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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野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名侦探柯南法院判决书

长野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令和九年(わ)第3622号

公诉机关

长野地方检察厅刑事部 检察官 田中浩介

本案由长野县警刑事部侦查终结,移送长野地方检察厅审查起诉。

被告人

米原晃子,女,31岁,杯户小学在职教师,日本国籍,无刑事前科。令和九年12月9日案件现场逮捕,现羁押于东京拘置所。

国选辩护人:森川知宏(东京法律援助中心)

案件相关证人

毛利兰、铃木园子、江户川柯南、记者森敦士、坂井隆一、中村实里;长野县警侦查人员。被害人一:杉山,男,34岁,杯户小学教师,被绳索勒颈机械性窒息死亡。

被害人二:下田耕平,男,33岁,杯户小学教师,被绳索勒颈机械性窒息死亡。

案件背景被害人:望月美奈子,女,时年13岁,三年前被杉山、下田二人胁迫,伪装自杀身亡,该旧事为本案犯罪动机来源。

案件经过

被告人米原晃子原为杯户小学教师,是毛利兰小学时期的班主任。三年前,其学生望月美奈子发现杉山、下田耕平二人在学校实施非法入学舞弊行为,向被告人告发。杉山、下田为掩盖舞弊黑幕,胁迫望月美奈子,制造该学生自杀身亡的假象。被告人知晓真相,但没有掌握足够证据,无法通过司法途径追究二人责任,内心埋下复仇动机 。

被告人经过长期筹划,伪造匿名滑雪旅行传单,将杉山、下田以及其他同事、记者引诱至长野县深山滑雪别墅。利用暴风雪天气,制造暴风雪山庄隔绝环境,意图在此处完成复仇杀人,并设计多重诡计掩盖自身罪行,逃脱刑事追责。

被告人提前独自抵达滑雪别墅,开启室内暖气,屋檐形成冰柱,为后续机关诡计做好环境准备。在众人抵达别墅之前,被告人将杉山诱至别墅周边,使用绳索将其勒杀,造成杉山机械性窒息死亡。之后利用风筝线、橡皮筋组合机械机关,将已经发生尸僵的杉山尸体斜靠别墅入户大门,依靠低温环境维持尸体姿态,待橡皮筋受外力断裂,尸体倒下按压门铃,制造“死者自己按门铃出现”的诡异假象,为自己制造不在场证明。

暴风雪封山,全部人员被困别墅内部。被告人实施自伤伪装受害的诡计:自己撞击墙壁制造头部钝器受伤,使用口红在自己手背上写下片假名,假装遭到不明凶手袭击;之后使用氯仿迷晕铃木园子,同样在园子手背书写口红字迹,误导在场所有人,使大家确信有外部凶手潜入别墅作案。为进一步强化凶手已经逃离别墅的假象,被告人穿着鞋子倒退行走,在屋外雪地制造向外逃离的脚印痕迹,误导警方判断凶手已经逃入深山。

后续,被告人又寻机进入下田耕平的房间,使用绳索将下田耕平勒杀,再次制造密室假象。连续两名教师遇害,别墅门窗闭锁,全部人员被困风雪之中,现场氛围极度恐慌。

案件全部诡计破绽、物证矛盾点由工藤新一推理破解:屋檐冰柱证明案发前已经有人开启暖气;大门扶手积雪缺损痕迹、现场遗留风筝线与橡皮筋物证,证实尸体门铃机关;雪地脚印步幅、压痕特征,证实倒退行走伪造逃离痕迹;法医尸检鉴定两名死者死亡时间,戳破机关制造的时间假象;伤痕形态鉴定,证实被告人头部损伤为自行撞击形成,并非他人殴打。

长野县警依据工藤新一提供的推理线索,完整固定全部物证,被告人米原晃子到案之后,对预谋杀害杉山、下田耕平二人,伪造现场、自伤伪装被害人、制造不在场证明的全部犯罪事实如实供述,案件侦查终结。

公诉指控事实

被告人米原晃子,出于私力复仇动机,经过周密长期策划,在封闭的暴风雪山庄环境内,先后使用绳索勒杀杉山、下田耕平两名被害人,非法剥夺二人生命,该行为该当日本刑法第199条杀人罪,成立两起杀人罪既遂。

作案前后,被告人实施一系列妨害侦查的行为:提前布置尸体门铃机械机关;自伤身体伪装成为案件受害人;使用氯仿迷晕第三人铃木园子,伪造袭击现场;倒退行走伪造雪地逃逸脚印;多重诡计混淆侦查视线,意图让警方将怀疑指向外部人员,逃避刑事处罚。该一系列伪造现场、湮灭罪迹的行为,属于量刑从重情节。

结合永山量刑九项基准综合评判本案量刑情节:

从重情节

1. 本案属于有预谋的连环杀人,事前长时间策划,精心挑选犯罪地点,利用暴风雪隔绝外界,整套犯罪诡计设计精密,犯罪计划性极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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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造成两名被害人死亡,法益侵害后果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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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作案后大量伪造物证,制造虚假犯罪现场,伪装自身受害者身份,刻意误导侦查,对抗刑事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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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被告人本身为人民教师,违背教师职业伦理,社会负面影响较大。

从轻情节

1. 被告人系初犯,无任何刑事处罚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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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犯罪动机来源于三年前杉山、下田二人的不法恶行,两名死者自身存在重大过错,是诱发本次犯罪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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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归案之后全程完整供述全部犯罪构思、诡计细节以及犯罪动机,当庭真诚悔罪;

​

4. 作案过程没有对其他在场人员实施杀伤,没有扩大危害后果。

参考日本同类预谋复仇杀人、两名被害人、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的生效判例,检方求刑:惩役18年。

被告人与辩护人答辩意见

被告人米原晃子供述

我承认全部指控事实。三年前望月美奈子向我揭发杉山与下田的舞弊行为,之后美奈子就被他们逼死,对外伪装成自杀。我明明知道真相,却没有办法用法律惩罚那两个人。看着他们依旧以教师身份继续生活,我内心无法接受。于是我策划这次滑雪聚会,想要亲手为美奈子讨回公道。我设计了各种各样机关,伪装自己也是受害者,希望可以逃脱罪责。我清楚自己无权剥夺他人生命,犯下不可挽回的重罪,愿意接受法庭的裁判。

辩护人森川知宏辩护意见

1. 本案犯罪动机事出有因,两名被害人事先实施不法行为,逼迫未成年学生望月美奈子死亡,被害人二人存在重大过错,这是诱发被告人犯罪最核心的背景,请求法庭充分考量该酌定从轻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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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被告人过往履职表现良好,属于初犯,无任何犯罪前科;

​

3. 被告人归案之后坦白全部事实,当庭深刻悔罪,没有抗拒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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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被告人的主观目的仅仅是复仇,没有意图伤害别墅内其余在场人员,没有扩大损害结果;

​

5. 本案手段虽为预谋杀人,但不存在虐待、分尸等极度残忍的加害行为,请求法庭在检方求刑基础上予以从轻裁量。

本院审理查明事实

结合滑雪别墅现场勘验笔录、法医尸体鉴定报告、雪地足迹勘验报告、物证风筝线、橡皮筋、口红、绳索、氯仿残留物鉴定报告;全部证人询问笔录;被告人讯问录音录像、亲笔供述;三年前望月美奈子死亡事件的卷宗材料,全部证据经过当庭质证查证属实,排除全部合理怀疑,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

一、核心犯罪事实认定

1. 被告人米原晃子,因为三年前望月美奈子被害事件,对杉山、下田耕平二人怀恨在心,经过周密谋划,选定暴风雪封闭的山间别墅作为犯罪地点,先后以绳索勒颈方式杀害杉山、下田耕平二人,两起杀人罪既遂成立。虽然两名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但公民不允许私力复仇,无权自行剥夺他人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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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被告人为掩盖罪行,布置尸体触发门铃的机械机关;自伤伪装被袭击的受害者;使用氯仿迷晕铃木园子伪造袭击现场;雪地倒退行走伪造凶手外逃脚印,多重手段伪造犯罪现场,干扰侦查机关判断,意图使自己摆脱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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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案全部诡计、证据矛盾、案件真相,均由工藤新一推理得出,侦查机关依据该推理固定全部物证,证据链条完整闭环。

二、关键物证采信清单

1. 法医鉴定报告:杉山、下田耕平均为绳索勒颈机械性窒息死亡,两份尸检报告确定二人真实死亡时间,推翻门铃机关制造的时间假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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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现场勘验物证:别墅屋檐冰柱、大门扶手积雪缺损;现场扣押风筝线、橡皮筋,上面检出被告人米原晃子D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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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雪地足迹勘验记录:脚印步幅、脚跟脚尖受力痕迹,证实脚印为倒退行走形成,并非向外逃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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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人体损伤鉴定:被告人头部钝挫伤形态,符合自行撞击墙壁形成,与遭受他人击打损伤形态存在明显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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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物证口红、氯仿残留检测报告;全部证人证言,与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证;

​

6. 三年前望月美奈子死亡事件相关卷宗,证实两名被害人事前重大过错背景。

适用法律条文

1. 《日本刑法第199条》杀人罪:杀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五年以上惩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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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日本刑法第45条、47条》并合罪,数罪加重处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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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日本刑法第21条》未决羁押日数算入刑期;

​

4. 最高裁判所永山量刑九项基准,作为本案量刑裁量参考基准。

判决理由

一、罪名定性

被告人米原晃子,两起杀人罪既遂成立。

生命法益受刑法最高程度保护,即便被害人存在重大不法过错,公民也不得动用私刑、以杀人的方式自行实现所谓正义。当事人应当通过报案、搜集证据,借助国家司法制度追究不法者责任,私力复仇不为法律所容许。

本案被告人犯罪计划性极强,提前选定隔绝外界的暴风雪山庄环境,设计多层物理机关、伪造现场、伪装受害者,用尽手段干扰侦查,意图逍遥法外。先后剥夺两名成年人生命,犯罪后果严重,应当予以从重评价。

同时,法庭亦不能无视案件全部背景。两名死者杉山、下田耕平,当年实施非法入学舞弊,胁迫未成年学生望月美奈子,造成该少女死亡,自身存在重大过错,该事实属于法定酌定从轻情节。被告人属于初犯,归案之后彻底坦白全部作案细节,真诚悔罪,作案没有波及其他无辜人员,未造成进一步死伤后果。

结合永山量刑基准综合权衡:本案被害人为两名,尚未达到日本司法实践中死刑通常适用的三人以上标准;本案杀人手段为绳索勒杀,不存在虐待、分尸等特别残忍情节;犯罪动机事出有因,存在被害人重大过错;被告人初犯、坦白悔罪,综合全部情节,不适用死刑、不适用无期徒刑,在法定刑区间内裁量长期惩役。

二、量刑情节综合评判

从重情节

1. 双重预谋杀人,事前完整策划整套犯罪方案,犯罪计划性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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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造成两名被害人死亡,侵害结果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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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大量伪造物证、制造虚假现场,伪装自身受害,刻意干扰刑事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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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身为教师,实施恶性杀人犯罪,社会观感恶劣。

从轻情节

1. 无任何刑事前科,属于初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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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两名被害人本身存在重大不法过错,是诱发犯罪的重要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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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归案如实供述全部罪行,当庭真诚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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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犯罪行为针对特定两名仇人,没有加害别墅其余无关人员,没有扩大损害。

三、辩护意见评判

辩护人提出被害人重大过错、初犯、坦白悔罪等从轻理由,均有证据支撑,法庭予以采纳。但被告人预谋杀害二人,并且大量伪造现场对抗侦查,从重情节突出,故不能大幅度减轻刑罚。检方求刑18年,法庭结合同类复仇杀人判例酌情下调刑期。

判决主文

被告人米原晃子,

1. 犯杀人罪(杉山),惩役16年;

​

2. 犯杀人罪(下田耕平),惩役16年;

依据刑法并合罪加重规则,合并执行惩役17年。

被告人未决羁押31日,全部计入本刑刑期。

本案扣押绳索、风筝线、橡皮筋、口红、氯仿相关物证全部归档留存;被害人遗物交还被害人家属。

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人米原晃子负担。

权利告知

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以内,经由本院向长野高等裁判所提起上诉;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令和九年12月15日

长野地方裁判所刑事第三部

裁判长:平野健一

审判员:菊池理沙

审判员:矢野聪

法庭书记官:桥本拓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