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强化土地要素保障。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管控和引领作用,统筹安排特色小镇建设用地,保障合理用地空间。积极盘活存量土地和未利用地,着力提升土地资源配置效率。需新增建设用地的,由各地按规定程序办理农用地转用及供地手续。
(三)赋予先行先试权限。鼓励各地创新特色小镇建设、管理体制机制,加快“放管服”改革,将市场需要的权力放归市场,允许特色小镇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先行先试有关改革事项。依法向特色小镇所在地下放各类直接面向人民群众、量大面广、由基层服务管理更方便有效的事项。
(四)创新投资融资方式。引导金融机构积极配置信贷资金,加大对特色小镇项目储备库内重点项目的信贷支持,提供产业链融资服务。鼓励设立特色小镇建设基金,支持特色小镇运用PPP模式开展项目建设,发挥开发性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银行“投资、贷款、债券、租赁、证券、基金”综合服务功能和作用,为特色小镇建设提供多元化融资支持。
(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落实创新创业人才扶持政策,对进入特色小镇的产业领军人才、大学生、企业高管、科技人员创业者、留学归国人员等给予倾斜,加快特色产业转型发展、领先发展,打造创新创业样板。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对特色小镇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成立由常务副省长任组长、省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省特色小镇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支持特色小镇培育建设。各地要建立相应协调机制,负责指导、协调、推进本地特色小镇建设工作。
(二)推进责任落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特色小镇规划、申报、建设工作的指导和服务,结合地方实际研究出台配套政策。县(市、区)政府或设区市政府直管的开发区管委会是责任主体,要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在规划编制、基础设施配套、资源要素保障、生态环境保护、招商引资等方面加大对特色小镇的支持。特色小镇所在乡镇(街道)要负责抓好落实,为入驻特色小镇企业和人才做好各项服务,形成“省统筹、市指导、县主体、镇落实”的四级联动机制。
(三)强化考核评估。对授牌的特色小镇,实行年度评估和3年建设期满考核制度。每年评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次。对评估优秀、良好的小镇,给予一定奖励;对评估不合格的小镇,实行约谈;对连续两年评估不合格的小镇,实行退出机制,摘牌并扣回奖励资金。省财政根据省特色小镇建设领导小组考核意见,依规拨付或扣回资金。强化对特色小镇的监督,对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重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文物破坏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负面事件,经核实,实行摘牌。
(四)加强统计监测。加强统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统计监测制度。各地每半年向省数据网络平台报送主要指标完成情况,每季度向省特色小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特色小镇建设进展情况。
(五)营造浓厚氛围。加强对特色小镇的跟踪宣传报道,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典型经验。通过建立“比学赶超”例会制、特色小镇镇长论坛,开展小镇的产业高度、改革力度、特色亮度评比,促进特色小镇取长补短齐发展,营造浓厚的建设氛围。本实施意见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