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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12,婚姻存续期间对外所负的债权

你好,律师小姐

【基本案情】

蔡某与史某于2017年9月27日登记结婚,2019年3月28日经法院判决离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蔡某曾于2017年11月30日上班途中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给案外第三人刘某造成损害,后刘某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将蔡某诉至法院要求蔡某承担相应修车费,法院于2018年12月5日作出(2018)京0105民初24945号民事判决:蔡某给付刘某修车费52000元。史某称其对交通事故知情,但对法院判决蔡某承担修车费的事不知情。蔡某起诉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在上班途中因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对他人的赔偿应属于夫妻共债,史某应共同承担。史某称蔡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与己方无关,不应属于夫妻共债。

【案件焦点】

史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所负侵权之债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第一,双方是否具有举债之合意;

第二,所负的债务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蔡某因驾驶车辆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由此产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其个人承担。

判决:驳回蔡某该项诉讼请求。蔡某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一方因侵权行为致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一般认定为一方个人债务。但该侵权行为系因家庭劳动、经营等家事活动产生或其收益归家庭使用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债。蔡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交通事故形成的侵权之债,虽不是蔡某与史某的共同意思表示,双方也没有实际分享该债务带来的利益,但从该债务的产生基础和目的来看,该侵权行为系发生在蔡某上班途中,蔡某的上班行为属于家庭劳动及生产生活的一部分,其上班所得的工资收益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组成部分,归家庭使用。

蔡某因侵权行为产生债务的基础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谋取利益,应属于夫妻共债的范畴,故蔡某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对案外人的赔偿应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债,由双方共同负担。

综上所述,判决: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二、(2018)京0105民初24945号民事判决确认的蔡某给付刘某修车费52000元为蔡某、史某的夫妻共同债务,由蔡某承担偿还责任,史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蔡某2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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