钏路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令和九年(わ)第 2864 号
公诉机关
钏路地方检察厅刑事部 检察官 佐藤和彦
本案由北海道钏路警察署刑事课侦查终结,移送钏路地方检察厅审查起诉。
被告人
町田保,男,41 岁,落魄画家,日本国籍,无刑事前科。令和九年 1 月 19 日案件现场逮捕,现羁押于札幌拘置支所。
国选辩护人:吉冈贤治(北海道法律援助中心)
案件相关证人
毛利小五郎、毛利兰、江户川柯南;町田浩、町田则子;北海道钏路警署侦查人员、现场勘验技术员、法医。
审理卷宗记录:本案全部诡计拆解、证据矛盾梳理、锁定真凶的整套推理,全部由毛利小五郎完成。
被害人:町田修造,男,62 岁,丹顶鹤保护区管理人,被弩箭射中心脏,机械性损伤死亡。
相关人员:町田浩(死者之子)、町田则子(死者之女),二人原本计划夜间使用十字弩射击屋内丹顶鹤标本,意图恐吓父亲,使其改变遗产捐赠决定,二人无杀人故意,并未实际造成任何人伤亡。
案件经过
被告人町田保为死者町田修造的亲弟弟,长期寄居在兄长家中,职业为画家,经济窘迫,多次向兄长町田修造借钱均遭到拒绝。町田修造决定将自身合计约三亿日元全部遗产捐赠给当地村落,用于丹顶鹤保护事业,不给子女留下财产。被告人得知该消息之后心生贪念:倘若町田浩、町田则子因杀人罪名被定罪入狱,依照日本继承相关法律,作为弟弟的自己就可以继承兄长全部遗产。
被告人探听到侄子町田浩、侄女町田则子的计划:二人打算夜里用十字弩朝书房内丹顶鹤标本射击,以此恐吓父亲,逼迫父亲撤回遗产捐赠决定,二人主观上完全没有杀害父亲的意图。町田保抓住该机会,精心设计一套借刀杀人的密室嫁祸诡计,意图将杀人罪责完全转嫁到町田浩身上,自己霸占全部遗产。
被告人提前潜入死者町田修造的书房,完成多重机关布置。第一,在书房壁炉内部固定十字弩,弩的扳机使用橡皮筋、小木块卡住,连接木块的钓鱼线穿过壁炉烟囱,一直延伸到屋顶天窗位置,在屋顶拉动鱼线就可以触发弩箭发射。第二,在书房窗户玻璃内侧,安放一块透明钢化玻璃,从外部肉眼难以分辨,外部射出的弩箭撞击钢化玻璃之后会直接掉落室内,无法伤害房间内部人员。
案发当晚,町田浩按照原定计划,在屋外朝着书房内部的丹顶鹤标本射出弩箭,箭矢撞击内侧预置的钢化玻璃之后,坠落在房间地面,没有伤及任何人。就在弩箭射出的同一瞬间,潜伏在屋顶天窗位置的被告人町田保拉动烟囱引出的钓鱼线,触发壁炉内部暗藏的十字弩,弩箭自壁炉方向射出,精准击中坐在书房固定位置的町田修造胸部,致其当场死亡。书房房门从内部反锁,形成密室状态。
听见屋内异响之后,众人赶往书房,破门进入房间。町田浩看见父亲倒地死亡,误以为是自己射出的弩箭误杀父亲,主动向警方自首,承认自己射出弩箭,愿意承担杀人罪责。
被告人町田保趁着所有人注意力集中于死者尸体,以保护现场为由,将其余全部人员赶出书房,独自滞留密室内部,快速回收壁炉内十字弩、钢化玻璃、钓鱼线、橡皮筋等全部作案道具,销毁大部分物证,制造出凶手就是町田浩的假象。
毛利小五郎经过现场勘查,发现多处反常疑点:窗户破碎处玻璃碎片呈整齐直线,证明窗户内侧曾经存在遮挡物;致命弩箭箭杆粘附壁炉烟囱煤灰,证明箭矢并非来自窗外;町田保绘制的丹顶鹤素描存在多处生物学常识错误,证实其画作仅参照屋内标本而非实地观察活体丹顶鹤;被告人衣袋内检出烟囱筑巢斑鸠的羽毛。结合全部线索,完整拆穿壁炉‑烟囱机关、钢化玻璃嫁祸的整套犯罪手法。
钏路警方依据毛利小五郎的推理,开展补充勘验,屋顶天窗提取到被告人的鞋印痕迹;部分被丢弃的作案道具在宅邸后山树林被找到;弩箭、纤维物证与被告人建立关联。面对完整证据链,町田保如实供述全部预谋杀人、布置机关、嫁祸侄子的犯罪事实,案件侦查终结。町田浩、町田则子因仅有恐吓的预备行为,没有造成损害后果,依据情节予以不起诉处理。案件结尾,浩与则子尊重父亲遗愿,依旧将三亿日元遗产全部捐赠丹顶鹤保护项目。
公诉指控事实
被告人町田保,以非法占有全部遗产为动机,事前周密策划,利用不知情的町田浩的恐吓行为作为掩护,使用预先布置的壁炉‑烟囱弩箭机关,杀害亲兄长町田修造,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该行为该当日本刑法第 199 条杀人罪既遂。本案属于利用他人无杀人故意的行为完成杀人结果,成立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作案过程中,被告人刻意制造密室假象,布置嫁祸圈套,意图让无辜的町田浩承担杀人刑事责任,使他人蒙受重大刑事追诉风险,事后独自留在现场紧急回收、抛弃作案工具,湮灭罪证,干扰侦查,属于量刑从重情节。
结合最高裁判所永山量刑九项基准,梳理本案从重、从轻量刑情节。
从重情节
1. 犯罪事前经过完整周密策划,机械机关诡计设计精密,属于典型预谋杀人;
2. 被害人是亲兄长,亲属之间蓄意谋财害命,伦理违背程度高;
3. 刻意设计嫁祸圈套,意图让没有杀人故意的侄子町田浩背负杀人重罪,面临长期刑事处罚,置无辜者于牢狱之灾的巨大风险;
4. 作案之后当场销毁、抛弃作案物证,刻意干扰刑事侦查,逃避追责;
5. 犯罪动机纯粹出于贪图巨额遗产,动机卑劣。
从轻情节
1. 被告人系初犯,无既往刑事处罚前科;
2. 归案之后,面对证据完整供述全部犯罪构思、机关细节以及内心动机,当庭认罪悔罪;
3. 除被害人町田修造之外,没有造成其他人员死伤的实际后果。
参考日本同类预谋谋财杀人、间接正犯的生效判例,检方求刑:惩役 18 年。
被告人与辩护人答辩意见
被告人町田保供述
我承认检察方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我一直依靠哥哥接济生活,多次借钱都被拒绝。得知哥哥要把三亿日元全部捐出去,我一分钱都拿不到,内心心生贪念。我听见浩打算夜里射箭恐吓父亲,就想到利用这个机会,布置机关杀死哥哥,让浩替我顶罪,我就可以继承遗产。我在屋顶拉动鱼线射出弩箭,杀死兄长。之后我把道具收拾起来丢到后山。我知道自己罪孽深重,不该贪图钱财谋害亲人,更不该嫁祸侄子,愿意接受法庭的判处。
辩护人吉冈贤治辩护意见
1. 被告人成长长期活在兄长的光环之下,经济上长期受制于兄长,心理长期压抑,可以作为量刑酌定参考背景;
2. 被告人属于初犯,没有犯罪前科;归案后自始至终坦白全部作案细节,没有隐瞒诡计设计思路,当庭真诚悔罪;
3. 本案并未实际造成被嫁祸人町田浩遭受刑事定罪的损害后果,无辜者没有实际蒙受牢狱之灾;
4. 本案并未使用特别残忍的虐待手段,死亡结果为弩箭一击致命,请求法庭综合全部情节,在检方求刑基础上予以适度从轻。
本院审理查明事实
结合町田家书房密室现场勘验笔录、屋顶天窗勘验记录、后山丢弃物证扣押清单;法医尸体解剖鉴定报告;弩箭、钓鱼线、橡皮筋残余纤维、斑鸠羽毛物证鉴定;町田浩、町田则子证人询问笔录;毛利小五郎现场勘查证言;被告人全部讯问录音录像、亲笔供述;遗产相关文书,全部证据经过当庭质证查证属实,排除合理怀疑,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
一、核心犯罪事实认定
1. 被告人町田保,出于夺取三亿日元遗产的目的,预先设计壁炉‑烟囱弩箭杀人机关,利用町田浩仅具有恐吓意图、无杀人故意的射击行为作为掩护,在屋顶触发机关射出弩箭,杀害兄长町田修造,成立日本刑法第 199 条杀人罪既遂。被告人对于杀人全过程处于支配地位,将町田浩的行为当作自己杀人的工具,成立杀人罪的间接正犯,应当对死亡结果承担全部正犯责任。
2. 被告人刻意制造密室假象,设置钢化玻璃嫁祸圈套,意图将杀人罪责转嫁给町田浩;作案后独自滞留现场回收、抛弃作案工具,湮灭罪证,妨碍侦查。
3. 町田浩、町田则子仅有恐吓的预备行为,没有杀人故意,客观上没有造成法益侵害,不予刑事处罚。
4. 本案全部诡计破绽、物证矛盾,由毛利小五郎推理发现,侦查机关据此补充勘查,提取物证,证据链条完整闭环。
二、关键物证采信清单
1. 法医解剖鉴定报告:町田修造死于弩箭造成胸部穿透伤,弩箭箭杆检出壁炉烟囱煤灰成分,证实箭矢由壁炉方向射出,并非来自窗外;死亡时间与屋顶机关触发时间完全吻合。
2. 书房窗户勘验记录:玻璃碎片排布呈直线,印证窗户内侧曾经放置钢化玻璃,外部射来的箭矢被阻挡,无法伤及室内人员。
3. 屋顶天窗现场勘验:天窗框架检出被告人町田保鞋印;烟囱通道检出钓鱼线纤维残留。
4. 后山树林扣押物证:被丢弃的十字弩零部件、残余橡皮筋碎片,物证上面检出被告人 DNA。
5. 被告人外套口袋检出斑鸠羽毛,该鸟类仅会在烟囱内部筑巢,印证被告人案发时段在屋顶烟囱附近活动。
6. 丹顶鹤素描画作物证,画作存在多处生物学事实错误,佐证被告人并未实地观察活体丹顶鹤,仅参照屋内标本作画。
7. 町田浩、町田则子询问笔录,证实二人仅有恐吓的计划,没有杀人意图;与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证。
8. 遗产相关文书,证实町田修造计划将三亿日元全部捐赠,是被告人犯罪动机来源。
适用法律条文
1. 《日本刑法第 199 条》杀人罪:杀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五年以上惩役;
2. 刑法通说及判例,利用无杀人故意他人行为实现杀人结果,成立杀人罪间接正犯,承担正犯责任;
3. 《日本刑法第 45 条、47 条》并合罪数罪加重处罚规则;
4. 《日本刑法第 21 条》未决羁押日数算入刑期;
5. 最高裁判所永山量刑九项基准,作为本案量刑裁量参考基准。
判决理由
一、罪名定性
被告人町田保,杀人罪既遂成立,成立杀人罪间接正犯。
生命法益受刑法最高层级保护。被告人为了攫取巨额遗产,针对亲兄长实施预谋杀人。其利用侄子町田浩只想恐吓、并无杀人故意的行为作为掩护,自行布置精巧机械机关,在屋顶远程触发,直接造成町田修造死亡。虽然致命箭矢并非由被告人手握直接射出,但整个杀人流程全部处于被告人的计划与支配之下,町田浩仅仅是被利用的工具,因此被告人应当作为杀人罪正犯承担全部刑事责任。
被告人设计嫁祸圈套,意图让无辜的町田浩背负杀人重罪,承受刑事审判与牢狱风险,该行为极大损害司法公正,属于应当从重评价的情节。事后回收抛弃作案工具,湮灭罪证,意图逃避刑事追责,进一步加重可责性。
同时法庭考量从轻情节:被告人属于初犯,归案之后完整坦白全部机关设计、作案经过,当庭悔罪;被嫁祸的町田浩并未实际被错误定罪,没有造成无辜者被判刑的次生损害;本案死亡仅一人,作案手段为弩箭一击致命,不存在长时间虐待折磨被害人的情节,上述因素量刑时予以权衡。
结合永山量刑基准综合评判:本案虽为谋财预谋杀人,但是仅有一名被害人,不存在多次行凶;并未达到日本司法实践死刑通常适用的多重加重情形,故不选择死刑、无期徒刑,在法定刑区间内裁量长期惩役。
二、量刑情节综合评判
从重情节
1. 完整事前预谋杀人,专门设计密室机械机关,犯罪计划性极强;
2. 动机为贪图巨额遗产,谋害亲兄长,动机卑劣,违背亲属伦理;
3. 刻意制造嫁祸圈套,意图将杀人罪责转嫁给无杀人故意的晚辈,将无辜人置于重大刑事风险;
4. 作案之后回收抛弃物证,湮灭罪迹,妨碍侦查机关查明真相。
从轻情节
1. 无刑事前科,属于初犯;
2. 归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构思、机关细节,当庭认罪悔罪;
3. 仅造成一人死亡,没有额外造成其他人员死伤;
4. 被嫁祸对象町田浩没有实际遭受错误刑事追究,未发生次生冤狱后果。
三、辩护意见评判
辩护人提出的初犯、坦白悔罪、无次生损害后果等从轻理由,有证据支撑,法庭予以采纳。但是本案预谋谋财害命、嫁祸无辜的从重情节十分突出,不能进行大幅度减轻处罚。检方求刑惩役 18 年,法庭结合同类判例酌情下调刑期。
判决主文
被告人町田保
犯杀人罪,惩役 16 年。
被告人未决羁押 27 日,全部计入本刑刑期。
本案扣押十字弩零部件、残余钓鱼线、橡皮筋、丹顶鹤素描等物证全部归档留存;被害人遗物交还町田浩、町田则子。
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人町田保负担。
权利告知
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以内,经由本院向札幌高等裁判所提起上诉;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令和九年 1 月 25 日
钏路地方裁判所刑事第二部
裁判长:山崎隆司
审判员:村上智美
审判员:松本健太
法庭书记官:小池拓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