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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名侦探柯南法院判决书

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案号:平成13年刑第2716号

开庭日期:平成14年01月15日

判决宣告日期:平成14年02月01日

审理法院:東京地方裁判所 第五刑事部

审判长裁判官:吉本健治;裁判官:川岛浩太、广濑千晴

检察官:久保田诚

国选辩护人:小泉贵志

被告人:上田丈二,男,29岁,医学生,住址东京都米花町八丁目某公寓602室。

罪名:杀人罪(间接正犯)

引用法条:日本刑法第199条、日本刑法第45条、日本刑法第47条、日本刑法第19条

主文

一、被告人上田丈二犯杀人罪,判处惩役十六年。

二、未决羁押87日全部计入本刑罚执行期间。

三、扣押物证:被告人公寓室内地毯、家具压痕勘验记录、涉案威士忌酒瓶、剩余安眠药药剂、花店订货记录、被告人手机通话记录调取光盘、现场勘验笔录、司法解剖报告书、全部证人询问笔录归入本案案卷永久归档。

四、扣押物证当中,安眠药药剂予以没收销毁;其余物证除诉讼留存必要之外,无保存价值物品予以销毁。

五、诉讼费用由被告人全部负担。

理由

第一部分 构成犯罪事实

平成13年5月7日傍晚,东京都米花町高层公寓区域,被告人上田丈二与被害人吉村光男同为医学生,二人曾经共同在所属医院窃取管制医用药品。之后被告人上田丈二意图终止该不法行为,但被害人吉村光男持续以此秘密要挟被告人,扬言要将盗窃管制药品的事实向医院予以告发,毁掉被告人学业与未来职业前途。被告人上田丈二恐惧自身前途毁灭,由此产生杀害吉村光男的确定杀人故意,精心策划一套利用被害人固有生活习惯、借助欺骗手段借被害人自身行动剥夺其生命的犯罪计划,意图制造被害人受恐吓精神崩溃跳楼自杀的假象,逃避刑事追责。

案件背景事实:被害人吉村光男居住于该公寓5楼,其长期养成特殊出入习惯,经常不从公寓电梯通行,而是由自家阳台跳向隔壁仓库建筑的外部逃生楼梯进出公寓楼。被告人上田丈二居住于被害人住所正上方6楼,对被害人该生活习惯充分知晓。被告人完整犯罪方案内容为:将被害人迷晕之后转移至自己6楼居室,挪动室内家具,把6楼房间布置成与被害人5楼住宅高度近似的室内环境;之后制造外部刺激,使苏醒后的被害人产生错误认知,误以为自己身处自家5楼房间,促使被害人按照固有习惯冲向阳台向外跳跃,从6楼高度坠落,从而发生死亡结果。

为落实犯罪计划,被告人首先以被害人吉村光男持续收到恐吓信、恐吓电话为由,以委托中间人的身份联络私家侦探毛利小五郎,委托其调查恐吓事件,以此为后续把毛利小五郎、江户川柯南带到案发现场制造契机,为自己塑造不在场证明铺垫条件。

案发当日,被告人上田丈二邀约被害人吉村光男来到自己6楼居室饮酒,在提供给被害人饮用的威士忌酒液之中混入安眠药剂,致使被害人饮用之后陷入昏睡状态。被告人趁被害人昏迷,将6楼房间内各类大件家具大规模挪动调整,摆放布局尽可能复刻被害人5楼住宅室内样貌,关闭室内照明,弱化环境细节差异。

被害人在安眠药药效作用之下苏醒,受昏暗环境、家具布局误导,产生事实认识错误,误认为自己身处5楼自家住宅之内。之后被告人上田丈二离开6楼居室,出门前往约定地点接应毛利小五郎以及江户川柯南,以此构建不在场证明。外出途中,被告人预先联系花店,下达订单,指定于当日19时整向自己6楼公寓派送鲜花;同时向6楼住宅内部拨打电话,在电话当中谎称恐吓吉村光男的加害者已经来到住宅门外。

19时整,花店人员按门铃,门铃声响传入6楼房间之内。身处房间内的吉村光男听见门铃声,结合被告人电话内的恐吓说辞,误以为加害人员已经上门,出于避险本能,依照自身长久以来的生活习惯,冲向房间阳台,朝着隔壁仓库逃生楼梯方向纵身跳跃。但被害人实际身处6楼高度,并非熟悉的5楼,跳跃之后没有落到逃生楼梯,直接从高空坠落至公寓楼下地面,当场死亡。

被告人上田丈二带领毛利小五郎、江户川柯南走到公寓楼下之时,恰好目睹被害人吉村光男坠落在地面的死亡现场。初期现场外观,极易使人判断被害人是长期遭受恐吓,心理压力过大选择跳楼自杀。到场的米花警察署侦查人员初步侦查阶段,也倾向自杀结论。

毛利小五郎在现场勘查过程之中发现多处反常疑点:被害人尸体仅左脚穿戴拖鞋,另一只拖鞋飞落到距离很远的仓库屋顶;如果是5楼阳台跳楼,拖鞋难以形成如此远距离抛落效果;被害人5楼居室房门上锁但是内侧防盗链并未扣上,屋内酒杯之中冰块已经完全融化,证明被害人已经离开自家房间较长时间。柯南借口口渴进入被告人位于6楼的居室开展观察,发现房间地毯留存大量家具挪动之后遗留的压痕,证实近期房间内家具被大规模移位,完成整套案件推理演绎。在场警务人员、全部在场目击者,均认定案件全部推理由毛利小五郎独立完成

侦查机关依据推理提示开展取证工作,调取被告人上田丈二手机完整通话记录。被告人到案之后曾经供述案发当时曾经接到被害人吉村光男打来的电话,但是通话记录当中完全不存在该条通话记录,被告人谎言被戳穿。同时侦查机关提取6楼房间地毯家具压痕物证、查扣剩余安眠药剂、花店订货记录等书证。面对多项客观物证,被告人心理防线瓦解,如实供述因被被害人以盗窃药品秘密相要挟,策划整套欺骗致人坠亡的犯罪全过程。

司法解剖鉴定确认,被害人吉村光男死亡原因为高坠造成的多处身体损伤、外伤性休克死亡;被害人胃内容物当中检出安眠药成分,和被告人使用的安眠药剂成分一致,印证被告人供述作案经过。

第二部分 证据列举

经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控辩双方开展质证、交叉询问,本庭对全部证据予以采信。本案犯罪事实清楚,各项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证据链条完整闭环,不存在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佐证事实证据列举如下:

1. 被告人上田丈二侦查阶段供述笔录以及法庭当庭供述。被告人完整供述与被害人共同窃取管制医用药品,遭到被害人要挟,因此萌生杀人故意;在威士忌酒内投放安眠药迷晕被害人;挪动6楼房间家具复刻被害人5楼居室布局;外出约见毛利小五郎制造不在场证明;预定花店定时门铃、电话恐吓,误导被害人跳跃坠亡;到案之后编造接到被害人来电的虚假说辞,在通话记录物证面前坦白全部罪行。供述整体前后稳定,与司法解剖结论、现场勘验物证、书证、多名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对应。法庭审理阶段被告人对杀人事实予以承认,仅就安眠药投放剂量记忆存在细微出入,不影响核心犯罪事实认定。

2. 被害人吉村光男司法解剖鉴定报告书(警视厅科学搜查研究所)。尸体解剖证实,死者系高空坠落引发多发性骨折、内脏破裂,外伤性休克死亡;死者胃内容物、血液样本检出安眠类药物成分,证明被害人生前摄入安眠药,与被告人作案手段相互印证。

3. 物证鉴定报告:

①被告人602室公寓地毯物证鉴定,地毯表面留存多处深浅不一的家具长期压迫形成凹痕,痕迹分布证实室内大件家具曾经被整体性大规模挪动移位;

②涉案威士忌酒瓶残留物理化鉴定,瓶内残余液体检出安眠药成分;扣押的被告人持有的安眠药剂,成分与被害人血液、胃内检出成分同一;

③被告人手机通话记录、通信运营商原始调取记录,案发关键时间段内,不存在被告人声称的被害人打过来的通话记录,被告人该项供述属于虚假陈述;

④花店订货单据、花店店员询问笔录,证实被告人预先下单,指定19时整向602室派送鲜花,门铃触发时间与被害人坠亡时间高度吻合;

⑤公寓建筑现场侦查实验:分别模拟5楼阳台、6楼阳台向外跳跃,验证拖鞋抛落距离差异,证实被害人拖鞋远距离落在仓库屋顶,符合自6楼坠落的物理特征,不符合从5楼跳下的情形。

4.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完整记录公寓楼栋结构、5楼被害人住宅内部状况、6楼被告人房间室内环境、被害人坠亡地面现场、拖鞋落在仓库屋顶的位置,完整还原案发现场客观状态。

5. 证人询问笔录:

①毛利小五郎、毛利兰、江户川柯南询问笔录,证实受被告人委托前来公寓,抵达楼下亲眼目睹被害人坠地死亡

②公寓物业管理人员证言,证实被害人吉村光男长期存在从自家阳台跳至隔壁仓库逃生楼梯出入公寓的特殊生活习惯,被告人居住于楼上,具备知晓该习惯的客观条件;

③涉事医院相关人员书证以及询问笔录,证实医院管制医用药品曾经发生失窃事件,被告人与被害人二人都具备接触该类管制药品的权限;

④花店派送店员证言,证实按照订单指定时间前往602室按响门铃,但是房间内无人应答的客观经过;

⑤到场办案警察询问笔录,证实接警处置、现场物证扣押流程,侦查初期认定被害人存在自杀可能性,之后采信毛利小五郎对外公布的推理开展侦查取证,不知道江户川柯南参与案件事实。

全部人证、物证、鉴定意见、书证、被告人供述彼此印证。本案没有目击被害人坠亡瞬间的直接证人,但大量间接证据互相补强,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足以认定被告人全部犯罪事实。

第三部分 法律适用分析

依据已经查明案件事实,结合日本刑法条文,就被告人罪名成立、犯罪构成、量刑情节展开分析。

1. 杀人罪(日本刑法第199条,间接正犯)

被告人上田丈二主观上具备明确杀人故意,实施一系列计划行为:投放安眠药使被害人昏睡,改动房间布局制造环境假象,借助电话言语恐吓、花店门铃刺激,利用被害人对所处楼层产生重大事实错误,支配被害人本人实施跳跃行为,进而造成被害人从6楼高空坠落死亡的既遂结果。

被害人纵身跳跃行为,建立在对于所处场所的重大认识错误之上,并非基于自由意思作出的自杀决断。被告人利用不知情的被害人自身行动作为工具,实现剥夺他人生命的结果,符合杀人罪间接正犯的构成要件,成立日本刑法第199条杀人既遂罪,不适用日本刑法第202条自杀教唆、帮助自杀罪。

被告人到案之后虚构曾经接到被害人来电,属于被告人为自身犯罪做辩解的虚假供述,针对本人刑事案件的单纯虚假供述,依据日本刑法通说,不构成日本刑法第104条证据隐匿罪。

2. 扣押物处置(日本刑法第19条)

本案扣押安眠药剂属于用于实施犯罪的物品,依法予以没收销毁;其余物证留存案卷或者按规定销毁。

量刑加重事由

(1)本案属于事前经过周密策划的预谋杀人。被告人洞悉被害人生活习惯,完整设计迷药、环境伪装、定时门铃、不在场证明全套诡计,意图将案件伪装成自杀,犯罪计划构思缜密,主观恶性大。

(2)犯罪手段属于利用欺骗支配被害人自身行动致人死亡,犯罪隐蔽性强,初期足以误导侦查机关作出自杀判断,严重妨碍刑事侦查工作开展。

(3)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重大法益侵害结果。

(4)案件起因源自被告人、被害人共同实施盗窃管制药品的不法行为,被告人本身先行参与不法行为,之后为掩盖自身劣迹选择杀人灭口。

量刑减轻事由

(1)案件起因上,被害人吉村光男掌握共同盗窃秘密之后,持续对被告人进行要挟告发,逼迫被告人,对于冲突激化引发命案存在先行过错,作为酌定减轻量刑情节考量。

(2)被告人归案之后,在多项客观物证面前,放弃虚假辩解,如实供述全部犯罪计划与作案过程,法庭审理阶段维持认罪态度。

(3)被告人属于初犯,此前没有刑事处罚前科。

(4)被告人没有对被害人实施暴力殴打、虐待行为,死亡结果由高坠造成。参照永山量刑基准各项要素综合评判,本案尚不具备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充分事由。

控辩双方量刑意见

检察官求刑意见:杀人罪请求惩役十八年。

辩护人辩护意见:被害人存在要挟胁迫的先行过错,被告人归案坦白认罪,初犯,请求判处十四年以下惩役。

法庭评议量刑

本庭评议认为:杀人罪是剥夺他人生命的重大犯罪,日本刑法第199条法定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或者五年以上惩役。被告人预谋策划间接正犯杀人,精心制造自杀假象,情节较重。但是综合考量被害人实施要挟告发的先行过错,被告人归案坦白认罪,初犯,无暴力虐待情节,仅造成一人死亡,综合永山量刑九项要素进行权衡,不适用死刑、无期徒刑。综合权衡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据此作出量刑:杀人罪惩役十六年。未决羁押87日全部计入刑罚执行期间。

第四部分 附随处理

1. 被害人吉村光男家属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向被告人上田丈二请求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害赔偿,相关民事请求不属于本次刑事审判审理范围。

2. 被告人与被害人涉及医院管制药品失窃的相关嫌疑,侦查机关可另行开展侦查处置。

3. 公寓建筑、住宅内家具等财物,除已经扣押物证之外,归还权利人占有使用。

综上,依据日本刑法第199条、日本刑法第45条、日本刑法第47条、日本刑法第19条之规定,作出前述主文判决。

平成14年02月01日

東京地方裁判所第五刑事部

审判长裁判官:吉本健治(盖章)

裁判官:川岛浩太(盖章)

裁判官:广濑千晴(盖章)

(本判决书为基于《名侦探柯南》TV232原作剧情结合日本刑事法律制作的模拟考据文学文书,不属于真实司法裁判,不可作为现实诉讼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