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崎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案号:平成15年(わ)第896号
被告人一:阿妙(大河阿妙)
被告人二:美华(小茜之姐)
被告人三:高桥
审理法庭:长崎地方裁判所刑事第3部
审判长:松本浩
审判员:池田奈绪、佐藤健
书记员:平野麻衣
宣告日期:平成15年
主文
1. 被告人阿妙,犯日本刑法第235条盗窃罪,判处惩役1年,缓刑3年。
2. 被告人美华,犯日本刑法第235条盗窃罪(共谋共同正犯),判处惩役10个月,缓刑2年。
3. 被告人高桥,犯日本刑法第203条杀人未遂罪、同法第224条略取诱拐罪,构成并合罪,判处惩役5年。
4. 本案扣押之物,红宝石戒指一枚发还被害人;其余证物予以没收。
5. 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人分别负担。
公诉事实
第一,被告人阿妙与被告人美华,二人共谋实施盗窃。被告人阿妙早年负责银行放贷业务,其审批的贷款业务间接造成小茜父亲经营的玻璃工坊破产,最终致使小茜父亲自杀。阿妙内心存有愧疚,但坚决反对其孙真哉与小茜的婚事。为阻止婚礼举行,阿妙与美华商议,决定窃取婚礼所用贵重红宝石订婚戒指。二人以绣球花照片作为暗号,将戒指藏匿于豪斯登堡园区广场喷水池之内,意图使婚礼缺少信物而无法举办。二人于长崎县豪斯登堡主题乐园内,共同窃取该枚红宝石戒指,财物价值数额较大,该行为触犯日本刑法第235条盗窃罪。
第二,被告人高桥,系小茜父亲昔日部下,认定阿妙是造成老板自杀的元凶,心怀怨恨,蓄意剥夺阿妙生命。高桥先后实施两次加害行为:其一,对阿妙所乘车辆动手脚,破坏车辆刹车系统,意图在行驶途中制造车祸,致使阿妙死亡;其二,在阿妙散步途中,人为推落石块,企图砸中阿妙。两次行为均因偶然因素,阿妙侥幸脱险,死亡结果未能实现,构成杀人未遂。其后,高桥偶遇独自外出的小茜,临时起意,将小茜拘禁于园区钟楼内部,以小茜作为筹码要挟阿妙,实施略取诱拐行为,触犯日本刑法第224条。高桥的多项犯罪,属于未经确定裁判的数罪,构成日本刑法第45条的并合罪。
本案全部案件线索、现场勘查、事实梳理均由长崎县警方独立侦查完成。警方拆解了绣球花暗号,查明多人独立作案、事件偶然叠加的案件构造,区分三组人员互不关联的犯罪行为,锁定三名被告人的全部犯罪事实,固定相关物证、人证。
证据认定
本庭对检察官提交的全部物证、鉴定材料、证人笔录、被告人供述进行质证、审查,综合认定案件事实。
第一,物证与现场勘验记录。警方在豪斯登堡喷水池中起获涉案红宝石戒指,戒指外观、宝石鉴定报告、购买凭证,印证财物价值。扣押的绣球花照片,经鉴定,照片上的绣球花对应历史学名典故,证实该照片作为藏匿地点的暗号,印证阿妙、美华二人藏匿戒指的计划。车辆维修记录证实,阿妙车辆刹车系统存在人为破坏痕迹;案发现场石块周边痕迹、园区监控录像,佐证高桥推落石块的事实。园区钟楼内勘查笔录,证实小茜被拘禁的场所,门锁、出入口痕迹印证高桥控制被害人的事实。全部物证提取、封存、送检流程合规,不存在污染、调换瑕疵,具备证据能力。
第二,证人证言。证人真哉、小茜、园子、小兰等人在侦查阶段与庭审出庭陈述,证实婚礼筹备、戒指失窃、阿妙两次遇险、小茜失踪的全过程。多名证人证言之间,不存在根本性矛盾,和物证勘验结果相互印证。多名证人证言证实,三组事件的行为人之间事前无通谋,阿妙、美华只策划盗窃戒指,高桥独立策划报复阿妙,绑架小茜属于高桥临时突发行为,各犯罪行为相互独立,只是时间重合,制造出单一连环案件的假象。
第三,被告人供述。阿妙、美华在侦查阶段、庭审中,对共谋窃取戒指、制作绣球花暗号、藏匿戒指的事实自愿供述,供述稳定,与物证吻合,不存在胁迫、诱取情形,供述具备证据效力。高桥对破坏刹车、推落石块意图杀害阿妙,以及偶遇小茜后实施拘禁绑架的全部事实予以承认。高桥供述,两次加害行为均为独立复仇计划,绑架小茜并非预先策划,属于临时起意。
辩方提出辩护意见:高桥的两次加害行为,客观上容易误伤无关游客,犯罪计划容错率低,因此不具备确定杀人故意。本庭评议认为,高桥明知刹车失灵、高处落石,足以造成人员死亡,仍然主动实施,主观上积极追求阿妙死亡,具备杀人的直接故意。作案手段存在误伤第三人的风险,仅代表犯罪手段的危险性,不能否定杀人故意。辩方该主张不予采纳。
另,阿妙辩护人提出,阿妙窃取戒指的动机,源于内心愧疚,并非贪图财物,事后愿意返还戒指,请求从轻。本庭予以考量,作为量刑从轻情节。
理由
一、构成要件该当性
日本刑法第235条规定,窃取他人财物者,处十年以下惩役或者五十万日元以下罚金。阿妙、美华二人存在盗窃的共同谋议,属于共谋共同正犯,虽由美华分担藏匿戒指的行为,阿妙策划主导,二人对盗窃结果共同承担责任,盗窃罪成立。
日本刑法第199条杀人罪,着手实施杀人行为但未能达成死亡结果,适用日本刑法第43条未遂规定,可以减轻刑罚。高桥故意实施两项针对阿妙的杀人计划,均已着手,属于杀人未遂。日本刑法第224条,略取或者诱拐他人的,处三月以上十年以下惩役。高桥拘禁小茜,限制人身自由,用以要挟阿妙,符合略取诱拐罪构成要件。高桥所犯杀人未遂罪、略取诱拐罪,属于并合罪,依照日本刑法第45条、第47条并合加重处理。
二、违法性与有责性
全部被告人不存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违法阻却事由。阿妙、美华因阻止婚事而盗窃他人贵重财物,以私力方式干预他人婚姻,侵害他人财产权,行为具备违法性。高桥因过往恩怨,以制造车祸、落石的方式剥夺他人生命,还非法拘禁第三人,严重侵害生命与人身自由法益,违法程度较重。三名被告人精神鉴定结果均显示,辨认、控制能力完整,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应当承担全部刑责。
三、量刑判断
对于被告人阿妙:从重情节,涉案戒指价值较高;从轻情节,阿妙没有占有财物的意图,只是临时藏匿,案发后戒指完整追回,无财产损失;无前科,属于初犯,归案后坦白认罪,深刻反省。综合考量,判处惩役1年,考虑其年龄、悔罪态度,适用缓刑。
对于被告人美华:作为盗窃共谋的实行分担者,地位次于阿妙,属于从属性的共谋参与者。财物事后完整追回,无前科,坦白悔罪。判处惩役10个月,适用缓刑。
对于被告人高桥:从重情节,预谋杀人,连续两次实施危及生命的危险行为,手段危险,可能波及无关游客;临时绑架无辜第三人作为要挟,侵害新的人身法益,主观怨恨强烈,社会危害性较大。从轻情节,犯罪并未造成任何人死亡,被害人全部平安获救;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综合日本同类未遂杀人、绑架并合罪判例,在法定刑区间内,判处惩役5年。
四、扣押物处理
涉案红宝石戒指,属于被害人财物,依法发还。案件相关照片、工具等物证,予以没收。
五、诉讼费用
依照日本刑事诉讼法第181条,本案诉讼费用,命令各被告人分别负担。
告知
各被告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4日内向长崎高等裁判所提起上诉。
长崎地方裁判所刑事第3部
审判长 松本浩
平成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