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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九章宪法

武战道2之机兽王朝

机兽帝国宪法

(帝国元年元月元日颁)

序言

吾辈机兽帝国之创建者与传承者,怀先祖之智,聚国民之思,志在缔造公正、繁荣、强大且现代之帝国,乃有此宪法。此宪法,如坚实地基,定帝国根本制度,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规国家权力运行。其为万法之源,无论何人,皆须遵此至高准则。

机兽帝国以科技立国,军事强国,文化兴邦。吾等皆以为,唯在宪法所定法治框架内,国家方可长治久安,民族有望伟大复兴。此宪法既尊传统,又应时势,乃帝国迈向辉煌之根本保障。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国家性质】

机兽帝国者,皇帝为国家元首,依议会民主制之君主立宪方式治国家,循法治原则,保公民权利,促社会公平正义。

第二条【国家主权】

国家主权,属全体国民。皇帝、国会与政府,须依法共行权力,不得凌驾于宪法之上。

第三条【领土完整】

帝国本土行省、海外领地及附属岛屿,皆帝国领土,神圣不可侵犯。国家行“一国两制”,特殊地区可高度自治。

第四条【国家象征】

帝国国旗为齿轮金龙旗,金龙象征勇气与力量;国徽乃金龙与齿轮环绕之盾徽,代表科技与工业;国歌名《机战王》,歌颂帝国精神。

第五条【语言文字】

汉语为帝国通用语言,各少数民族使用与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之自由,亦受尊重与保护。

第六条【宗教信仰】

国家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然宗教不可干涉行政、司法与教育之事。邪教组织与极端宗教活动,皆遭禁止。

第七条【国家目标】

帝国当努力达成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促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推科技不断创新进步,保障与改善民生,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

第二章 皇帝与皇室

第八条【皇帝地位】

皇帝乃机兽帝国国家元首,为国家象征,代表国家统一,须依宪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九条【皇权范围】

皇帝可任丞相,依首相提名人中书省成员,可召集与解散国会,公布法律、发布命令,统帅全国武装力量,授予勋章与荣誉称号,宣布进入紧急状态,批准与废除同外国缔结之条约,行使特赦权,以及宪法与法律所定其他职权。

第十条【皇位继承】

皇位世袭,唯直系血亲男性后代可继,长子优先,继承顺序由《皇室典范》定。

第十一条【摄政制度】

中朝内庭政事堂,乃国家最高领导与最高决策机构,皇帝兼任委员平章政事。若皇帝未成年或无法处理事务,则由丞相、国会两院议长、最高大理寺卿或其他符合条件者兼任。

第十二条【皇室财产】

皇室财产不在国家财政管辖范围内,有专门之皇家资产管理委员会管理,然须受国会监督。

第十三条【皇后职权】

皇后须协助皇帝处理礼仪性事务,主持慈善事业,关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促进社会和谐。

第三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平等权】

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出身、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皆不应成为被歧视之由。

第十五条【政治权利】

年满十八周岁之公民,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然被法律剥夺政治权利者除外。

第十六条【人身自由】

公民人身自由,不可侵犯,不可非法拘禁,亦不可用他法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第十七条【言论自由】

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之自由,然不可危害国家安全与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八条【宗教信仰自由】

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与个人,皆不可强迫公民信教或不信教。

第十九条【财产权】

公民合法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国家须依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与继承权。

第二十条【受教育权】

公民有受教育之权利与义务,国家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第二十一条【劳动权】

公民有劳动之权利与义务,国家通过多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

第二十二条【社会保障权】

公民若年老、生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可从国家与社会得物质帮助。

第二十三条【服兵役义务】

依法律服兵役,乃公民光荣义务,国家行义务兵役制与志愿兵役制相结合之兵役制度。

第二十四条【纳税义务】

公民须依法律规定纳税,税收制度须公平合理,利于经济发展与社会公平。

第四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国会

第二十五条【国会性质】

国会者,机兽帝国最高立法机关,行国家立法之权。

第二十六条【国会组成】

国会设天枢院与地衡院。天枢院议员由各省推举,地衡院议员由国民直选。

第二十七条【国会职权】

国会可制修宪法,定刑民诸法及国家机构之法;选罢首相;审准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之规划;核批国帑预算;决战争媾和等事,并行最高立法机关应有之职权。

第二十八条【立法程序】

律法草案须经两院审议通过,终由皇帝签署颁行。若两院异议,则开联席会议共决之。

第二节 政府

第二十九条【政府性质】

中书省(中央政府)乃最高行政之枢,对国会负责,须述职于国会。

第三十条【政府组成】

中书省设左丞相、右丞相、诸部尚书。左相由国会推举,余者由丞相提名而国会准之。

第三十一条【政府职权】

政府可编行国计民生之策,统理经济、教化、科技、文化、医药、体育诸务;执民政、公安、司法之政;理外交,缔条约;掌国防建设;护民产民权;承办皇帝特谕之事。

第三节 司法机构

第三十二条【司法独立】

司法之权独归法司,行政、社团及个人皆不得干预。

第三十三条【法院体系】

设国家大理寺、高等大理寺与地方大理寺。国家大理寺为最高审判之所,督各级法司审断之事。

第三十四条【检察机构】

置国家督察院及地方督察院,依律独行检察之权。

第三十五条【法官独立】

法官依法独断案牍,唯律是从。其任免须循法定之程。

第五章 国防与军事

第三十六条【武装力量】

帝国武装乃民之干城,其任在固国防、御外侮、卫社稷、保黎元安和之业。

第三十七条【军事指挥】

皇帝统摄全军,枢密院为最高军机之所,行枢密使负责之制。天下都招讨使司征伐,全军总监军执教化。

第三十八条【兵役制度】

行以义务兵役为主,义务兵与志愿兵相济,民兵与预备役相协之制。

第六章 宪法实施与修改

第三十九条【宪法权威】

兹宪法具至高律效,凡律令、行政法规、地方法规,皆不得与之相悖。

第四十条【宪法解释】

宪法释权归最高法院宪法法庭。

第四十一条【宪法修改】

修宪须经国会两院各三分之二议员联署,复由全民公决过半通过,始得施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宪法生效】

兹宪法自帝国元年元月元日颁行。

第四十三条【过渡条款】

宪法施行前所定律例,若有抵牾,当依宪修废。

洛洛皇帝御笔亲批

帝国元年元月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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