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判决书
令和九年(わ)第3042号
公诉机关
东京地方检察厅 检察官 森川恭平
本案由米花町警署侦查终结,移送东京地方检察厅审查起诉。
被告人
西谷美帆,女,24岁,普通公司职员,日本国籍,无既往刑事前科。令和九年8月11日案发现场逮捕,现羁押于东京拘置所。
国选辩护人:池田悠真(东京法律援助中心)
案件相关证人
毛利小五郎、毛利兰、江户川柯南、目暮十三、自动贩卖机运维人员、鉴识课技术职员。被害人:永井达也,男,26岁,无固定职业,氰化物经口摄入中毒死亡。
案件经过:永井达也长期对西谷美帆实施跟踪、偷窥、骚扰行为。西谷美帆多次向警方报案,受当时法律制度限制,仅对永井达也作出口头警告,未给予实质性惩戒。永井达也心怀怨恨变本加厉,一周之前在车站将西谷美帆从楼梯推落,致使西谷美帆险些遭受重伤。西谷美帆长期活在恐惧之中,认为公权力无法给自己提供有效保护,决意自行剥夺永井达也生命。
被告人西谷美帆预先准备一瓶卡滋曼饮料,向瓶内注入致死剂量氰化物,瓶身粘贴已经过期废止的活动促销贴纸。案发当日清晨,被告人前往案涉自动贩卖机,正常投币购买一瓶全新卡滋曼饮料,但不取出该瓶饮料,将其留置在出货口;手持事先备好的毒饮料,利用透明粘合剂涂抹于手指握持瓶身,隔绝自身指纹。
西谷美帆明知永井达也躲藏在暗处偷窥自己,故意当着永井达也的面前假装饮用该瓶毒饮料,之后将毒饮料放置路边围墙之上,自行离开现场。被告人利用永井达也病态嗜好——捡拾饮用跟踪对象丢弃饮品的特殊癖好,消极等候永井达也拾取并且喝下饮料,以此实现毒杀目的。该行为同时存在重大风险:放置于公共场所的毒饮料有可能被无关路人拾取饮用,造成无辜第三人死伤。
永井达也果然捡拾围墙上面的饮料喝下,当场氰化物中毒倒地死亡。原本留置在贩卖机出货口的全新饮料,后续被路过的毛利小五郎误取,成为本案关键意外破绽。永井达也随身携带伪装为打火机的微型偷拍相机,完整记录下西谷美帆整套作案全过程,相机内部留存的照片成为铁证。
警方开展侦查,毒饮料瓶过期贴纸排除贩卖机直接流出的可能性;被告人指尖检出透明粘合剂残留;偷拍相机内照片完整还原作案经过。毛利小五郎结合物证,完整还原利用被害人特殊癖好实施间接毒杀的全部诡计。面对完整证据链条,西谷美帆如实供述自己预谋毒杀的全部事实。全部人证物证归入侦查卷宗。
东京地方裁判所由裁判长:白川洋、审判员:柴田知佳、审判员:丸山贵史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西谷美帆杀人罪一案。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国选辩护人到庭参加庭审,全部证据完成法庭质证,合议庭评议完毕,当庭宣判。
公诉指控事实
被告人西谷美帆,长期遭受永井达也跟踪骚扰、人身威胁,在公权力救济不足的背景之下,事前准备混入氰化物的饮料,利用被害人病态癖好,将毒饮料放置公共场所,放任被害人拾取饮用,致永井达也中毒死亡,成立日本刑法第199条杀人罪既遂。
从重情节:①本案属于事前周密策划的预谋杀人,自行准备剧毒、改造饮料瓶,设计整套间接毒杀方案,犯罪计划性强;②作案手段使用致死性极强的氰化物;③将含有剧毒的饮料放置开放公共道路,存在无辜路人误饮中毒死亡的抽象危险,对不特定第三人制造生命威胁;④被害人虽然实施跟踪骚扰、故意伤害的不法行为,但不法侵害在案发当时并不具备急迫性,不成立正当防卫,私力复仇不为法律所认可。
从轻情节:①被告人属于初犯,无任何刑事处罚前科;②犯罪背景是长期遭受跟踪骚扰、人身侵害,求助警方之后保护效果有限,还遭受被害人推落楼梯的人身伤害,主观上出于极度恐惧,动机层面具备值得斟酌的悲剧背景;③归案之后自始至终完整供述全部作案细节,对被害人家属表达歉意,认罪悔罪态度良好。
结合永山量刑九项基准,综合日本同类受迫害背景下预谋杀人的判例,检方求刑:惩役11年。
被告人与辩护人答辩意见
被告人西谷美帆供述
承认公诉书上指控全部犯罪事实。永井达也日复一日跟踪偷窥我,报警之后也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还被他推下车站楼梯,我时时刻刻活在会被他杀害的恐惧当中。我以为依靠警察已经保护不了自己,才想出这样的办法,准备了掺有氰化物的饮料,故意放在路边,等着他捡走喝下去。我明白把毒饮料放在街上,有可能会被别的路人拿走,我内心祈祷不会发生这种悲剧。我知道自己无权夺走他人生命,犯下不可饶恕的罪行,对于被害人家属,我发自内心感到愧疚,愿意接受法庭的判决。
辩护人池田悠真辩护意见
1. 本案被害人永井达也存在持续跟踪骚扰、实施人身伤害的重大先行不法行为,被告人长期处于被害恐惧,公权力救济失灵是诱发犯罪的重要客观背景,请求法庭量刑予以充分斟酌。
2. 被告人并不希望波及无关路人,对于无辜第三人受害风险持排斥心态,该抽象危险属于犯罪手段附带的副作用,并非被告人积极追求。
3. 被告人无前科,归案之后彻底坦白,真诚悔罪,不存在狡辩推诿。恳请法庭综合全案悲剧背景,在检方求刑基础予以从轻裁量。
本院审理查明事实
结合米花町案发现场勘验笔录;永井达也法医鉴定报告,确认死因系氰化物经口摄入中毒;毒饮料瓶过期促销贴纸物证;被告人指尖透明粘合剂残留物鉴定;永井达也微型相机内偷拍照片物证;自动贩卖机运营记录;毛利小五郎、毛利兰、目暮十三、鉴识课职员证人询问笔录;被告人讯问录音录像、亲笔供述,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
一、犯罪客观事实
被告人西谷美帆,在长期遭受跟踪骚扰、人身威胁,公权力保护不足的处境下,事前准备掺有氰化物的饮料,利用被害人特殊变态癖好,将毒饮料放置公共场所,使永井达也拾取饮用后中毒死亡,杀人既遂成立。
本案不成立正当防卫以及防卫过当。正当防卫要求存在急迫不正侵害,案发时刻永井达也并没有正在实施攻击行为,侵害并不具备现时紧迫性,被告人是预先布置圈套等候被害人前来,属于事前的私力报复,防卫要件不满足。
被告人将剧毒饮料放置开放路边,客观上制造路人误饮致死的危险,该风险属于犯罪手段自带的重大隐患。被害人过往一系列不法行为,属于量刑斟酌情节,不能阻却杀人罪的违法性。
采信证据清单
1. 米花町案发现场勘验笔录;
2. 法医鉴定报告:永井达也氰化物经口摄入中毒死亡;
3. 物证:毒饮料瓶过期促销贴纸、被告人指尖透明粘合剂残留物;永井达也微型偷拍相机内部照片;自动贩卖机交易记录;
4. 毛利小五郎、毛利兰、目暮十三、鉴识课工作人员证人询问笔录;
5. 西谷美帆全部讯问录音录像、亲笔自白书。
适用法律条文
1. 《日本刑法第199条》杀人罪:杀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五年以上惩役。
2. 《日本刑法第36条》正当防卫:对于急迫不正之侵害,为防卫自己或他人权利,不得已而实施之行为,不罚。但逾越防卫程度之行为,得按其情状减轻或免除其刑。本案不满足急迫侵害要件,不予适用。
3. 《日本刑法第21条》未决羁押日数算入刑期。
判决理由
一、罪名认定
被告人西谷美帆,杀人罪成立。
生命法益受到刑法最高层级保护。即便被告人长期承受被害人带来的巨大恐惧伤害,公权力救济存在缺陷,个人依旧不允许以私刑剥夺他人生命。被告人完整策划毒杀圈套,使用致死性剧毒,利用被害人特殊癖好间接完成杀人;同时将剧毒物品放置公共道路,给不特定普通民众带来生命危险,刑事责任重大。
依据永山量刑基准综合考量,本案仅一名被害人,犯罪手段不属于极端残虐,不选择死刑、无期徒刑。辩护人提出的长期被害背景、初犯、坦白悔罪,属于可以从轻的量刑情节,本院予以接纳,但不足以否定杀人行为本身的可罚性。
二、量刑情节综合评判
从轻情节
① 初犯,无任何刑事前科;
② 犯罪源于长期跟踪骚扰、人身伤害带来的巨大心理恐惧,公权力保护缺位存在客观背景;
③ 归案之后完整供述全部作案事实,当庭认罪悔罪。
从重情节
① 属于事前充分预谋的杀人犯罪,自备剧毒,设计间接毒杀诡计,计划性较强;
② 使用氰化物剧毒实施毒杀;
③ 在公共场所放置含有致命毒物的饮料,制造无辜第三人误饮中毒死亡的抽象危险;
④ 案发之时并不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属于私力复仇,不符合正当防卫要件。
三、辩护意见评判
被害人一系列不法行为值得道义层面谴责,但不能成为杀人行为的正当化理由。综合日本同类受迫害背景下预谋杀人的司法判例,在检方求刑基础适度下调刑期。
判决主文
被告人西谷美帆,犯杀人罪,惩役9年。
被告人未决羁押22日,计入本刑刑期。
本案扣押毒饮料、饮料瓶、微型相机等物证归档留存;被害人物证遗物返还被害人家属。
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人西谷美帆负担。
权利告知
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以内,通过本院向东京高等裁判所提起上诉;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令和九年8月18日
东京地方裁判所刑事第一部
裁判长:白川洋
审判员:柴田知佳
审判员:丸山贵史
法庭书记官:佐伯和树