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豆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令和九年(わ)第7682号
公诉机关
伊豆地方检察厅刑事部 检察官:长谷川浩二
本案由伊豆警察署刑事课侦查终结,移送伊豆地方检察厅审查起诉。
被告人
被告人:松崎晴美,女,22岁,大学生,日本国籍,无刑事前科,现羁押于伊豆拘置支所。国选辩护人:望月智博。
案件相关证人
毛利小五郎、毛利兰、妃英理、江户川柯南;被害人户田贵和子;松崎雅彦、河津邦生、伊东洋;海边酒店工作人员;法医;科搜研鉴定技术员;伊豆警察署刑事侦查人员。
审理卷宗记录:本案利用半环扁尾海蛇蓄意杀人未遂的整套诡计拆解、证据认定,全部推理由毛利小五郎完成。
被害人:户田贵和子,女,22岁,大学生。遭半环扁尾海蛇剧毒咬伤,发生严重神经毒素中毒,经医院抢救脱离生命危险,遗留一段时间身体机能障碍,未造成死亡结果。
案件经过
被告人松崎晴美与松崎雅彦为继母带来的名义上的兄妹。松崎晴美长期暗恋松崎雅彦,得知雅彦即将与户田贵和子缔结婚约,内心滋生强烈嫉妒,萌生杀害户田贵和子的念头。
户田贵和子因为对婚约心存不安,私下找到松崎晴美,二人秘密策划一场恶作剧:贵和子下海浮潜,假装溺水,以此试探未婚夫松崎雅彦是否会奋不顾身前来营救,由晴美负责传递信号,通知众人下海实施救援。该计划仅有被害人与被告人二人知晓。
松崎晴美抓住这个独一无二的作案机会。借返回酒店房间拿毛巾的间隙,在海边捕获一条剧毒半环扁尾海蛇,使用胶带束缚海蛇躯体,仅将蛇头露出,藏匿于自己随身腰包内部。之后随同其余人员奔赴海边,下海参与对户田贵和子的营救。海面场面混乱之时,被告人在水下取出海蛇,主动将海蛇毒牙按压咬在户田贵和子手背,释放神经性毒液。行凶完成之后解开胶带,放任海蛇游走逃离现场,意图将整件案件伪装成浮潜过程当中意外遭遇海蛇咬伤的事故。
被害人被众人救上岸,很快出现严重海蛇中毒症状,生命垂危,紧急送往医院抢救。小兰在案发现场海域发现已经死亡的半环扁尾海蛇尸体,蛇的尾部留有胶带黏附痕迹。侦查初期,案件倾向于意外海蛇咬伤。毛利小五郎完整还原被告人借恶作剧实施杀人未遂的全部手法。
警方开展勘验取证:从被告人的腰包当中提取出粘附有海蛇鳞片的胶带;案发前后被告人刻意清空腰包内钱包、房卡等私人物品,为藏匿海蛇腾出空间;被害人昏迷前口中呢喃“太好了”,证实其当时仅仅处于演戏假装溺水的状态,之后才遭受海蛇咬伤中毒。户田贵和子抢救成功得以生还,事后被害人向侦查机关表达不希望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意愿。但杀人未遂属于日本刑法上的非亲告罪,被害人谅解、不愿告发,仅作为量刑参考情节,不直接阻却刑事公诉程序。面对完整物证链条,松崎晴美对蓄意杀害户田贵和子的未遂犯罪事实予以供述。
公诉指控事实
1. 被告人松崎晴美,出于恋爱嫉妒,事前产生杀人故意,利用半环扁尾海蛇作为凶器,趁海面营救的混乱,主动将剧毒海蛇咬向被害人户田贵和子,意图剥夺被害人生命,因医院及时救治,被害人幸免于死亡,成立刑法第199条、第203条杀人罪未遂。
结合最高裁判所永山量刑九项基准,梳理本案从重、从轻量刑情节。
从重情节
1. 犯罪预谋性较强,利用被害人信任,借被害人自己策划的试探恶作剧作为掩护,精心设计伪装成海上意外,试图逃脱刑事追责。
2. 选用毒性极强的半环扁尾海蛇作为凶器,该蛇毒液为强效神经毒素,咬伤后有极高致死风险,对被害人生命造成极度紧迫危险。
3. 发生在多人共同出行的海边公开场所,作案手法隐蔽,社会危险性不容忽视。
从轻情节
1. 归案之后,面对物证完整供述全部作案动机与作案经过,供述稳定。
2. 被告人无刑事处罚前科。
3. 被害人经抢救成功生还,没有发生死亡结果;被害人出具谅解文书,希望法庭对被告人予以宽大处理。
4. 被告人事后深刻反省悔罪,向被害人递交谢罪信。
检方求刑:松崎晴美,惩役4年。
被告人与辩护人答辩意见
松崎晴美供述
我一直喜欢名义上的哥哥雅彦,得知他要和贵和子结婚,我心里十分痛苦嫉妒。当贵和子找我,要我配合她演戏假装溺水试探雅彦,我就想到利用这个机会除掉贵和子。我抓到一条海蛇,用胶带固定藏进腰包,下海救人的时候,在水下拿海蛇咬了贵和子的手背,之后放走海蛇,希望所有人都以为只是意外。我知道自己犯下很严重的错,得知贵和子活下来,我内心十分愧疚,愿意接受法院的裁判。
辩护人辩护意见
本案系情感纠葛引发,被告人年纪尚轻,无前科;被害人最终生还,被害人本人已经表示谅解;被告人真诚悔罪,请求法庭在检方求刑基础上减轻刑罚,并考量宣告缓刑的可能性。
本院审理查明事实
结合伊豆海滩、酒店房间现场勘验笔录;医院诊疗记录、毒物病理学鉴定报告;科搜研物证鉴定(腰包内胶带及海蛇鳞片物证、死亡海蛇尾部胶带黏附痕迹比对、海蛇毒液成分鉴定);毛利兰、毛利小五郎、妃英理以及其余同行人员证言;被害人户田贵和子陈述、谅解文书;被告人讯问录音录像、亲笔谢罪供述。全部证据经当庭质证查证属实,排除合理怀疑,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
一、核心犯罪事实认定
1. 杀人罪未遂(刑法第199条、第203条)
被告人松崎晴美主观上具备明确杀人故意,利用被害人的信任,借被害人恶作剧计划制造作案时机,捕获剧毒半环扁尾海蛇,使用胶带束缚后藏匿于腰包,水下主动驱使海蛇咬伤被害人手背,明知该海蛇毒液具备高度致死性,仍然积极实施加害行为,追求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因医院及时使用抗毒血清抢救,被害人得以保住性命,死亡结果没有发生,构成杀人罪未遂。
被害人不愿追究责任,属于量刑酌情考量情节,杀人未遂不属于亲告罪,不影响公诉成立。
本案整套案件由毛利小五郎推理侦破。腰包提取的胶带检出海蛇鳞片,与海域回收海蛇尾部黏附痕迹物证匹配;被告人案发前清空腰包私人物品,佐证藏匿海蛇的客观行为;被害人“太好了”的临终呢喃,印证先演戏、后遭人为咬伤的时间顺序;各项物证互相印证,证据链条完整闭环。
二、关键物证采信清单
1. 医院病历及毒物鉴定报告:被害人户田贵和子体内检出半环扁尾海蛇特有的神经毒素erabutoxin,中毒症状与该海蛇咬伤特征完全吻合;经及时抗毒血清救治,脱离生命危险。
2. 腰包与胶带物证:被告人随身腰包内提取胶带,胶带上检出半环扁尾海蛇鳞片;海滩回收死亡海蛇尾部残留胶带黏附痕迹,二者材质成分完全同一。
3. 海蛇物证:案发现场海域回收的半环扁尾海蛇尸体,确认具备强致死性神经毒液。
4. 被害人陈述:户田贵和子证实只有自己与被告人知晓假装溺水恶作剧,证实被告人利用该秘密计划实施加害。
5. 被害人谅解文书:户田贵和子出具书面材料,表示已经谅解被告人,请求法院酌情宽大处理。
适用法律条文
1. 《日本刑法第199条》杀人罪;
2. 《日本刑法第203条》未遂犯处罚;
3. 《日本刑法第21条》未决羁押日数计入刑期;
4. 最高裁判所永山量刑九项基准,作为本案量刑裁量参考基准。
判决理由
一、罪名定性
被告人松崎晴美杀人罪未遂成立。人的生命法益受到刑法最高程度保护。被告人因婚恋嫉妒,辜负被害人对自己的信任,借被害人的恶作剧作为掩护,利用剧毒海蛇实施加害,意图剥夺他人生命,犯罪主观恶性较大,应当从重评价。
同时法庭考量,被告人无前科;被害人经救治成功生还,未发生死亡后果;被害人本人予以谅解;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真诚悔罪,上述情节依法予以从轻考量。辩护人所提相关情节法庭予以采纳。综合全案,具备宣告缓刑的基础条件。
二、量刑情节综合评判
从重情节
1. 蓄意利用被害人的秘密恶作剧计划,精心伪装成海上意外,意图规避侦查追责。
2. 使用致死性极强的海蛇作为作案工具,对被害人生命造成重大现实危险。
从轻情节
1. 无刑事处罚前科。
2. 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真诚悔罪。
3. 被害人经救治得以生还,被害人出具谅解文书。
三、辩护意见评判
情感纠纷仅为犯罪背景,不能作为杀人行为正当化理由。结合同类杀人未遂判例,对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判决主文
被告人松崎晴美,犯杀人未遂罪,惩役3年。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缓刑4年,缓刑期间附加保护观察。未决羁押27日计入刑期。
本案扣押作案胶带予以没收;病历材料、毒物鉴定报告、现场勘验笔录、物证鉴定报告、被害人谅解文书全部归档留存。
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人松崎晴美负担。
权利告知
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以内,经由本院向东京高等裁判所提起上诉;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令和九年9月10日
伊豆地方裁判所刑事第一部
裁判长:中村雄一
审判员:井上美绪
审判员:加藤拓真
法庭书记官:森川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