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晨一脸花痴的盯着那个女警
叶晨woc,晨哥我自以为阅女无数,心如静水,为什么看到这位警察小姐姐,突然有一种想要犯罪的冲动?袭警罪判几年?在线等,挺急的。
宋玄听着,又忍不住泼冷水了。
陌初玫丹(宋玄)就你这小身板还犯罪?小心人家一拳把你的腰打断。
叶晨一直盯着那位女警官看,宋玄干脆就不理他了,换了个角度继续去看尸体。他这个人心里可能有一点点变态,因为比起美人,他还是更喜欢看尸体。
宋玄终于找到了一个合适的角度,看清楚了死者的真面目。
死者的年龄大概是20岁左右,相貌普通,身上穿着一件白色卫衣,两只眼睛就像金鱼的眼睛一样暴突了出来,脖子上面有一道很明显的勒痕。以这道勒痕为界限,上面的皮肤惨白惨白的,下面的皮肤却是暗红色的,一截舌头从死者的嘴巴里伸了出来,伸到了下巴上。
吊死的人并不一定都会吐舌头的,《洗冤集录》中记载,绳子勒在喉结上方不会吐舌头,勒在喉结下方才会吐舌头。
因为人类的口腔里面的舌头只是一小部分,还有长长的一部分隐藏在喉咙里面,吊死的人由于承受了巨大的重力作用,喉骨被挤碎,所以全部的舌头才会失去束缚露在嘴边。影视剧里面的吊死鬼拖着一截长长的舌头,并不完全是艺术夸张。
可想而知,宋玄看到的尸体的样子是有多么狰狞。可是他心里并没有一丝一毫的害怕,相反心里还有一点冲动。
另外,看死者的下身情况,显然死前大小便失禁了,从这两点来看,死因是上吊无疑。
非墨这章的正文就这样吧。接下来,说两个知识点。
万能npc1.法律规定袭警罪一般要判刑多久?
非墨法律条文中没有明确规定袭警罪,袭警罪属于妨害公务罪的一种,一般情况下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情节严重的可以从重处罚。
万能npc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非墨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万能npc《洗冤集录》是怎样区分的?
自缢身死者,两眼合、唇口黑、皮开露齿。若勒喉上,即口闭、牙关紧、舌抵齿不出。
(又云齿微咬舌)若勒喉下,则口开,舌尖出齿门二分至三分。面带紫赤色,口吻、两角及胸前有吐涎沫,两手须握大拇指,两脚尖直垂下。腿上有血,如火灸斑痕,及肚下至小腹并坠下青黑色。大小便自出,大肠头或有一两点血。喉下痕紫赤色或黑淤色,直至左、右耳后发际,横长九寸以上至一尺以来。(一云丈夫合一尺一寸妇人合一尺)脚虚则喉下勒深,实则浅。人肥则勒深,瘦则浅;用细紧麻绳、草索,在高处自缢悬头顿身致死,则痕迹深;若用全幅勒帛及白练项帕等物,又在低处,则痕迹浅。低处自缢,身多卧于下,或侧或覆。侧卧,其痕斜起,横喉下;覆卧,其痕正起,在喉下,起于耳边,多不至脑后发际下。
自缢处须高八尺以上,两脚悬虚,所踏物须倍高,如悬虚处。或在床、椅、火炉、船仓内,但高二、三尺以来,亦可自缢而死。
若经泥雨,须看死人赤脚或着鞋,其踏上处有无印下脚迹。
自缢有活套头、死套头、单系十字、缠绕系。须看死人踏甚物入头在绳套内,须垂得绳套宽入头方是。活套头、脚到地,并膝跪地,亦可死;死套头、脚到地,并膝跪地,亦可死。
单系十字,悬空方可死,脚尖稍到地亦不死。
单系十字,是死人先自用绳带自系项上后,自以手系高处。须是先看上头系处尘土,及死人踏甚处物,自以手攀系得上向绳头着,方是。上面系绳头处,或高、或大,手不能攀,及不能上,则是别人吊起。更看所系处物伸缩,须是头坠下去上头系处一尺以上,方是。若是头紧抵上头,定是别人吊起。
缠绕系,是死人先将绳带缠绕项上两遭,自踏高系在上面,垂身致死。或者先系绳带在梁栋,或树枝上,双被HT垂下,踏高入头在HT内,更缠过一两遭。其痕成两路∶上一路,缠过耳后,斜入发际;下一路,平绕项行。吏畏避驳杂,必告检官,乞只申一痕,切不可信。若除了上一痕,不成自缢;若除下一痕,正是致命要害去处。或覆检官不肯相同书填格目,血属有词,再差官覆检出,为之奈何?须是据实,不可只作一条痕检。其相叠与分开处,作两截量尽取头了,〔画取样子〕更重将所系处绳带缠过,比并阔狭并同,任从覆检,可无后患。
凡因患在床,仰卧将绳带等物自缢者,则其尸两眼合、两唇皮开,露齿咬舌,出一分至二分。肉色黄,形体瘦,两手拳握,臀后有粪出。左右手内多是把自缢物色至系紧,死后只在手内。须量两手拳相去几寸以来。喉下痕迹紫赤,周遭长一尺余,结缔在喉下,前面分数较深。曾被解救,则其尸肚胀,多口不咬舌,臀后无粪。
若真自缢,开掘所缢脚下穴三尺以来,究得火炭,方是。
或在屋下自缢,先看所缢处楣梁、枋桁之类尘土衮乱至多,方是。如只有一路无尘,不是自缢。
先以杖子于所系绳索上轻轻敲,如紧直,乃是;或宽慢,即是移尸。大凡移尸别处吊挂,旧痕挪动,便有两痕。
凡验自缢之尸,先要见得在甚地分?甚街巷,甚人家?何人见?本人自用甚物?于甚处搭过?或作十字死HT系定,或于项下作活HT套。却验所着衣新旧。打量身四至∶东西南北至甚物?面觑甚处?背向甚处?其死人用甚物踏上?上量头悬去所吊处,相去若干尺寸?下量脚下至地,相去若干尺寸?或所缢处虽低,亦看头上悬挂索处,下至所离处,并量相去若干尺寸?对众解下,扛尸于露明处,方解脱自缢套绳,通量长若干尺寸?量围喉下套头绳,围长若干?项下交围,量到耳后发际起处,阔狭、横斜、长短,然后根据法检验。
凡验自缢人,先问原申人,其身死人是何色目人?见时早晚?曾与不曾解下救应?申官时早晚?如有人识认,即问∶自缢人年若干?作何经纪?家内有甚人?却因何在此间自缢?若是奴仆,先问雇主讨契书辨验,仍看契书上有无亲戚,年多少?更看原吊挂踪迹去处。如曾解下救应,即问解下时有气脉无气脉?解下约多少时死?切须仔细。
大凡检验,未可便作自缢致命,未辨仔细。凡有此,只可作其人生前用绳索系咽喉下或上,要害致命身死,以防死人别有枉横。且如有人睡着,被人将索勒死吊起所在,其检官如何见得是自缢致死?宜仔细也。
多有人家女使、人力或外人,于家中自缢;其人不晓法,避见臭秽及避检验,遂移尸出外吊挂。旧痕移动,致有两痕∶旧痕紫赤,有血;移动痕只白色无血。
移尸事理甚分明,要公行根究,开坐生前与死后痕。盖移尸不过杖罪,若漏落不具,覆检官不相照应,申作两痕,官司必反见疑,益重干连人之祸。
尸首日久坏烂,头吊在上,尸侧在地,肉溃见骨。但验所吊头,其绳若入槽(谓两耳连颔下深向骨本者)及验两手腕骨、头脑骨皆赤色者是。(一云齿赤色,及十指尖骨赤色者是)
非墨这章的《洗冤集录》内容穿插的有点多。内容有点多,那我就只能再多写两张啦!
非墨(小声)其实下一章还不是正文😂,觉得有点太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