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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书铁券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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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书铁劵(dānshūtiěquàn)俗称“丹书铁契”,又名“金书铁券”、“金券”、“银券”、“世券”等,省称“铁券”。丹书:用朱砂写字;铁契:用铁制的凭证。古代帝王赐给功臣世代享受优遇或免罪的凭证。文凭用丹书写铁板上,故名。为了取信和防止假冒,将铁卷从中剖开,朝廷和诸侯各存一半。

中文名丹书铁券读音dān shū tiě quàn俗称丹书铁契又名金书铁券

唐以后铁卷不是丹书而是嵌金,《辍耕录》记载唐赐吴越王钱镠的铁卷,形状宛如瓦,高尺余,阔三尺许,卷词黄金镶嵌。誓词有所封的爵衔,官职及受封的功绩等,另刻有“卿恕九死,子孙三死,或犯常刑,有司不得加责”。

明代铁卷依照唐制,不过“所谓免死,除谋反大逆,一切死刑皆免。然免后革爵革薪,不许仍故封,但贷其命耳”(明沈德符《野荻编》)。

铁券镌刻的内容一般包括四个方面:一、赐券的日期,赐予对象的姓名、官爵、邑地;二、记载被赐者对朝廷的功勋业绩;三、皇帝给被赐者的特权,如免死等;四、皇帝的誓言。按朝延的有关法律,持有铁券的功臣、重臣及其后代,可以享受皇帝赐予的种种特权。

铁券上的文字在汉时用丹砂填字,称做“丹书铁契”,即“铁券丹书”。

丹书铁券,是封建帝王颁发给功臣、重臣的一种带有奖赏和盟约性质的凭证,类似于现代普遍流行的勋章(或奖章),只不过其形制稍有不同内涵较为宽泛。但从其源流、功能、性质等进行考查,铁券是勋章的雏形。

追溯铁券制度的形式,最早滥觞于战国时的铜节。“铁券”一词始于见于史籍《汉书·高帝纪》和《祭遵传》,其曰“丹书铁契”、“丹书铁券”。程大昌《演繁露》中云,铁券壮如圆筒瓦形,铁质金字,两券合而为一整体,左券颁发给受券人保存,右券藏入皇家内府或宗庙内,遇到特殊情况,将两券合在一起,以检验真假,防止伪造。不过从现存最早的铁券来看,至唐代后期,铁券的分藏制度已有所改变,圆筒瓦形已为覆瓦状,不再对分收藏。

据史料载,早在西汉时期,汉高祖刘邦夺取政权后,为巩固其统治,笼络功臣,颁给功臣丹书铁券,作为褒奖。当时的铁券还无免罪和免死等许诺,仅作为一种封侯的凭证。南北朝至隋唐时期,北魏孝文帝颁发给宗室、亲近大臣的铁券是作为护身防家之用。南朝的宋齐梁陈四代,颁发铁券已较为普遍。隋唐以后,颁发铁券已成常制,凡开国元勋、中兴功臣以及少数民族首领皆赐给铁券,也给宠宦、宦官颁发铁券。到宋元明清时期,铁券的颁赐逐渐趋于完备。明代起就规定有整套制度,朝廷根据功臣、重臣爵位的高低分为七个等次,各依品级颁发给铁券,不得逾越。

铁券上的文字在汉时用丹砂填字,即“丹书铁契”;梁时用银字填字,即“银券”;隋时用金填字,亦称“金券”,所以后世称铁券为“金书铁券”,又因铁券可以世代相传,又称铁券为“世券”。

现存最早的铁券,是国家博物馆珍藏的五代吴越国王钱缪铁券,已千余年历史,据报道,这道铁券是公元896年,唐昭宗为嘉奖吴越王钱缪讨伐董昌有功,特颁赐于钱缪的。铁质铸成,形如覆瓦状,纵29.8厘米,横52厘 米,厚2.41厘 米,重约132两,上嵌金字350个,正文25行,每行14字,全文端楷甚工,现金字多有剥落。铁券的主要内容是记载被赐者征讨董昌的功绩,因其对朝廷有如此功劳,所以“卿恕九死,子孙三死”(意即皇帝可免钱九次死罪),是皇帝赐给臣下的一种奖赏和信物。

由此以来,我国古代的铁券无论其形制如何演变,内容如何丰富,目的始终没有超出“表德彰义,率世历俗”的范畴,这与现代的勋章、奖章的涵义是吻合的。

始于汉高祖,后代沿之。原以丹书于铁板,故名。涌进仅为颁发给臣下的一种封侯及荣誉凭证。

南北朝以后,始具有免罪免死的功用。西魏还密赐予欲归附者,作为归附后享有特权的保证,并听世相传袭。

唐朝在制度上作了明文规定。形制历代不一,后世基本上仿唐制。

金朝铁券状如卷瓦,刻字画栏,以金填之,半予功臣,半留内府,以御宝为合。

明洪武二年(1369)封功臣,因唐制有所损益,形亦如瓦,分七等。公二等,一高尺,广一尺六寸五分;一高九寸五分,广一尺六寸。侯三等,一高九寸,广一尺五寸五分;一高八寸五分,广一尺五寸;一高八寸,广一尺四寸五分。伯二等,一高七寸五分,广一尺三寸五分;一高六寸五分,广一尺二寸五分。外刻所赐功臣履历、恩数,中镌免罪,减禄之数。封号四等,佐太祖定天下者,曰开国辅运推诚;从成祖起兵者,曰奉天靖难推诚;余则为奉天翊运推诚和奉天翊卫推诚。武臣曰宣力武臣,文臣曰守正文臣。字嵌以金。凡九十七副,各分左右,左颁给功臣,右藏内府,有事则合之,以取信。洪武三年,赐铁券者公六人,侯二十八人;二十五年,改制铁券,又赐公及故公共八家。永乐初,靖难功臣亦有赐者。

铁券是外形如筒瓦状的铁制品,铁券上的信词最初时用丹砂填字,合称“丹书铁契”,即以铁为契,以丹书之,以金为匮,以石为室。梁时用银字填字,即“银券”;隋时用金填字,亦称“金券”、“金书”,所以后世称铁券为“金书铁券”,又因“铁券”可以世代相传,又称铁券为“世券”。

铁券不一定有免死效用,一般仅是赐予官爵、邑地。《后汉书·祭遵传》:“丹书铁券,传于无穷。”

在周星驰演的《鹿鼎记》里有这样一个搞笑的桥段,平西王吴三桂和世子吴应熊为了不被多隆的尚方宝剑斩首,父子两个人为一块免死金牌抢作一团。这个情节,戏谑地提出了一个问题,到底是免死金牌厉害呢?还是尚方宝剑比较强呢?

这个尚方宝剑中的“尚方”指的是秦汉时期管理和制造皇家刀剑兵器的官员“尚方令”,就有点类似于我们现在总装备部部长。因其制造的武器,锋利无比,且只有皇帝才能用,所以从尚方令手里出去的武器,就是皇权的象征,别的人是不能乱用的。据史学家分析,迟至唐代,被皇帝授予“尚方剑”的官员都还没有“专杀”的权力,所谓专杀,是指不需听皇帝命令,自由决断杀人的意思。而到了宋代,情况就不一样了。宋人所著《武经备要》记载:“本朝之制,大将每出讨,皆给御剑自随,有犯令者,听其专杀。”也就是说,在宋代的军事上,开始实现了尚方剑“如朕亲临,违法专杀”的权力。同时,在同一时期的辽、金以及后期的元,都有赐剑专杀的例子。

但是,这时候的尚方剑专杀之权,大都用在军事领域,主要是为了解决大将在作战过程中“去朝廷远,每俟奏行,恐失机会”的问题,在司法领域并不适用于“尚方剑”。也就是说,包青天是没有尚方宝剑的。

到了明代,也鲜有将尚方宝剑用于官员监察和各类刑事民事案件等“非军事用途”的。《明史》中尚方剑的记载最早见于《魏学曾传》,里面记载的就是魏学曾持尚方宝剑镇压陕西叛乱的事情。

有明一代,尚方宝剑的出现频率比宋代高,制度也比宋代完备。赐尚方宝剑必须经过一项重大的仪式——“代行授钺礼”。明末,剑(尚方宝剑)、敕(敕令)和印(印符)共同构成了督师权力的象征。

但是,尚方宝剑再风光,使用起来也是有规则的。在封建时代,皇权独大,绝对不允许出现什么“上斩昏君、下斩佞臣”的制度漏洞。在历史上,尚方宝剑被赋予“专杀”的权力,主要用于军事领域。但这种专杀权也受到极严格的限定。

比如《宋史·陈执中传》中就提到过,太祖赵匡胤吩咐大将曹彬:“副将以下,不听命令的可以杀。”《明史·杨镐传》中也说,皇帝赐杨镐尚方剑,只能杀总兵以下的官员。就限定了专杀权的使用范围。而且,尚方剑赐予地方将领,只能用于将领管辖地区,不能跑到别人的地界去杀人,否则就是越权。而有清一代,在历史记载里甚至很难找到“尚方宝剑”的影子。

戏剧中的尚方宝剑,只不过是民间对于“除暴安良、沉冤昭雪”的一种美好想象。就像免死金牌不能真的免死一样,尚方宝剑也没法实现公平。真残酷呀!

有,但不是免死金牌,宋朝的时候就叫做丹书铁券,不过皇帝要杀你还是可以杀的。

追问:

不过皇帝要杀你还是可以杀的,照你这么说,要这东西何用?

追答:

你造反还不杀你? 古代帝王赐给功臣世代享受优遇或免罪的凭证。文凭用丹书写铁板上,故名。又因“铁券”可以世代相传,又称“铁券”为“世券”。 宋朝,丹书铁券又名丹书金券,就是民间常说的免死牌,只要不造反,就可以免除三次死罪;若是犯了别的罪名,不在大宋律法管辖之内,只要还有大宋王朝,这个东西就永远有效。

追答:

我的意思是皇帝要杀你,给你按个造反的罪名,你能怎么样,皇帝下决心要杀,自然会有办法

追问:

宫庭秘史都瞒不了世人,那皇帝乱安罪名杀人,就不怕后世非议吗?

追答:

历史上弑父杀兄的事不绝史书,何况杀大臣,岳飞不就是以莫须有的罪名杀的,那又能怎么样?

追答:

最明显的列子,唐太宗在历史上赫赫有名,雄才大略,玄武门之变杀兄屠弟逼父,登上皇帝之位,后世仍然对他崇敬不已,因为他对历史进步有贡献。

追答:

在一个例子就是明太祖,和他一起打天下的功臣基本上被杀光,朱元璋还是继续当皇上,当然了,他的孙子就倒霉了,被明成祖赶下台,原因之一就是朱棣造反,没有善战的大将领兵镇压,被朱元璋杀光了。

追答:

诶,你就别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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