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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名侦探柯南法院判决书

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案号:平成13年刑第2107号

开庭日期:平成13年11月12日

判决宣告日期:平成13年11月28日

审理法院:東京地方裁判所 第三刑事部

审判长裁判官:松本浩司;裁判官:北川隆、森川奈绪

检察官:佐伯健三

国选辩护人:石井和树

被告人:志水高保,男,28岁,游戏杂志撰稿人,住址东京都米花町五丁目。

罪名:杀人罪、证据隐匿罪

引用法条:日本刑法第199条、日本刑法第104条、日本刑法第45条、日本刑法第47条、日本刑法第19条

主文

一、被告人志水高保犯杀人罪,判处惩役十六年;犯证据隐匿罪,判处惩役二年;依据日本刑法第47条实行数罪并罚,合并宣告惩役十七年。

二、未决羁押81日全部计入本刑罚执行期间。

三、扣押物证:案发现场提取口香糖残块、涉案香烟、游戏机内检出被告人指纹的一百日元硬币、司法解剖鉴定报告书、电玩城监控录像光盘、全部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询问笔录归入本案案卷永久归档。

四、本案作案使用淬毒毒针未能查扣,已经灭失,在判决书中予以记明;其余扣押物证除诉讼留存必要之外,无价值物证予以销毁。

五、诉讼费用由被告人全部负担。

理由

第一部分 构成犯罪事实

平成13年3月5日午后,东京都米花町中央电玩城内,被告人志水高保,因对被害人尾藤贤吾怀有强烈怨恨,预先获取河豚毒素(TTX),制备完成淬有毒素的细小毒针,蓄意策划杀害被害人尾藤贤吾。

案件背景事实:被害人尾藤贤吾嗜好赌博,身负高额赌债。志水高保之妹为帮助尾藤贤吾清偿赌债,持续超负荷打工劳作,长期营养不良,身体健康遭受不可逆损害,视力近乎完全丧失,长期住院治疗。被告人志水高保目睹妹妹悲惨境遇,将全部责任归责于被害人尾藤贤吾,自此产生杀害被害人的确定杀人故意,反复构思作案计划,选择人员混杂的电玩城格斗游戏公开对战场合实施犯罪。

案发当日,毛利兰、铃木园子、江户川柯南来到米花町中央电玩城,偶遇帝丹高中外籍英语教师茱蒂·圣提米利翁。茱蒂·圣提米利翁体验体感格斗游戏,毛利兰参与对局,被被害人尾藤贤吾击败,尾藤贤吾言语态度傲慢张扬。之后,被害人尾藤贤吾与被告人志水高保约定开展公开格斗游戏对战,对局画面投射在场内大屏幕,大量围观群众驻足观看。

对战对局正式开启,被害人尾藤贤吾落座游戏机操作位进行游戏操作。被告人志水高保趁对局过程、现场人群注意力集中于大屏幕画面之机,使用预先准备完毕的河豚毒针刺刺被害人尾藤贤吾身体。河豚毒素具备极强神经麻痹毒性,被害人尾藤贤吾受毒针刺伤之后,迅速中毒,呼吸神经麻痹,当场死亡。

被害人死亡之后,为掩盖杀人行为,制造被害人仍然活着操作游戏的虚假表象,被告人志水高保迅速坐到被害人尾藤贤吾的游戏机座位之上,顶替死者操作游戏角色继续进行对局,刻意操纵游戏打出平局(DRAW)结束对局,使在场围观群众产生被害人尾藤贤吾全程活着完成比赛的错误认知,以此混淆案发时间,制造不在场相关假象。

完成对局操作之后,被告人志水高保实施毁灭作案凶器行为:将使用完毕沾有河豚毒素的毒针插入香烟烟体,外面包裹自己咀嚼过的口香糖,垫放纸片丢弃于电玩城地面。被告人利用现场人流拥挤的客观环境,意图让路过人员踩踏,使毒针连同香烟粘附于他人鞋底,借由无关人员移动将凶器带离案发现场,实现凶器隐匿销毁,规避侦查机关找到作案工具。后续电玩店员出岛均踩踏该纸片,毒针、香烟粘黏于其鞋底,凶器随店员离开现场,毒针后续脱落遗失,侦查机关最终未能查获该致命凶器。

对局结束之后,在场人员发现被害人尾藤贤吾端坐游戏机座位已经死亡,当即报警。警视厅米花警察署赶赴现场开展侦查,调取电玩城监控录像,排查确定四名嫌疑人:志水高保、电玩店员出岛均、出租车司机江守俊嗣、茱蒂·圣提米利翁。现场无法找到刺杀使用的毒针凶器,侦查工作一度陷入困境。

铃木园子通过观察游戏运行机制、现场遗留物证,看破被告人全套作案诡计,在电玩城现场完成完整推理演绎。

侦查人员根据推理提示开展物证搜查,在被害人尾藤贤吾使用的游戏机硬币卡槽之中,提取到一枚留有被告人志水高保指纹的一百日元硬币。该游戏机需要投入硬币才能够启动对战对局;被害人尾藤贤吾中毒死亡之后,唯有被告人志水高保有机会向游戏机投币,顶替死者继续游戏,该物证成为锁定被告人的关键间接证据。

侦查机关传唤被告人志水高保开展讯问,最初被告人矢口否认犯罪事实。当侦查机关出示带有其指纹的硬币物证之后,被告人心理防线崩溃,如实供述蓄意杀害尾藤贤吾、顶替死者操作游戏、使用口香糖‑香烟诡计转移销毁毒针凶器,以及复仇作案全部动机经过。司法解剖结果确认,被害人尾藤贤吾死亡原因为河豚毒素中毒引发呼吸麻痹死亡,与被告人供述作案手段完全吻合。口香糖残块、香烟残留物物证检出微量河豚毒素残留成分,进一步印证被告人供述内容。

第二部分 证据列举

经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控辩双方开展质证、交叉询问,本庭对全部证据予以采信,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证据链条完整,不存在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佐证事实证据列举如下:

1. 被告人志水高保侦查阶段供述笔录以及法庭当庭供述。被告人完整供述因妹妹遭遇对被害人产生怨恨,预先获取河豚毒素制作毒针;电玩城对战当中毒针刺杀尾藤贤吾;杀人之后顶替死者操作游戏机打出平局制造假象;使用口香糖包裹香烟毒针,借路人鞋底带走凶器毁灭罪证;面对指纹硬币物证之后坦白罪行全部过程。供述内容前后稳定一致,和司法解剖结论、现场物证、监控录像、证人证言可以相互对应。法庭当中被告人对于杀人以及毁灭证据基本事实予以承认,仅就毒物获取途径记忆细节存在小范围出入,不影响核心犯罪事实认定。

2. 被害人尾藤贤吾司法解剖鉴定报告书(警视厅科学搜查研究所)。尸体解剖确认死者体表存在细小穿刺伤口,血液、身体组织检出河豚毒素(TTX)成分,死亡原因为河豚毒素中毒造成呼吸中枢麻痹窒息死亡,中毒死亡进程迅速,符合毒针刺杀的死亡模式。

3. 物证鉴定报告:

①案发现场回收口香糖残块、香烟残留物物证鉴定,检出微量河豚毒素残留成分;

②游戏机卡槽提取一百日元硬币指纹鉴定,硬币表面指纹与被告人志水高保指纹样本完全同一;

③电玩城游戏机设备技术鉴定:该型号格斗游戏无角色血量显示,大屏幕观看者无法分辨到底是谁在操作对应游戏角色,具备被告人顶替死者操作角色、伪装被害人存活的客观条件;

④现场理化勘验,电玩城地面纸片痕迹、口香糖遗留位置,和被告人描述丢弃凶器位置相吻合。

4.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电玩城完整监控录像光盘。监控录像记录对战全过程,记录被告人志水高保有短暂时间遮挡旁人视线靠近被害人游戏机座位,被害人倒下之后被告人移动至死者游戏机位置的身体动作,完整还原案发现场人员活动轨迹。

5. 证人询问笔录:

①毛利兰、铃木园子询问笔录,证实电玩城游玩经过,对战发生全过程,被害人尾藤贤吾性格态度,对局结束发现死者倒地,铃木园子被麻醉之后进行推理的客观经过

②茱蒂·圣提米利翁询问笔录,证实案发时段现场情况,对战过程当中现场群众注意力集中大屏幕的客观状况;

③电玩店员出岛均询问笔录,证实案发时段店内客流拥挤,自己曾经踩踏地面纸片,鞋底曾经粘黏香烟异物,离开电玩城之后该异物脱落遗失,对应凶器转移的诡计;

④出租车司机江守俊嗣询问笔录,证实对战前后现场情况,排除本人作案嫌疑;

⑤志水高保妹妹主治医生、医院病历资料,证实志水高保妹妹因过度打工,视力严重受损近乎失明长期住院,印证被告人杀人动机形成背景事实;

⑥到场办案警察询问笔录,证实案发接警处置经过,现场物证扣押流程,采信铃木园子对外公布推理结论开展侦查取证,不知道江户川柯南参与案件事实;

⑦电玩城多名围观顾客证人证言,证实对战对局全部过程,对局结束之后才发现被害人已经死亡,对战过程当中没有察觉座位上被害人已经死亡。

全部人证、物证、鉴定意见、书证、被告人供述彼此印证。虽然本案致命毒针凶器已经灭失,但是大量间接证据已经形成闭环,依据日本刑事诉讼相关规则,即便关键性物理凶器灭失,其他证据充分确实情形之下,可以认定犯罪事实成立 。

第三部分 法律适用分析

依据已经查明案件事实,结合日本刑法条文,就被告人罪名成立、犯罪构成、量刑情节展开分析。

1. 杀人罪(日本刑法第199条)

被告人志水高保,事前怀有为妹妹复仇的确定杀人故意,预先获取剧毒河豚毒素,制作毒针,在电玩城公开对战场合,使用毒针刺刺被害人尾藤贤吾,利用河豚毒素毒性剥夺被害人生命,被害人当场中毒死亡。行为完全满足日本刑法第199条杀人罪全部构成要件,杀人既遂成立。杀人行为经过事先策划,属于有预谋的故意杀人。

2. 证据隐匿罪(日本刑法第104条)

被告人杀人完成之后,为逃避刑事追究,把作案凶器毒针借助口香糖、香烟,利用无关人员鞋底带离案发现场,意图使得侦查机关无法查获作案工具,实施隐匿、毁灭本案刑事证据行为。毁灭自己犯罪案件自身凶器,在日本刑法通说中,单纯自我犯罪证据销毁不构成证据隐匿罪;但本案被告人将凶器转移给毫不知情第三者,借由第三者的行动完成证据隐匿,属于利用他人行为实施证据隐匿,符合日本刑法第104条证据隐匿罪构成要件,罪名成立。

3. 数罪并罚规则(日本刑法第45条、日本刑法第47条)

被告人杀人实行行为,以及后续杀人完毕之后实施证据隐匿行为,属于不同主观故意支配下两个独立实行行为,不属于一罪,两罪分别定罪量刑,适用日本刑法45条、47条数罪并罚规则,合并宣告刑罚。

4. 扣押物处置(日本刑法第19条)

本案作案毒针凶器已经灭失,无法没收,判决予以记明;口香糖残块、涉案硬币等物证留存归入案卷;其余无留存价值物证予以销毁。

量刑加重事由

(1)本案属于事前充分预谋杀人。被告人产生杀人动机之后,寻找获取高危险性河豚毒素,制作毒针,构思顶替死者操作游戏、转移销毁凶器整套诡计,犯罪计划周密,主观恶性大。

(2)作案地点位于人员众多的公共电玩娱乐场所,现场聚集大量普通市民,使用剧毒物质实施杀人,存在危及无关在场群众人身安全的潜在风险。

(3)作案之后积极实施毁灭证据行为,试图让侦查机关找不到作案凶器,妨碍刑事侦查工作开展。

(4)被害人死亡结果已经发生,造成被害人生命权彻底丧失,法益侵害后果重大。

量刑减轻事由

(1)本案杀人动机事出有因,被害人尾藤贤吾赌博欠债,致使被告人妹妹身心遭受严重伤害近乎失明住院,被害人对于冲突引发存在先行过错,作为酌定减轻量刑情节考量。

(2)被告人归案之后,在关键物证面前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坦白作案动机、作案手法,供述态度良好,法庭审理阶段保持认罪态度。

(3)被告人此前没有刑事前科,属于初犯。

(4)被告人作案手段没有额外施加多重暴力加害行为,死亡结果由毒素一次性造成,不存在反复折磨被害人情节。

控辩双方量刑意见

检察官求刑意见:杀人罪请求惩役十八年;证据隐匿罪请求惩役二年六个月;数罪合并宣告十九年惩役。

辩护人辩护意见: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被告人属于妹妹遭受伤害之后悲愤复仇,归案坦白认罪,初犯,请求合并宣告十四年以下惩役。

法庭评议量刑

本庭评议认为:杀人罪是侵害他人生命法益的重大犯罪,日本刑法第199条法定刑为死刑、无期或者五年以上惩役。被告人预谋使用剧毒毒物杀人,在公共场所犯案,事后毁灭证据,情节较重。但是综合考量被害人先行过错引发悲剧,被告人出于亲属受害的悲愤动机,归案坦白认罪,初犯,不存在虐待被害人情节,本案尚不达到应当判处无期或者死刑的量刑层级。综合权衡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结合永山量刑基准各项要素综合评判。

据此作出量刑:杀人罪惩役十六年;证据隐匿罪惩役二年;数罪并罚合并宣告惩役十七年。未决羁押81日全部计入刑罚执行期间。

第四部分 附随处理

1. 被害人尾藤贤吾家属刑事附带民事损害赔偿,刑事审判不处理;被害人家属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向被告人志水高保请求死亡损害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民事赔偿。

2. 电玩城相关设施物品,除已经扣押物证之外,归还电玩城经营者占有使用。

3. 被告人供述河豚毒素获取途径尚未完全查清,侦查机关可就毒物来源另行开展侦查。

综上,依据日本刑法第199条、日本刑法第104条、日本刑法第45条、日本刑法第47条、日本刑法第19条之规定,作出前述主文判决。

平成13年11月28日

東京地方裁判所第三刑事部

审判长裁判官:松本浩司(盖章)

裁判官:北川隆(盖章)

裁判官:森川奈绪(盖章)

(本判决书为基于《名侦探柯南》TV226‑227原作剧情结合日本刑事法律制作的模拟考据文学文书,不属于真实司法裁判,不可作为现实诉讼依据)2

段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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