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轻易去依赖一个人.它会成为你的习惯”
“当分别来临,你丢失的不是某个人,而是你的精神支柱.无论何时何地.都要学会独立行走,它会让你走得更坦然些.”
书记员“全体起立”
书记员“请审判人员入庭”
审判长“全体请坐下”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被告双方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庭前准备工作就绪”
审判长“开庭,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环节一:法庭调查
审判长“由原告代理人陈述诉讼请求即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李浩源“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的损失,共计一百一十万五千五百四十五元。”
李浩源“二、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承担精神损失抚慰金八万元”
李浩源“三、请求法院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1043900元,丧葬费21645元,相关事宜花销20000元,误工费20000元,共计1105545元
2.判令两被告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
3.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李浩源“事实及理由如下,我方向庭提供了一份诉讼可视化材料”充分学以致用“现进行呈述”
李浩源“2014年4月13日周六下午,原告许天云之子张泉水与另外两名不到12周岁的小伙伴正在家附近玩耍”
李浩源“当时,张泉未使用手机软件的情况下,将一辆上锁解密码打乱的共享单车成功解锁”
李浩源“另外两位小朋友用同样的方法,也经松解开车锁”
李浩源“下午15时22分左右,转弯过程中,或者与骑行中的张泉发生碰撞,张泉送医后抢救无效去世”
李浩源“原告认为,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于,被告公司于街头巷尾投放车辆时,一方面给未成年人带来了便利,却也给不满12周岁的小朋友创设了危险”
原告代理人观点:
被告1投放共享单车对为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造成安全隐患
李浩源“两位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物流有限公司已经在庭前就相应的责任进行了承担,做了一定的赔偿”
李浩源“因此最终的剩余赔偿,应当完全由某个技有限公司进行承担”
原告代理人补充诉求:
被告2物流公司已承担相应赔偿,剩余赔偿全部由被告1科技公司承担
李浩源“儿童天真需要保护,而危险是现实的,值得企业注意和防范”
李浩源(引用调查数据,丰富案件事实)“截至2017年,我国零至14周岁,少年儿童的人数已达到2.42亿,据科学调查研究,车辆伤害在城市中小学生意外伤害原因中位列第二位,自行车又是主要的致伤致害类型”
李浩源(援引相关规定)“因此,交通运输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等联合印发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禁止向不满12周岁的小朋友提供共享单车服务”
禁止向不满12周岁的小朋友提供共享单车服务
李浩源“然后被告公司,关心便利和投放量,追求利润和商业规模,投放共享单车时没有尽保护这些小朋友的注意义务,没有积极禁止12周岁以下的小朋友骑乘单车,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原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
原告代理人观点:
被告1科技公司未尽到禁止未满12周岁未成年骑乘共享单车的义务。
李浩源“向贵院提起诉讼,审判长、审判员陈述完毕。”
金勋律师“不错”
柴晓峰律师“当然”
叶玫“浩源的开场自信有力,而且使用了诉讼可视化手段,给我的感觉就像一把锋利的矛,插向了关键点”
王剑峰律师“这点得掌握的还是比较好的”
叶玫(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