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本地方法院刑事判决书
(平成14年(わ)第86号)
被告人1:土居明,男,36岁,无固定职业,无前科
被告人2:间宫秀树,男,34岁,无固定职业,无前科
被告人3:立川正人,男,32岁,无固定职业,无前科
公诉罪名:日本刑法第225条之二 赎金目的绑架罪、日本刑法第201条杀人预备罪、日本刑法第220条非法拘禁罪,三名被告人构成共同正犯
本案侦破主体:熊本县警方,本案全部线索排查、现场搜救、嫌犯抓捕、证据固定均由熊本县警方独立完成。
主文
被告人土居明、间宫秀树、立川正人,共同犯赎金目的绑架罪,各处惩役9年;共同犯杀人预备罪,各处惩役2年;共同犯非法拘禁罪,各处惩役1年。数罪并罚,对三名被告人各自执行惩役11年。
各被告人未决羁押期间72日,全部计入本刑刑期。
扣押物证:作案时使用手机、绳索、胶带、威胁信件、录音磁带、废弃工厂现场勘验照片、证人笔录,全部留存归档作为本案证物。
一、公诉事实
三名被告人曾经在议员成增健三经营的工厂务工。成增健三长期拖欠工人工资,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并且将贪污的全部罪责嫁祸给三人的好友佐伯。佐伯蒙受不白之冤,不堪压力自杀身亡。三名被告人心怀怨恨,共同密谋报复成增健三,计划在熊本县慈善网球大赛期间将其杀害。立川正人原本计划联系同名的恋人“园子”商议计划,相关暧昧短信发送至手机,该手机不慎遗失,被毛利兰、铃木园子在路上捡到。
平成14年9月9日,毛利兰与铃木园子前往咖啡店,准备赴约归还手机。铃木园子短暂离开前往洗手间,毛利兰独自留在店内,偶然听见三名被告人商议杀害目标人物的计划。被告人察觉毛利兰偷听,担心密谋泄露,从背后将毛利兰击晕,实施绑架行为。被告人误将毛利兰当成立川正人的恋人“园子”,将其带回郊外废弃工厂更衣室,使用绳索捆绑双手,实施非法拘禁。
被拘禁的毛利兰趁被告人不备,利用捡到的手机拨通电话,向同伴描述囚禁环境,包括工厂内部机械运转声响、通风管道结构、远处网球场广播声、工厂烟囱特征。被告人返回更衣室后,发现毛利兰正在通话,当场将手机砸毁。随后被告人拨打勒索电话,索要赎金5000万日元,利用人质安危胁迫相关人员交付巨额财物,以此作为筹码,逼迫议员成增健三单独赴约,伺机完成预先策划的杀人计划。
毛利小五郎、铃木园子等人发现毛利兰失踪之后,第一时间向熊本县警方报案。熊本县警方接警后,立刻组织大规模搜查行动,结合人质电话中描述的环境特征、手机短信记录,大范围排查熊本近郊废弃厂房。警方定位废弃工厂,成功解救被拘禁的毛利兰,当场抓获土居明、间宫秀树二人。警方通过审讯两名被捕被告人,获知立川正人已经前往网球大赛会场,准备实施杀人行动。熊本县警方迅速出动警力赶赴比赛现场,及时阻拦立川正人,阻止杀人行为,将第三名被告人一并逮捕归案。
三名被告人归案之后,承认全部共谋绑架、拘禁、勒索赎金、预备杀害议员成增健三的犯罪事实。议员成增健三拖欠薪资、贪污公款、嫁祸他人的相关事实,也经由本次案件侦查,由警方一并查实,另案启动调查程序。
二、证据认定
1. 被告人供述:三名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与庭审阶段,自愿供述全部犯罪共谋过程、绑架拘禁人质、勒索赎金、预谋杀害成增健三的计划。供述内容稳定,不存在刑讯逼供情形,供述内容与物证、现场勘验记录、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具备证据效力。三名被告人对于共同犯罪的分工、动机、作案细节的陈述彼此吻合,可以证实三人事前通谋,属于共同正犯。
2. 物证:案发现场捆绑毛利兰使用的绳索、束缚胶带,上面检出被告人指纹以及被害人皮肤组织;被砸毁的手机残骸,经过数据恢复,提取到立川发给同名恋人的短信记录;被告人用于勒索赎金的通话录音,能够证实索要5000万赎金的事实;现场勘验拍摄的废弃工厂照片,印证被害人描述的环境特征。
3. 现场勘验笔录:熊本县警方刑事技术人员对废弃工厂更衣室进行现场勘验,记录房间结构、通风管道、周边声学环境,证实该地点可以接收到远处网球场广播声音,与毛利兰被囚禁期间的描述一致。
4. 证人证言:毛利兰、毛利小五郎、铃木园子、灰原哀、少年侦探团成员、网球大赛工作人员、工厂周边居民等人的证言,分别证实案发前后事件经过、被告人的行动轨迹、人质获救全过程。
5. 警方侦查卷宗:熊本县警方的搜查记录、抓捕记录、审讯笔录,完整记录案件侦破全过程,证明本案从线索排查、现场定位到嫌犯抓捕全部由警方独立完成。
三、法律适用
1. 三名被告人,事前共同商议,以胁迫他人交付赎金为目的,暴力掳走毛利兰并实施拘禁,符合日本刑法第225条之二赎金目的绑架罪的构成要件。本罪法定刑为无期或者三年以上惩役。
2. 被告人为报复,提前准备工具,策划在网球会场杀害成增健三,已经完成犯罪准备,因警方及时介入未能着手实施杀人行为,成立日本刑法第201条杀人预备罪,法定刑二年以下惩役,可酌情免除刑罚。
3. 被告人掳走被害人之后,长时间将毛利兰禁锢在废弃工厂,限制人身自由,符合日本刑法第220条非法拘禁罪构成要件。
4. 三名被告人事前通谋,分工配合,共同实施上述犯罪行为,依据日本刑法第60条,成立共同正犯,均需要对全部犯罪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5. 本案属于数罪,依据日本刑法第45条、第47条,实行数罪并罚。
四、量刑理由
(一)从重处罚情节
第一,三名被告人属于事前长期通谋的共同犯罪,犯罪计划层次复杂,同时兼具绑架勒索、非法拘禁、预谋杀人多重犯罪目的,主观恶性较重。被告人为掩盖杀人密谋,当场暴力袭击无辜的毛利兰,绑架对象属于完全无关的第三人,仅仅因为名字巧合,导致无辜人员陷入生命危险,人质在封闭废弃厂房孤立无援,心理遭受巨大恐惧。
第二,被告人索要高达5000万日元巨额赎金,利用人质安危胁迫家属,严重侵害人身安全与财产法益。绑架案件本身属于重大恶性案件,极易引发人质伤亡的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强。
第三,被告人绑架人质仅仅是手段,其最终目标是杀害议员成增健三,存在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意图,已经做好杀人准备,若警方行动稍有延迟,就会发生故意杀人既遂的严重后果。
(二)从轻酌定情节
其一,本案犯罪动机有起因。三名被告人的好友佐伯,因成增健三贪污嫁祸而自杀,被告人目睹好友蒙受冤屈身亡,内心积怨,才萌生报复想法。成增健三自身存在贪污、拖欠工资、嫁祸他人的不法行为,是诱发本次案件的源头,法庭在量刑时酌情考量该背景。但需要明确,他人的不法行为不能成为实施绑架、预谋杀人的正当理由。
其二,三名被告人均属于初犯,此前没有刑事处罚前科。
其三,三名被告人被捕之后,能够坦白全部犯罪计划,如实供述犯罪细节,配合警方调查,没有毁灭证据、串供的行为。同时主动交代预谋杀害成增健三的全部计划,帮助警方及时阻止命案发生,避免出现被害人死亡的严重结果。
其四,人质毛利兰没有遭受重伤,在警方行动下安全获救,没有出现人质伤亡的加重后果。
综合全部情节,三名被告人共同实施赎金绑架,性质恶劣,应当从重。但结合案件起因、坦白情节、人质未受伤、杀人预备并未实际着手实施等从轻因素,对绑架罪判处9年惩役,杀人预备罪判处2年惩役,非法拘禁罪判处1年惩役,数罪合并执行11年惩役。
五、裁判评述
公民遭遇不公,应当通过司法途径申诉维权,不能自行采用绑架、杀人这类极端私力报复手段。即便自身亲友蒙受冤屈,也不可随意剥夺、限制无关第三人的人身自由,更不能策划剥夺他人生命。本案中,三名被告人错把无辜的毛利兰当成目标关联人员实施绑架,让毫无关联的普通人卷入危险,该行为不具备任何正当性。
本案由熊本县警方独立开展侦查工作,警方结合人质提供的环境线索,大范围排查周边废弃厂房,及时锁定囚禁地点,成功解救人质,同时迅速奔赴网球比赛现场,阻止被告人的杀人计划,将三名共犯全部抓捕归案,完整侦破本案。案件侦查过程中,少年侦探团提供现场线索协助警方定位,但是案件线索研判、现场搜查、嫌犯抓捕、证据固定等全部核心侦查工作,均由熊本县警方独立完成。
另外,本案侦查过程中,警方同步收集议员成增健三相关违法证据,另案启动调查,追究其贪污、嫁祸他人的相关法律责任,实现法律层面的追责,区分了私力复仇与国家司法权的边界。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被告人如果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4日内向熊本高等法院提起上诉。
平成14年10月22日
熊本地方法院
裁判官:森川宏
书记官:池田理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