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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井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名侦探柯南法院判决书

福井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案号:平成13年刑第1619号

开庭日期:平成13年09月03日

判决宣告日期:平成13年09月26日

审理法院:福井地方裁判所 第四刑事部

审判长裁判官:吉冈隆明;裁判官:三宅拓也、水野理惠

检察官:北岛洋一

国选辩护人:松本和彦

被告人:岛袋君惠,女,27岁,神社巫女、专业化妆师,住址福井县若狭湾美国岛。

罪名:杀人罪(三起)、非现住建造物放火罪、证据隠滅罪、死体損壊罪

引用法条:日本刑法第199条、日本刑法第109条第2项、日本刑法第104条、日本刑法第190条、日本刑法第45条、日本刑法第47条

主文

一、被告人岛袋君惠,犯杀人罪(海老原寿美)判处惩役十五年;犯杀人罪(黑江奈绪子)判处惩役十五年;犯杀人罪(门胁沙织)判处惩役十五年;犯非现住建造物放火罪判处惩役七年;犯证据隠滅罪判处惩役三年;犯死体損壊罪判处惩役二年;依据日本刑法第47条实行数罪并罚,合并宣告惩役二十年。

二、未决羁押121日全部计入本刑罚执行期间。

三、扣押物证:儒艮之箭数支、录音磁带、作案绳索、小船、轮滑护具、牙科保险卡、神社祭祀名册、案涉烧毁仓库残留物、焦尸相关鉴定材料;全部现场勘验笔录、司法解剖报告书、理化鉴定文书归入本案案卷永久归档。

四、作案所用绳索、录音磁带予以没收。

五、诉讼费用由被告人全部负担。

理由

第一部分 构成犯罪事实

福井县若狭湾美国岛流传人鱼长生传说,岛上神社世代由岛袋家族主持,依靠“长寿婆岛袋弥琴”的传说带动岛上观光产业。真正的岛袋弥琴早已死亡,多年以来,被告人岛袋君惠之母依靠特殊化妆,伪装成长寿婆维系祭典与人鱼传说。三年之前儒艮祭典结束,被害人海老原寿美、黑江奈绪子、门胁沙织三人落榜,醉酒之后出于猎奇恶作剧心态,向神社仓库纵火,意图验证长寿婆是否真的不死,致使身处仓库内部的被告人母亲被大火烧死。该刑事案件在岛上并未正式报案,三名加害者没有受到法律惩处。被告人岛袋君惠目睹母亲惨死,内心埋下复仇念头,同时继承母亲的工作,依靠专业化妆技术,戴上老年妆容、小腿加装轮滑护具模仿老人细碎步态,继续伪装长寿婆岛袋弥琴,维持小岛赖以生存的人鱼信仰观光产业,内心长期处于矛盾痛苦状态,逐步策划针对三名女性的连环复仇杀人计划,并且设计全套诡计,制造自身已经死亡的假象,以此完全逃避刑事侦查追责。

被告人完整犯罪实施经过分列如下:

1. 前期准备。被告人陪同门胁沙织前往本土城市牙科就诊,途中窃取门胁沙织的医疗保险证,再将自己的医疗保险证交由沙织使用。门胁沙织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岛袋君惠”的名义接受牙科治疗,牙科诊所全部诊疗记录登记为被告人的姓名,为之后篡改尸体身份埋下关键伏笔。

2. 杀害门胁沙织。被告人将门胁沙织诱至神社仓库内将其杀害。为伪造自己死亡的假象,被告人为尸体穿戴门胁沙织的眼镜、衣物。之后在仓库内纵火焚烧,利用大火焚毁尸体外貌,意图让侦查机关依据牙科诊疗记录,将焦尸错误识别为岛袋君惠本人。该放火行为烧毁神社仓库建筑,同时焚烧损毁门胁沙织遗体,被告人以此完成假死脱身,洗清自身嫌疑。该行为同时构成非现住建造物放火、死体損壊,并且属于伪造刑事证据的证据隠滅行为。

3. 杀害海老原寿美。儒艮祭典举行的夜晚,被告人利用自身巫女、长寿婆双重身份便利,将海老原寿美迷晕之后安置于小型小船上,颈部套缚绳索,利用潮水水流拉力,将尸体悬吊于人鱼瀑布水流之下,伪装成人鱼诅咒作祟的杀人现场,并且夺走被害人身上的儒艮之箭,强化诅咒传闻。作案过程之中,被告人使用预先录制好的磁带播放长寿婆的声音,制造本人不在场证明。

4. 杀害黑江奈绪子。海老原寿美葬礼结束之后,被告人伪装成已经失踪的门胁沙织,制造岛民目击假象,以此给自己制造不在场证明条件,伺机接近黑江奈绪子,实施勒颈杀害,将尸体悬挂海边渔网上,同样夺走儒艮之箭,继续渲染人鱼复仇的恐怖流言。

作案全程,被告人交替以普通巫女岛袋君惠、高龄长寿婆岛袋弥琴、失踪者门胁沙织三种身份活动,利用小岛封闭环境与人鱼传说迷惑岛上居民。在仓库纵火、制造自身已经被杀害的假象之后,侦查机关最初采信牙科就诊记录,误将门胁沙织烧焦遗体认定为岛袋君惠的尸体,案件侦查方向一度走向“失踪者门胁沙织报复杀人”的错误判断。

服部平次、江户川柯南、毛利兰、毛利小五郎、远山和叶因接到委托信登岛调查。服部平次与远山和叶上山查案途中失足坠落悬崖,悬于危树枝条之上,经历生死危机,侥幸获救。服部平次逐步看穿全套诡计:长寿婆为化妆伪装;牙科保险卡被调换造成尸体身份误判;潮水、小船、录音磁带构成整套作案机关。完整推理,揭穿全部犯罪事实与伪装手法。

案发现场全部在场人员,包括福井县到场办案警察、岛上居民、毛利兰、毛利小五郎、远山和叶,一致认定全部真相由服部平次独立推理得出,侦查机关以服部平次推理结论作为侦查方向,开展物证扣押、鉴定工作。面对牙科记录漏洞、轮滑护具、录音磁带、绳索小船等一系列客观物证,被告人岛袋君惠在侦查阶段全部供认,供述母亲被害的背景以及连环复仇的全部作案经过。虚幻的人鱼长生传说,伴随案件真相彻底破灭。

第二部分 证据列举

经过法庭公开开庭质证、控辩双方交叉询问辩论,本庭对全部证据予以采信,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佐证事实的证据列举如下:

1. 被告人岛袋君惠侦查阶段供述笔录以及法庭当庭供述。完整供述三年前母亲被三名被害人纵火烧死,心中产生复仇动机;调换牙科保险卡;杀害门胁沙织、放火焚烧仓库伪造自己死亡;使用潮水机关杀害海老原寿美;伪装沙织制造不在场证明杀害黑江奈绪子;依靠特殊化妆扮演长寿婆,使用磁带录音制造不在场证明的全部事实。供述细节前后稳定,与物证、现场勘验结果高度吻合。

2. 司法解剖报告书三份:海老原寿美死因为绳索颈部绞扼窒息死亡;黑江奈绪子死因为外力勒颈窒息死亡;仓库焦尸经DNA鉴定确认为门胁沙织,死亡为他杀;尸体焚烧损毁,牙科病历登记姓名与实际就诊人不一致,证实保险证调包诡计。

3. 福井县警察本部科学搜查研究所理化鉴定报告:

①扣押作案绳索,绳结痕迹、纤维残留物,与海老原寿美颈部勒痕物证匹配;

②扣押录音磁带,磁带内容为模仿长寿婆的老年女声,磁带检出被告人指纹;

③从小船提取潮水环境附着物,与瀑布作案现场水文环境一致;

④扣押轮滑护具,护具磨损痕迹对应长寿婆怪异小碎步步态;

⑤牙科诊所书证、保险卡物证,证实就诊人为门胁沙织,档案登记姓名为岛袋君惠;

⑥仓库火灾残留物鉴定,起火点为人为引火,属于故意放火;

⑦焦尸衣物、眼镜物证,确为门胁沙织个人物品。

4.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完整记录人鱼瀑布、海边渔网现场、烧毁的神社仓库建筑、长寿婆居所化妆道具,完整还原全部作案环境。

5. 书证:神社祭祀名册,名册上出现宫野志保的姓名,该份名册仅作为岛上观光资料,与本次刑事案件定罪量刑无关。

6. 证人询问笔录:

①岛上多名居民证言,证实三年前仓库火灾事件,知晓祭典、长寿婆的传说,案发期间目击到疑似门胁沙织的身影(实为被告人伪装);

②福山禄郎、门胁弁藏证言,陈述岛上人际关系,儒艮祭典抽签流程,案发时间段所见所闻;

③毛利兰、远山和叶证言,陈述登岛之后案件发生全过程,悬崖遇险经过,在场所有人均认定案件全部推理由服部平次独立完成;

④服部平次证言,记录推理发现全部疑点、揭穿诡计的全过程;

⑤办案警察证言,记录侦查初期被牙科记录误导,后续依据服部平次推理开展物证搜查,锁定被告人。

全部人证、物证、鉴定意见、书证、被告人供述彼此印证,证据链完整闭环,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

第三部分 法律适用分析

依据查明案件事实,结合日本刑法相关条文,对被告人罪名成立与否、犯罪构成、量刑情节作出分析。

1. 杀人罪(日本刑法第199条)

被告人出于复仇动机,分别对海老原寿美、黑江奈绪子、门胁沙织三人均具备明确杀人故意,分别实施剥夺生命行为,造成三名被害人死亡既遂,三起独立杀人罪全部成立。即便三名被害人事前犯下纵火致人死亡的重大过错,被告人也无权以私刑复仇方式剥夺他人生命,被害人过往过错,仅属于量刑层面的酌定减轻情节,不构成违法阻却事由。

2. 非现住建造物放火罪(日本刑法第109条第2项)

被告人杀害门胁沙织之后,故意向无人的神社仓库建筑放火,烧毁建筑物本体,符合非现住建造物放火罪构成要件。

3. 死体損壊罪(日本刑法第190条)

被告人为掩盖尸体真实身份,故意纵火焚烧门胁沙织遗体,属于损坏尸体的行为,成立死体損壊罪。

4. 证据隠滅罪(日本刑法第104条)

被告人调换牙科保险卡,纵火焚毁尸体,制造本人死亡的假象,伪造不在场证明、伪装目击假象,大量伪造、毁灭刑事案件关键证据,意图误导侦查机关,逃脱自身罪责,成立证据隠滅罪。

5. 数罪并罚规则(日本刑法第45条、日本刑法第47条)

三起杀人、放火、损毁尸体、隐匿证据,分别出于独立主观故意,实施数个独立实行行为,不属于连续犯一罪评价,各罪分别定罪量刑,适用日本刑法第45条、日本刑法第47条数罪并罚规则合并宣告刑罚。

量刑加重事由

(1)属于预先周密策划的连环复仇杀人案件,整套诡计经过完整构思,包含身份伪装、调换医疗证件、利用自然环境作案、伪造自身死亡、制造不在场证明,犯罪计划复杂度高。

(2)一次犯罪造成三名人员死亡,法益侵害后果极其严重。

(3)利用当地民俗传说制造“人鱼诅咒”舆论恐慌,在封闭岛屿造成居民巨大心理恐惧,社会影响恶劣。

(4)作案之后大量伪造、变造证据,干扰刑事侦查,消耗大量司法资源。

量刑减轻事由

(1)犯罪根源存在重大诱因。三年之前,海老原寿美、黑江奈绪子、门胁沙织三人酒后恶作剧纵火,直接造成被告人母亲被活活烧死,该加害行为并未得到司法处理,被告人承受丧母巨大精神创伤,复仇动机事出有因,量刑予以酌情考量。

(2)被告人归案之后,自侦查阶段起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完整交代全部诡计细节,对自身行为表达悔恨。

(3)被告人此前没有刑事前科,属于初犯。

(4)被告人一方面复仇杀人,另一方面仍然试图守护小岛观光赖以生存的人鱼传说,属于内心矛盾挣扎的悲剧背景,该心理状况作为酌定情节予以参考。

控辩双方量刑意见

检察官求刑意见:三起杀人罪各惩役十六年;非现住建造物放火罪惩役八年;证据隠滅罪惩役四年;死体損壊罪惩役二年六个月;数罪合并宣告惩役二十二年。

辩护人辩护意见:请求法庭充分考量三名被害人存在重大先行过错,被告人遭受丧母的巨大精神打击,归案坦白悔罪,初犯,请求合并宣告十七年以下惩役。

法庭评议量刑

本庭评议认为:他人实施犯罪,应当交由国家司法机关追究责任,个人不允许动用私刑实施连环杀人。虽然被告人经历令人同情的家庭悲剧,但不能以此合理化剥夺三条生命的行为,犯罪后果严重,应当予以重罚。同时充分考量案件特殊背景、坦白悔罪、初犯等减轻情节,平衡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据此作出量刑:杀人罪(海老原寿美)惩役十五年;杀人罪(黑江奈绪子)惩役十五年;杀人罪(门胁沙织)惩役十五年;非现住建造物放火罪惩役七年;证据隠滅罪惩役三年;死体損壊罪惩役二年。数罪并罚合并宣告惩役二十年。未决羁押121日全部计入刑罚执行期间。

第四部分 附随处理

1. 三名被害人的近亲属,可以依据日本民法典相关规定,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向被告人请求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另外,就三年前被告人母亲死亡一事,被告人的亲属也可以民事途径向当年三名纵火者的继承人主张损害赔偿,该部分民事纠纷不属于本次刑事审判审理范围。

2. 神社祭祀名册之中出现的宫野志保名字,仅属于档案记录,与本案犯罪事实无关,相关材料归档留存。

3. 案涉烧毁的神社仓库建筑的民事损害赔偿,由权利人另行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4. 化妆道具、祭祀相关物品不属于本案扣押对象,返还神社相关权利人。

综上,依据日本刑法第199条、日本刑法第109条第2项、日本刑法第104条、日本刑法第190条、日本刑法第45条、日本刑法第47条之规定,作出前述主文判决。

平成13年09月26日

福井地方裁判所第四刑事部

审判长裁判官:吉冈隆明(盖章)

裁判官:三宅拓也(盖章)

裁判官:水野理惠(盖章)

(本判决书为基于《名侦探柯南》TV222‑224原作剧情结合日本刑事法律制作的模拟考据文学文书,不属于真实司法裁判,不可作为现实诉讼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