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章咱们聊了中央层面的废相,把延续一千五百多年的丞相制度给废除了。这一章,咱们聊地方层面的改革——废行省、设三司。和中央废相一样,地方上也进行了一场大刀阔斧的分权改革。而且,地方改革的时间比中央废相还要早四年。洪武九年,也就是1376年,朱元璋就下令废除行中书省,把地方权力一分为三。
为什么地方改革比中央改革还早?地方上的分权改革,到底是怎么设计的?三司分权的高明之处在哪里?又有什么解决不了的困境?这一章,咱们就来好好聊聊。
一、元代行省制度:创新与弊端并存
要聊明代的地方制度,得先从元代的行省制度说起。因为明代的地方制度,就是在元代行省制度的基础上改造过来的。
行省制度,是元代对中国地方行政制度的一大创新。什么叫行省呢?就是“行中书省”的简称,意思是“中书省的派出机构”。元代中央设中书省,管全国政务;地方设行中书省,代表中书省管理地方。元代一共设了十个行省,比如岭北行省、辽阳行省、河南江北行省、陕西行省、四川行省、甘肃行省、云南行省、江浙行省、江西行省、湖广行省。另外,今天的河北、山东、山西一带,由中书省直接管辖,叫“腹里”。
行省制度的创新之处在哪里呢?我觉得主要有三点。
第一,它第一次把“省”作为地方最高行政区划确立下来。在元代之前,地方最高行政区划叫过“州”、叫过“道”、叫过“路”,但从来没有叫过“省”。元代创立行省制度之后,“省”就成了地方最高行政区划的名称,一直沿用到今天。我们现在说的“山东省”“河南省”,这个“省”字,就是从元代行省制度来的。
第二,它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行省是中央的派出机构,代表中央管理地方,行省长官由中央任命,对中央负责。这就大大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
第三,它适应了元代辽阔疆域的管理需要。元代是中国历史上疆域最辽阔的朝代之一,需要一套高效的地方行政体系来管理这么大的国家。行省制度把全国划分为十个大的行政区,每个行省管理一大片区域,行政效率比较高。
但是,元代行省制度也有严重的弊端。最大的弊端就是行省长官权力太大,容易形成地方割据。
元代的行省长官叫丞相或者平章政事,总揽一省的民政、财政、军事、司法大权,什么都管。一个行省的长官,手里有行政权、有财权、有军权、有司法权,这不就是一个小朝廷吗?中央强势的时候,行省长官还听话;中央一旦衰弱,行省长官就容易拥兵自重、割据一方。
元末乱世就是最好的例子。元朝末年,中央政府衰弱,各行省长官纷纷拥兵自重,割据一方,互相攻伐。比如,察罕帖木儿、李思齐这些人,都是以行省为基地,发展自己的势力。朱元璋自己,也是在元末地方割据的乱世中崛起的。他太清楚地方权力过大的危害了。
所以,朱元璋建立明朝之后,对元代行省制度的弊端有着切肤之痛。他必须改革地方制度,防止地方权力过大、形成割据。
二、废行省、设三司:把地方权力一分为三
洪武九年,也就是1376年,朱元璋下令废除行中书省,把原来行省的权力一分为三,分别设立三个机构: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合称“三司”。
这三个机构,分别管什么呢?咱们一个一个聊。
第一个,承宣布政使司,简称布政司,长官叫布政使。
布政使是干什么的?从名字就能看出来,“承宣布政”,就是承接皇帝的命令,宣布政令,推行政策。布政使的核心职权是管一省的民政和财政。具体来说,包括:
传达中央的政令和德意,把中央的政策推行到地方;管理一省的户口、土地、赋税、徭役;管理一省的仓储、水利、道路等民政事务;负责府州县官员的考核、任免的初步审核(最终决定权在中央吏部);统筹一省的财政收支,负责赋税的征收和上解。
简单来说,布政使就是一省的“省长”,管民政和财政。但要注意,他只是“三巨头”之一,不是独揽大权的省长。
第二个,提刑按察使司,简称按察司,长官叫按察使。
按察使是干什么的?“提刑按察”,就是提点刑狱、按察百官。按察使的核心职权是管一省的司法和监察。具体来说,包括:
审理一省的刑事案件,复核府州县的判决;监察一省的官员,弹劾违法失职的官吏;维护地方的社会治安,缉捕盗贼;倡导儒家伦理,旌表节义,教化百姓。
简单来说,按察使就是一省的“高级法院院长兼监察委员会主任”,管司法和监察。他和布政使是平级的,互不统属,都直接对中央负责。
第三个,都指挥使司,简称都司,长官叫都指挥使。
都指挥使是干什么的?“都指挥使”,就是最高指挥官。都指挥使的核心职权是管一省的军事。具体来说,包括:
管理一省的军户户籍;督率卫所军队进行日常训练;安排军队的驻防部署;管理卫所的屯田事务;维护地方的军事安全。
简单来说,都指挥使就是一省的“省军区司令”,管军事。但要特别注意,明代的都指挥使只有统兵权和训练权,没有调兵权。军队的调遣需要经过中央兵部的批准,由皇帝颁发“虎符”才能调兵。这就是“统兵权与调兵权分离”的制度设计,目的是防止地方军事长官拥兵自重。
你看,三司的分工是不是很明确?布政使管民政财政,按察使管司法监察,都指挥使管军事。三个机构互不统属,各自直接对中央负责:布政使对中央的户部、吏部负责,按察使对中央的都察院、刑部负责,都指挥使对中央的五军都督府、兵部负责。
这个设计,和中央废相、六部直接对皇帝负责的思路是一模一样的——都是把集中的权力拆开,让不同的机构互相制衡,防止任何一个人、一个机构独揽大权。
那么,明代全国设了多少个布政使司呢?最初是十三个,后来有所调整,最终稳定为十三个:山东、山西、河南、陕西、四川、江西、湖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另外,南京(南直隶)和北京(北直隶)由中央直接管辖,不设布政使司。这十三个布政使司,加上两个直隶,就是明代地方行政区划的基本格局。
这里要特别说明一点:虽然明代废除了“行省”这个名称,改成了“布政使司”,但人们在日常用语中,还是习惯把一个布政使司的辖区叫做“省”。比如,浙江布政使司,大家还是叫“浙江省”。所以,“省”这个名称,实际上一直沿用下来了。
三、三司分权的高明之处
聊完了三司的设置,咱们来评价一下这套制度。三司分权的设计,到底高明在哪里?
我觉得,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有效地防止了地方割据。 这是最直接的效果。原来的行省长官,军政财司法大权一把抓,容易形成割据。现在好了,权力拆成三份,三个机构互相制衡,任何一个机构都无法独揽地方大权。布政使想搞割据,手里没有军权;都指挥使想搞割据,手里没有财权和行政权;按察使想搞割据,手里既没有军权也没有财权。三个机构互相牵制,谁也搞不了割据。有明一代,地方上确实没有出现过像元末那样的行省割据局面,这和三司分权的设计是分不开的。
第二,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垂直控制。 三司各自直接对中央的不同部门负责,这就形成了“条条管理”的模式。中央通过户部、吏部控制布政使,通过都察院、刑部控制按察使,通过五军都督府、兵部控制都指挥使。三个“条条”从上到下,把地方牢牢地控制在中央手里。地方上任何一个机构想要“阳奉阴违”,都很难,因为它的上级在中央,中央可以直接问责。
第三,司法和监察独立于行政,有利于整肃地方吏治。 在原来的行省制度下,行政长官兼管司法和监察,自己监督自己,等于没有监督。现在好了,按察使独立于布政使,专门管司法和监察,可以直接弹劾布政使和其他地方官员。这就形成了对地方行政权力的有效监督,有利于整肃吏治、防止腐败。
第四,军事独立于行政,有利于防止武将专权。 原来的行省长官兼管军事,容易形成“军阀”。现在好了,都指挥使独立于布政使,专门管军事,但又没有调兵权。行政和军事分开,统兵权和调兵权分开,这就有效地防止了地方武将专权、拥兵自重。
你看,三司分权的设计,是不是非常精密?每一个环节都体现了朱元璋“防弊”的思路——处处分权,层层制衡,把所有可能导致地方割据、武将专权、官吏腐败的漏洞都堵死了。从“防弊”的角度来说,这套设计是非常成功的。
四、三司分权的内在困境
但是,任何制度都不是完美的。三司分权的设计,在“防弊”上很成功,但也带来了新的问题。这些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会越来越严重,最终迫使明王朝不得不进行新的制度调整。
三司分权的内在困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个困境:缺乏统一的地方最高长官,行政协调困难。
这是最突出的问题。三司互不统属,各自直接对中央负责,地方上没有一个统一的最高长官来协调三司的工作。遇到需要多部门协作的事情,比如赈灾、平叛、大型工程,三司之间需要反复协商、互相扯皮,很难迅速形成统一的决策和行动。
举个例子,某地发生了灾荒,需要赈灾。赈灾需要布政使出钱出粮,需要按察使监督赈灾过程、防止官员贪污,需要都指挥使派兵维持秩序、防止民变。这三件事,分别归三个机构管,三个机构之间需要协调。可问题是,三个机构平级,谁也指挥不了谁。布政使说我已经拨了粮,按察使说我正在监督,都指挥使说我已经派了兵,可实际效果怎么样?没有人统一负责,出了问题也不知道该追究谁的责任。
这种“群龙无首”的局面,在面对常规政务的时候,还能勉强维持,慢慢磨总能磨过去。可一旦遇到突发危机,比如大规模民变、外敌入侵、严重灾荒,需要快速决策、统一行动的时候,这套体制就容易掉链子。决策慢、协调难、责任不清,往往会错失良机,把小事拖成大事。
第二个困境:三司之间权责交叉,容易推诿扯皮。
虽然制度上对三司的职权进行了划分,但在实际运行中,很多政务的权责边界并不清晰,存在大量交叉重叠的领域。
比如,地方治安问题,既涉及按察使的司法监察权,也涉及都指挥使的军事权,还涉及布政使的民政权。再比如,地方赋税问题,既涉及布政使的财政权,也涉及按察使的监察权(监督赋税征收中的腐败),还涉及都指挥使的屯田权。
这些权责交叉的领域,往往成为推诿扯皮的重灾区。有利可图的事情,三司争相插手,都想分一杯羹;无利可图或者需要承担责任的事情,三司互相推诿,都不想管。这种推诿扯皮,严重影响了地方行政的效率。
第三个困境:三司之间容易产生矛盾和冲突,影响地方治理。
三司之间不仅有协作的问题,还有矛盾和冲突的问题。
布政使作为一省的最高民政长官,往往希望扩大自己的权力,对按察使的监察和都指挥使的军事干预感到不满。按察使作为“风宪之臣”,以监察百官为职责,往往对布政使和都指挥使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弹劾,容易引发三司之间的对立。都指挥使作为军事长官,往往希望保持军事系统的独立性,对布政使的财政制约和按察使的监察干预感到不满。
当三司长官个人性格强势、或者利益冲突激烈的时候,这些矛盾就会公开化,甚至闹到中央,严重影响地方治理。比如,有的布政使和按察使互相弹劾,闹得不可开交,中央不得不派人来调解。这种内耗,大大降低了地方行政的效率。
第四个困境:三司分权导致地方治理能力碎片化,难以应对复杂的地方事务。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地方事务越来越复杂,需要一个强有力的地方政府来统筹处理。可是,三司分权的体制,把地方治理能力切成了碎片,每个机构只管自己那一摊,缺乏全局视野和统筹能力。
比如,地方上要兴修水利,需要勘察地形、筹集资金、征发民夫、监督工程、维护设施,这涉及民政、财政、司法、军事多个方面。在三司分权的体制下,没有一个机构能够统筹全局,只能由三司协商办理,效率低下,效果也不好。
再比如,地方上要处理一个大规模的民变,需要军事镇压、政治安抚、财政救济、司法审判多管齐下。这也涉及三司的职权,需要统一指挥、协同作战。可在三司分权的体制下,没有一个统一的指挥官,各管各的,很容易出现“军事上打赢了,政治上没跟上”或者“财政上没钱,军事上打不下去”的问题。
这些困境,在洪武、永乐时期,因为中央强势、地方事务相对简单,还不突出。可到了明中期以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地兼并的加剧、流民问题的出现、边患的日益严重,地方事务越来越复杂,三司分权的困境就越来越突出了。
为了解决这些困境,明王朝从宣德年间开始,逐步派遣中央官员以“巡抚”“总督”的名义前往地方,协调三司的工作,处理地方的重大事务。这些中央派遣的官员,最初只是临时差遣,事毕即还,但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常态化、制度化,成为事实上的地方最高长官。督抚制度的兴起,本质上就是对三司分权体制的一种修正——在不改变三司法定地位的前提下,通过中央派遣官员的方式,为地方提供一个统一的协调者和决策者。
督抚制度的详细内容,咱们在第三卷再专门聊。这里先点到为止,让大家知道:三司分权的困境,最终催生了督抚制度,这是明代地方行政制度演变的一条重要线索。
五、府州县:基层行政体系的搭建
聊完了省级的三司,咱们再往下聊,看看府、州、县这三级基层行政体系是怎么搭建的。
明代的地方行政层级,省以下是府,府以下是州和县。州分为两种:一种是直隶州,直接隶属于布政司,地位和府相同;另一种是属州(也叫散州),隶属于府,地位和县相同。所以,明代的地方行政层级,大体上是“省—府—县”三级制,州是一种特殊的层级,有的相当于府,有的相当于县。
咱们先聊府。
府是省以下的最高行政层级,长官叫知府,正四品。知府的职责,用《明史·职官志》的话说,是“掌一府之政,宣风化,平狱讼,均赋役,以教养百姓”。翻译过来就是:总管一府的政务,推行教化,审理案件,平均赋役,教养百姓。
具体来说,知府的职权包括:
传达中央和省级的政令,推行到所属州县;
管理一府的民政、财政、司法、教化等事务;
监督所属州县的官员,考核他们的政绩;
审理一府的重大案件,复核州县的判决;
统筹一府的赋税征收和徭役佥派;
兴办教育,推行教化,维护地方的社会秩序。
知府下面,还有同知(正五品)、通判(正六品)、推官(正七品)等属官,分别协助知府管理不同的事务。同知和通判分管粮储、屯田、清军、管河、治农等事务;推官专门管司法,审理案件。府的属官还有经历司、照磨所、司狱司等机构,分别管文书、审计、监狱等具体事务。
再聊州。
州的长官叫知州,从五品。直隶州的知州,地位和知府相同,直接隶属于布政司,下面可以辖县;属州的知州,地位和知县相同,隶属于府,下面一般不辖县。知州的职责和知府、知县类似,都是总管一州的政务,只是管辖范围和官阶有所不同。
最后聊县。
县是明代最基层的行政单位,长官叫知县,正七品。知县的职责,用《明史·职官志》的话说,是“掌一县之政。凡赋役,岁会实征,十年造黄册,以丁产为差。凡养老、祀神、贡士、读法、表善良、恤穷乏、稽保甲、严缉捕、听狱讼,皆躬亲厥职而勤慎焉”。
这段话说得很详细,咱们翻译一下:知县总管一县的政务。凡是赋役,每年要核算实际征收,每十年造一次黄册,按人口和产业的差别来分配。凡是养老、祭祀、举荐人才、宣读法律、表彰好人、救济穷人、稽查保甲、严捕盗贼、审理案件,知县都要亲自负责,勤勉谨慎地处理。
你看,知县的职责是不是非常繁杂?民政、财政、司法、治安、教化、祭祀,什么都管。一个县,少则几万人,多则几十万人,这么多事情,都压在知县一个人身上。所以,知县虽然官阶只有七品,是明代官僚体系里最基层的“亲民官”,但实际上是整个国家治理的基石。明代有“州县乃天下之治”的说法,意思是说,州县治理得好不好,直接关系到天下的治乱。这个说法是非常有道理的。
知县下面,还有县丞(正八品)、主簿(正九品)、典史(未入流)等属官。县丞和主簿协助知县管理粮马、巡捕等事务;典史管文书收发,县丞和主簿空缺的时候,典史可以代行职权。
但是,这里有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一个县的正式官员,通常只有知县、县丞、主簿、典史这么三四个人。可这三四个人,要管理几万甚至几十万人口,要处理赋税、司法、治安、教化等繁杂的事务,怎么管得过来?
答案是:依靠大量的吏员和衙役。
明代州县的吏员,包括书吏、典吏、攒典等,负责文书起草、账目管理、档案保存等具体的文字工作。衙役包括皂隶、快手、民壮、禁卒等,负责站堂、行刑、缉捕、看守监狱、维持秩序等体力工作。一个县的吏员和衙役,少则几十人,多则上百人,有的大县甚至有几百人。
这些吏员和衙役,虽然地位卑微、俸禄微薄(有的甚至没有俸禄,靠“陋规”生活),但他们掌握着具体的行政操作权。赋税怎么收、案件怎么审、公文怎么写、差役怎么派,这些具体的事情,都是通过吏役来执行的。知县作为正官,虽然名义上总管一切,但实际上很多具体事务都要依赖吏役。
这就带来了一个严重的问题:吏役膨胀和擅权。 很多吏役利用自己掌握的具体操作权,敲诈勒索、贪污腐败、欺压百姓。有的吏役甚至架空知县,把持县政,成为地方上的“土皇帝”。明代中后期,吏役问题越来越严重,成为地方治理的一大顽疾。
除了吏役,还有一个重要的力量影响着基层治理,那就是乡绅。
什么叫乡绅呢?就是退休的官员、科举及第但还没做官的士人、地方上的豪强地主。这些人在地方上有声望、有人脉、有经济实力,虽然没有官职,但能够对地方行政产生巨大的影响力。他们可以向知县施加压力,干预赋税征收、司法审判、公共工程等事务;他们也可以利用自己的特权(比如优免徭役)来逃避、案件怎么审、公文怎么写、差役怎么派,这些具体的事情,都是通过吏役来执行的。知县作为正官,虽然名义上总管一切,但实际上很多具体事务都要依赖吏役。
这就带来了一个严重的问题:吏役膨胀和擅权。 很多吏役利用自己掌握的具体操作权,敲诈勒索、贪污腐败、欺压百姓。有的吏役甚至架空知县,把持县政,成为地方上的“土皇帝”。明代中后期,吏役问题越来越严重,成为地方治理的一大顽疾。
除了吏役,还有一个重要的力量影响着基层治理,那就是乡绅。
什么叫乡绅呢?就是退休的官员、科举及第但还没做官的士人、地方上的豪强地主。这些人在地方上有声望、有人脉、有经济实力,虽然没有官职,但能够对地方行政产生巨大的影响力。他们可以向知县施加压力,干预赋税征收、司法审判、公共工程等事务;他们也可以利用自己的特权(比如优免徭役)来逃避国家的赋役负担

,把负担转嫁给普通百姓。
乡绅的崛起,是明代中后期基层治理的一个重要特征。国家权力名义上延伸到县,但实际上,县以下的大量事务,是由乡绅和宗族来处理的。国家权力和乡绅势力之间,既有合作,也有博弈。这种复杂的关系,深刻地影响了明代基层治理的面貌。
好了,府州县的基层行政体系咱们就聊到这儿。总结一下:明代的地方行政,从省到府到县,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层级体系。省级实行三司分权,府县级实行正官负责制。这套体系,在“防弊”上很成功,有效地防止了地方割据和武将专权,但也带来了行政协调困难、吏役膨胀、乡绅崛起等问题。这些问题,将在后面的章节中继续展开。
下一章,咱们聊明代的监察、法律和军事制度。这三项制度,和废相、三司分权一样,都是洪武政体的重要组成部分,都体现了朱元璋“分权制衡、防微杜渐”的制度设计理念。咱们下一章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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