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区划
主词条:唐朝行政区划
唐代开创了中国行政区史上道和府的建制。贞观元年(627年),唐太宗分天下为十道:关内、河南、河东、河北、山南、陇右、淮南、江南、剑南、岭南。这些道没有实际的权力。唐代城市等级主要是总管府、都督府、节度使等,府以下为州、县。贞观十四年(640年),全国共设三百六十州(府),下辖一千五百五十七县。开元年间又将山南、江南各分东西,并增置京畿、都畿、黔中三道,形成十五道的格局。道设州、府,州、府下设县,开元末年,全国共有州、府三百二十八座,县一千五百七十三座。 [105-106]
唐朝国境内的少数民族很多,为有效管理突厥、回鹘、铁勒、室韦、契丹、靺鞨等各民族,分别设立了安西、安北、安东、安南、单于、北庭六大都护府,以及大量隶属于六大都护府的都督府和羁縻州。
唐朝法律分为律、令、格、式四种。律是刑法典;令是指国家对各项制度所做出具体规定(如《户令》);格是对律令式做出补充修改与对禁令的汇编;式则是各项行政法规(如《水部式》)。《唐律》是唐朝根据隋朝《开皇律》,参照《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等三律修编而来。 [107] 自唐高祖时代开始制订,在唐太宗时才宣告完成。至唐高宗永徽年间又对唐律进行了全面注释,写成《律疏》,与《唐律》合称为《唐律疏议》。唐律分十二篇,共五百零二条。唐玄宗时始修《唐六典》,是我国现存最早的一部会典。唐朝法律将谋反、谋叛等反对朝廷的行为定作不得赦免或赎免的“十恶”大罪,对朝廷的延续起到了保障作用。又有一系列相关土地私有权的条例,维护了经济基础。贵族、富人、官僚受到了一定的不平等的法律保护,在与庶民触犯同样的法律下可减刑或免刑。
赋税
唐初,征收赋税实行租庸调制。租庸调以人丁为依据,所谓“有田则有租,有身则有庸,有户则有调”。
建中元年(780年),唐德宗采纳宰相杨炎的建议,改革税制,实行两税法。一年分夏秋两季收税,将征收谷物、布匹等实物为主的租庸调法改为征收金钱为主,以户税和地税来代替租庸调。 [233] 两税法改变了自战国以来以人丁为主的赋税制度,而“唯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使古代赋税制度由“舍地税人”到“舍人税地”方向发展,反映出过去由封建国家在不同程度上控制土地私有的原则变为不干预或少干预的原则。是中国赋税制度史上的重大变革。 [234]
唐朝对盐商压迫的日益加剧,也激化了社会矛盾,到唐朝末期直接引发了黄巢起义。
农业
唐朝农业生产工具与技术较前代有新的进步。标志着古代中国耕作农具成熟的曲辕犁就出现在唐朝。唐代还出现了新的灌溉工具:水车、筒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