册研究的成果,他在《中国古今土地数字的考释和评价》一书中,既对鱼鳞图册的起源作了介绍,又专章考实明初鱼鳞图册编制的情况。可以说,何氏虽未直接利用鱼鳞图册史料进行研究,但他遍寻史籍中有关鱼鳞图册的记录而展开的有关鱼鳞图册本身(如从经界到鱼鳞、鱼鳞图一词的最早出现、鱼鳞图册的独特优点、两浙特别是婺州一地在鱼鳞图册推行过程中的重要地位、明朝鱼鳞图册的全面推行、鱼鳞图册的“丈量”情况等等)的研究已经达到相当的水准。另一位美籍华人学者赵冈也相当重视鱼鳞图册资料,在1982年出版的《中国土地制度史》中,他对此已有所论及。他最近的《简论鱼鳞图册》一文,则专题探讨了鱼鳞图册制度的沿革、图册的结构、丈量土地的方法、图册的可信度等问题,着重说明实亩与税亩的关系,得出税亩总额实际大于实亩总额的重要结论。

成果

统观已有研究成果,主要包括:图册的本题研究,如鱼鳞图册的缘起与延续,鱼鳞图册制度在明代的普遍实施;图册编造过程、成册年代、图实相符与否等问题的考实;围绕田土存在形式、土地所有状况、户籍变迁情况等的初步研究。

与黄册的差别

鱼鳞图册和黄册编制的目的虽然是为了相互配合征收赋役,但由于鱼鳞图册“所重在田”,黄册“所重在户”,所以这二者对赋役的侧重点也有所不同。鱼鳞图册重在田赋,黄册则重在徭役。换言之,鱼鳞图册作为征收田赋的根据,所谓“就地问粮”或“坐图还粮”。而黄册是定差役的根据,官府“按册籍以定差役”。不过由于在明朝前期赋役制度在整体上是以户为主的,因此黄册在明前期的赋役征发上所发挥的作用更为明显,《明史·食货志》指出:“(太祖)即位之初,定赋役法,一以黄册为准”。明人邱浚亦指出:“黄册之制,版籍既定,户口之或多或寡,物力之或有或无,披阅之项,一目可尽,官府遇有科差,按籍而注之,无不当而均矣”。鱼鳞图册在明前期更多起到稽核赋税的作用。

鱼鳞册,又称鱼鳞图册、鱼鳞图、鱼鳞图籍、鱼鳞簿、丈量册,是中国古代的一种土地登记簿册,将房屋、山林、池塘、田地按照次序排列连接地绘制,标明相应的名称,是民间田地之总册。由于田图状似鱼鳞,因以为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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