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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首是他
同学1
同学1

听说了吗,大一的颜司明要追求安子皓。

同学2
同学2

真的吗?同性恋吗?好恶心啊!

同学1
同学1

真的,好像是在学校说的,都被人录音发到校网上了可不就是真的吗

同学3
同学3

不可能吧,听说这个颜司明性格好,学习好,奖学金拿到手软,怎么会呢?

同学2
同学2

知人知面不知心那

同学2
同学2

谁知道他在平常怎样呢

同学1
同学1

看!颜司明,他怎么和安子浩在一起啊难不成他俩真在一起了?

同学3
同学3

什么⊙∀⊙?那这也太恶心了吧

同学3
同学3

俩男的唉

同学2
同学2

你们别说了,他俩过来了

三人赶忙闭嘴,加快了吃饭的速度仿佛这两人如瘟疫一般

安子皓
安子皓

我真是无语了,到底是谁传出去的,我要撕烂他的嘴

颜司明

子皓,淡定淡定啦

颜司明
颜司明

我的名声可是比你坏的还彻底呢我都没说什么

颜司明

安子皓看了他电脑里的查询记录翻了个白眼

安子皓
安子皓

大哥,咱能不装高冷了吗,明明在意的要死还偏偏装出一副无所谓的样子

颜司明不理他的话,但手上动作却没有停下来,没过一会儿就查到了录音发出的地址

安子皓靠前一看顿时懵了!

女生宿舍?

那个无聊的女的会在男生宿舍装录音笔啊

安子皓
安子皓

小明同学,问你个专业术语呗

颜司明

你说

颜司明

安子皓把手放在颜司明的肩膀上往前靠了一点在他耳朵 的旁边说着

安子皓
安子皓

小明同学啊,你说咱俩这算不算隐私被窃取了啊,要是找到这人会被抓起来吧

颜司明

偷录录音,但无侵犯另一方的隐私权就能够作为证据使用。  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限定》,明确限定了除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包括侵害公共利益和他人隐私)或采用违法法律禁止性限定的方法(如私行将偷录设备安装到他人住所)获到的证据外,其他情形获到的录音证据不视为违法。  如果录音是未经另一方认可,但只要无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无违背法律禁止性限定,就不隶属违法做法。该录音能够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供。当然,在获到录音证据的同时,尽可能有其它证据相佐证,以充实其证明力。

颜司明
颜司明

窃听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颜司明

听完他这一分析,安子皓惊地张大嘴巴鼓掌

安子皓
安子皓

不亏是法学院的高材生啊,自愧不如自愧不如啊

颜司明吧他犯贱的手拍下去,拿着电脑向外走去

颜司明

其实你要是好好学少惹你爸生气肯定比我优秀

颜司明
安子皓
安子皓

别了别了,让我好好学,我当初拼了老命考上这大学,老头当时差点没把我打死。

安子皓
安子皓

我还是喜欢当一条咸鱼

在一旁认真摆造型的安子皓看到颜司明往食堂外走去,连忙追上去

安子皓
安子皓

你不吃饭啦?

颜司明

吃啊,你不打包了吗?

颜司明
安子皓
安子皓

我什么时候说我打包啊?

颜司明

刚来之前你说的啊

颜司明
颜司明

不是我陪你来你就打包的吗?

颜司明
颜司明

怎么还没去啊

颜司明

被他这一连问的安子皓才想起来自己是因为被饿醒了才抓着颜司明来食堂买饭的

连忙去窗口打饭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