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案号:平成13年刑第0817号
开庭日期:平成13年05月22日
判决宣告日期:平成13年06月14日
审理法院:东京地方裁判所 第四刑事部
审判长裁判官:藤泽昭雄;裁判官:小野裕树、森川知惠
检察官:池上浩司
国选辩护人:浅沼诚
被告人:定冈雄三,男,43岁,杯户百货公司保安,住址东京都杯户区。
罪名:伤害致死罪、数件伤害罪
引用法条:日本刑法第205条、日本刑法第204条、日本刑法第45条、日本刑法第47条
主文
一、被告人定冈雄三犯伤害致死罪,判处惩役十三年;犯伤害罪(水谷凉子)判处惩役三年;犯伤害罪(远藤仁见)判处惩役三年;犯伤害罪(石黑路子)判处惩役三年;犯伤害罪(铃木园子)判处惩役四年;依据日本刑法第47条实行数罪并罚,合并宣告惩役十七年。
二、未决羁押112日全部计入本刑罚执行期间。
三、扣押物证:作案钝器铁棍(棒球棍)、现场提取围棋棋子物证、被害人身体检查报告书、监控录像光盘、全部现场勘验笔录、司法解剖报告书、人身伤害鉴定文书归入本案案卷永久归档。
四、作案工具钝器铁棍依照刑事诉讼相关法律予以没收销毁。
五、诉讼费用由被告人全部负担。
理由
第一部分 构成犯罪事实
被告人定冈雄三,其子樱井明于数年前过马路时,遭到一名驾驶机动车、脚穿厚底松糕靴的未成年女性驾车撞击,发生交通事故,樱井明当场死亡。由于肇事者案发时属于未成年人,依照日本少年相关法律,司法机关对加害者个人信息予以严格隐私保护,被告人定冈雄三穷尽一切途径,仍然无法获知肇事未成年女性的姓名、身份、住址等任何个人信息,无法向实际肇事者寻求道歉与法律上的救济。
丧子之痛长期折磨被告人,内心悲愤无法宣泄,心理状态逐步扭曲。被告人将全部怨恨投射至所有穿着厚底松糕靴的年轻女性群体之上,不再执着寻找当年真正的肇事人,决意对该类特征的女性实施无差别暴力袭击,以此宣泄自身痛苦与愤怒。
被告人任职杯户百货公司保安,负责商场大楼、地下停车场的巡逻安保工作,拥有全天候观察进出商场人员的便利条件,能够轻易筛选出脚穿厚底松糕靴的女性作为袭击目标,同时可以轻易取用仓库保管的铁棍作为行凶工具,具备实施连续暴力伤害的客观条件。
平成12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在东京都杯户区周边、杯户百货地下停车场以及大楼内部楼梯间,先后多次针对符合外貌特征的女性实施暴力袭击,持铁棍从被害人背后击打头部、身体,具体犯罪事实分列如下:
1. 对被害人水谷凉子实施伤害:平成12年11月中旬夜间,在杯户区公共电话亭附近,被告人持铁棍从后方殴打水谷凉子头部,造成被害人头部挫伤、颅骨局部损伤,达成伤害结果,被害人经医治之后得以幸存。
2. 对被害人远藤仁见实施伤害:平成12年11月下旬,于杯户百货周边停车场,被告人使用同一铁棍击打被害人头部,造成被害人颅脑外伤,构成伤害,被害人经救治保全生命。
3. 对被害人石黑路子实施伤害:平成12年12月初,同样在停车场区域,被告人尾随目标之后,使用钝器击打被害人头部,造成被害人多处软组织损伤、脑震荡,成立伤害既遂。
上述三起袭击案件发生之后,东京警视厅组建专案组开展侦查。因为厚底松糕靴会将女性身高垫高十厘米以上,受袭击的三名幸存受害人遭受惊吓,记忆出现偏差,对犯罪嫌疑人身高作出错误描述,给侦查工作造成巨大阻碍,案件一度陷入侦查僵局。警视厅目暮十三警部带队承办本案,佐藤美和子刑警主动提出自身乔装打扮,充当诱饵引诱犯人现身。目暮十三警部坚决反对该诱饵侦查方案,源于二十多年前的旧案心理阴影,不愿意再次看到女性侦查协助人员遭遇人身伤害,该往事当时并未对外公开。
平成12年12月11日案发当日,毛利小五郎、毛利兰、铃木园子、江户川柯南前往杯户百货商场购物。铃木园子计划购买毛衣赠送给京极真,并且换上厚底松糕靴,外貌特征与之前数起案件被害人高度吻合。被告人在巡逻观察时,将铃木园子选定为下一个袭击目标。
同日,被害人蓝泽多惠前往杯户百货地下停车场,其脚穿厚底松糕靴,落入被告人目标筛选范围。被告人尾随至地下停车场僻静位置,持铁棍猛烈击打蓝泽多惠头部,造成被害人颅脑重度损伤,当场死亡,构成伤害致死结果。作案之后,被告人刻意将被害人脚上的厚底松糕靴换下藏匿,意图误导侦查机关,掩盖自己挑选目标的判断标准,干扰警方调查方向。
作案完成,被告人继续在百货大楼内部伺机行动。铃木园子独自前往十楼大头贴机器拍照,之后手机遗失,被困大楼楼梯间。被告人尾随而至,准备对铃木园子实施暴力加害,现场掉落被告人随身携带的围棋棋子。警方依据现场遗留棋子结合建筑物楼层布局,迅速判断出铃木园子被困位置。就在被告人挥动铁棍即将殴打铃木园子的危急时刻,目暮十三警部及时冲上前掩护铃木园子,头部直接承受铁棍重击,遭受外伤性头部损伤,阻止本次加害行为的完成。
案件侦破阶段,毛利小五郎看破案件全部真相,识别出厚底松糕靴造成证人对嫌疑人身高认知偏差这一核心推理要点,锁定被告人定冈雄三的作案嫌疑。完整发表全部推理,揭露被告人全部作案事实、动机、手法。
面对现场物证、行动轨迹、作案工具等完整证据,被告人定冈雄三到案之后,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丧子背景、心理扭曲、连续实施多起暴力袭击、杀害蓝泽多惠、袭击铃木园子、调换被害人靴子干扰侦查的全部作案事实。
本案侦查过程之中,松本清长警视向高木涉、柯南等人,讲述目暮十三警部一直戴帽子的过往秘事:多年之前针对女高中生的袭击案件,当时作为新人刑警的目暮十三,与自愿充当案件诱饵的女高中生目暮绿双双负伤,二人之后结为夫妻;目暮十三长期佩戴帽子,是不希望旁人反复议论夫妻二人当年受伤的经历。案件结束之后,目暮绿前往医院探望受伤住院的目暮十三。该段往事属于本案侦查人员个人背景经历,不属于本次刑事案件审理评判范围。
第二部分 证据列举
经过法庭公开开庭质证、控辩双方交叉询问辩论,本庭对全部证据予以采信,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佐证事实的证据列举如下:
1. 被告人定冈雄三侦查阶段供述笔录,以及法庭庭审当庭供述。被告人完整供述其子樱井明遭遇交通事故死亡,无法找到未成年肇事者,内心怨恨累积,把情绪宣泄到所有穿着厚底松糕靴的年轻女性;利用百货保安身份筛选袭击对象;使用仓库铁棍先后袭击水谷凉子、远藤仁见、石黑路子;在地下停车场殴打蓝泽多惠致其死亡,事后调换靴子混淆侦查;尾随袭击铃木园子,用铁棍打伤目暮十三警部;随身物品携带围棋棋子,作案现场掉落棋子的全部事实。供述细节前后稳定,与物证、证人证言高度吻合。
2. 司法解剖报告书(被害人蓝泽多惠):死亡原因为钝器击打头部造成重度颅脑损伤,符合扣押铁棍击打所形成的损伤形态;死亡时间与被告人作案时间一致;尸体足部没有厚底松糕靴,印证被告人作案之后更换鞋子掩盖线索的事实。
3. 东京都警视厅科学搜查研究所鉴定报告:
①扣押作案铁棍,棍体表面检出多名被害人微量血迹,分别与水谷凉子、远藤仁见、石黑路子、蓝泽多惠、目暮十三的DNA比对同一,确认该铁棍为全部袭击案件的统一作案工具;
②案发现场楼梯间提取围棋棋子,经检验,表面留有被告人定冈雄三的指纹,确认棋子属于被告人随身物品;
③地下停车场物证勘验,找到被被告人藏匿的蓝泽多惠的厚底松糕靴,靴子上留有被害人DNA,证实被告人刻意调换鞋子、干扰侦查的行为。
4. 人身伤害医学鉴定文书:水谷凉子、远藤仁见、石黑路子三人均存在头部钝器外伤、脑震荡等损伤,损伤形态与铁棍击打可以对应;铃木园子精神受到重大惊吓;目暮十三头部遭受钝器击打,形成颅骨挫伤,构成人身伤害。
5.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监控录像资料:记录杯户百货地下停车场、十楼楼梯间、周边案发现场状态;商场监控录像印证被告人保安身份,案发时间段在各个案发现场周边出现,行动轨迹与多起袭击案件时间点相互对应。
6. 书证交通事故档案:调取数年前樱井明交通事故卷宗,证实其子遭遇未成年女性驾车肇事死亡,加害者因少年法保护,个人信息不予对外公开,印证被告人犯罪动机的客观背景事实。
7. 证人询问笔录:
①被害人水谷凉子、远藤仁见、石黑路子询问笔录,证实自身遭到不明男子从背后持棍殴打,因厚底靴的视觉误差,对嫌疑人身高产生错误判断;
②被害人铃木园子证言,证实自己在楼梯间遭遇被告人袭击的经过;
③目暮十三、高木涉、佐藤美和子、松本清长警视的证言笔录,记录案件侦查全过程,确认案件推理结论对外以毛利小五郎名义发布,侦查工作依据该推理开展物证固定;同时证实目暮十三为保护铃木园子被铁棍击伤的事实;
④百货公司管理人员、仓库工作人员证言,证实涉案铁棍存放于百货仓库,只有内部保安人员可以轻易取用;
⑤毛利兰询问笔录,证实案发经过,以及所有人均认为案件推理出自毛利小五郎本人的客观情况。
全部人证、物证、鉴定意见、书证、被告人供述彼此印证,证据链完整闭环,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
第三部分 法律适用分析
依据查明案件事实,结合日本刑法相关条文,对被告人罪名成立与否、犯罪构成、量刑情节作出分析。
1. 伤害致死罪(日本刑法第205条)
被告人持铁棍,故意殴打蓝泽多惠头部,实施暴力伤害行为,该暴力行为直接造成被害人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主观仅有伤害身体的故意,并没有追求被害人死亡的杀人故意,但是伤害行为引发死亡后果,符合日本刑法第205条伤害致死罪的构成要件。即便被告人存在丧子的不幸遭遇,也不允许个人使用暴力向无关第三人宣泄私愤,该经历仅能够作为量刑酌定情节,不能成为违法阻却事由。
2. 伤害罪(日本刑法第204条)
被告人先后对水谷凉子、远藤仁见、石黑路子实施持棍殴打,故意施加暴力,造成三人身体伤害结果,分别成立伤害罪。针对铃木园子实施加害行为,已经着手实行,因为目暮十三及时介入,犯罪没有完成,但是暴力行为已经对被害人造成巨大精神恐惧,同时造成目暮十三人身伤害,仍然成立伤害罪。
3. 数罪并罚规则(日本刑法第45条、日本刑法第47条)
被告人前后五次暴力行为,分别针对不同被害人,每一次暴力袭击都具备独立的主观故意,实施独立的实行行为,不属于连续犯一罪处理范畴,属于数个独立犯罪,依据日本刑法第45条、日本刑法第47条,对各罪分别定罪量刑之后,执行数罪并罚。
量刑加重事由
(1)属于无差别连环暴力犯罪,针对多名完全无关的普通女性实施袭击,被害对象不特定,严重危害公共人身安全,社会恐慌效应强烈,社会危害性极大。
(2)被告人利用自身保安职务身份,熟悉场地环境,便利自己寻找目标、实施袭击,利用职务带来的活动空间实施犯罪。
(3)作案之后刻意藏匿被害人鞋子,故意制造侦查误导,试图干扰刑事侦查机关查明案件真相,存在妨害侦查的行为。
(4)暴力手段危险,使用铁棍击打被害人头部,头部属于人体要害部位,充分认识该行为极高的致死致残风险,仍然反复实施。
(5)犯罪持续时间长,前后多起袭击间隔时间延续一个月以上,被告人没有主动停止犯罪,反而持续寻找新的受害者,主观恶性深重。
量刑减轻事由
(1)犯罪事出有因,被告人因爱子遭遇交通事故身亡,无法找到肇事者获得道歉,长期承受巨大精神痛苦,是诱发犯罪行为的心理起因,该不幸遭遇量刑上予以酌情考量。
(2)被告人归案之后,侦查阶段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完整交代全部作案细节,对自己伤害多名无辜女性的行为表达悔恨。
(3)被告人此前没有刑事前科,属于初犯。
(4)被告人的目标是宣泄丧子带来的痛苦,并非以掠夺财物、虐待取乐为目的,主观恶性相较于以折磨他人为乐趣的暴力犯罪有所区别。
控辩双方量刑意见
检察官求刑意见:伤害致死罪请求惩役十四年;三起普通伤害罪各惩役四年;针对铃木园子的伤害罪惩役五年,数罪合并宣告惩役二十年。
辩护人辩护意见:希望法庭充分考量被告人痛失儿子的悲剧背景,精神遭受重大打击,归案坦白悔罪,系初犯,请求合并宣告十四年以下惩役。
法庭评议量刑
本庭评议认为:虽然被告人有着令人同情的丧子遭遇,但不能以此作为向完全无关的普通民众实施无差别暴力的借口。连续多起针对不特定女性的持棍袭击,造成一人死亡、多人受伤,严重侵害国民人身安全,社会影响恶劣,应当予以严厉处罚。同时考量案件发生的心理诱因、被告人坦白、初犯等从轻情节,平衡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据此作出量刑:伤害致死罪判处惩役十三年;水谷凉子伤害罪惩役三年;远藤仁见伤害罪惩役三年;石黑路子伤害罪惩役三年;铃木园子伤害罪惩役四年。数罪并罚合并宣告惩役十七年。未决羁押112日全部计入刑罚执行期间。
第四部分 附随处理
1. 本案多名被害人可以依据日本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另行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向被告人请求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民事赔偿。
2. 作案凶器铁棍依法没收销毁;全部物证、鉴定文书、勘验笔录归档留存。
综上,依据日本刑法第205条、日本刑法第204条、日本刑法第45条、日本刑法第47条之规定,作出前述主文判决。
平成13年06月14日
东京地方裁判所第四刑事部
审判长裁判官:藤泽昭雄(盖章)
裁判官:小野裕树(盖章)
裁判官:森川知惠(盖章)
(本判决书为基于《名侦探柯南》TV217‑218原作剧情结合日本刑事法律制作的模拟考据文学文书,不属于真实司法裁判,不可作为现实诉讼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