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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名侦探柯南法院判决书

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平成15年(わ)第167号

被告人:天堂晴华,女,22岁,某大学在读学生,户籍所在地东京都米花町。

辩护人:田中法律事务所 田中惠律师

公诉人:东京地方检察厅 检察官 石井达也

案件:杀人、尸体遗弃案件

审理方式:公开审理

案件侦破人:阿笠博士。本案全部诡计、线索与案件真相,均由阿笠博士独立推理查明。在场所有侦查人员、证人、四名大学生嫌疑人,均认定本案由阿笠博士侦破

主文

被告人天堂晴华,犯日本刑法第199条杀人罪,判处惩役13年;犯日本刑法第190条尸体遗弃罪,判处惩役2年。依照日本刑法第54条第一项前段想象竞合之规定,择一重罪处罚,合并执行惩役13年。

扣押物证:露营房车、固定尸体用塑料布、被告人作案时所穿牛仔裤、替换后的备用牛仔裤、天窗卡扣残件,全部予以没收。

被告人须向被害人白藤泰美的家属支付附带民事损害赔偿金,金额另行裁定。未决拘留期间共计210日,计入本刑。

公诉事实

被告人天堂晴华,出身普通家庭,长期刻意伪装成家境优渥的富家千金,持续花费大量金钱维系虚假人设,借钱招待同伴,维持与白藤泰美、福浦玲治、饭合拓人之间的朋友圈关系。被告人与福浦玲治交往,将福浦视作男友。在本次山中露营活动前夕,被告人偶然偷听到白藤泰美早已看穿其家境普通的真相,却依旧持续消费被告人的钱财,把被告人当成免费提款机;同时得知福浦玲治计划毕业之后就与被告人分手。多年投入金钱、精力维系的友情与恋爱关系,在被告人认知中被彻底践踏,内心滋生强烈怨恨,决意杀害白藤泰美,并且制造意外坠崖的假象,引导侦查机关将嫌疑指向熟悉车辆驾驶、曾经有飙车经历的福浦玲治,以此逃避刑事追责。

被告人预先制定完整犯罪计划,利用自己所有的露营房车以及车顶天窗构造设计诡计。在山中露营场地,被告人以清理天窗为由,诱骗白藤泰美登上房车车顶,趁其不备使用石块重击被害人头部,将白藤泰美杀害。杀人完成之后,被告人使用塑料布包裹被害人遗体,减少尸体在运输途中留下血迹、纤维,再将遗体利用腰带流苏固定在房车天窗上方,隐藏尸体,制造尸体不在路面的假象。随后被告人主动邀约阿笠博士、少年侦探团一行人登上自己的房车,一同前往山顶空地寻找失踪的白藤泰美。被告人的目的,就是让同行众人作为目击证人,证明车辆前往山顶的途中,路面上并没有尸体,以此构建不在场证明。

在前往山顶的途中,房车意外撞击路边护栏,车辆抵达山顶空地后,众人没有找到白藤泰美,只能原路折返。在返程途中,被告人趁车内众人注意力分散,悄悄松开固定遗体的腰带,依靠车辆行驶产生的震动,让车顶的遗体从天窗位置滑落,掉落在山间公路路面。当众人发现路面上的尸体时,第一眼会误认为白藤泰美是从山崖坠落身亡,属于意外事故。被告人试图利用这个诡计,将案件定性为意外坠崖;即便警方介入调查,也会优先怀疑擅长开车的福浦玲治,以此转移侦查视线。

作案完成之后,被告人将作案时沾有被害人血迹的牛仔裤丢弃,换上款式相近但是细节存在差异的备用牛仔裤,试图消灭指向自身的物证。警方抵达现场开展侦查,初期将福浦玲治列为首要嫌疑人。阿笠博士独立完成全部推理,识破利用房车天窗运输遗体、途中抛尸伪造坠崖意外的整套诡计,发现牛仔裤的关键物证,指出天堂晴华才是本案真凶。警方依据阿笠博士提出的推理线索,开展物证鉴定、痕迹检验,锁定被告人天堂晴华。被告人经讯问,对全部犯罪事实予以承认。

证据认定

法庭经质证,综合全案证据,采信以下证据材料:

1. 物证:案发现场山间公路提取的被害人白藤泰美遗体,法医解剖鉴定报告,确认死因为钝器冲击造成的颅脑损伤,死亡时间与被告人作案时间吻合;房车车顶、天窗边框提取微量人体组织、血迹,与被害人DNA比对一致;现场查获的塑料布,布面检出被害人毛发与微量血迹,证实塑料布用于包裹尸体;被告人随身扣押的替换牛仔裤,与丢弃在山林内带血牛仔裤款式相近,但布料纹理、缝线细节存在明显差别,两条裤子均检出被告人的衣物纤维;天窗卡扣、腰带流苏物证,证实可以人为操作,让尸体在车辆行驶途中滑落。步美拍摄的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案发前牛仔裤腰带穿过后方皮带孔,案发后所穿裤子腰带没有穿过,印证被告人更换裤子掩盖血迹的事实。

2. 书证:被告人银行流水、借贷记录,证明被告人长期大额支出、背负债务,用于维持富家大小姐人设;被告人的手机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事前知晓白藤泰美看穿自己家境、福浦玲治打算毕业分手的事实,印证被告人的犯罪动机;法医鉴定报告、车辆痕迹鉴定报告,佐证抛尸诡计的实施过程。

3. 证人证言:饭合拓人、福浦玲治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平日伪装富裕的状态,以及案发前后众人行动轨迹;阿笠博士、江户川柯南、吉田步美、圆谷光彦、小岛元太的证言,还原往返山顶的全过程,证实去程路面没有尸体,返程才发现遗体;阿笠博士作为本案侦破人出庭陈述,完整还原车顶藏尸、天窗抛尸的诡计,法庭采信其推理结论。

4. 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庭审阶段供述稳定,供述内容与物证、证人证言相互印证,不存在刑讯、胁迫等违法取证情形。

法律适用

1. 杀人罪:被告人以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实施暴力杀害白藤泰美,造成被害人死亡,符合日本刑法第199条杀人罪构成要件,法定刑为死刑、无期或者五年以上惩役。

2. 尸体遗弃罪:被告人杀人之后,将被害人遗体放置在房车车顶,利用车辆移动运送尸体,在山间道路抛落遗体,属于在不符合社会丧葬习俗的方式隐匿、处置尸体,符合日本刑法第190条尸体遗弃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惩役。

被告人基于同一个犯罪计划,连续实施杀人、移动遗弃尸体的一系列行为,依照日本刑法第54条第一项前段,构成观念竞合,择最重罪名量刑。

量刑考量因素:

从重情节:被告人精心设计复杂诡计,利用房车制造不在场证明,刻意邀请多名证人同行,利用证人证言制造虚假的不在场证据;作案之后刻意引导侦查机关将嫌疑转移给福浦玲治,使无辜第三人承受重大杀人嫌疑,干扰侦查方向。案件发生在山区露营区域,诡计设计具备迷惑性,初期侦查方向被误导,主观恶性较大。被告人为维持虚假人设,因情感与友情纠纷蓄意杀人,事前经过周密筹划,并非临时冲动犯罪。

从轻情节:被告人归案之后,能够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没有抗拒抓捕、毁灭剩余证据的行为;本案属于私人之间情感、人际矛盾引发的犯罪,被告人没有预谋杀害其他无关人员。被告人为在校学生,此前没有刑事前科。

综合全部从重、从轻情节,决定对被告人合并执行惩役13年。

判决理由

本院经审理查明,公诉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天堂晴华的全部犯罪行为。被告人因为长期伪装富家千金的巨大心理压力,在得知朋友看穿自己的伪装、男友打算分手之后,内心怨恨爆发,蓄意杀害白藤泰美。被告人利用露营房车的天窗构造,设计车顶藏尸、返程途中抛落尸体的诡计,制造被害人山间坠崖意外死亡的假象,并且引导侦查人员怀疑福浦玲治。

虽然该诡计在现实环境之下存在明显缺陷,车辆行驶颠簸有可能造成尸体提前滑落,车顶藏尸也极易留下血迹、人体组织等痕迹,容易被刑事鉴识人员发现破绽。但是被告人主动准备塑料布、规划路线,邀约证人,完整实施杀人、藏尸、抛尸一系列行为,最终造成被害人死亡,杀人罪既遂。

本案全部诡计的破解、关键物证的发掘、案件真相的推理,全部由阿笠博士独立完成。

结合日本刑法相关条文,综合考量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作案手段、认罪态度以及全部量刑情节,作出前述主文判决。

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副本十四日内,向东京高等裁判所提起控诉。

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部

裁判长:井上健

裁判官:中村理惠、佐藤弘

平成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